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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七千块钱一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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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七千块钱一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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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七千块钱一条命? (1095 reads)      时间: 2004-12-24 周五, 上午6:1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前天我贴了一些谈论废除死刑的旧贴,有些网友追着问我反对死刑的理由。其实我们首先应当问的是,支持死刑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支持死刑的理由都不成立,那么,就不应当有死刑。

就我所知,目前提出来支持死刑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死刑对犯罪的阻吓效果。关于这一点,国际上有许多专家学者作过研究,结果发现,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更能遏制犯罪。例如联合国曾在1988年和1996年两次组织关于死刑与杀人罪之间关系的调查,其结论都是,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另外,国际上许多废除死刑国家的经验,都说明废除死刑并不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如加拿大,在1975年,也就是废除死刑的头一年,谋杀罪的比率为每100,000人中3.09人,但到1980年即下降到2.41人,1999年,也就是废除死刑后的第23年,下降到1.76人,比1975年低了43%。

另一个支持死刑的理由,即死刑作为报复的正义性。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这是一种十分古老而且根深蒂固的正义观念,有着十分深厚的社会基础。对这种观念,我持比较开放态度,并不想轻易否定它。我现在所呼吁的,是对经济犯罪中那些不带暴力性、不造成致命后果或致命威胁的犯罪行为,废除死刑。在这些事情上,杀人偿命的古老正义观念,并不适用。

英子网友不赞成对经济罪废除死刑,提出了一条颇为新奇的理由----我国负担不起终身监禁的成本,不如杀掉更合算:

如果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就需要有威慑经济犯罪的替代刑罚种类,
也就是终生监禁(无期徒刑).对于我们国家现有的财政来讲,终生
监禁一个人的成本远远高于处死犯罪人的成本.那些废除死刑的国
家一般都是发达国家,他们有维持被终生监禁的犯罪人生活的财
政力量.而我国现阶段经济不发达,不可能将大批的财政资金投向
监狱,用于维持被终生监禁的犯罪人生活.如果马马虎虎对这些关
押的犯人,又会引来人权组织的猛烈抨击,真不知该如何是好!

出于个人关心,我读过一些国内学者有关死刑问题的讨论。也许是我孤陋寡闻,还没有见到谁象英子网友这样,把国家负担不起终身监禁的成本,作为反对经济罪除死刑的理由提出来。其实,只要了解一下目前中国经济罪死刑犯占监狱犯人比例,了解一下中国每年监狱系统财政拨款的状况,就可以发现,此种理由并不成立。

目前中国每年处死多少犯人?有人认为,按每个县两件死刑计,全国2500多个县,每年应当有5000件死刑左右。然而大赦国际收集到的死刑数字,却是大约3000人。中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人大会上作的工作报告,也为此说提供了旁证。他提到,2003年高院共审结死刑复核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其中,维持原判182件、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国内专家指出,全国死刑案件上报率约为10%,这样,2003年全国死刑核准案件,约为3000件左右。

这些死刑案件,绝大多数是暴力犯罪或有血债的案件,经济案件很少,不会超过20%。如此算起来,每年的经济罪死刑犯人数,往多里计算,大约是每年600人左右。

目前中国监狱里关押有多少犯人?2004年10月25日,国际矫正与监狱协会在北京举行第六届年会,中国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致词时指出,目前中国共有监狱670多所,在押罪犯150多万名。

比较起来,600人,不过占150万人的0.04%,也即万分之四。换言之,不杀经济罪犯,不过相当于每年给监狱系统增加了万分之四的负担而已,岂有负担不起因而造成监狱人权恶化的道理?就算这些人都是终身监禁,而且都没有自然死亡,25年后,累计起来也就15000人,不过相当于在押犯人数的1%而已,那时候经济比现在发达多了,多1%的监禁成本,更不会是什么国家负担不起的重担。

我们还可以来算算财政拨款负担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国司法部《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披露,2001年中国监狱系统各项支出决算合计为144亿,其来源,除生产收入等等以外,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的实际数额为109亿,其中还包括了管教人员和狱警工资等等,相当部分是固定或半固定费用,并不随着监犯增加而同比例增长。为了简单起见,我们连固定费用都计算在内,把所有这些财政拨款,统统都分摊到每个犯人头上好了,这样满打满算,大约是每人7000多元左右。

我们可以想想,为了节约每年7000块钱的财政支出,而杀掉一个手上没有血债的人,是不是应该?7000块钱换一条命,是不是值得?

其实综观世界各国,许多比中国穷的国家,对经济犯罪都没有死刑,我在上一贴已经举了不少国家例子。那种认为只有发达国家才有能力废除经济罪死刑的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另外,英子提到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2款:“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认为此条约认同对最严重的犯罪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却没有提及,这个第6条的第6款明确指出,“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这反映了联合国废除死刑的基本态度。此后联合国不仅多次通过决议要求减少死刑并最终达到废除死刑的目标,更于1996年通过决议,将上述第6款中的“最严重的罪行”,限定为“不能超过具有致命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的范围。而199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99/61号决议《死刑问题》则要求,“确保‘最严重的罪行’概念的范围不超出具有致命或极端严重罪行的蓄意犯罪,不对非暴力的金融犯罪判处死刑或对非暴力的宗教活动或良心表现判处死刑。”许多学者指出,这实际上是要求将死刑限定在“造成致命后果或严重生命威胁”的犯罪行为上,其中固然可以包括极少数造成生命威胁的经济犯罪,如生产伪劣药品食品导致致命后果或严重伤害者。但是对于走私、盗墓、贪污、贿赂等等一般性经济犯罪,均不支持死刑。

除了支持死刑的理由均不成立以外,我反对死刑,还有一个原因。这就是,人不是上帝,免不了犯错,再完美的司法体系,都无法完全排除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尤其在中国,上报死刑案件的改判率达到三分之一,可见误判几率之大。然而人头不是韭菜,砍了不能复生。死刑是不可救赎的。杀人杀错,那就再也无法挽回了。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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