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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魂曲楼下文章的几点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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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看了楼下安魂曲的(中国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不允许躲进使领馆避难”?!)一文,觉得小安还是对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法律了解的不是太深,我根据我的记忆,并查了有关的法律条款,对小安的置疑提几点我的看法.
小安觉得下列的提法他不能接受.
误区一:中国驻外使、领馆是中国公民理所当然的庇护所。
有一部分人认为,中国人在接受国遇到刑事等案件时,可以去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庇护。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使、领馆对本国国民或第三国民都无庇护权。中国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可以请求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协助,但不允许躲进使、领馆“避难”。这样做不仅无助解决问题,还会使问题复杂化,甚至引起外交争端。
小安提了很多他不能接受的理由和意见,并且感到上述提法本身就足以让海外的华人同胞尤其是中国公民上伤透了心!
但是伤心归伤心,事实却不容我们去改变,因为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使馆不得充作与本规定或一般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相抵触的用途,也不得用作与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签定的协定不相符的用途.这项规定主要包含有两个意义:第一、使馆无拘留权.使馆在驻在国领土上,无权在馆舍内拘留任何人,即使对其本国侨民,一概不得拘留.如发生拘人事件,驻在国有权要求有关使馆将人交出.第二、使馆无外交庇护权.无外交庇护权已为大多数国家和我国所确认.但拉丁美洲国家根据1928年哈瓦那公约规定,至今仍承认有庇护权,不过这种庇护权仅限于因政治原因而要求避难的人.
根据上述国际公约,可以看出中国人在接受国遇到刑事等案件时,可以去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庇护.这种认识的确是不正确的.不管庇护要求是否合理,但庇护行为已经违法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所以中国大使馆拒绝庇护也是合法的.
误区三:使、领馆提供的领事保护未达到其预期效果,可以起诉有关领事官员。
驻外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所进行的外交交涉是外交行为,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
同样,小安对上述这一提法也很不满,同时也提了很多理由,发泄了很多情绪.在深表理解的同时,我只能遗憾的告诉小安,上述的观点也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上述第一款中,我们可以看到,外交行为是属于国家行为,它不等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同样外交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能,他们的行使职权同样也不能等同于普通的行政官员.所以使、领馆提供的领事保护未达到其预期效果,可以起诉有关领事官员.这个理解也是错误的.我们国家尚无一部法律让人可以去起诉外交行为.
说穿了就是有些事看上去不合理,但它合法.有些事看上去合理,但它又不合法.我上次所说的清水君,杜导斌一案其实也就说明了这些问题.
在法律框架内,再不合理,再让人无法接受,我们也只能去面对.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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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后我们不要惹英子, -- 幽灵 - (26 Byte) 2004-10-16 周六, 上午8:58 (146 reads)
- 好像领事保护遗漏了 -- 消极 - (0 Byte) 2004-10-16 周六, 上午6:43 (111 reads)
- 学法的就是不一样。顶! -- 小学生 - (26 Byte) 2004-10-16 周六, 上午5:12 (159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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