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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答幽灵,重贴胡平<<论赖昌星案系列>>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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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答幽灵,重贴胡平<<论赖昌星案系列>>并按
余大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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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答幽灵,重贴胡平<<论赖昌星案系列>>并按
(343 reads)
时间:
2004-11-24 周三, 上午11:53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余大郎按:最近,因盛雪女士为赖昌星翻案的长篇巨著作在网风行,
所以为赖说项之风,一时也在网盛行。这样,又有人重提当年的“五
人声明”的“是非问题”(注:在世界日报发表时,曾XX一刀砍了我的
名字)。我同胡平讨论了此事,不变初衷。胡平并发来他的论文系列,
今全数附上。
胡平的“系列”是一组驳论,是从逻辑上来驳斥赖案问题上的种种奇
谈怪论的,但主要是批“上层内斗牺牲品”一说。其它还有如“法律
灰色地带说”,我看更站不住脚-因为任一时代的不管任何体制的国家,
总要有关税以保护本民族国家利益,这与经改“价格双规制”等无干。
众所周知,毋庸置疑,从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反腐败就是中国民主运动
的一个重要口号,而今逐浪更高。今年国庆期间,与我酒宴的党政军
学商各色人物,有个不约而同的结论:只要一党专政,腐败没治。
这说明了,反腐已越出了弱势社会阶层,反腐确已“顺藤摸”从而
“上纲上线”(且不说事涉贾庆林及其后台江泽民等“个人”)。
赖案的走私之所以能达千亿美刀,能晋身为当时全国第一大案,就是因为
它孪生在中共“集团性腐败”、“制度性腐败”的土壤上,那个“远华”,
正是党干“权力承租”的活标本。
最近以四川为代表的各地民众“维权运动”,导火线是“吏治”,而究实质,
还是源于一党专政带来的绝对腐败。现在,虽然“反刁民”、“反民粹”、
“反对成民众代言人”已“蔚成时尚”,可还是没人能为腐败正名。
连中共16大四中很不象样的公报,仍旧羞答答地说出了“要人民监督”
这半句真话,以表明权力平衡制约的不可或缺。生活在西方自由世界的作
家,有为腐败辩护的权利,但作为海外民运一时代表人物的魏京生,却
无在调查研究前率先领头为赖昌星作“无罪证明”的权力。这就是<<五
人声明>>的本意-它甚至还没来得及抨击以民运资源向一切中共贪官呼唤
“交‘什一税’,民运就庇护您”的败类呢!
最后,我想提三点供大家思索:
为何今日的国家主义分子,在另一个角度又是国家虚无主义+法律虚无派?
今日欧美日各国为何只给“政治避难者庇护”,而未广而遍及“专制流氓
国家一切刑事犯罪份子”?民运是在总体上要求法治、健全法制、独立公
正审判,还是在无条件介入司法时任意否定一切刑事个案?
走笔至此,想到一个笑话。
那是在上海第一看守所六面碰壁的1980年。一位小偷郑重问我:
请问,如果你们广场民主派上台,对小偷有何政策?
........现在,我就把这个问题留给魏京生、王希哲们当保留节目吧!
---------------------------------------------------------------
[附件]
谁想杀赖昌星灭口?
胡平
在《远华案?#40657;幕》(盛雪著,香港明镜出版社,2001年7月)里,赖昌星讲到此案和中共高层的错综复杂的关系,精彩之处甚多,不过在这里,我只讲其中最令人生疑的一点,在我看来,这一点也许是全书最主要之点。
按照赖昌星的说法,远华案之所以结不了案,是因爲高层?#20960;个派在斗嘛?#65292;?#29616;在江泽民绝对是不想搞这个事的?#65292;?#20027;要是朱容基对江泽民有意见?#65292;?#19968;个是贾庆林的事,因爲贾是江泽民的人,他怕贾庆林接他的班吧。?朱容基是想把贾庆林搞出来事情后,好用他自己的人接他的班,?就是要给江泽民不好看?#12290;按照赖昌星的说法,?#25105;跟贾庆林认识?#65292;但?#25105;跟他太太根本就不熟,也跟贾庆林没有生意上的来往,根本没有这回事。?我跟她(贾庆林太太林幼芳)三分钱的关系也没有。?#26417;容基?#19981;是不放过我,他是不放过贾庆林嘛。如果我能回去说:贾庆林跟我有生意上的往来,他太太拿了我多少钱,那贾庆林不就得名正言顺地下台了,还有什麽可说的?现在就是还拿不到我这句话嘛。?只要我回国了,就行了,我不说,他也可以说我说了,他们审案就是这样审的?#12290;(见该书第33页-47页)
赖昌星编造了一个连三岁小孩也骗不了的大谎言。他力图让我们相信,贾庆林夫妇本来和远华案并不相干,朱容基之所以抓住远华案不放,一心要引渡赖昌星回国受审,是?#39033;庄舞剑,意在沛公?#65292;是想借赖昌星制造僞证,制造冤假错案,从而扳倒贾庆林,要江泽民难堪。这好比说刘少奇要制造冤假错案搞倒江青让毛泽东难堪。可能吗?这不是天方夜谈吗?
如果贾庆林夫妇确实和远华案有重大牵连,朱容基从赖昌星身上开刀正面强攻,拿出过硬的人证物证,江泽民恐怕想保贾庆林也保不了。但若是贾庆林夫妇在远华案上清白无辜,朱容基却硬想对江核心的心腹爱将栽赃陷害,并借此打击江核心本人,难道江核心竟没有力量主持公道,保护清白部下不遭陷害,保护自己威信不受损害麽?
如果你告诉我,江泽民想制造一起冤假错案,打倒朱容基的心腹爱将,并借此让朱容基难堪;我以爲这很不容易,但还不是不可能。然而,你要是对我说,是朱容基想制造一起冤假错案,打倒江泽民的心腹爱将,并借此让江泽民难堪,我认定办不到,我认定决无可能──你莫非以爲江泽民是汉献帝,朱容基是曹操吗?
赖昌星说他若被引渡回国,定然会被当局杀人灭口。问题是,谁想把赖昌星杀人灭口呢?假如赖昌星对记者所言属实,也就是说,如果贾庆林确实没有卷入远华案,从而不应该对贾庆林的地位造成更大的损害,不应该影响江泽民的声誉,那麽,不是别人,恰恰是江泽民自己,最希望对赖昌星的审理能够公正的进行,得出实事求是的结论;也恰恰是江泽民自己,最愿意保护赖昌星的人身安全,最没有动机去违反中国政府对加拿大方面的承诺,去无谓地把赖昌星处以死刑。假如说江泽民和贾庆林都最愿意保障赖昌星的生命安全,还有什麽人能够杀人灭口呢?
另外,赖昌星说朱容基想搞倒贾庆林,其目的是阻止贾庆林接自己总理的位置。这种说法也很可疑,因爲从现在的形势看,贾庆林好象已经失去了接任总理的可能性,就算他没有直接卷入远华案,因此没犯腐败罪,失察失职这一条却是推不掉的,除非整个远华案就象赖昌星说的那样是莫须有,或者是小题大作。
有人说:因爲赖昌星需要在加拿大申请难民以保住性命,所以他会向记者讲出真相。然而,爲了获得政治庇护,赖昌星有必要讲出全部真相吗(这里还暂且不说如果赖昌星确实犯有严重的经济罪行,那麽,不是讲真话,而是讲假话才能获得政治庇护)?再者,爲了获得政治庇护,赖昌星只消对加拿大移民官讲出真相就够了。他凭什麽要对一位中文记者倾吐全部实情呢?接受记者采访,意味著讲话内容都可能公诸于世,因此可能激化中共当局某些权势人物的报复欲望,他难道不顾虑自身安全?更何况他还有亲友在国内当人质呢。
无论如何,《?#36828;华案?#40657;幕》一书提供了该案主要当事人赖昌星的一面之词,对我们了解远华案总是有所帮助。至于你对赖昌星的话信多少,那就取决于你自己的分析判断了。不过,有一点是清楚的,迄今爲止,赖昌星的口述对贾庆林是有利的,对江泽民是有利的,对朱容基则是不利的。如果贾庆林确实涉入远华案,象现在这样,赖昌星远走高飞,鞭长莫及,整个案件无法深入,不了结也得了结,那一定是贾庆林和江泽民都感到欣慰的。
关于远华案的材料,我也读过一些,但实不敢说了解其内幕,先前写过一篇文章?#22234;徒困境、科举作弊与赖昌星案?载《北京之春》2001年2月号),重在逻辑分析,未敢轻下判断。本文对赖昌星几段口述提出质疑。有兴趣的朋友不妨将两文参照阅读。
囚徒困境 科举作弊与赖昌星案
胡平
远华案主要嫌犯赖昌星在加拿大被捕。消息传出,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赖昌星是中共当局通缉的要犯,照说是该被引渡回中国的,但中加两国没有
签订有关引渡的协议,故而加国并无将赖昌星引渡给中国的义务。根据加国的民意
调查,多数人主张把赖昌星遣返香港(赖昌星是因违反加国移民法被捕的),然而有
人担心,由於赖昌星掌握有关中共高层涉及远华案的大量内幕,倘被遣返,很可能
被中共杀人灭口。
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但问题是,若把赖昌星留在加国?且不说这样
做在道义上和在法理上是否通得过?情况又会怎样呢?如果赖昌星留在加拿大而拒
不吐露远华案内幕,涉嫌同案的中共高官照样可以稳坐钓鱼台,岂不是既包庇了赖
昌星,又包庇了涉案高官?毕竟,要是等到中国民主後,再对赖昌星进行公开公正的
审判,从而揭发出远华案全部内幕,那就为时已晚,意义不大了。
有鉴於此,我们不妨研究一下,究竟对赖昌星采取何种措施,才最有利於真
正查清远华案?
在直接分析赖昌星与远华案的关系之前,先讲两个别的问题。
1.囚徒困境
所谓囚徒困境,是五十年前由学者弗德勒提出,後来被许多学者引用发挥。
其内容是:警方就一桩大案,抓住了两个涉嫌串谋的嫌犯。检方将二人分开关押,并
分别对二人交代政策
#22914;果你主动承认而别人却不招供,我们叫你当面揭发他,那
我们就会放掉你;如果你和他都坦白交代,我们将从轻发落,只判轻刑;如果你拒
不坦白而别人交代了又揭发了你,我们就要对你判重刑。?#29992;共产党的话,这就叫
?#22374;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受奖?#12290;
张三心想,如果李四和我都矢口否认,也许法官就找不出足够的证据,最後
说不定只得判我们无罪?此为上上策。但如果我不招,李四却招了,还揭发我,
李四倒是立功受奖给放出去了,我则会被当作顽抗典型,判以重判?此为下策。
如果我主动招认,合盘托出,我要么会被释放,要么会判轻刑?此为中策。我相
信李四也会作同样的考虑,他也知道上上之策是矢口否认,这样对他好对我好对彼
此都好。但问题是李四是不是挺得住呢?万一李四挺不住招认了,我岂不倒了大霉?
那边箱,可以想见,李四也在犯同样的嘀咕。
不难看出,囚徒困境的关键是双方有无坚强的互信。互信强则双赢,互信弱
则双输。这层道理双方都明白,但问题是,尽管双方都知道守口如瓶是上上策,甚
至先前订过攻守同盟,但彼此都生怕对方扛不住把自己给卖了,因此很难顶得住检
方的连哄带诈,到头来,很可能两人都坦白交代。
常听一些受过审的人事後抱怨
#20160;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明明是坦白从严抗
拒从宽嘛。?#22240;为事後他们发现,若是当初否认到底,官方得不到证据,只得从轻
发落或者放了,如今自己坦白了,正好落实了罪名,反而给判了刑。可话又说回来
,谁叫你当初要坦白交代呢?就因为你心里不踏实,生怕官方手里已经掌握了证据,
生怕有同案犯已经揭发交代了。
2.科举作弊,?#21334;关节?BR>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为了防止作弊,设计出许多规则:考题事先严格保密,考
生入考场要经过检查以防夹带,考卷上的考生姓名是密封的,还有,考卷上交後一
律由专人重新誊抄,这样,考官想从笔迹上辨认出张三李四因此?#24320;後门?#23601;根本
办不到了。
照说,有如此周详的规定,作弊是不可能的了,殊不知?#36947;高一尺,魔高一
丈?#12290;有种作弊法叫?#21334;关节?#12290;何谓?#21334;关节?考官事前暗中告诉考生:你在考
卷第三行第五格出写上?#20043;?#23383;,在第六行第八格写上?#20046;?#23383;,在第七行第十格
写上?#32773;?#23383;,在第九行第十四格写上?#20063;?#23383;。我批考卷,只要见到在这些指定
位置写上?#20043;乎者也?#30340;,就批个高分让他中举。毕竟,别人碰巧也在这些位置写
上这几个字的可能性实在是太小了。
?#21334;关节?#30340;高明处尤其表现在行贿受贿的办法上。考官?#21334;关节?#26159;极重
之罪,查出来是要杀头的,所以没有厚利没人肯干。假定考官卖个关节给你要收一
千两银字,问题是这笔钱怎么个给法呢?
如果考前考生就偷偷送上银子,万一考官光收钱不办事怎么办呢?谅你考生也
不敢声张。第一,没有证据,你声张也没用。第二,考官受贿固然是罪,考生行贿
也是罪,你若一声张,岂不是先把自己给送进监狱了?
如果约定在发榜之後再交钱,万一考生不认帐怎么办呢?你考官也同样不敢声
张,不敢找考生要钱,只好吃哑巴亏。
於是想出一个办法,在考前,考生先交给考官一百两银子作定金,其余九百
两发榜後再给。这样,即便考官食言,发榜後考生名落孙山,考生方面不过损失一
百两而已,这个亏还吃得起。
麻烦出在余下那九百两银子怎么付。若考生中了举却不肯付了,考官奈何?因
此,考官要求考生先写一张借条
#20170;有张三借到李四大人九百两纹银,准予某月某
日前奉还。?#19979;面有借钱人张三的签名和章印。古时候,中国不兴公证,但要认签
字盖章,有签字盖章就有法律效力。这样,考官就可以放心了。
可是在那一边,考生又不放心了,万一你考官不让我中举,事後还拿着借条
敲我九百两银子的竹杠,我这亏就吃得太大了。
这就发明出最後的一招,也是最绝的一招。考生在借条上签名时,前面加上
四个字?#26032;科举人?#65292;再倒填日期,把考前的日子写成发榜後。如果真中了举,考
官凭着这张借条,不怕考生不补齐那九百两。如果考生名落孙山,这张借条就不灵
了。别人会认为借条上的签字系他人仿造??#24352;三不是新科举人嘛。?BR> 通常所谓作暗盘交易,双方既要互相利用,必须狼狈为奸,甚至生死相托,
但小人之间何言信义?彼此都最怕对方中途变心,在互相勾结时又都不能不留上一手
,但是,顾於此者必失於彼,顾上了这头就很难再顾上那头,所以要成事极难极难
,稍一不慎就导致囚徒困境,或者一方成了牺牲品,弄不好还两败俱伤。象?#21334;关
节?#20840;套设计,巧妙周详,天衣无缝,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两头全拴死,真称
得上匠心独运,万无一失了?至少是把出事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3.赖昌星案
现在,回到远华案和赖昌星的问题上来。
远华案东窗事发,赖昌星自知在劫难逃,於是逃往海外。赖昌星的出逃在中
共上层会引起什么反应?假定中共内部确有一派或几派(有说是朱容基一派,又有说
是李鹏一派,姑置不论)急於查清远华案,并想借此打击党内对手(贾庆林?江泽民?
军方?也且不论),那么,他们对赖的出逃一定很恼火。他们是最想把赖引渡回国的
。至於党内与赖有勾结的那一派,对赖的出逃则可能抱矛盾态度,一则以喜,一则
以惧。喜的是赖氏既逃,清查者无法顺藤摸瓜,自己的劣行也就不致被揭露;惧的
是活口逍遥海外,随时都有将内幕曝光的危险。
这样说来,身在海外的赖昌星面临两种危险。其一是,想清查的一派会努力
将他引渡回国,捉拿归案;其二是,和远华案有牵连的党内高官有可能杀人灭口。
为了躲避这两种危险,赖昌星就该隐姓埋名,找一块偏僻之处藏起来,象老鼠一样
偷偷摸摸地过日子。可是这样做未免太委屈了自己,再说,赖昌星是在官府里的朋
友们帮助下出逃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官府只要抓住这些跑不了的朋友一问,
不难查出赖的行踪。
如众所知,赖昌星後来落脚加拿大,不但购置豪宅,还出入赌场,并不躲躲
藏藏。据说,就在远华案开审期间,赖昌星还和国内频频打电话,甚至和国内派出
的公安或安全人员直接会面交谈。照此看来,当初赖昌星之所以选定加拿大,也许
就是看准了加拿大和中国没有引渡协议,让那些想把他捉拿归案的人只好望洋兴叹
干着急。
那么,赖昌星又如何防避想灭口的一派呢?中共内部想清查远华案的一派要的
是活口,所以倒不会暗害赖昌星,真正想暗害他的正是他的同谋共犯,即党内与之
有勾结的那些尚未揭露出来的权势人物。有报道说,赖昌星曾扬言,他已将他所知
道的高层内幕留下录音和记录并妥为保存。这是向对方发出警告:你不害我,我不揭
你;你若害我,我必揭你。
由於赖昌星给自己留下了这一手,所以涉案的高官不敢鲁莽,但高官们也料
定赖昌星本人不会主动将内幕曝光,因为他至少还有亲友做人质留在国内(赖昌星的
弟弟只判以轻刑)。这就是说,高官们也留有杀手锏,也有後发制人的力量。这等於
是告诉赖昌星:你不揭我,我不害你;你若揭我,我必害你。
有人用囚徒困境阐述核威胁的问题。如果两个国家都拥有核武器,即便双方
都不想打仗,但爆发战争的可能性却极大,因为先下手为强,後下手遭殃。不过等
到双方都拥有第二次核打击力量,谁动手都占不了便宜而只会两败俱伤,双方就会
和平共处。在赖昌星和他在党内的同伙的关系中,双方既是狼狈为奸,本来都没有
伤害对方的主观意图,然而在外部压力下,各方出於自保心理,却很可能加害於对
方。但如果双方都各自留有一手,好比拥有第二次核打击力量,仗就打不起来了,
双方就可以都放宽心了。这会不会就是赖昌星和远华案涉案高官之间目前的状态呢
?
不错,现在赖昌星被加国政府逮捕,但加国政府逮捕的理由是他违犯了移民
法,要不就再加上他和加国黑社会的关系问题。听说美国政府也派人去过问此事,
但美国人关心的是政治献金案。总之,加国人和美国人都不是冲着远华案去的。就
算他们也对远华案感兴趣,然而,他们拿得出有力的人证物证吗?他们能有什么办法
让赖昌星吐出远华案的内幕实情呢?
假如上面的分析不错,那么,赖昌星在加国被捕一事就不会对清查远华案有
所帮助。它反而给远华案的不了了之提供了一个现成的借口。要是赖昌星老是下落
不明,人们会骂共产党无能,连一个通缉要犯都找不着,并进而怀疑共产党实际上
在暗中包庇,在演苦肉计演双簧。现在好了,赖昌星有下落了,而且绝对是真身不
是替身,但可惜落在外国人手里,中国政府想要也要不回来,远华案只好搁浅,只
好悬置,只好不了了之。於是,举国关注的远华案可以告一段落了,当局对老百姓
有个交代了:这可不能怪我们政府包庇谁保护谁,要怪也只能怪外国人,怪他们以人
权的名义保护嫌犯,妨碍我们深入打击腐败犯罪活动。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只有当赖昌星真的面临被遣返、被引
渡的危险时,他才有可能吐露隐情呢?否则,不论是被加国政府释放还是轻罚,他都
会对远华案内幕守口如瓶。若说赖昌星被遣返被引渡後会被杀人灭口,事情未必这
么简单。我们当然不相信赖昌星会受到公开公正的审判,中共很可能会关门审判,
不让外部的人了解情况。但是,中共能瞒住外部的人,它也能瞒住内部的人么?与赖
昌星有勾结的一派高官显宦们有那么大力量,能够把党内想彻底清查远华案的人都
封锁、都瞒住么?另外,赖昌星不是早就留下录音和记录以防不测吗?再说,赖昌星
要是真掌握中共高层重大秘辛,说出後不是有助於得到庇护么?
我对远华案了解有限,远华案到底有多大?上层牵涉到底有多深?赖昌星在其
中究竟是什么角色?他究竟掌握多少高层秘辛?中共高层对远华案的分歧有多大?外界
是否夸大了这种分歧?抑或他们彼此之间已经达成了妥协?虽然有关的报道很多,但
其真实性准确性尚有待验证。因此,上面的分析只是基於一些假定。读者不妨把它
看作推理小说吧。□
谈谈赖昌星引渡的免死保证问题
胡平
最近,围绕著中国政府打算向加拿大政府要求引渡远华案主要嫌犯赖
昌星回国受审以及赖昌星在加国申请政治庇护一事,在海外引发了不同意
见的争论。
有的朋友在加拿大为赖昌星一案作证时说:朱容基对赖昌星的免死保
证,正好陷于两难,与司法独立精神相悖。因为如果他的保证是有效的,
则中国法律便被□驾得无效,如果中国法律是有效的,则朱容基的保证无
效,因为不能未审先定罪,并就刑期做保证。
上述这一批评,乍一看去在逻辑上无懈可击。然而这些朋友是否考虑
过,如果麦克维(奥克拉哈马联邦大厦爆炸案主犯)逃到加拿大,美国政府
应该怎麽办呢?美国政府难道不会陷于同样的两难吗?
美国有死刑,依照麦克维所犯之罪,如被确定,很可能处以死刑,可
是加拿大是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它要求别国政府在引渡该国嫌犯回本国审
理时必须做出免死保证,否则不允引渡。如果美国政府拒绝做出免死保证
,美国政府就不可能引渡麦克维回美受审,如果美国政府要引渡麦克维回
美受审,它就不得不做出免死保证;而美国政府一旦做出免死保证,它就
和上面批评的中国政府一样陷于两难,违背了司法独立的精神。你叫人家
怎麽办才好呢?
同样的两难也会落在未来民主中国的政府头上。事实上,所有保留死
刑的国家在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在本国犯有重大罪行的嫌犯时都会陷于同样
的两难。这和该国政府是民主还是专制,和我们支援还是反对该国政府都
没有关系。
进一步思考便可发现,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两难困局,问题的根源不是
出在要求引渡的国家,而是出在加拿大。是加拿大政府向别国提出了一个
两难的问题。加拿大政府要求别国在引渡该国逃往加国的嫌犯时必须预先
做出免死的保证,否则不允引渡。这就是要求别国政府在?#26410;审先定罪,
并就刑期做保证?#65292;这就是干涉别国司法,要求别国政府违反司法独立原
则。加拿大政府的这一要求本身就是个陷阱,它使得别国政府横也不是,
竖也不是,横竖都不是,横竖都是错。如果别人拒绝作免死保证,其结果
等于让嫌犯逍遥法外,躲过审判(因为加国政府并不会去审理该嫌犯在原
住国所涉及的案件)。如果别人做出免死保证,那又违反了司法独立原则
。在这里,如果我们要怪谁,那就该怪加拿大。本来也是,一个国家的政
府凭什麽要别国政府在对该国嫌犯尚未审判之前就对嫌犯的判刑和服刑作
出某种保证呢?
分析到这一步,问题就清楚了。其实,加拿大政府完全可以向别国政
府提出引渡嫌犯时要求给与免死保证。这仅仅是预先排除了一种特定的极
端的判决方式,因此并不算干涉他国司法独立。在要求引渡嫌犯的这一方
面,为了使案犯归案,从而使审判得以进行,在一定的情境下也可以作出
此类保证。毕竟,这比起使案件僵在那里无法审理要好得多。
不久前读到一则消息,几个涉嫌犯有重大罪行的人被警方追捕,无处
逃遁,绑架了一车游客当人质与警方对峙。警方为保护人质生命安全,向
嫌犯提出,如果你们释放人质,束手就擒,可免于死刑。这中间的道理不
是和上述事例很相似吗?
?#32477;不允许让中国政府引渡任何一个人?
胡平
我在《谈谈赖昌星的免死保证问题》一文里指出,如果你认定朱容基的免死保证违反
司法独立原则,那么,你与其责怪朱容基,不如责怪加拿大政府,因为正是加拿大政
府要求别国在引渡该国逃犯时必须做出免死保证,因此正是加拿大政府要求别国政府
未审判先定罪,并就刑期作出保证,违反司法独立原则。
基于同样的道理,有些人坚决反对把赖昌星引渡回中国,理由是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
制度,嫌犯或罪犯得不到公正的审判和对待。那么,这些人首先应该质问加拿大政府:
你们为什么允许没有司法独立的中国引渡逃犯呢?那不是把别人送进专制的司法黑洞
吗?你们这样做,不是背叛了你们所坚持所标榜的一切嫌犯或罪犯都应得到公正审判和
对待的人权原则吗?还有美国等国,都应受到谴责,因为这些国家都允许中国引渡逃
犯,有的甚至还和中国政府签订引渡条约。这不是一个赖昌星的具体个案的问题,这
是一个普遍原则问题。
这些人应该向那些民主国家提出最最强烈抗议:你们身为民主的国家,怎么能同意让那
些不民主的国家引渡逃犯呢?不错,许多民主国家都有政治庇护,可是,就连美国也把
政治庇护只限制在政治思想、宗教信仰、集会结社、国际和种族这五大因素,而且还
明文规定政治庇护不准给予曾经犯过严重政治以外的罪行者(这意味着,一个人既是思
想犯又是刑事犯不可能得到政治庇护)。那么,各种各样的刑事嫌犯和罪犯呢?难道他
们就不是人?就不该享有人权?尤其恶劣的是,这些民主国家的政府分明知道现今中国
没有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刑事嫌犯罪犯得不到公正审判和人道对待(历年来美国国务
院的人权报告都对此有严厉的揭发批判),可是它们还是允许让中国政府引渡逃犯,只
要中方能够证明他们有重大犯罪?#23244;疑?#23601;行了,这不是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吗?是可
忍,孰不可忍?
十几年来,中国政府已经成功地从民主国家引渡了相当数量的刑事嫌犯罪犯,就在不
久前,它还从加拿大引渡了一个方某(也作了免死保证)。奇怪的是,那些为赖昌星大
声疾呼的人却保持沉默。如果他们不是对赖昌星怀有特殊的兴趣,而是基于普遍的、
一般的人权原则,他们就不该只介入赖昌星一个个案,他们必须向所有民主国家的政
府宣布,绝不允许你们让中国政府引渡任何一个人。
或者,他们应该向加拿大和美国等国的司法部门和立法部门或有关专家学者请教,问
问人家为什么竟会允许让中国政府引渡逃犯。我是不会去问的,因为我觉得别人这么
做的理由太明显,太简单了。
无罪推定、宁纵勿枉及其他
◎ 胡平
在讨论赖昌星案件时,常听人提到无罪推定原则和宁纵勿枉原则。这里,我不妨对此略加说明。
无罪推定只是一个司法的原则。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义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
1794)。贝卡利亚是在谈到废除刑讯时提出这一主张的。贝氏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里指出,有罪才可以惩罚,无罪则不可以惩罚。由于刑讯是司法机关对还没有被判有罪的刑事被告施加的惩罚,而这些被告完全可能是无罪的,或者可能刑讯的严厉程度超过了被告应受的法定的惩罚,所以刑讯是错误的。贝氏认爲,在法庭判决之前,不能认定被告有罪,不能对被告施加惩罚。
在这里,贝卡利亚提出了一项原则
#22312;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爲罪犯的。?#37027;麽,不能被谁称爲
罪犯呢?贝氏的意思很清楚,他是说在法律上不能称其爲罪犯,或不能称其爲法律意义上的罪犯。换句话,司法人员和他们所代表的国家司法机关在判决之前不能先就认定被告是罪犯,先就把被告当罪犯来惩罚。
至于一般非司法人员在其他意义上把某个被告称爲罪犯,那是另外一回事,和无罪推定原则不相干的。甚至一个司法人员,只要他不处在司法语境,也可以在通常的意义上使用?#32618;犯?#36825;种说法。一个法学家或一个警察在被强盗抢劫财物时就不可以高喊?#25235;强盗!?#32780;只能喊?#25235;强盗嫌疑人?#21527;?难道他喊了?#25235;强盗?#23601;违背了
无罪推定原则了吗?当警察和群衆在现场抓住一个盗贼,他们以及新闻记者爲什麽不能说?#30423;贼被当场抓
获?#65292;而必须说?#30423;贼嫌疑人被当场抓获?#21602;?特别是原告,譬如,老高德曼当然认爲辛普森是杀人罪犯,否
则爲什麽要告他呢?他们爲什麽不能这样认爲这样说话呢?
注意,无罪推定原则是在讨论罪与罚的关系时提出的。它无非是说,司法机关在判决之前不能把被告当做罪犯对待处置,当做罪犯惩罚。别人可以认爲被告是罪犯,甚至在法庭判决被告无罪后仍然可以认爲被告是有罪的,但这只是他们的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衆所周知,在辛普森案判决后,美国许多媒体进行民意调查,很多人仍然认爲辛普森是有罪的。希特勒不曾受过审判,不曾列爲被告,那麽,我们就不可以把希特勒叫做杀人犯了吗?
不错,按照严格的司法术语,我们只能把经过法庭审理而判决有罪的人称作罪犯,然而在日常用语中,我们并非不可以把我们认爲是罪犯的人称作罪犯而不管他是否经由法律判决有罪,只要我们都知道这种日常用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别说普通老百姓,就连政府官员和法律工作者,只要他不是以公职身份代表政府或法院就某案说话(或者不会给人以这样的错觉)或在法律的专业场合,也不必非严格按照司法术语讲话不可。有时候,你公开称某人是罪犯可能会招致麻烦,也许别人会指控你损害名誉或涉嫌诽谤,但不会说你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
还有宁纵勿枉原则。有些人反对引渡赖昌星回中国,因爲他们担心赖昌星回国受审得不到公正对待,而把赖昌星交给别的法庭(例如加拿大法庭,香港法庭,海牙国际法庭)审判又不现实,所以他们才主张把赖昌星乾脆留在加拿大免于审判。他们知道这样做是有风险的,如果赖昌星真是罪犯,那岂不是包庇纵容了罪犯?可是他们辩解说,司法上不是有个著名的原则叫宁纵勿枉吗?这就是宁纵勿枉啊。
不对,这不是宁纵勿枉。这是对宁纵勿枉原则的误解。宁纵勿枉是司法的判决原则。它是指在审判时,如果有罪证据不足,则不能定罪。在案情复杂,对被告判断困难时,法庭应该倾向于不定罪,而不是倾向于定罪。注意:宁纵勿枉是法庭审判时作判决的原则,其前提是审判。在没有审判之前是谈不上宁纵勿枉的:还没开审呢,自然谈不上判,还没开判呢,怎麽谈得上定罪或不定罪(即纵或枉)?现在一些反对引渡赖昌星的人恰恰是要在审判之前就应用所谓宁纵勿枉原则,而这里所说的?#32437;?#23454;际上不是不定罪,而是不审判,是免于审判。因此这是对宁纵勿枉原则的误解和滥用。简言之,如果你想让赖昌星免于回国审判,你可以找出这样那样的理由,但你不能擡出宁纵勿枉原则,因爲这个原则说的是不定罪,不是不审判,不能用它来使嫌犯免于审判。
注:可参阅大英百科全书、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历史深处的忧虑》(林达著,三联书店,1997年)、《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苏力,《读书》杂志,1997年2月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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