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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驳一驳  “ 法制可以优先于民主建立” (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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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驳一驳  “ 法制可以优先于民主建立” (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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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驳一驳  “ 法制可以优先于民主建立” (旧文) (323 reads)      时间: 2004-9-26 周日, 上午9:4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越南人 标题:驳一驳 合和先生的“ 法制可以优先于民主建立” - 2002-5-4 07:33 (102 reads)

最近讨论“法治”“法制”的人特别多,然而不管使用
怎样的概念最后无非是制订出让人执行的“法律”来。

合和先生认为:“ 法制可以优先于民主建立”,
理由他也说过多遍:美国的宪法就是由美国的国父
们制订出来的。

合和先生无非就是想说,即使是专制制度下制订的法律
中国老百姓也要无条件执行才对--否则还有什么可讨论的必要呢?


其实美国的宪法是1787年先由州议会选出代表,
再在全国的制宪会议上制订出来的。州议会由选举
而出,起草出来的宪法再由各州人民批准承认。
当时13个州中只有9个州同意新宪法。只要少于
9个州新宪法就不会被批准!
可见美国宪法批准并是“中国人大”在天生执政党的控制
下一致通过那样的游戏!

因此,合众国政府的权限来自于人民,又由人民
承认而有效(McCulloch v Maryland, 17 U.S.316).
完全不是合和先生“ 法制优先于民主而建立”!



再讲讲比较特殊的日本,1945年8月日本投降,
46年2月占领军总司令部的制宪会议提出宪法草案,
4月日本第一次全国性的众议院议员总选举,之后在国会进行
宪法审议修正和确定,争论很利害,日共就主张废除天皇制。
同年11月日本国宪法公布。47年5月日本国宪法施行。

由这两个例子,我们不难知道只有通过先选举这样的民主方法 才可能产生合理的 宪法。不要民主程序授权的“法制”到底是什么, 合和先生可讲得清楚?

其实2000年前中国就有商秧变法,最强大最持久的专制的中国
都不知“法制”是何物,可见“法制”这东西只有在选举这样的
民主制度下才会成为可能。

别再以“香港”“新加坡”这么两个几百万人口的弹丸之地
是“专制制度”但却“法制”为例子了“香港”“新加坡”
本来就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的民主制度下形成的“法制”

自然会支配这两个地方。58年英国议会制订了新加坡州法,后来以此为基础 新加坡制订了宪法,由于选举中反对党的得票很少,执政的人民行动党几乎独占了国会的席位,因此被人称为不够民主---- 他们与中国的 “专制”不是一个概念,他们的法院是独立的,新闻是独立的....。


民主制度下形成的一般“法制”原则是具有普适性的,因为它对
老百性是最有利的的制度,老百性最容易接受。宪政民主更是
以选举为前提,以代议制为主要形式(日本宪法有直议制的内容),
以“对多数权利的限制”和“对少数自由的保护”为原则这样一种
全面的人类治国经验的总结。


嫁接了美英“法制”的民主国家许多也取得了骄人的成功。
而想建立一个专制制度下无许人民授权的“法制”,恐怕还得
和合先生再努把力!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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