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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决不向恐怖分子妥协”与“人权高于主权”并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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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决不向恐怖分子妥协”与“人权高于主权”并不相悖 (720 reads)      时间: 2005-1-30 周日, 下午4:47

作者:根源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决不向恐怖分子妥协”与“人权高于主权”并不相悖


当大家热烈探讨人权和主权的关系的时候,时常可以看见有朋友以一种例子来反驳:看看那些在伊拉克被“抗美英雄”绑架了的美国人,被绑架者也常常透过媒体向美国政府请求帮助,但结果通常是美国政府并不顾及被绑架美国人的“人权”,拒绝与“抗美英雄”们谈判,导致被绑架者受到非人的待遇,甚至被残酷杀害。

这些朋友于是义愤填膺地质问道:为什么一向高唱“人权高于主权”的美国政府,在这个最需要她捍卫她的公民的人权的关键时刻,却总是不以被绑架美国公民的人权为至上,把其放到高于美国主权的位置之上呢?美国政府是不是在说一套做一套,对人权采取双重标准呢?那些向“抗美英雄”妥协的国家如西班牙等,难道不比美国更注重人权吗?


这个问题其实很好回答,那就是“不是”。理由很简单:要体现出“人权高于主权”或者“人权低于主权”,首先就应该先存在“人权”和“主权”能够体现出来的基础。

我们知道,无论“人权”还是“主权”,都是一些相对的概念:“人权”是作为这个世界上最高级的、唯一可以创造出高度文明的社会的动物——人类,区别于其他低级动物的一种具有高度社会性的权利,而“主权”则是国家之间应当彼此尊重的一种相对的广义权利。

任何人的人权,需要在与其他人的交往中体现出来;任何国家的主权,也需要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交往来体现。换言之,如果一个人只跟动物相处着的话,其人权是没办法体现出来的——譬如说一个人在大山里被一只熊吃了,就不能说这只熊侵犯了这个人的人权;同理,如果一个国家及其政府面对的如果不是另一个国家及其政府的话,其主权亦同样是体现不出来的。

由于那些所谓的“抗美英雄”天天发动的大量袭击,大部分的目标是无辜的平民,在他们发动的大量血腥袭击中丧生的,绝大部分也是无辜的平民,所以国际社会的主流,包括美、英、法、俄,也包括西班牙,都认定他们是恐怖分子;而这些恐怖分子、恐怖团伙、恐怖组织,决不能与国家和政府相提并论,毫无“主权”之概念可言,这也是很显而易见的。

所以,当一些国家和政府在本国人质被恐怖分子绑架之后,坚持不与恐怖分子谈判、不向恐怖分子妥协的立场,并不涉及国家主权的范畴,并不表示他们没有坚持“人权高于主权”的理念;而在面临同样问题的时候,另一些国家和政府谈判了、妥协了,也不表示他们在“人权高于主权”方面做得更好。


谈到这里也许有人会表示疑问了:如果主权只在国家与国家间交往才能体现出来,那么“人权高于主权”或“主权高于人权”的说法,仿佛基本都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作比较的,那又如何解释?我认为,这种表达其实并非“在一个国家内部作比较”,而是对人权和主权分别作横向对比时的一种缩略表述。

譬如,“人权高于主权”的理念,通过会在以下的情况之中才会被正式运用:假设A国的人权记录一贯良好,C国的人权记录一向糟糕。当A国的民众在把其他国家人民的人权状况与自己所享有的人权作横向比较的时候,了解到C国劣迹斑斑的人权记录,出于人类最善良的一面之同情和义愤,敦促自己国家的政府,在与C国政府交往的时候,表达一下A国民众对该国人权状况的严重关注。在被A国批评之后,C国一方面狡辩说不同的国家人民的人权标准有所不同,你们国家的人没有权力以你们的人权作为参照标准进行横向对比,再说即使作跨国人权(即人权层面)对比,对比结果也不能凌驾于C国与A国的交往(即主权层面)之上;同时,另一方面又针锋相对地炮制出一个自己版本的两国人权对比结果予以反击,以证明自己国家人民所享有的人权,要比A国民众的要好得多。

因此,所谓“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的争论,说到底还是在不同的国家各个层面的交往当中,到底是民众在人权层面上的交流应该放得更高一些呢,还是国家之间在主权层面的交往应该放得更高一些。


不过话说回来,这种观念上的巨大差别,也并不全是某些国家的诡辩,而是存在一定历史渊源的。

在坚持“人权高于主权”的国家,其国内公共权力的布局绝大多数是呈金字塔形状的,其公共权力的构建过程也跟建造金字塔一样,最基础的是广大民众的权利,然后才一层一层往上建造,而且越往上越规模越小;其公共权力授予的方式是由下至上的,先由人民赋予地方政权(如联邦国家的加盟共和国或相当于加盟共和国的州)的公共权力,再由地方政权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这样构建出来的社会,民众普遍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那是很自然的。

而坚持“主权高于人权”的国家,权力架构通常呈现倒金字塔的形状,位置最高的那部分权力最大,最底层那部分权力最小,而权力的授予流程,也是由上至下一级一级授予,与上面那种模式恰好相反。在某些几千年一贯都是以这种模式来治国的国家,如果从上到下普遍认定政府的管治权力(注意,这与国家的“主权”并非同一概念)可以凌驾于平民的权利之上是天经地义的话,也不是什么值得奇怪的事情。


一些国家的政府在本国国民被外国恐怖分子绑架时,坚持不与恐怖分子谈判,不向恐怖分子妥协的强硬立场,这其实非常值得赞赏。这种强硬立场,非但与文明社会“人权高于主权”的普世价值观毫不矛盾,反而对人权和主权两方面都有促进作用。

正如美国现任总统布什在其第二任就职演说中所说的“剥夺别人自由的人,本身不配享有自由”那样,恐怖分子在搞恐怖活动的时候,丝毫不顾及无辜平民的基本人权,所以恐怖分子本身当然也不配享有人权——包括其作为谈判对象的资格,包括其参与谈判的权利。

美国政府不与恐怖分子谈判,不向恐怖分子妥协,表达出来的最强烈信息,就是美国尽管一向都鼓励人们公开表达不同的意见和诉求,但应该采取法律、人权框架内的方式和手段去实施,坚决反对任何人以法律、人权范围之外的、严重伤害他人人权的极端手段去表达诉求。这种明确的立场,体现出来的其实正是对美国及其他国家除恐怖分子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守法的公民所享有的人权的一种实实在在的尊重。同理,要是美国政府跟恐怖分子谈判了,向恐怖分子屈服了,那对所有奉公守法的人们来说,不言而喻都是一种深深的戗害,亦令他们的人权大大贬值。

美国不与恐怖分子谈判,也是对本国主权和当事国主权的一种尊重。就目前的伊拉克而言,恐怖分子根本不能代表以亚瓦尔为总统的伊拉克国及以阿拉维为总理的伊拉克临时政府,更不能代表成了主要袭击对象的广大伊拉克普通老百姓,因此美国政府如果撇开伊拉克政府去跟恐怖分子谈判的话,那除了自贬身价之外,更是对唯一能够代表伊拉克国家的伊拉克政府的一种冒犯,令双方的主权一起贬值。

当然,如果绑架人质属于政府行为的话,美国并不拒绝与当事国政府接触和谈判的。例如,七十年代末的伊朗人质事件,幕后主事的就是当时的伊朗当局,当时美国的卡特政府,在事发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通过外交渠道跟伊朗当局交涉,并在多次交涉失败之后,才被迫采取强硬手段的。


记得美国好莱坞在九十年代曾经拍摄过一部脍炙人口的大片,片名为《空军一号(Air Force One)》,内容大致是俄国的恐怖分子劫持了美国的空军一号总统专机,要求美国向俄罗斯施压,释放他们一个被俄当局捕获的恐怖头目。当时,正在专机上与恐怖分子周旋的美国总统吉姆·马歇尔(哈里逊·福特饰),对正在美国处理危机的女副总统温蒂发出掷地有声的指示,同时也是对世界发出庄严的宣告:

“美国决不向恐怖分子妥协!在美国的历史上,还没有过向恐怖分子低头的记录!”

为了更好地维护世界各国人民的人权,为了更好地维护世界各国的主权,让我们记住这句话:决不向恐怖分子妥协!无论他们藏身哪里,无论他们是在伊拉克,巴勒斯坦,阿富汗,印尼,俄罗斯的车臣,还是我国的新疆发动恐怖袭击,我们各国都必须通力合作,给他们以最坚决的迎头痛击,直至直捣黄龙,将他们的老巢来个连锅端!

作者:根源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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