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
作者 |
战场杀人与刑场杀人的异同 |
 |
马悲鸣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898
经验值: 57789
|
|
|
作者:马悲鸣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战场杀人与刑场杀人的异同
马悲鸣
如我大师姐、云儿、茉莉、马兰这般女流分不清战场杀人和刑场杀人之异同,倒还情有可原。毕竟大观园里的四春姑娘没既没跟荣宁二国公上过战场,和焦大并肩战斗过,也没目睹过菜市口行刑刽子手的鬼头刀。问题是,连患了恐女症的芦笛也分不清战场与刑场的分别。
战场杀人与刑场杀人之同是都杀了人。但战场互相杀人的双方一般的说来事先都非死刑犯,事后也都非杀人犯,更非刽子手。
战场杀人事先有宣战,不但允许对方逃跑或投降,而且在宣战最后通牒的条件在最后的失效到达之前满足,则连开战都没有了必要。
刑场杀人则不是这样的。被杀者就是死刑犯。杀人者就是职业刽子手。虽然有午时三刻的规定行刑时间,但没有宣战或最后通牒。而且不管被杀者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死刑的执行都不会因此而放弃。
六四杀人是战场杀人。第一是互相有宣战。
首先严家其、包遵信、郑义等辈首先在「五一七知识分子声明中」已经向中国政府宣战了。他们把当时的中国政府说成是满清政府,把国家军委主席说成是昏庸无能的西太后。应当在辛亥革命中被推翻。也就是说这些知识分子已经提出了开战条件,只有当时的中国政府没有象满清政府那样被非法的革命所推翻,他们就绝不罢休。他们的最后通牒是严家其、包遵信在戒严令下之后宣布的,只要政府总理李鹏收回成命,就可减免对李鹏的法律追究。
对方的宣战分两次。第一就是循宪法宣布的政府总理戒严令。第二就是六月三日夜政府通过电视和长安街头的大喇叭频繁广告的要求市民待在家中,否则不为安全负责。也就是说,只要市民不出门,街头没有了骚乱的群众和学生,政府就不会开枪。
双方的宣战都很模糊,但最后通牒都很具体。而双方都不理会对方的宣战和哀地美顿书,所以后来的对打致死是战场杀人而非刑场杀人。其中只有学生市民把逮到的戒严部队士兵按倒开膛,不许逃跑算是屠杀。军方没有如此惨无人道的屠杀行为。
首先动手使用暴力的是学生市民。试想,如果学生市民不使用暴力,如何阻挡得住戒严部队的推进?学生市民在堵截住军车的地点乱棍暴打解放军,把李晓平的师长打的满头是血。这帮无赖认为,既然解放军骂不还嘴,打不还手,那还不是不打白不打。其中有一名战士当场被暴民欧打致死。
解放军受到双重的压力。一方面是不打白不打的暴民群殴,力阻部队前进。另一方面是军人以执行命令为天职,必须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天安门广场,去把割据的学生抬出去。
即使按照美国的司法通则,执行命令的警察或士兵是否开枪,由战士自己判断。只要判断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就可以开枪自卫。这是基本人权。
戒严部队在生命受到市民暴打的威胁之下忍受了好长时间,最后被迫不得已,为了在执行任务时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受威胁,只好开枪还击。被残杀的戒严部队士兵就是生命受到威胁的明证。
不管有没有上级命令的允许,只要战士感到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就可以自卫还击。
现在很多人在大搞各种六四的开枪之谜,以为找到下令开枪的那个人就算冤有头,债有主了。其实根本没那么回事。
没有开枪命令,即使出于战士的人权考虑,也可以开枪自卫。
六四是战场杀人。严家其、包遵信和郑义率先向政府宣战。等政府以戒严令应战以后,又是这些人先下最后通牒。政府无法,只好也用最后通牒要求非法占领广场和阻拦国家军事行动者离开,否则后果自负。最后又是暴民先行使用暴力,乱棍暴打解放军。
所以芦笛用刑场杀人标准,说这些故意或误入明令戒严区的中弹者没有死罪,所以开枪者属于刑事杀人。其实根本不对。这是战场杀人,而且是中国政府仁至义尽之后被迫不得已的自卫还击。
作者:马悲鸣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
|
返回顶端 |
|
 |
|
|
|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