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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经济罪适用死刑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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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子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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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看了云儿网友的《经济罪不该有死刑》一文,也想来凑凑热闹,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发表一下个人的浅见.
谈这个问题前,先要把什么是经济犯罪来个定义.
目前,国内对经济犯罪的定义可以说是千家千解,而且意见分歧比较大,很难形成一个能超越国度的经济犯罪概念.从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提出“经济犯罪”一词后,十多年来,我国法律界,学术界一直把经济犯罪概念作为热点问题之一加以探讨.但迄今为止,认识仍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经济领域说、经济法规说、经济关系说、主观图利目的说等等观点.
但无论是什么说派,在我看来,归根到底就只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持广义说观点的人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一切侵害社会经济秩序和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一切与财产和经济有关的犯罪.而持狭义说观点的人则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云儿网友的文章中可以看出,她对经济犯罪的概念持的是广义说,将盗窃财物,盗取文物和古墓,贪污等罪名都归纳在经济犯罪的概念里.而我却是狭义说观点的持有人,将经济犯罪定义为“违反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也就是刑法第三章所定义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了制假售假、偷税抗税、走私贩私、合同诈骗、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诸多犯罪行为.这中间不包括财产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当前我国刑法典分则中把财产犯罪单独列为一章,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民法精神,而把贪污贿赂犯罪单独列为一章,是为了保证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则是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安全,所以我就把经济刑法的外延界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
为什么我会这样定义经济犯罪,因为如果从广义说来定义经济犯罪,那么经济犯罪不仅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而且包括所有的财产犯罪,以及其他贪财图利的犯罪.包括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抢劫罪,神汉、巫婆迷信诈骗罪等等.而把所有侵犯财产关系和其他贪财图利的犯罪都视为经济犯罪.我个人认为,那是曲解了经济犯罪的内涵,不适当地扩大了经济犯罪的外延.
当然,不管持何种定义,有一点却是共同认可的,那就是经济犯罪具有智能性,也就是指经济犯罪为智能犯,这是它有别与其他暴力犯的一个显著特征.
再来看对经济犯罪的量刑问题,云儿网友已经在文章中提到,下列经济犯罪最高刑可以至死刑,
非法集资(刑法192条) 金融票据诈骗(194条) 信用证诈骗(195条)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5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6条) 走私(刑法第151条) 伪造货币(170条)等等
现在不少人有这样的观点,中国该顺应国际主流,废除死刑,实在不能马上废除,那么首先该废除经济犯这类非暴力罪的死刑.对这一类提议我个人却无法认同.
在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6条第2款有这样一段文字:
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最严重的犯罪判处死刑(in countries which have not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sentence of death may be imposed only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现在许多人把公约的这一条作为废除经济罪犯死刑的依据,认为除了暴力犯属于情节最重大的犯罪,其他都不应在此范围内.但我却是这样认为,首先,联合国的这一公约也认可了死刑的客观存在,并认同对最严重的犯罪可以判处死刑,那么剩下的就是什么才是最严重的犯罪?
这里就涉及到了每个国家的制度和国情,在政治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掌握权力的人容易受到监督,造成巨大经济损害的经济犯罪发生的概率比较小,在那种情况下,他们认可的重大就可能只是剥夺公民生命的暴力犯罪.因为那些严重瘫痪他们国家经济次序的行为没有滋生的土壤.而我国当前政治制度还很不完善,权力太过于集中,我们不能有效地监督权力,掌握权力的官员容易实施或配合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群众带来巨大损害.这种损害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不是血淋淋的,但它造成的损害却更大,杀人于无形,而且杀死的人更多.比如国内现在还在不时发生的那些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又比如重大的走私案例,如赖昌新等人大肆走私成品油已经对我国的石化产业造成巨大冲击的犯罪行为,再比如某些神通广大的人物通过信用证诈骗将几亿几亿的国有资金卷往国外用作个人潇洒.等等等等!!
这些行为在有健全制度的国家不会发生,那他们当然可以轻松的说,这不是重大犯罪,因为他们根本看不到这类犯罪.但我们国家却不同了,在转轨阶段,人心不古,此类案例比比皆是,如果没有死刑作为威慑力,那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有死刑都尚且如此).再加上中国刑罚制度执行不够严格,使得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与判处死刑的区别极大,判处死缓无法发挥替代判处死刑的作用(死缓一般该为无期后,二十年内一定可以出狱).
当然这里还有另外一个上不了台面,但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如果废除经济犯死刑必然涉及到“终生监禁的成本问题”,如果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就需要有威慑经济犯罪的替代刑罚种类,也就是终生监禁(无期徒刑).对于我们国家现有的财政来讲,终生监禁一个人的成本远远高于处死犯罪人的成本.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一般都是发达国家,他们有维持被终生监禁的犯罪人生活的财政力量.而我国现阶段经济不发达,不可能将大批的财政资金投向监狱,用于维持被终生监禁的犯罪人生活.如果马马虎虎对这些关押的犯人,又会引来人权组织的猛烈抨击,真不知该如何是好!
归根结底,经济犯死刑的废存之争是关系到中国的国情,关系到很大的民意成份,关系到制度的健全与否的现实问题.而作为转型发展中的国家,制度的缺失就成了保留经济犯死刑的最大依据.对于一种犯罪的谴责,不应仅仅包括犯罪人,还应包括滋生犯罪的制度!!
这也可以算得上是我们的又一个国情所在.难道我们可以去轻易否定和改变他吗?
死刑被废除是我们的终级目的,但绝不是现在.死刑旨在剥夺生命.惟有新的伦理和制度,方能剥夺死刑的生命.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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