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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请小偷转贴,请作为主帖贴出,谢谢!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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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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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再请小偷转贴,请作为主帖贴出,谢谢! (1086 reads)      时间: 2004-12-06 周一, 上午9:03

作者:芦笛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高活宝怎么不吭声了?


本来,如全世界有目共睹,你在第一招便违反了自己同意的打擂规则,无耻造谣诽谤我,应以失败论,只配滚下台去,所以本人懒得再理会你了。今天转念一想:不对阿,我这么轻易地放走了你这“网上社科院”的活宝,以后还上哪儿找这开心乐子去?《红楼梦》上有道是“撕扇子作千金一笑”,如今我放过你这专门上网免费奋勇给人提供遣愁破闷的义勇小丑,岂不是大大的蠢事一件?特别是老爷我马上就要失业了,日坐愁城,以后连电影都看不起了,不拿你消遣消遣,岂不是辜负了你“老莱娱亲”的一片孝心?

所以阿,高白痴,对不起,大爷还得来玩弄你两水,直到玩得你再也受不了,自动逃走为止。

白痴,你不是要无限提问下去,给我无限暴打你的机会么?怎么没下文了?指望我就此放过你去阿?别做梦了!你既然不问,我可是要提问了。我那规则不是说了么,答完对方的问题,便取得了反问权?你那11问我一问不落地答了,到现在你没提出新问题来,所以老爷我大概有权反问了吧?

我知道你这种无骨懦夫当然会狡辩说:“我的提问还没完,你无权提问”。你的脑筋不就专门动在如何逃避我的提问上么?这也怪不得你,咱们这比赛太不公平──才子与白痴决斗,你上哪儿去找招架之功?

可惜阿,你同意的规则里并没有“对方发问未完时无权提问”这一条、只有“答完提问即取得反问资格”和“对方回答未完时不得追击”的条款。只有你这种世上几百年,中国几千年才会出一个的白痴,世上几百年,中国几千年才会出一个的懦夫软蛋,才会把“发招提问数目不限”曲解为“无限提问权”,又把“无限提问权”曲解为“单向提问权”,还有本事鼓吹这种无耻无胆诡辩是什么“网上社科院绝活”!

不过老爷我可怜你没长全大脑,特地再开恩一次。下面我根据规则赋予的权利发问,如果你要曲解规则混赖过去,拒绝作答,则我也毫不在乎,就让这些问题挂在这里好了。你永远不敢答最好,最能证明我过去说的:“凡是你我过去打架,你提的问我立刻就答了,我问的问题你从来答不出来”。所以阿,就让这些问题在这单间永远挂下去,悬而未答,向每个来访者彰显你的怯懦、无耻、无德与无能。


第一问:我前天的帖子指出你违反了自己同意的规则,当众造谣歪曲有目共睹的事实,诬蔑我“三年来躲在狼窝的刺刀下保护下”,构成了造谣诽谤,理应被罚下场去。请问,这是否属实?如果您不同意,请给出理由,谢谢!

第二问:你昨天上帖,指控:

“芦笛先生提出的‘擂赛规则’,才实现不到一天,就走不下去了。制定者竟要率先出来践踏规则了。”

又说:

“本来,芦笛发现自己那规则在大庭广众面前闹笑话了,坦坦荡荡提出来修改就是了,可是他这人死要面子不要命,竟然用撕毁规则的方式来硬撑他那百孔千疮的破面子,竟然用泼妇骂街的方式来为他昨天自我封喉惨遭痛殴的羞辱解嘲。”

请指出,我在何时何地“践踏规则”、“撕毁规则”,或是显示出要“践踏规则”、“撕毁规则”的迹象来了?

第二问:如果你不能回答上一提问,则这证明了:

1、你是网上最无耻、最下贱、最弱智的流氓,在众目睽睽之下都敢撒谎造谣,诬陷对方,离开这一招,你这“网上社会科学家”就无法写“学术论文”。

2、根据你同意的规则:

“如果作假指控又提不出证据来,则作为失败处理,只配滚下场去。”

你又一次违反了决斗规则,应作为失败处理,只配滚下场去。

请问,对上述两点,高先生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请问理由是什么?

第三问:但我知道,高先生乃网上第一不要脸之人,所以,你绝对不会认错,而要死撑到底,就像你第一招就犯规、本该罚下场去还要靠空前绝后的厚脸皮坚持下去甚至自称大胜一般。你说我的猜测对不对?

第四问:你昨天提出指控:

“其实,狼海川近来走马灯是地修改坛规,其频率之高几乎到了朝令夕改的地步,有哪一条不是为了保护这位弱不禁风的‘坛父’,哪一条不是为了限制网友对芦笛的批评呢?”

根据你自己同意的拳击规则,你对此指控必须提出证据,否则只能判为犯规罚下场去。在此谨请求先生提供证据,证明你不是又一次无耻造谣诽谤,谢谢!

第五问:你昨天的帖子中说:

“虽然您昨晚被俺揍得鼻青脸肿,但拳击风格奖这次您是拿定了呀!别忘了留足致伤的钱,奖金得拿出来请客哟! ”

请问,我何时何地被你揍得鼻青脸肿?难道指出你造谣诽谤、违反自己同意的拳击规则,只该被罚下场,竟然是被你“揍得鼻青脸肿”?请向大家证明这一“网上社科院”论断,否则便又上面说过的那几条:

1、你是网上最无耻、最下贱、最弱智的流氓,在众目睽睽之下都敢撒谎造谣,诬陷对方,离开这一招,你这“网上社会科学家”就无法写“学术论文”。

2、根据你同意的规则:

“如果作假指控又提不出证据来,则作为失败处理,只配滚下场去。”

你又一次违反了决斗规则,应作为失败处理,只配滚下场去。

3、你的所谓“大破芦笛”,便是这种硬把自家的满脸青肿赖到对方头上去。过去如此,现在如此,将来也如此。

对以上三点结论,您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请问理由是什么?

第六问:你昨天的帖子的题目是:

“骂街更彰显芦笛色厉内荏”

可惜,我根本就没骂街,只是告诉你第一招就犯了规的简单事实。你在回帖中丝毫不敢触及这一实质问题,却胡说“芦笛的确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逻辑低能儿”,甚至使用动物语言辱骂:

“我不知劝过你多少次了,你这条傻狗这辈子就不要再做什么网上高手的梦了,你这头傻狗已经永永远远和耻辱绑在一起了,没有人会正经地看上你一眼,你是一个玩笑,一个不起眼的脓包,一只被众人踩的死苍蝇,一团糊不上墙的烂泥,一坨腹泻拉出来的狗屎。我看你还是趁早投胎吧,当然像你这样的,即使投胎了再做傻狗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也就别瞎忙了,骗吃等死得了。 ”

请问,到底是谁在骂街,谁用这种下流无比的语言彰显了自己的色厉内荏?

第七问:你前天在第11问中说:

“本人早就送过您一顶‘各段互驳大师’的雅号,说的就是您的这种在同一篇文章中自扇耳光且清脆响亮红肿鲜艳的看家本领。仅凭此点即可说明,您在网上咋咋呼呼码出的如您自吹的所谓百万拜特‘政论文’,不过是垃圾一堆,一堆垃圾。现在,也只有踵舟、安魂曲、2u2m这几个网上无脊椎小丑才要去誓死捍卫。而且,您这要命的智能缺陷,再加上本人对您多次免费辅导您都不开窍的严酷事实,更在在说明了:您,芦笛,这辈子压根儿就没有资格在网上社科院行走,您先天就是有几道脑勾回发育不全的料。因此,这论证科学领域,压根儿就没有您芦笛端饭的份!这三年来,我不知苦口婆心地劝过您多少次,滚回您那网上文联芦苇荡去吧!一个生来只能是念四言八句的坯子,竟然妄想来攀登这逻辑思维的大雄宝殿,我看您得回炉练到二辈子!”

请问,上面那第六问中列举的您那段“世纪下流第一骂”是否属于“论证科学领域”、“逻辑思维的大雄宝殿”?我是不是只有堕落成你那种嘴脏如厕(而且是积年老公厕,不是西式厕所)的流氓,才能具备“网上社科院行走的资格”?

第八问:你昨天说:


“最后,我要告诫您的是:骂街,不能掩饰您的理屈词穷和色厉内荏,也不能为您论才的拙劣和道义的低下提高哪怕万分之一个百分点。”

请问,这里“骂街”的概念是否适用于上举第六问那种无比下流的辱骂?通过这种极端下流的辱骂,您在“逻辑思维的大雄宝殿”里“论证”了什么?达到“掩饰您的理屈词穷和色厉内荏”、“为您论才的拙劣和道义的低下提高哪怕万分之一个百分点”的目的了么?推翻了我前帖指出的您的无耻造谣犯规、该被罚下场去的指控了么?如果确已推翻,请向大众展示这其中内涵的深奥的“论证科学”的严谨“逻辑”,谢谢!


第九问:你前天又再次亮出那流芳千古的“28字决杀令来”:

“请芦笛先生举出世间任何风险‘概率为零’的决策实例,破毕。”

请问高先生(这其实早就问过无数次了,但你从来不敢答),您这话的意思是不是说:因为世上没有无风险决策,所以你就可以拒绝考虑暴力革命触发核内战的危险,悍然发动暴力革命?

第十问:您前天的问题里要求我为“网氓”、“毛共余孽”、“性骚扰”作出定义,并答应我一旦我作出这些定义来,你便能使用它们向大众证明我就是“网氓”、“毛共余孽”、“性骚扰犯”。我已经在昨天的答帖里作了清晰准确的定义,请你从速完成你的“论证科学”,谢谢!

第十一问:还是那个你永远不敢答的老问题:高先生,你加入过中国共产党么?如果加入过,请问您写过多少次申请,又有多少次被人家拒绝,最后是怎么死乞白赖、苦苦哀求、磕头作揖地赖进去的?

第十二问:还是那个你永远不敢答的老问题:高先生,你自称是真民运,不怕别人批判,为了检验您这一声称,我请赛昆先生为我去您的“转型之路”坛子中贴我批判伪民运的理性文字,可他才贴了一篇就给您删去了。请您在此当著众人表个态:到底有没那胆子让我上贵坛去贴文章?

最后才发现几乎忘记了您昨天追加的第12问:

“第十二问:您昨天提议的那个‘提问不限数目’的规则现在可以废止了吗? ”

我根本就不在乎,因为世上只有你这网上第一弱智,才会闹出“无限提问权亦即无限痛殴权”的笑话来,还自称是什么“网上社科院大拿”,什么“论证科学领域”、“逻辑思维的大雄宝殿”中的尊神!全世界人民都在昨天看到了,“提问≠痛殴”,“回答≠挨打”,昨天我一个问题都没有问你,请问是谁挨了痛打阿?

所以,我任由你耍赖,你要坚持自己有“无限提问权”,毫无问题,我给你就是。但我已经说过,规则里并没“只有对方结束发后才可提问”这么一条,是不是阿?但哪怕你要在这上头耍赖,拒绝回答我的问题,我也毫不在乎,因为那只能向大众表示你除了造谣诬蔑诽谤中伤网人之外,什么本事都没有,还要厚颜无耻地自吹自擂,藉此“反败为胜”,是不是阿,高先生?




作者:芦笛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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