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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犯法法在,坏法法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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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犯法法在,坏法法亡   
马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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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898

经验值: 57789


文章标题: 犯法法在,坏法法亡 (565 reads)      时间: 2004-10-02 周六, 上午6:07

作者:马悲鸣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犯法法在,坏法法亡

马悲鸣

【柳公绰节度山东,行部至邓,吏有纳贿、舞文二人同系。县令闻公绰素持法,谓必杀贪者。公绰判曰∶“贼吏犯法法在,奸吏坏法法亡。”竟诛舞文者。

天伦王法,两者持世之大端。公绰置赃吏而诛舞文,此种识力,于以感化赃吏有余矣。】

右抄自《智囊》卷一「柳公绰」。(明·冯梦龙辑)。

两名不法之吏,一为受贿的贪官污吏,一为舞文弄墨的刀笔酷吏。俗见以为受贿大罪,舞文弄墨小罪耳。柳公绰不以为然,独诛舞文者而不诛受贿之吏。理由是∶赃官虽然犯法而法仍在,奸吏舞文弄墨以坏法而法已亡。

现实中想想也是这样。凡贪赃妄法者,自己是知道这样干不对的,也即承认法律的客观权威。而舞文弄墨者以一己之偏见解释法律,等于不承认法律还有客观标准。故贪官在证据面前是能认罪服法的,而舞文弄墨者却绝不服从法律权威。是故,舞文弄墨者对社会的危害有甚于贪渎。

延安整风时,王实味贴出了《野百合花》,指中共内部以干部级别论,“衣分三色,食分五等”。在当时物资供应极端困乏的条件下,先不说衣食住行按等级分配是否合理。就算真有其事,则在享受着“衣分三色,食分五等”的干部自己心中,也知道这有违共产主义精神。故这些干部一般不至于炫耀这些有限的待遇以骄人,而且如果因为条件变化而削减这些待遇的话,一般也能接受。但如果按王实味的主意干,则只有坏了特殊时期的特殊供应法(毛泽东在长征路上每天有五支香烟的特权)。而且只要有一天没达到绝对平均,他就一天不肯罢休,一天不肯停止舞文弄墨。试想,一个整天醉心于内部绝对平等、绝对平权、绝对平均的军队,怎么能打仗?

文革前由于实行计划经济,社会生产没有了原始动力,弄得经济凋敝,供应短缺。共产党保留了一些按级别分等的有限供应特权。这些干部自己也知道这些特权有违共产主义精神,是故除了他们不懂事的孩子炫耀这些以骄人外,干部自己一般都知道收敛。但文革一提出打倒走资派,这些有限的特权供应便成了“走资”的证据。走资派在挨斗时,没听说谁坚持认为特权供应合理的,一般也都能认帐。可造反派要毁掉的却是整个国家管理系统,并且至今拒不认坏法的帐。

下面是刚刚去世的杨小凯当年舞文弄墨以成名的《中国向何处去?》的开头部分。他到死都没有承认此文的坏法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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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向何处去?

杨曦光(杨小凯)

【「注」这是一份征求意见搞,现在公开发表是否适宜?是否能代表《“极左派”公社成立宣言》?怎样进一步修改?请阅后把意见详细写在每页右边空白处,请于20日前将本稿退还发行者。

省无联一中红造会钢319兵团《夺军权》一兵
1968年1月12日】

反击二月逆流的斗争到七、八月以来,全国人民有一种欣欣向荣的气象,大家以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有了“进行到底”的希望,一切束缚人们思想的传统观念都被抛到一边去了,但是十月以来出现的自上而下的反革命改良主义逆流,“第一次文化革命结束”的阶级妥协空气,忽又甚嚣尘上,又把全国人民打入闷葫芦里了,特别是青年知识份子和学生,感觉敏锐,首当其冲,于是怎么办?中国向何处去?又成为问题,“极左派”公社成立首先就是为首回答这一严肃的问题的。

要正确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认真总结1967年有史以来最伟大的革命所创造的极其丰富的经验教训,主要是“一月风暴”和“八月局部国内革命战争”创造的具有巨大历史意义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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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是所谓的官倒和反官倒的学运之间对峙。我在以前的文章中论述过,世间没这个《反官倒法》的存在。在开放市场经济之初,由于没有私人有能力和资本来承担商业贩运的风险,官方资本自然便成为市场初开的主力,此即所谓的官倒。这其中贪赃妄法诚有之,但与长期非法割据天安门广场相比,根本不值一提。并且由六四学生组成的民运主力至今也不再提官倒,只提所谓的“屠杀”了。而如果没有坚持割据,拒不撤退,政府何至于开枪。

官倒是原因,割据是结果。割据是原因,开枪是结果。可如今连民运自己都不再提这个最初的原因“官倒”了。可见其不能成其为割据的理由。故这个因果关系链上只剩下“割据是原因,开枪是结果”一环了。是故罪在割据,而非官倒。

胡耀邦死时,上海的《世界经济导报》召开了一个座谈会。严家其发表了一些非常有蛊惑性的言论。《导报》将其印刷了出来,并按程序报请上海市委审批。当此社会动荡在即之时,市委理所当然地不予批准,要求他们撤下严氏的这些挑动性言论。结果《导报》工作人员张伟国等人不听,效法当年《顺天时报》和国统区《新华日报》印A、B两版的故技,阳奉阴违,表面上答应撤版,实际却在私下将已经印好的报纸从速发往社会,点燃了八九民运的第二根导火索(第一根是方励之点燃的)。时任市委书记的江泽民理所当然地下令封了《世界经济导报》。而参与其事的主谋张伟国到今天也没认他故意坏法的帐。

六四主持清场的北京市市长陈希同后来因贪污而遭逮捕法办。他所不服气的只是向他出示的贪污证据是否确凿,但他从来没有否认过《反贪污法》的合法性。后来的成克杰与胡长清在无法否认的证据面前也都认帐。

可你看那些舞文弄墨的民运学生和知识分子,至今有任何一个人认过这“私占公共场地,非法割据”的帐了吗?

明明李鹏总理签发的,陈希同市长执行的《戒严令》上写明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某条某款;清清楚楚的。可法律系毕业生陈小平、袁红冰等人,却至今非说《戒严令》违宪。理由是在《国务院行政条例》里有一句在宣布重大决定时要征集有关人员的意见。

陈小平等人非说《戒严令》发布前未曾履行过征求意见程序。问题是这么重大的决策,你陈小平怎么知道经过还是没经过征求意见程序呢?你从哪里得来的消息?

退一万步讲(!),就算没履行征求意见程序,你们也只有权去最高法院起诉《戒严令》违宪,而无权以此为由坚持非法割据呀。更何况《戒严令》相当于美国的《紧急状态法》。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戒严的地区,如暴乱的洛杉矶和非法割据的北京市区,某些宪法所保证的人民权利是被中止的。敢有抵抗者,后果自负!

“衣分三色,食分五等”在供应极度匮乏的条件下不是什么了不起的罪行,可如果《野百合花》得售,势必引发延安知识分子和长征干部之间对峙的内部革命。共产党的事业就垮了。在所谓的“走资派”特殊供应和造反派之间,前者法在,后者法亡。在官倒和反官倒的学潮之间,前者法在,后者法亡。在贪污分子和民运分子之间,前者犯法而法在,后者坏法而法亡。

前《人民日报》总编辑胡绩伟给宋永毅的《文革大屠杀》一书作序。而该书明明记载着,全国第一个被击毙的造反派被打死在冲内蒙军区时的军区大院门口。开枪前军方一再警告∶“这里是军区,不许冲!”青海一百余造反派是在军区司令赵永夫奉命收复被他们长期占领的《青海日报》报社时拒不撤退,顽强抵抗而被击毙的。在法律上讲,这些人都属后果自负。

更有甚者,该书记载的所谓“沙甸大屠杀”是在解放军一个解除了武装的整排,只拿着“毛主席红宝书”进入沙甸作政治思想工作,劝解回民哲合忍耶部交出武器,放弃割据,而被当地回民全部用刀割脖子杀害。比现在伊拉克恐怖分子绑人质割头处死还残忍。毕竟伊拉克恐怖分子一次只割一两个人的头,而哲合忍耶却是一次就割了三十多个人的整整一排解放军的头。

解放军也是在用大喇叭作足了要求老弱妇女撤离的广播,留足了时间以后才开始总攻。并在遭遇顽强抵抗,伤亡惨重,总攻无效的情况下,才在中央军委“用一发炮弹换五个战士生命”的决定下,被迫调炮轰击。

如此惨烈的平叛之役,在文革结束后居然也被平了反。这种平反置那些被割头处死的一整排解放军于何地?

别人不知内情,你胡绩伟是中央第一大报的总编辑啊!

你能不知道?

面对这本只记录沙甸平叛的炮轰,却把哲合忍耶部割非武装一排解放军的脖子说成是神勇的回民俘获了一整排偷袭沙甸的解放军小分队的书,你胡绩伟怎么能下得了笔作《序》?!

当朝的贪官污吏和胡绩伟这类清流相比,贪官污吏犯法而法在。而如果按胡绩伟的《序》文和杨小凯等人的舞文弄墨所言,则军区可以冲,报社可以占,以“国内革命战争”为名的武斗可以打,哲合忍耶可以割手无寸铁的解放军脖子,天安门广场可以无尝占领。还有什么法可言?

贪官污吏犯法,刀笔吏舞文弄墨坏法;往极端点说,犯法者里有刑事犯,坏法者里有革命家。异议知识分子最爱唱的歌是“我没有罪!我没有罪!杀人放火我不会…”。无数革命者重复着同样一句话∶“历史将宣判我无罪!”

可观其所行,对法制的破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远比刑事犯与贪官污吏为大。

曹锟以五千大洋一票贿选民国总统固然不光彩,但他毕竟还承认这并无规定“贿选非法”的《总统选举法》。否则他还何必要费钱费力地贿选?可冯玉祥以此为名发兵端了曹锟政府,从根本上坏了国法,致使北伐军师出有名,并直到今天,中国也没恢复起个连曹锟都承认的总统选举法。

“犯法法在,坏法法亡。”柳公绰真神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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