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初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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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之初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随便就被封名一事想坛方提出的诉讼, 法官以本案不符合《海纳百川论坛陪审团规则(第二版)》起诉条件为由撤消.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535814
经查询海纳百川论坛规则, 第五条提供了通过“海川虚拟法庭”解决网友对版主执法的意见规定(见附件一)
很显然当事人随便对被封名的意见属于“海川虚拟法庭”管辖范围. 但由于《海纳百川论坛陪审团规则(第二版)》规定(见附件二)的不完善, 导致其作为网人的基本权力诉讼权被侵犯, 故本律师代表当事人随便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请法官根据海纳百川论坛规则第五条之规定, 宣布下述《海纳百川论坛陪审团规则(第二版)》第二节第一条无效.
2 重新提出对封名一事的诉讼. 请法官根据海纳百川论坛规则第五条之原则以及《海纳百川论坛陪审团规则(第二版)》之组织原则, 组织陪审团对当事人随便的请求加以审理.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535075&Parent=535067
3 在案件审理期间, 为保护当事人的权力不受到实质性的伤害, 暂停实施对当事人随便的封名措施.
说明:
一 由于前案被法官以法律根据不足的理由加以撤消, 没有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 未就案件本身加以宣判. 本案是在提出了新的法律事实的情况下重新起诉, 本律师认为法官对前一案件的意见对本案无效.
二 论坛规则作为本论坛的基本法, 规定了陪审团是解决网人与坛方间矛盾的最终机构, 是《海纳百川论坛陪审团规则》的法源. 《海纳百川论坛陪审团规则》只是具体操作条例, 其内容不得与论坛规则相冲突. 在两者的规定有矛盾的时候, 论坛规则应该高于《海纳百川论坛陪审团规则》, 衍生法不得高于其法源, 这是法制的基本原则.
附件一: 海纳百川论坛规则, 第五条通过“海川虚拟法庭”解决网友对版主执法的意见
网友对于版主执法有意见的,请通过版主信箱或直接贴众议院投诉。严重分歧可提请海川大法官召开海川虚拟法庭。大法官按《海纳百川论坛陪审团规则》所规定之程序,在网友中随机抽取陪审团,庭辩及投票表决。陪审团的判决对版主执法具有最终裁决权。
对封名案处理程序:
(1)法官受理。
(2)法官受理后,原告至少可以在陪审团内发言。是否可在其它坛上贴,由法官决定;
(3)限定时间,即此类案件在原告提出告诉后,24小时或48小时内必须决定是否受理, 72小时内陪审团审理完毕,以减少实际刑期。
(4)如果原告在审理期间不得在外坛发言,则应该视为刑期执行。如果原告败诉,则执行期间应该减去“拘留”期间的时间。
附件二: 海纳百川论坛陪审团规则(第二版)第二节第一条
二、 组织
(一) 当网友对坛方对论坛的管理有异议,或网友和坛方对论坛事务发生纠纷时,可申请组织陪审团。目前,陪审团仅受理:不包括涉及网友隐私的删贴的申诉,包括抗议某些贴子被删,和抗议某些贴子没有被删。如果被删贴涉及作者笔名被封,而陪审团裁决该贴不应该被删,则坛方应立即解封该笔名。被封笔名网友可以获得坛方特许笔名和密码专门用于审案。
作者:人之初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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