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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提上来答QS君:Coarse定理和合作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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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提上来答QS君:Coarse定理和合作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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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提上来答QS君:Coarse定理和合作对策 (179 reads)      时间: 2002-4-19 周五, 上午5:4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提上来答QS君



QS君对本人关于Coarse 定理的平论提出两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因考虑到其他一些网友也感兴趣,特提上来作答。先将QS的问题抄录如下:



“Y兄,可否多谈谈上面第(3)点:



// (3)。 就算上边提出的两个问题都不存在,如果资源使用牵涉到很

// 多不同派别(而不只是两派)的利益,那么,所有各派同时愿意通过议

// 价与磋商解决问题的概率是很小的。



另外,我的印象中,好象现在的博弈论教科书里,好象很少谈多边合作

博弈了,不知Y兄有何看法?”



关于第一个问题,必须先简述一下议价问题的一些基本概念。考虑n个局中人N={1,.2,...,n}的议价问题,为简单计,假定这些人的效用有用同一量度标准。假定达不成协议时第i个人的效用水平为v(i)。假定能达成全体都接受的协议时, 整体所得的最好结果是v(N)。那么,议价问题有解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



(1)。 v(N) >= v(1)+v(2)+...+v(n)



这保证在分享v(N)时,每个人i有可能得到不少于v(i)的效用u(i):



(2)。u(1)+...+u(n) = v(N); u(i)>=v(i)



如果只有两个局中人,那么(1)(2)以保证协议解的存在,所以Coarse Theorem的结果在这种最简单的情况下都成立(假定有明确的产权归定而议价所需的交易成本可以忽略)。



但是人数增多时,议价问题变得复杂得多,因为N的任何一个子集S都可以结盟(小集团),而作为一个联盟(coalition),它有本身的利益诉求:如果要一个分配方案v(N)=u(1)+...+u(n)为S所接受,那么除了对每个S中的个体i要有u(i)>=v(i)之外,还要加一个条件,即S中各人分得的效用之和必须>=v(S)。这里v(S)是S中的人自己结盟(不顾集团外的人的利益)所能得到的联盟总效用,它通常可以比S中各人的v(i)加其来大。 我们知道,随着N中人数的增多,N的子集数按指数法则增大;当n=2时,N只有两个非空子集;而当n=10时,N的非空子集增加到1023个,也就是说,一个全体接纳的协议必须满足1023个约束条件!这种可能性是很小的。(也就是说,芯(core)是空的)Coarse 提出他的结果时,他没有考虑局中人结盟的可能性,所以他的定理在现实中往往不能用来解释多人议价问题。



下面举个三人议价问题为例:A,B,C三人各有一块地两两相比邻,每块地的面积较小不足已用于房地产开发;但任何两块合在一起都有开发价值。假定这些价值可以表示为:



v(A)=v(B)=v(C)=0, v(AB)=6, v(BC)=5, v(CA)=6, v(ABC)=8



现三人想搞个联合开发的协议,又有律师愿意提供免费服务。



容易以数学方法验证,要达成一个三人都接受的协议是不可能的。事实上这样一个协议必须满足:



u(A)+u(B)+u(C)=8, u(A)+u(B)>=6, u(B)+u(C)>=5, u(C)+u(A)>=6



将后三个式子相加得:



2[u(A)+u(B)+u(C)]>=17



它显然和第一式矛盾,所以芯为空集。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A,B两人搞个协议呢?不难验证,无论A,B的协议如何,C总可以拉拢A,B中一人,给他更大的好处,而C自身也比排除在协议外好一些。任何两人间的协议都是不稳定的。



用到政治学和社会学上,多人议价问题常常无解恰恰解释了为什么中共害怕搞多党制,甚至不允许民间成立较大的独立团体的根本原因。现在中国的情况是,几千万党员的共产党联盟和其他党外的个体来议价,其结果当然是对可结盟者有利得多。这个唯一合法的联盟往往可以获取全体个体共同创造的surplus!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许多经济学家不喜欢”合作“这个概念,偏向于强掉竞争。可惜的是,通常只有合作对策的解才是高效率的(efficient)。顺便说一句,本人的导师Lloyd Shapley,做了大量合作对策的漂亮结果,若干年前曾被提名为诺贝尔奖侯选人,最后终于因为”合作“派为弱势群体而没有如愿。他的好友Martin Shubik也做了大量类似的工作,但后来不得不做非合作对策为住。本人在国际刊物上发表了十几篇论文,在最好的杂志上发表的都是关于非合作对策的。一叹!(可能有网友听过Shapley value, Shapley-Shubik power index)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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