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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谷:强盗、小偷、警察的故事──再答刘华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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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谷:强盗、小偷、警察的故事──再答刘华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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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包谷:强盗、小偷、警察的故事──再答刘华杰教授
(315 reads)
时间:
2002-4-14 周日, 上午9:34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包谷:强盗、小偷、警察的故事──再答刘华杰教授
几天前,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叫我赶快打开电视。电视里正在揭露,特别是
坦白从宽反戈一击地揭露,那次静坐围攻事件是某个以前没有多少人知道而现在人
人都知道的人策划的。朋友很严重地说,看来这确实是一起预谋的事件。看来我这
位好心的朋友把我在万圣留言版上的留言看成了,多多少少是在为李洪志先生和他
倡导的信仰辩护。这就使得我再在此留言,为我自己的行为和观点辩护。也许,这
也是刘华杰教授要我讲得更清楚一点的问题。
让我们假设,有一个人抢了银行,抢来的珠宝藏在床底下。那天晚上,一个小
偷潜入强盗的家里,发现了珠宝。小偷痛恨抢银行的野蛮行为,遂报告警察。法庭
上,法官问,小偷你怎么知道强盗床底下有抢来的珠宝的?小偷说,我潜入他家,
想偷一点东西,结果发现了一件盗窃案。
既然小偷这一次歪打正着地抓住了强盗的罪证,所以,小偷私闯民宅的行为就
有了合理性了?我们是不是应该表扬小偷立了一功呢?是不是应该规定,因为这符
合社会的利益,所以以后你小偷只要是偷的时候发现了强盗的赃物,尽管干好了。
不可以,万万不可以。为什么?因为这样一来,全世界的小偷只要在偷的时候
设法找出主人的一星半点问题,他就偷得有理了。这样一来,必定有聪明的有势力
的小偷想办法栽赃,带上几件银行失窃的东西在身上。一旦被抓住,就亮出来,说
我这不是在他们家发现银行的失窃物了吗?
这样一来,好人的家还有安全吗?你还有什么理由挡住小偷呢?
尽管小偷在“客观上”做了一件“好事”(我们中国人是特别讲究客观效果的,
特别是社会效果),尽管他只是侵犯了一个强盗的住宅,小偷的行为仍然是犯罪。
前面的那些个假设的情节,法律是不予考虑的。在这个原则上,一点也不可以通融。
小偷不可以,那么警察呢?要是警察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完全凭主观任意
的猜测,闯入民宅,但是成功地起出了强盗的赃物。如何处置警察?
警察在没有合法搜查证的条件下闯入没有理由闯入的地方,就是一种执法犯法
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性质,并不因为它结果事实上发现了赃物而改变。法律就是这
样规定的。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警察就有了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的许可
证,他只要找到赃物就干什么都可以。他找不到就会造一些出来。栽赃枉法就会泛
滥。
毛主席教导我们,“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罪名是可
以罗织的。你必须从制度上防止和杜绝罗织罪名,而不是来仔细辨认警察拿出来的
到底是真的赃物还是警察的栽赃。道理很简单,你想辨认还有辨不出的时候,你自
以为辨出了还有犯错误辨错了的可能,还有,那负责辨认的人还可能和警察勾结起
来栽赃,等等等等。
所以,你要是从警察行为的后果来约束警察的犯法冲动的话,你就防不胜防,
你根本防不住。
那么怎么办呢?那就是从制度从法律上规定,警察如果没有搜查证犯规的话,
其行为的性质和结果无关,和最终是否搜查到了罪证无关。就象网上一位朋友所举
的例子,法律是不可以逃走的。犯人逃走了,我们失去了一个案子的正义。法律逃
走了,我们就会失去整个社会的正义。
美国人把这一点写进了他们的宪法。根据宪法第四、第五修正案建立起来的排
斥原则规定,警察没有搜查证作出的非法搜查而获得的任何东西都不能给法庭作为
证据,你拿到了杀人的凶器,上面有罪犯清晰的指纹也没有用。这些东西由于警察
的违法行为而遭到法庭的排斥。
先不要说,这是美国人的花样,咱们不来这一套。咱们的宪法里也规定了,我
们要建设一个法治的国家。法治是需要建设的,象一栋宏伟壮观的大厦,需要一砖
一瓦地建设。怎么建设呢?咱们做平民的,恐怕目前最要紧的,不是记住不可以到
公园里去练什么乱七八糟的气功,也不是记住不可以到什么地方静坐,有了冤屈也
不可以,不是记住一张“不可以做这个、不可以做那个”的表格,而是理解,法律
是平民和政府都要遵守的东西,光你做一个守法公民是建设不成法治社会的,必须
要政府也遵守法律。而监督政府遵守法律,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咱们中国人,在碰到上面强盗小偷和警察的故事的时候,要改变一下传统的思
路,不要只看小偷和警察拿到的是不是强盗的赃物,而是重视游戏规则,看参与游
戏的各方是不是犯规。只有法定程序,只有游戏规则,才可以保证公正。一个法治
社会的公正是法律程序的公正。你如果违反游戏规则,违反既有的法定程序,有天
大的理由也不行,你的行为还是非法的。只有各方,平民和政府都认同这一点,杜
绝这样做的途径,法治社会才建设得起来。
现在,让我回到本文开头,说说我的朋友的忧虑。我的朋友担心的是,如果现
在电视里所揭露的“阴谋”都是事实,静坐确实有人策划,那么我以前留言的观点
就不行了。我应该根据事实一起参加声讨邪教才对,你没看到那么多的受人尊重的
教授博导起来愤怒声讨了吗?
我的回答是,恰恰相反。正因为有那么多的教授们加入了声讨,我才更需要斗
胆唱唱反调。
我得声明,我和什么什么功从来没有任何瓜葛,我不是李洪志先生聘请的辩护
律师。我现在不是在为某功法的某学说或某效应辩护。我要为之辩护的是我们为了
建设法治而书写的法律程序,我要为之辩护的是在这个法治之中,每一个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公民,包括李洪志先生,都有的宪法权利。
我们的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有结社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具体体现是,
只要不犯法,公民的结社申请,民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予
以批准。拖延和刁难是违法的。
我们的宪法规定,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
结社和游行示威,当然是要有人策划的,有人宣传鼓动的。所以,策划和宣传鼓
动示威,不是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以,我看了一个多钟头的电视,我没有看出
违法的行为已经发生了。
现在,退一步说,假设这里头是有严重的犯法活动已经发生,那么,法律讲一
人做事一人当,一个一万人的行为和两百万中的其他一百九十九万是没有法律责任关
系的。打击面扩大了百分之九十九点五,剥夺一百九十九万个公民到公园去锻炼身
体的行动自由,不是违宪是什么?
李洪志先生说了些什么,是科学还是宗教,是劝人为善还是诈骗钱财,这和法
律没有关系。法律不惩罚思想,法律只惩罚犯罪行为。你可以宣传,揭穿李洪志先
生的“邪说”,但是你没有法定权力禁止公民相信它。利用政府权力来禁止民众的
信仰是行不通的。民众如果没有信仰“邪说”的权利,那么,从什么地方得到信仰
真理的权利?
四十多年前,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的时候,一个从集中营里劫后余生回家
的德国神父,面对满目疮痍,回顾纳粹德国将全人类拖入的这场灾难,痛定思痛,
说下了这样一段话:
“当他们来抓工会组织者的时候,我没有站出来反对,我想我反正不是工会的
人。当他们来抓犹太人的时候,我没有站出来反对,我想我反正不是犹太人。当他
们来抓天主教徒的时候,我没有站出来反对,我想我反正不是天主教徒。后来,当
他们来抓我的时候,已经没有人能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经历过文革,经历过这些年的我们中国人民,也可以说同样的一番话:
当他们斗争文艺黑线的时候,我幸灾乐祸,我想我反正不是文艺黑帮;当他们
斗争反动学术权威的时候,我幸灾乐祸,我想我反正不是教授学者;当他们斗争走
资派的时候,我幸灾乐祸,我想我反正不是当权派;当他们斗争地富反坏右的时候,
我幸灾乐祸,我想我反正不是牛鬼蛇神。当他们杀了共和国的主席的时候,我无动
于衷,我想他反正是叛徒内奸工贼。后来,当他们把国家弄得濒临崩溃,民不聊生
的时候,已经没有反对的声音了。我就这样白白地荒废了大半辈子。
中国人民用了整整两代人的生命年华才得到了这个教训。改革开放几十年,我
们摸着石头过河,好不容易,我们摸到了一块坚实的石头,就是要法治。抬头望去,
我们已经落后于世界潮流很多了。建设法治,刻不容缓。可是,1999年这个反常的
夏天的事件,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我们处理这样的事件的手法,太陈旧了,陈
旧得成了全世界的笑料。冷暖自知,只有我们中国民众,才能够体会出这一手法对
我们千家万户意味着什么。难道我们以往的教训还不够吗?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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