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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毛案第三回:秋师爷出任辩护人,黑记者大闹审判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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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网事集锦之审毛案》(2)
题解:此乃一年半之前新观察论坛开设网上法庭审判大
救星毛泽东的原始记录文件。
第三回 秋师爷出任辩护人,黑记者大闹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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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议!!!恳请法官驳回诉状
送交者: 秋实 于 September 08, 2000 18:35:15:[新观察/xgc2000.com]
回答: 呈新观察模拟法庭法官筋斗云:控罪毛奸饼的起诉书 (三)
理由如次:
1、正、副检察官的控词,对本大律师的当事人使用了大量污辱性字眼,
如“奸”、“囚”、“酋”等,已构成人身攻击,明显有诽谤误导意图,应
予以驳回。我的当事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正、副检察官的控词,适用法律不明。所有控罪,均未列明法律依据,
如某某年某某法某某条某某款等,完全违背了公认的法律文书规范,因此应予
以驳回;
3、正、副检察官的控词,混淆了社会制度与个人行为的区别。以户籍制
度为例,检察官未提出任何证据说明,该制度是我的当事人所倡议,并以不合
法律程序的方式强行推动的。检察官仅仅以其任职期间中国实行户籍制度,作
为控罪理由,显然是极为荒唐的。如果此理由成立,首先应当把那些民主自由
的英雄们,如华盛顿、杰佛逊、林肯、罗斯佛等,送上审判台,控之以暴政罪,
因为在他们统治美国期间,美国实行血腥的奴隶制度或野蛮的种族隔离制度;
4、正、副检察官的控词,将我的当事人任职期间,社会上发生的迫害事
件,作为对其个人的控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该当事人历来倡导“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批判从严,处理从宽”等方针,主张思想斗争,反对人身迫害。
对于下属和社会上的迫害行为,该当事人虽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却并无刑事
罪责。假如领导人必须对社会上的犯罪行为负责,那么,美国校园枪击事件不
断,也是从总统到州县长各级领导人的罪行了?
5、综上所述,正、副检察官的诉状,控罪牵强附会,不合法律规范,且
有诽谤误导之意图,特请求大法官予以驳回。
原被封原告律师、现自封被告律师 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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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毛丘案辩护的反驳:回答秋实和光先生
送交者: 牛二 于 September 09, 2000 06:06:27:[新观察/xgc2000.com]
本检察官对于毛丘案辩护要点的逐条反驳如下:
1) 使用对被告不敬之称的问题:
在模拟法庭上,本着‘为尊者韪’的原则,本起诉书使用了模拟名。这是与本坛一
贯的作法相一致的,如用毛煎饼,伟光正等代称,并无不妥。毛QIU只是一个代音字,
并无实意,因此,文中使用了不同的汉字,如囚,酋,逑等。若读者望文生义,那
便如在一幅抽象画前,观众的再创作和再理解,见仁见智,恕与本检察官无关。为
避免误解,本文以后使用中性字-丘。以免无谓的联想。
2) 判罪的法理依据:
能用当今的中国法律吗?能用外国的法律吗?能用毛丘时代的法律吗?-- 那个时代
的法律就是赋予毛丘一切正确的‘法律’。都不能。本起诉书依据的是基于人类共
同认知,为大多数人接受的律条。是国际法?是联合国宣言?是摩西立约?都不可
能是。可以说是模拟法庭的模拟律法。若要像辨方律师索要求的那样,指出几款几
条,就像玩过家家,要求婚姻公证,血缘公证一样,谁玩得起?
3) 制度罪行还是人的罪行:
辨方律师以抽象的概念模糊具体的环境。在民主体制下,制度比人大。任何权力是
按照制度所赋予的。任何掌权人都不能完全依照个人的意愿作出决定--如林肯以前
的总统不能够简单的下令改变关于奴隶的制度,尽管他们有些人已经认识到这个制
度的罪恶。在那样的环境下,制度的罪恶有别与掌权人的罪行。在毛丘与其后的专
制统治下,人比制度大。不是吗?今天有谁敢说:在中国,法比党大!任何不带偏
见的人都明白:是人大授权于政府取缔法轮功,还是江核心要人大立法宣称法轮功
是邪教;成长杰处死刑,而贾庆林与华远案无涉,是司法部门的判处,还是中共政
治局的决定,政法书记的指示。在这样的体质下,人大于制度,制度犯下的罪恶,
就是操纵制度的人的罪行。今天尚如此,更不用说毛丘的时代了。那时谁敢违背毛
丘的指示!毛的一句话顶一万句。他的意旨就是法律,就是制度。‘党政工青妇,
东西南北中’都要服从党的一元化领导,这个一元化就是毛泽东思想的领导。在那
个制度下的罪恶,能与毛丘脱离关系吗?
4)领导人的罪行还是人人有份:
辨方律师用美国发生的枪击案作对比,是非常幼稚可笑的。首先,个别的案例与在
全国普遍发生的,大规模的罪行不能类比。后者是在国家最高权力的策划与指挥下
发生的。本起诉书所陈列的罪行,都属后者,这当然要由其最高的策划与指挥者-毛
丘负责。其次,在美国的体制下,州长只对本州选民负责,他不是总统任命的,不
对总统负责。反之,总统亦无权过问州事务。在一个分权的制度下,任何掌权者的
罪行,都不会无限的扩大。而毛时代的权力结构,是一个金字塔形的中央高度极权
的政权。中央认命地方官员,上级任命下级,每一级官员对上级负责。这样的结构,
有如一只等级森严的军队,谁能说,战役的失败,只是士兵甲没有按时到位,士兵
乙枪没有放准,而一枪没放,一弹没投的总指挥官没有责任呢?下级官员为讨领导
的欢喜,可能将罪行放大,‘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是两千年颠扑不破的古训。
下级官员不能以‘上级指示’逃脱自己的责任。领导人更不能把罪责推托于下级。
以毛丘的身份,他用动手打人,杀人吗?他只要动动舌头就够了,甚至只要给一个
悠雅的暗示。如果辩护律师尚在为开一所事务所苦苦挣扎,切勿想象,有朝一日变
成大律师后,走进COUNTRY CLUB,仅仅是说:给我一碗炸浆面。
5)集体犯罪与个人的责任:
中国人的恶习之一,就是在集体行为中,无论是打,是偷,是抢,都会毫不犹豫,
一哄而上。在需要个人负责的时候,缩头缩脑,无人出头。在前些日的讨论中,我
们看到这样的故事:在杀死十几名日本兵时,男人们一涌而上。当日本兵要报复时,
没有一个男人走出来。而让妇女遭受凌辱,让全村人以死相报。固然,许多决定,
例如户口制度的建立,不可能是一人之功。在集体决定中,主席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否则,为什么他当主席?尤其是在专政体质下,最高裁决者,更应该承担主要的责
任。这就是我们为什么看到了这样的案例:前东德总书记不能被赦免,他要为柏林
墙下的罪行负责,尽管他没有放一枪;智利前独裁者要为在他统治下被非法杀害的
公民负罪,尽管他手上没有血迹。这些案例,都是我们起诉毛丘的最好先例。引用
中华文化中的糟泊作法理基础,以‘中央所作决定’为毛丘辩护,是不成立的理由。
6)证据
尽管许多事实对稍有政治,历史常识的人,已是人所共知,尽管本坛上已贴过许多
揭露这些事实的帖,本检察官还是贴上几个有关事实的贴,还会有有关证人的证词
继续贴出。希望辩方的律师,除了读过几本官方教科书外,至少也要读几本‘闲’
书。以避免总以‘我不知道’(莫需知?),担误法庭的宝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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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毛氏案辩护人的反驳:回答秋实和光先生(二)
送交者: 萧海天 于 September 09, 2000 13:49:09:[新观察/xgc2000.com]
首先,感谢法官对辩护人抗诉请求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
检方为了节约庭审时间,不给被告方以口实,正式宣布
修正自己对被告的称谓。但必须指出的是,被告方抓住
起诉书中的错别字和省略语大作文章,诬指检方“使用
了大量污辱性字眼,已构成人身攻击”,这完全是没有
事实依据的耸人听闻。辩护人这样做,有转移视线、避
实就虚的嫌疑,因此本座请求法官大人制止辩护人这一
误导陪审团的企图。
其次,辩护人认为控方“所有控罪,均未列明法律依据
,如某某年某某法某某条某某款等,完全违背了公认的
法律文书规范”,这完全是一种荒谬的逻辑。
众所周知,宪法规定中国是以被告统帅的党为领导、以
被告的思想为指导的国家。在被告统治的前期,所有重
要法律的修订都不可能不经过被告的同意,所有执法机
构的负责人都不可能不是被告的党羽。即使这样,被告
仍不满足,在1966之后,以被告为领袖的造反组织甚至
终止了司法机构在形式上的存在。
在此种情况下,成文法不过是被告手中想玩就玩、想扔
就扔的木偶。辩护人要求检方以成文法为依据控告毛氏
,这无异于要求被告自己的手掐死被告,显然是难以实
现的。因此,本座要求法官制止辩护人用此种荒谬逻辑
误导陪审团。并且,检方加诉被告“侮辱法律尊严”罪。
第三,辩护人认为“检察官仅仅以其任职期间中国实行
户籍制度,作为控罪理由,显然是极为荒唐的。如果此
理由成立,首先应当把那些民主自由的英雄们,如华盛
顿、杰佛逊、林肯、罗斯佛等,送上审判台,控之以暴
政罪,因为在他们统治美国期间,美国实行血腥的奴隶
制度或野蛮的种族隔离制度”。
在此处我们可以看到,辩护人又一次用荒谬的逻辑误导
陪审团。众所周之知,奴隶制度或种族隔离制度是
黑暗历史的残留物,它并非由华盛顿独创,而是在北美
殖民地时期就广泛存在的,林肯等人甚至不惜用内战的
手段来改变它。
而有中国特色的农奴制不是这样,它是在被告统治期间
建立起来的,它使中国农民倒退到了200多年前的明朝
统治时期,它是对辛亥革命以来中国现代化浪潮的反动
,这不是暴政又是什么呢?辩护人讲被告毛氏与林肯并
列在一起,这完完全全是一种理屈词穷恼羞成怒之后的
狡辩。
第四,辩护人认为“以户籍制度为例,检察官未提出任
何证据说明,该制度是我的当事人所倡议,并以不合法
律程序的方式强行推动的”
那么,我请问辩护人,难道是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以
合法的方式将自己束缚在人民公社的土地上的么?难道
一艘船触礁沉没,舵主不应负责而要水手和乘客负责么?
难道被告毛氏不是当时中国的“舵主、统帅、导师、领
袖”么?难道别的什么人可以不经他的支持实施如此重
大的历史逆流么?
我请辩护人注意,检方并没有指控被告倡议农奴制,检
方的起诉很清楚:中国的农民是在被告毛氏为舵主的船
上被贩卖到奴役的彼岸的,被告应为此负责。
第五,辩护人认为,“对于下属和社会上的迫害行为,
该当事人虽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却并无刑事罪责。假
如领道人必须对社会上的犯罪行为负责,那么,美国校
园枪击事件不断,也是从总统到州县长各级领导人的罪
行了”。此处,我们可以欣赏到辩护人的逻辑荒谬到了
何种程度。
美国校园枪击事件,其绝大多数凶手并非是以总统或州
县长为精神领袖的,其绝大多数被害人并非是领袖的反
抗者,事件本身也并非是为了响应领袖的大字报而展开
的,事后凶手也得到惩处,领袖会谴责此类行为并制定
相应政策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而在被告长达27年的执政期间,尤其是文革期间的政治
迫害具有与美国枪击事件玩全不同的性质,它是由以被
告为领袖的中央文革和各地造反组织实施的,是以被告
的大字报、吹风会、最高指示为指导思想的行为,因此
被告必须为此负刑事责任。
不错,被告是说过“主张思想斗争,反对人身迫害”的
话,可被告的行为说明他“不旦煽动了思想斗争,而且
纵容鼓励了人身迫害”。当大规模的反人道罪行发生的
时候,他不旦不制止,反而把制止罪行的刘少奇和陶铸
赶出文革领导小组,换上了得力的柜子手。他在66年撤
销了大专院校的“工作组”,他的党羽以“踢开党委闹
革命”“砸烂公检法”为口号对任何阻碍政治迫害的人
都予以打倒。
辩护人以被告的那个“前办句实,后办句虚”的话为由
为其开脱是战不住脚的。
最后,请允许俺对秋大律师的辩才表示由衷的钦佩。但
实际情况表明,被告所犯下的罪行事实,其伟大程度远
远超出了秋大律师的狡辩技巧。
我相信,民贼必然会得到其应有的评价,正义必然会得
到伸张,唯如此,中国人才能最终从邪教的阴影下摆脱
出来,找会属于自己的自由、智慧和尊严。
新观察模拟法庭副检察官 枭
(完)
(旁听众人一阵骚动,有一嘴长脸黑的小报记者愤怒地
将手中的照相机砸向副检察官,未中。行凶者被法警拘
压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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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递新观察模拟法庭的辩护词(二)
送交者: 秋实 于 September 10, 2000 01:44:25:[新观察/xgc2000.com]
首先声明四点:
第一,正、副检察官在今天的陈词中,不再坚持使用若干污辱性称谓,
对此辩方表示欢迎。但本大律师不能不遗憾地指出,正、副检察官仍然继续
对我的当事人使用若干自创的、未得到本坛网虫一致认同的称谓,如“毛丘”
等,有损法庭辩论的严肃性,恳请大法官予以制止;
第二,辩方接受油印八卦小报政论主笔、新观察模拟法庭发起人、实际
主审大法官、天篷元帅、净坛使者猪悟能仙人的裁决,不再要求控方列明某
法某条某款。但辩方坚持,无论是依据习惯法抑或所谓的“为大多数人接受
的律条”,控方都必须对控罪的法理依据作出明确阐述,以避免大批判式的
指控;
第三,主审大法官已经明确裁示追诉期为50年,所有在追诉期以外的控
罪自动失效,辩方将不予理会;
第四,对于副检察官、水泊梁山好汉萧海天今日聚啸法庭,驱逐主审大
法官一事,本大律师表示极度愤慨,并对主审大法官的处境,表示深切的同
情。
声明完毕,言归正传。
检察官在今天的陈词中阐述了一个重要法理原则:在制度比人大,掌权
人不能凭一己之意愿改变制度的时候,不能要求掌权人对制度的恶果负责。
因此,林肯以前的美国总统不必对奴隶制的持续存在负责,因为他们“不能
够简单的下令改变关于奴隶的制度”。
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我的当事人。本律师恳请陪审团的各位女士先生们
注意以下事实:
(1) 户籍制度演变为身份等级制度,并非我的当事人主观故意,乃是由
国家动员迅速实现工业化的逻辑所决定的,是我的当事人所无法预见的不可
抗力作用的结果。经查,该制度起初不过是简单的户籍登记,不具备任何等
级含义。后来出于扩大工业积累的必要,不得不以户籍限制城乡人员流动,
以压低城市农产品价格,分配低价农产品供应和各项实物福利,维持城市低
工资高积累等,因而逐渐注入了经济上的身份等级含义。此结果并非当初计
划经济和工业化的倡导者所能预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虽然倡
导计划经济和迅速工业化,却从未在户籍制度的形成中扮演开创或主导的角
色。而且,该制度一旦形成,辄积重难返,牵一发而动全身,迄今仍难以彻
底改变,显然更非我的当事人几十年前“简单的下令”就能改变的了。
(2) 户籍制度在带来严重的人道恶果的同时,也为中国的工业化进程作
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本大律师认为,对户籍制度的作用必须作一分为二的
评价,不能以偏概全,必须肯定其在一定历史阶段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进步作
用。由此而来的经济发展成果,使得全体中国人民,包括广大农村居民,至
今受惠良多。
(3) 我的当事人始终未忘怀户籍制度的受害者——广大农村居民。他为
了矫正户籍制度的恶果,改善广大农民的生存处境,缩小城乡差别,作出了
长期的艰辛探索和不懈努力,也取得了不少举世公认的成绩。这具体表现在
农村医疗的普及,社会保障的推广、社队企业的发展等不少方面。
以上三项事实,本大律师今后将视情况陆续给出历史文献和统计资料为
证。
很清楚,考虑到第(1)点和不可抗力不为罪的原则,我的当事人不应当对
户籍制度带来的恶果负责。考虑到第(2)点,户籍制度虽有相当严重之人道恶
果,却并未构成通常所理解的罪行,与美国上个世纪所实行的、野蛮血腥且
阻碍生产力进步之奴隶制度,有天壤之别。正、副检察官一方面为实行奴隶
制的美国掌权人开脱,一方面却以户籍制度为由,对我的当事人提出“暴政
罪”和“歧视罪”的指控,双重标准,自相矛盾,其荒谬无稽,不证自明。
值得特别提请各位女士先生注意的是,前述第(2)点,特别是第(3)点说
明,我的当事人不仅无罪,而且有功于国。检察官以功为罪,岂非黑白颠倒?
新观察模拟法庭辩护律师 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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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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