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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早期“高寒”、“淮夷”关于“陪审团”地位的思想很有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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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早期“高寒”、“淮夷”关于“陪审团”地位的思想很有见地。   
鲁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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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早期“高寒”、“淮夷”关于“陪审团”地位的思想很有见地。 (499 reads)      时间: 2004-11-22 周一, 上午8:35

作者:Anonymous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刚才读了一部分早期“高寒”、“淮夷”关于“陪审团”地位的帖子,(见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535843)我觉得很有见地,与本人在“法官公告(6)”中的以下阐述不谋而和:

“鉴于

1)“百纳海川俱乐部公司章程”在所在国法律管理之下;
2)“论坛规则”在“百纳海川俱乐部公司章程”管理之下;
3)“海纳百川陪审团规则”在“论坛规则”管理之下

的事实,本庭认为:

“论坛规则”及“海纳百川陪审团规则”都不自在成立,受到“百纳海川俱乐部公司章程”和所在国法律之制约。斑竹对攻击网站和探取网友及网站非公布信息之可能的防范措施是为遵守“所在国法律”和“百纳海川俱乐部公司章程”,本模拟法庭不具备对以上行为之是非的判断权力。”

现有的“海纳百川陪审团规则”没有将现实生活的法律与“虚拟实验法庭”的关系明示出来,我认为其思想性和逻辑深刻性都远不及“高寒”、“淮夷”两位网友在有关帖子中的论述。

看来,早期的海川的确有黄金时代,“高寒”“淮夷”的水平还是不错的,远非现在楼下喧闹可比。可惜俺鲁肃没能和那些人同场讨论和较量。

我个人是反对对“随便”的封名的,其余关于这两个案件的解释已经在“法官公告(6)”给出,现在楼下的质询都未超出该解释范围,因此不再重复。

作者:Anonymous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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