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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现阶段我国的征地制度是对农民利益的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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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现阶段我国的征地制度是对农民利益的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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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现阶段我国的征地制度是对农民利益的掠夺 (472 reads)      时间: 2004-9-13 周一, 下午7:34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还是静下心来思考一些实实在在的问题,今天想就我们国家的征地政策简单的谈一些个人的看法,希望能和大家探讨.

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宪法的这一条规定, 也在其第四十七条明确了以下条款,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那么上述征用耕地补偿费用该如何分配,在土地法下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又有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
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
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
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
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
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
支付。


现在我就上面的国家根本大法,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做一个简单的归纳,就是宪法规定了对农民的集体土地征用要给予补偿,土地法规定了具体的补偿标准,而土地法实施细则又明确了补偿费用该由谁来实施和协调.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当他失去土地的时候,也同时失去了一切.人们也许会问,国家不是规定了补偿标准了吗?怎么还会让农民失去什么?但大家不知道想过没有,现阶段我们国家因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是国家,而国家的行为就会带有强制性,虽然这种强制却也因补偿这一说的存在而导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与单程的没收土地性质不同,它不是无偿地强制进行,而是有偿地强制进行。然而不论是无偿还是有偿,其强制的特性确是毫无疑问存在着的.


再来看那种所谓的补偿,土地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什么概念,拿我以前的所参与过的实际情况看,少则几千多则几万就把一个农民的未来给打发掉了,这本身就是对农民利益的一次掠夺.然而就哪怕是这点少的可怜的补偿费用,居然还不能够完全的发放到农民手中.根据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4月20日在“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阶段性联合检查验收动员会”上透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经初步查出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98.8亿元,已清还59.9亿元。我不相信这个数字,靠你一个国土资源部门能统计到什么精确数字,事实上的数字会远远大于你统计的数字.而这又是对农民仅剩下的那点可怜利益的再一次残忍的掠夺.现在好多人把这个责任推到乱设立开发区的头上去.诚然,开发区的盲目设立对此有一定的影响,这里暂时不展开,以后在开发区问题中专门讨论.但我认为挪用,贪污,腐败是这当中更主要的一个因素.


有人可能又会说,土地法实施细则中不是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请再看下去,同在这一条又规定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什么意思?这种所谓协调,除了让农民闭嘴,还能有什么别的结果呢.而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种裁决除了让弱势的农民学会忍受还会带给他什么?只要这一句话,为了不影响“国家建设”,即使农民你不满意,也不能“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就可以让你农民闭嘴了.所以说这样的法规完全忽视了农民的权利.是恶法,不改不行.


林毅夫教授曾经说过,目前的体制城市土地归国家、农村土地归集体,将集体土地转为城市土地或工业用地如何补偿农民才合理。目前还是计划经济的算法,过去可行,因为农民失去土地。政府安排到非农业部门,进入城市、工厂当工人。计划经济时期城乡差别很大,农民很愿意。目前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不再解决非国有部门就业问题,同时国有部门收入下降相对于非国有部门较低,25年快速发展供给弹性低的土地价格增长最快,但是征地收入一部分进入政府腰包,大部分进入开发商的腰包,农民失落感强烈才会出现当前的一些抗议问题。


对林教授的后半部分提法我不同意,现在我们国家的土地供应方式早已经从以前的无偿划拨改变为现在的有偿出让,开发商可都是化了大价钱来购买土地的,我在上次出让土地应该私有一文中也说过,现在我们的地价是由征地费用,配套费用和极差地租等所组成,你政府一亩地给农民万把来块,有的甚至只给几百几千.但卖地却卖几十几百万的,何来大部分进入开发商的腰包,开发商只不过是把风险再次转嫁给购房者而已.


那这些钱到底到哪里去了?君不见,我们现在的农村谁是首富,还不是那些村长,书记,一幢幢洋房别墅,一辆辆豪华轿车里面呆的是何人?而我们的农民做了一辈子,到头来只剩下一副躯壳,什么积蓄都没有,最后连棺材本,也被无情的掠夺.只剩下一个可怜,可悲,但又无可奈何的告状权利.

根据资料显示,未来5到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极为重要的时期,经济发展对耕地的占用仍将保持较高的需求。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从1997年到2010年,全国共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950万亩,其中90%以上为集体土地.由此测算,将有近2000万被征地农民需要安置.所以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妥善协调和处理国家、农村集体和个人土地经济关系的新型征地制度的制订势在必行.


为了让我们弱势的农民阶层的利益不要再被一次又一次的掠夺,请大家一起来呼吁国家早日修改土地法.以最快的时间出台新的征地政策.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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