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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ZT秋风:究竟什么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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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秋风:究竟什么是法治?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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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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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ZT秋风:究竟什么是法治? (346 reads)      时间: 2004-12-17 周五, 上午5:02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究竟什么是法治?

秋风

有人经常批评柏拉图的“哲人王”理想,殊不知,晚年的柏拉图已经从天上来到人间,最终落实到“法
律之治”(rule of law)。柏拉图因此而确实是一位真正的哲学家,而法治,确实是一个好东西。但对于
其具体含义,却似乎需要进一步的厘清。

今天人们常常谈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说法当然是完全正确的,但如果不假思索,就会误以为它
的意思是,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真正的“法治”含义当然不是这样的,英国伟大的的宪法
学家戴雪解释作为英国一条宪政原则的“法治”时即说,“全国人民以至君主本身都须要受治于法。”
(《英宪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28页)换成现代的术语就是,一切个人和机构在
法律之下一律平等。在一个国家中,没有任何一个人或机构可以高于法律。

当然,似乎中国古代的法家也讲这一点。一位国王制订的法律,如果他是明智的,他当然会遵守。但
这并不能表明,这部法律就一定对所有臣民是公平的,能够维护臣民的自由。比如,君主可以制订颁
布这样一部法律:所有人都需要遵守法律,但国王本人除外。国王如果坚持这一法律,臣民们当然得
不到他们所希望的法治。

立法膨胀的恶果

因此,法治不仅要求所有个人和机构遵守法律,还要求法律具有某种独特的品性,比如,法律本身就
是公平的,有利于保障个人自由的。

那么,人们如何得到这种合乎正义的法律呢?古人有时会相信,明智的君主可以为人民颁布合乎正义
的法律。启蒙时代的政治学家说,这是不可能的。于是,有了民主选举产生的现代立法机构,人们相
信,由于这些立法者是由人民授权的,人民也通过定期选举监督着他们,因此,由他们所订立的法
律,必将能够如实反映人民的意志,保障个人自由。

然而,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和布鲁诺·莱奥尼都不大相信这一点。

莱奥尼在这本名为《自由与法律》的重要著作中提出了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什么样的法律才能真正
地限制政府权力,限制多数对于少数——甚至少数对于多数——的权力,从而维护个人自由?或者用
莱奥尼的话说:“从根本上说,个人自由与目前的法律制度是否相容?”(《自由与法律》,以下凡引
用本书不再另行注明,第15页)

现代社会中,立法层出不穷,莱奥尼将其称为立法膨胀。而莱奥尼认为,这样的法律不仅不能保障个
人自由,反而会损害个人自由。法律已不再反映现有全体公民之意志,相反,“法律仅仅体现某些个体
和群体之特定利益,他们运气较好,在某个时刻正好在立法机构中占据了多数位置。”(第17页)在立
法机构中,能够让法案通过的多数,其实经常是临时凑合而成的,这些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运气不
好的少数派。也就是说,在这样的立法活动中,“立法机构中的多数在变来变去,但总有‘受害者’,
也总有人从中这些‘牺牲品’中受益。”(第18页)

这样的立法必然是不稳定的。因为,“失败的少数会调整自己适应这种败绩,因为他们希望自己早晚也
变成多数,从而也可以以同样的办法对付如今偶然属于多数派的人。”(第17-18页)于是,尽管表面
上看起来,立法白纸黑字,是很确定的,然而,在这样的法律“生效”之后,人们却无法确定,今天有
效的法律,明天是否还有效。由于立法机构内部多数派地位的转换,它完全可能很快通过另一部法
律,规定出一套与上一部法律完全相反的规则。也就是说,立法远没有实现法律的理想:给人们以确
定性。

莱奥尼的结论是,“我们这个时代令人困惑的现象就是:我们是由人统治的,但原因却并不是像古典学
者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因为我们不是在法律统治之下;相反,恰恰因为我们是在法律的统治之
下。”(第15页)

如何生产法律

一个社会显然是不能没有法律的,但最好的法律,可能不是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而是另外一种法
律:自发形成的法律。

莱奥尼将共和国时期的罗马法与英国的普通法相提并论,在他看来,“罗马人和英国都坚持同一个理
念:法律是有待于发现的东西,而不是可以制订颁布的东西,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强大到可以将
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之法律。在这两个国家,‘发现’法律的任务被授予法学家和法官——这两类
人,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今日的科学专家。”(第16页)而恰恰是在这两个国家,实现了最纯正的“法
治”理想:“当罗马法和英国法的法律制度处于颠峰状态时,罗马人和英国人的个人自由的范围是多么
宽广。”(第16页)

对于英国普通法,人们比较熟悉了,这种制度的特色便是“法官造法”,即法官通过一个一个个别的司
法裁决,逐渐形成了法律体系。连英国宪法中的基本原理,比如人身自由的权利或公众集会的权利,
也形成于普通法法院的司法判决中(见戴雪书,第239页及以后)。

至于罗马法一词,人们通常所指的是查士丁尼组织进行编篡之后的法律体系,欧洲大陆近代的民法体
系就是从这个罗马法发展而来的。然而,考察一下历史可以发现,这种法典化的罗马法与共和国时代
的罗马法大相径庭。阅读朱塞佩·格罗索的《罗马法史》,我们看到的,就是一部法律自发生长的历
史:早期的市民法完全是罗马人古老的习俗,其解释者是祭司。后来则出现裁判官,他们通过自己的
个案裁决,总结出一般规范;然后还有法学家,他们通过对纠纷的“解答”而创造着法律。

也就是说,在古典罗马和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主要不是由拥有最高权力的机构——比如罗马的元
老院或英国的国会,更不要提独裁官和国王了——制订颁布的,而是由在其之外的法律家们,在解决
具体纠纷的过程中日积月累地形成的。法律家们——即法官、律师或法学家——在司法过程中自发
地、分散地为人民和国家立法。而这些法律家的立法过程,则要受到习俗、受到先例、受到法律的精
神的约束。

这样的法律,“是通过无数个体的自愿合作而展开的,而每一个体都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能力参与这
一过程”(第148页)。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让法律家们探索到了法律的规则。而只有其他法官、当事人
个律师认为合理的那些规则,才会被普遍地接受,而这个接受过程也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而不是强制
的结果。因此,全体民众和他们的祖先们在历史过程中一起参与创造了法律体系。这样的法律,才反
映了真正的“公意”、民意。

当然,对于这种法律何以有利于保障个人自由,莱奥尼给出了深入的论证,此处无法一一详述。但由
此我们大概可以对法治有一个更准确的定义了:

法治不仅仅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指一切个人和机构在法律之下一律平等,而且,此处之法律,
应当在拥有最高权力的机构之外自发地生成,而拥有最高权力的个人或机构及其一切决策,都需要接
受普通的法官的裁判。

(布鲁诺·莱奥尼著,秋风译,自由与法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

深圳商报,200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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