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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律师披法官袍,弄权屠学术;幼教联扮巨灵神,自诩美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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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伪律师披法官袍,弄权屠学术;幼教联扮巨灵神,自诩美丽货
余大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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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伪律师披法官袍,弄权屠学术;幼教联扮巨灵神,自诩美丽货
(204 reads)
时间:
2004-12-12 周日, 上午11:29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商业时代,货多伪劣。那伪律师跳上磅秤竟来宣判语文,
全不顾老脸残留昨日伯夷砸的薇菜,自可由他自导自演;
却是有笔美丽货冒充斯文,以小儿科水平也来插嘴。可
知这世界确是无奇不有,待俺稍浇一瓢凉水,搏网民一
点彩头。
美丽谓,“缺乏”后面只能跟“正面的东西”。酸得很酸得很。
按其幼教刻板冬烘脑瓜,则反讽调侃之类修辞手法都要交
“自封语文大法官古迷太君”判“犯法”打板子的了。不值一驳。
倒是不美丽行文后段,忽喇喇来了一段“介词结构”,这就又把
网民如甜酸酸者吓得一愣一愣,不帮教误人子女,就说两句。
美丽在古黑庭上指控的“介词不可作谓语”的嫌词犯,据说就是那个
作!
查,犯词“作”,读音ZUO,有阴阳平去三声之别。阳平与去声
同义,仅组词搭配习惯有别。再查以上三声17种用法里,没有
一种是作介词的。唯一与“准确无误”错词嫌犯在其鸣鼓攻古
大律文标题之“作”相当的,就是“当作”、“作为”。是
介词欤?系动词欤?还望美丽JIAN货拎清,莫仗着昏聩古法官诬告!
另,查介词也有17种用法。其意为从、自、朝、在、当者,为介进
方向处所时间;其意为以、按者,介入方式;其意为被、叫、让者
,介入被动方;其意为比、跟、同者,介入比较;唯其意为把、对、同、为时,系介绍对象目的时间。
请问美丽原告,您之“作”,如系介词嫌犯,案由属啥货?通也不通?
最后,美丽又称:
“准网”标题“作律师基本素质”中之结构助词“的”,不可或缺!
本大人也以加之为好,但缺漏尚可读懂,算不得重大犯(语)法。
查“准网”标题中段,实为[{作律师}(的)基本素质],其中“作律师”
为动宾结构(决非幼儿科所谓“介词结构”),当“基本素质”的定语。
两词组合成高一级偏正式词组,充当前半段主谓结构谓词“缺乏”之宾语!
倘按幼教联庸才巨灵神所言,作为介词,则“作......基本素质”
何意耶?!
难道您老恶攻俺们伟光正的古大法官不是人、员而只是“质”?!
难道他只是一批货吗?!真正是胡说八道,大头菜冒充电灯泡!
下去,好好提高初小语文后,再来告刁状。
古伪劣“法官”!
俺回家呀哇。您退不退庭,
随便!
[附件一]
美利坚和 白面书生假斯文:余大郎的语法“缺陷” 2004-12-11 17:05 [Click:42]
"准确无误"网友昨天上了一个帖子,标题是:"古迷"缺乏作律师基本素质的两大缺陷。这个标题的语法问题引起了争论。
先是有牛乐吼、RE、FoxPro等指出这句话的荒谬:
他们说,这个标题的主语是“古迷”,谓语是“缺乏”,宾语是“(作律师基本素质的两大)缺陷”,于是句子的主体结构就成了“古迷缺乏缺陷”。换句话说,这个标题的语法没有错,但意思与作者本义满拧:古迷缺陷少,几乎是伟人!大家由此笑了一番。
从语法上看,这个分析当然是对的。但还有个问题大家没有深究,这就是“古迷缺乏缺陷”的表达方式本身有着重大缺陷。在汉语里,“缺乏”做为谓语动词要求其宾语具有正面意义,因为凡缺乏的东西,应该是个好东西。比如,我们可以说古迷缺乏优秀品质,但不可以说古迷缺乏恶劣品质。进一步说就是:说话、写文章不但要讲究语句的语法,也要讲究语句的意义。比如我说:
古迷缺乏地球赤道。
这是个完整的句子,主语是“古迷”,谓词是“缺乏”,宾语是“地球赤道”。主谓宾齐全,语序正确,语法上没问题,但这种表达在汉语里没有意义。我如果说:
古迷缺乏律师修养。
则是在语法和意义上都是无懈可击的一句话。因此,不能说“古迷缺乏缺陷”,可以说“古迷没有缺陷”。
本来,这事到这就完了,但白面书生余大郎兴冲冲地来了,把上述诸人称之为“小教联”,训斥了一顿。
大郎说,小教联的分析固然没错,但作者也没有错,因为这个标题还可用另一种方式分析:
“从结构分析句型,应是这样看:[古迷{缺乏作律师基本素质}](的)两大缺陷
这是一个偏正词组结构,而非句子!只是前面定语又套了个主谓结构!”
于是,大郎得意洋洋地宣布:小教联皆“以己昏昏,使人昭昭”之辈,并发出了“哇哈哈”的怪笑!
大郎的得意有点早了,他的分析根本站不住脚。
所谓的“主谓结构”在哪,我怎么没看见? 如果说“古迷缺乏作律师基本素质”是个主谓结构就不对了,因为这里面有个介词“作(为)”。要想让它成为主谓结构或曰完整句子,有两种修改方法:
1 去掉“作”:古迷缺乏律师基本素质;
2 加上“的”:古迷缺乏作律师的基本素质。
第2句的表达比第1句好,值得注意的是千万不可忽视它里面的助词“的”。“的”之所以容易被忽视,是因为有的话有没有它意思不变。例如:“古迷难缠,举坛皆知”和“古迷的难缠,举坛皆知”,意思没有太大的不同。但有时这个“的”省不得,举个明显的例子:你看到邻居Ford先生家门口停着他的车,你可以说“Ford的汽车”,表示所有;但你不能说“Ford汽车”,因为这会被误解为Ford牌汽车。
在“作律师基本素质”里,“律师基本素质”是介词“作”的宾语。“律师基本素质”与“作”组成一个介词结构,而介词结构是不能在句子里担当宾语的。但“作律师的基本素质”,“律师”是介词“作”的宾语。“律师”与“作”组成介词结构,通过助词“的”修饰名词性词组“基本素质”,可以在句子里当宾语。
因此,在“古迷缺乏作律师基本素质”中,谓语部分是不全的:“缺乏”在这里是及物动词,但它少了宾语。要使谓语部分完全,介词结构“作律师基本素质”后面应该有个被它修饰的名词、代词、或名词性词组,例如“作律师基本素质的专业修养”。而这与原句“作律师基本素质的两大缺陷”在语法上等同,只是名词性词组“专业修养”变成了名词性词组“两大缺陷”。
综上,“古迷缺乏作律师基本素质的两大缺陷”只能理解为“古迷作主语、缺乏作谓语、偏正结构当宾语的一句句子”。小教联没有错,虽然缺乏深入分析;余大郎完全错了,虽然深入分析一番。
大郎需要提高自己。
[附件二]
古迷 古法官一锤定音:余大郎语文不行,东扯西拉胡乱搅,同义反复拎不清 2004-12-11 16:47 [Click:21]
大郎:抗议!你身为律师,属于两造中原告之“负负得正”派,怎么还有资格出任法官?
法官:驳回!这正是你胡搅之处,老古是别案律师,从未在此案中为“负负得正”的说法辩护,而是认为被告将“负负得正”解释为“否定之否定等于肯定”属于“自相矛盾”,与两造看法都不同,其次断被告“用词不当”,也不为两造所反对,可见没有偏袒任何一方之处,是参与此“咬文嚼字”官司的人中唯一可出任法官者。
闲话少说,言归正案。
本法官宣读裁决书如下:
原告:老牛
律师:老狐、老塞、小白、小瑞。。。
被告:准确无误
律师:大郎
案由:准确无误造句“古迷缺乏作律师基本素质的两大缺陷”(以下简称“准句”)
指控:“准句”有误。
裁决:被告“准句”用词不当,犯了“同义反复”的毛病,辩方律师语文水平不够,有点胡搅蛮缠,其所建议的修改仍然是“同义反复”,本庭不予采纳,因此判定原告胜诉。
理由:“缺乏。。。素质”的语义本来就可用“缺陷”概括;或者说,“缺陷”本就是指“缺乏。。。”,完全没有重复强调的必要,尤其在标题中。因此“准句”令很多人读起来觉得别扭,即使明白原意,也无不认为需要修改,包括辩方律师在内。。“用词恰当”的标准说法有两种范例:
1)“大郎缺乏作律师基本素质的两大要素”;
2)“大郎作律师的基本素质存在两大缺陷”。
如不服此裁决,八小时之内可向著名作家郑义大法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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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古自砸招牌 -草虾- [74 bytes] -2004-12-11 17:27 [Click:23]
证据呢? -古迷- [136 bytes] -2004-12-11 17:41 [Click: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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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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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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