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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对美国法制(治)的一点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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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5 文章: 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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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消极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俺对美国法制(治)的一点理解
看下面法制和法治的争论,想大声高呼启明万岁。我到现在还搞不明白这两个的区别,在中文里法治好像是跟人治相对的概念。法治是依法治国,人治是什麽呢?俺还真不知道英文中的对应是什麽。如果按老右的解释,治是ruling,那麽他是system中产生的,应该是从属的概念。
话归正题,美国是法制社会,这个大概没多少人有异议,如果有,就请异议人士自己试试,试验的办法也简单:黑白色交通标志叫做regulatory sign,都有相应法律条文规定,最常见的就是限速标志。你看着黑白色的交通标志,跟他对着干几次,特别是旁边停着警车的时候,后果马上就知道啦。
我这里只谈制度(system)。民主制度也好,法律制度也好,在西方都是为了一个目的,防止人性的恶。如果都是谦谦君子,任何社会制度都可以废了,大概老马是相信这点的,所以才有那无比崇高的理想和无比黑暗的现实。
再回到第一段的胡扯,依法治国。怎麽理解呢?字面看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也就是依照法律条文治理国家。国内有句老话,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这大概就是人治了。老是违反成文的规定,所以不是法治。那麽以法治(制)闻名的美国有否此类问题?我的答案是有,否则说远点,为什麽根据宪法,可以说种族歧视是合法的,若干年以后,又可以判为非法。说近点,现在争论这麽凶的同性婚姻,难道宪法里没说?完全按条文能够办事?
归根到底,还是制度在起作用,“人是活的”这点在美国是有制度保证的,这个制度就是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对法律条文做出与时俱进的解释是高院的职责。高院是美国制度的守护神,任何现有法律不可调和的矛盾,最后都得进高院。记得是人之初先生对近来几个高院判决多有微词,认为是和稀泥的表现,而非从法律出发,而这正是最高法院的作用,在处理社会矛盾时,不是死守成文,而是往尽量缓和社会矛盾的方向走。
在这个制度中对最高法官们提出了一点人格要求:超越。他要求9个大法官超越自己的政治主张,自己所属阶层,而做出于时代相适应的司法解释,这就是人是活的具体体现。
归根到底,美国的法治是一种制度,任何人,机构(包括政府)都不能凌驾于这个制度之上。
作者:消极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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