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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法制,法治和rule of law.也插嘴几句供小左和大家参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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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术语,其广泛应用是在77年之后.鉴于当时中国并无完整的法律制度,除了宪法和旧婚姻法之外,大多靠临时颁布的行政命令和条例做刑事或民事判断的依据.以邓小平为首的当年"走资派"对当年无法律保护他们记忆犹新,所以社会自下而上对健全法律制度有共识.法制实际上不过是法律制度或法律系统的简称,英语中译为legal system,law, law system, 或system of law, 应该更为确切.
 
 
 
 法治,或rule of law,是按法律办事的意思.据本人有限的知识,亚里斯多得在"政治学"中最先提出"rule of law"的概念,按他的定义,rule of law就是人们认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supreme).因此,rule of law或法治,实际上就是人们认为法律高于具有最高权威的个人,当最高统治者的行为或命令与法律冲突时,人们按法律办事,而不是按长官意志办事.要实现法治或rule of law,前提是有法律或law,所以legal system或法制,是法治或rule of law的基础.
 
 
 
 理论上任何法律制度都要求严格照法律办事,也就是法治.但实践上,只有法律的主体,人,认为法律高于具有最高权威的个人,并将这一观点付诸实施时,法律才真正起到作用,也就是做到了法治.没有法制(legal system),不可能有法治(rule of law).没有法治(rule of law),法制(legal system)只能是名义上的(nominal)装饰物,虽然它可能做为将来法治的基础.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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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  --  ouyan   - (0 Byte) 2002-5-01 周三, 下午4:03 (245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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