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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和合先生的“基本权利和高等权力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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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和合先生的“基本权利和高等权力之区别”
张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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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和合先生的“基本权利和高等权力之区别”
(466 reads)
时间:
2001-11-11 周日, 上午8:56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一、基本权利
和合先生在“基本权利和高等权力之区别”[1]一文中把基本权利理解为对社会中一切最坏的坏人的怜悯。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社会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使社会中的个人能有机会得到充分的发展。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就应该是社会中的个人能得到充分的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的着眼点不是怜悯。想想您需要什么自由才可以在社会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吧。基本权利在很多地方是与人权重迭,但与人权是不同的概念。但基本权利和人权对于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无论是哪个人。
二、权力
和合先生说:“高等权力则是:一切需要通过努力争取或者竞争才能得到的行为许可。”这个概念是非常混乱的。首先,权力的定义是:通过权威、组织、合法性和钱等使其他人服从的能力。这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的关系。“行为许可”则不是能力,也不描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行为许可”是指什么场合谁可以做什么。这就不是权力。举个例子。在过马路时,绿灯时我可以过去,这是否意味着我比其他人有更大的权力?是我使得那些因为红灯而在等的人在服从我吗?
实际上,和合先生在另一个帖子“和合回答”[2]里也提供了类似的混乱的逻辑的例子。在[2]里,和合先生说“举例来说,律师就在法庭里面比平民具有高一等的地位。律师有权说话,而平民只能旁听。议员有权力在议会发言,平民只能旁听。这就是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实际上,律师受雇于他的顾客,所以律师的顾客才有权,无论他是十恶不赦杀人犯,还是原告。顾客给了律师一笔钱,律师就得服从顾客,为他做辩护。律师总不能对顾客说,“你是我所见过的最坏最坏的人,你只有基本权利而没有高级权力。”至于议员,因为并不是他才使得平民只能旁听,平民只能旁听是一项规定。所以从这一点说来,议员能在议会发言而平民不能发言并不代表一种权力。和合先生的这两个例子,只是说明很多事情和过程是有规矩的,就象过马路要遵守交通规则一样。无视这些规矩,将是一事无成。这两个例子中律师与平民的关系,议员与平民的关系,不是通常意义中的权力关系。
至于“高等权力”,就更玄了。我不知道权力原来还有高等和低等这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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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合:“基本权利和高等权力之区别”,汉奸论坛,2001年11月10日
[2]和合:“和合回答”,汉奸论坛,2001年11月7日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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