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从新浪的一则新闻突然想到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从新浪的一则新闻突然想到   
英子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文章标题: 从新浪的一则新闻突然想到 (338 reads)      时间: 2004-9-29 周三, 下午11:1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刚在新浪网上看到一则新闻,我把它其中的部分转帖过来,



中纪委人士解读双规 称与检察院查案并不冲突

--------------------------------------------------------------------------------

...............
........................

纪委双规有别于检察院批捕

刘处长介绍,纪委的双规行为与检察院的批捕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在于双规是针对违纪行为与违法行为,而批捕只针对涉嫌犯罪。违纪行为不一定全部违法,要看当事人行为涉及的情节和数额。
一般来讲,在审查违纪事项时,相关的有力的书证基本上就可以将当事人定为违纪,同时还要配合当事人的口供或者书面供词,以及相关的人证。
当事人在“双规”期间,在纪委规定的地点内可以活动,但一般不能打电话。


双规与检察院查案不冲突

北京市检察机关有关人士介绍说,检察院和纪委对一个贪官的“追踪”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的:纪委主要从其是否违反党政纪角度进行,而检察院则关注其是否存在刑事犯罪。因此,检察院对一名贪官的抓捕并不是一定要从纪委开始的,得到线索可以直接执行。
据了解,检察院自侦部门(反贪局和渎检处)的案件来源主要有群众举报、单位举报、有关部门移交等方式,若有确凿的证据可以直接抓捕。


处理党纪、政纪事项双规具备法律效力

人民大学刑法学专家卢建平教授表示,“双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双规与批捕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双规是党内的一种纪律行为,而批捕是司法系统的一种法律行为。
关于双规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卢教授表示,双规在处理党纪、政纪范围内的事项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一旦纪委所查处的案件涉嫌犯罪就要移交到检察机关处理。(文/记者王巍 张丽锦)


看到这篇文章,我去查了下宪法,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我又去查了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第三条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再来看双规,这里包涵了纪委的双规和监察机关的双规

纪委的双规上面已经提到,说是针对党内的一种纪律行为.具体来源不详.


而监察机关的"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我们来看那位纪委的刘处长和那位法律专家卢教授所说的,纪委主要从其是否违反党政纪角度进行,双规在处理党纪、政纪范围内的事项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一旦纪委所查处的案件涉嫌犯罪就要移交到检察机关处理.

事实是否真的如他们所说?来看我们的现实,应该说,现阶段我们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尤其是中纪委,在中国的法律舞台上的活跃程度是令人惊讶的.他们染指的已经不仅仅是党纪,政纪的事情了.

从我们国家一系列牵涉中国高层官员的腐败大案相继曝光来看,大多是由中纪委出马,动辄组织数百人的调查班子,并调集首都武警上千人,到案发当地进行"专案调查",已经形成北京方面查大案的套路.远华,汕头,湛江走私案,广东骗汇骗税案等等,莫不如此.从早年的长城集资案、周北方案、陈希同案到后来的成克杰案、远华走私案、李纪周案,最活跃、最前线的身影,不是公安、检察,而是中纪委;最权威的拍板者不是法院,而是中纪委.

不仅如此,对一旦纪委决定过问的案件,公安和检察院连受理的权力都没有,而只能被动地等待纪委的移交.纪委向检察院移交的不仅是精心汇编的案情,而且还有不能拒绝的处理意见. 虽没有宪法依据,它实际上却成为最权威的执法、司法机构;纪委的审查虽然不是正式的司法程序的一部份,但是却优先于一切法律程序之前,凌驾于一切法律程序之上.


刘处长和卢教授的那些看法我不能同意,从我上面引用的这些法律条款来看,"双规"制度其实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公安司法机关的司法权的直接侵犯;专案组制度是对当事人和检察院的权力的直接侵害〔被双规和接收专案组调查的人无权聘请律师,而所交代内容 却常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纪委关于其调查案件的处理意见则是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的直接干预。 以这样的完全违背法律原则的做法来处理违法案件,是对法治精神的蔑视,其结果只能导致更为普遍的腐败和违法.

无怪乎,现在的司法部门的同志会发出哀叹,惩治腐败,为什么放着现成的司法系统不用?以纪委这种方式来治理腐败,其自身不正是最大的腐败吗?又怎么能够指望普通的党员干部去遵守法律来廉洁自律呢?


卢教授是不会看这个网的,但我还是要请教几个问题.1,如何才能正确理解宪法,刑诉法和纪委双规之间的关系?2,当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时,你还能对他双规吗?3,我们现在被双规的人又有几个是检察机关没有掌握证据的?4,为什么很多案子在纪委已经取得犯罪证据时不及时移交检察机关?5,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是否要由纪委来收集?6,当双规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有矛盾时,该服从谁?7,谁又能保证在纪委双规其间没有放水的事发生?


从浙江原副省长王仲麓最后认定的犯罪事实中只受贿了30几万,其实就已经很能说明一些问题了.

确实什么是党,什么是法,什么是法治,我也是越来越不明白了.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571823 seconds ] :: [ 25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