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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喻华峰案6月7日二审开庭--有关贪污认定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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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喻华峰案6月7日二审开庭--有关贪污认定引起争议
依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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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南方都市报喻华峰案6月7日二审开庭--有关贪污认定引起争议
(255 reads)
时间:
2004-6-07 周一, 上午1:22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南方都市报喻华峰案6月7日二审开庭--有关贪污认定引起争议
南方都市报喻华峰案已定于6月7日(星期一)上午8:30二审开庭。 《财经》杂志的报道
:
网址是:
http://www.caijing.com.cn/mag/preview.aspx?ArtID=5538
“南都案”出现显著变数
关乎国企改革中激励机制建立,有关贪污认定引起争议
□ 本刊记者 潘晓虹/文
《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涉嫌贪污、行贿案原定5月24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
,但事前突然宣布推迟开庭;此外,该报执行总编辑程益中案,按程序应于6月1日之前移
交公诉部门,但至本刊截稿时(6月1日)尚未正式起诉。种种迹象表明,相关案件已出现
重大变数。
喻华峰案及程益中案,均为备受关注和争议的《南方都市报》经济案(下称“南都案
”)之重要环节。《财经》近日从多重权威渠道获得确认:广东省两位德高望重的前任省
委书记任仲夷和吴南生,曾于今年4月中旬就“南都案”联名给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
东省省委书记张德江写信,认为广大群众,包括法学家、经济学家对案件的异议“值得思
考”。张亦作出批示。
此间分析家认为,二老的信函及张德江的批示很可能成为“南都案”逆转的关键;而
喻、程两案审理进程推迟,正是值得揣摸的信号。
喻、李、程案过程
截至目前,“南都案”主要涉案人为三人,除喻华峰和程益中外,还包括《南方日报
》报业集团前社委、调研员李民英。
整起案件中先期被捕者为喻华峰和李民英。3月4日,喻案在广州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主审法官为邱建明(审判长)和崔小军(审判员)。喻被指控“受贿10万元”,并在四
年中共行贿李民英97万元。5日,李案在同一法庭审理,主审法官黄王莹。李被控受贿罪
。
《财经》在现场看到,两案控辩双方争议相当激烈,争论焦点在于相关行为究竟属市
场化激励机制,还是贪污与行贿受贿(参见本刊3月20日报道《“南都案”一审开庭》)
。
3月19日上午,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喻华峰贪污《南方都市报》职工奖金10万
元,向李民英行贿80万元,以贪污和行贿两项罪名判处喻有期徒刑
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贪污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同一天上午,东山区法院还以
受贿罪,一审判处李民英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受贿所得97万元予以没
收。
一审判决后,李当庭表示不服,提起上诉。3月29日,喻华峰亦提起上诉。
据《财经》了解,喻在给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书中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利
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私分职工奖金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为谋取不正当利
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上述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
表示,自己并未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主观上也无贪污的故意。此外,自己并没有向李民英行贿的动机和目的,也没有谋取不正
当利益。
3月19日凌晨,就在喻、李二人一审判决宣布前几小时,正在四川丹巴县参加报社广
告工作会议的该报执行总编辑程益中在睡梦中惊醒,被前来执行任务的广州市公安局带走
。警方出示的逮捕证显示,程“以涉嫌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刑事拘留”。
当天下午,有公安人员持搜查令到程在广州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扣押数本存折,涉
及30余万元,另扣押现金6万元。
4月1日,在喻华峰提起上诉三天后,程益中被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
资产罪正式逮捕。5月14日下午,程家再度受到搜查,被搜走的物品包括热水器、电视机
、空调、冰箱等大宗家电的发票。
开庭与延期
4月15日,广州市中院正式受理喻华峰之上诉。
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结
,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以喻案上诉于4月15日被受理计,广州市中院至迟应在5月31日
前二审审结。然而,广州市中院在确定5月24日开庭又行延期后,至今未宣布开庭时间,
表明此案只能正式申请延期。 cchere 梦里依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同时规定,“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该法第一百
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有四:(一)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
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
杂案件。
《财经》获悉,广州市中院日前已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延期审理喻华峰上诉案,并获批
准。至于广州市中院以上述四种情形中的哪一种为根据申请延期,尚且不详。
另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
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一个月。”以程益中于4月1日被捕计,广州市检察院应于6月1日前侦查终结并移交公诉部
门起诉。若届时侦查未能终结,广州市检察院须向广东省高检申请延期。据此,程案申请
延期已是必然。
此外,3月19日,东山区法院对李民英一审判决后,李当天提起上诉。但据《财经》
了解,时至今日,无论是李的律师还是家属,都未正式接到广州市中院对李案上诉的受理
通知,只知上诉已获受理。
张德江说:这个案子处理要公正
早在今年1月初李民英、喻华峰相继被捕之后,“南都案”即引起高度关注。至3月19
日以后两案一审判决,程益中被捕,此案即在国内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引起极大争议,被视
为关乎如何评价报业改革、国企改革中相关分配制度的典型案件。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等
相继召开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参加的研讨会,就广州市东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严重异议
。
4月中旬,前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省委书记吴南生,联名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
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写了一封信。正在外埠考察的张德江收信后,当即作出了批示。
任、吴二老在信中表示,一、共产党惩治贪污腐败,群众历来拍手称快和热烈欢迎,
即使是有异议,也是在很小的范围内。但这次南方都市报的贪污案子引起群众很大的异议
,值得思考。二、我们注意到,除了一般群众,还有很多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对这个案子发
表看法,我们认为他们的意见是客观、理性、中肯的,值得我们重视。三、广东是全国改
革开放的排头兵,是全国媒体产业排头兵,如何处理改革开放进程中媒体出现的新问题,
值得思考。
张德江亲笔批示说,任、吴两老的意见很重要。这个案子处理要公正,要注意影响和
保持社会稳定,要宽容,对文人尤其要宽容。
据悉,此信与批示在广东省高层传达,此后省委副书记蔡东士、王华元均有批示。其
中,曾任省委宣传部长的蔡东士批示说,完全同意德江书记的意见。在当前全国文化体制
改革和广东建设文化大省的大环境下,这个案子的处理要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分管
政法的副书记王华元也表示同意张德江的意见。
争论焦点
ஸஸ广东省委领导批示后,此案在广州司法界内部引起何种反响,目前尚难获
知。
ஸஸ据《财经》了解, “南都案”之所以广受关注,其中一个关键,在于法
院一审认定喻华峰犯贪污罪引起较大争议。法院定罪的主要依据是认定喻贪污的10万元“
性质上是南方都市报职工奖金的一部分,属于公共财产”,并且在分配上违反了财务管理
规定——这种认定,正触及了当前国企改革中的相关焦点话题。
对于法院对上述10万元系公共财产的定性,喻华峰的上诉书未予否认,但认为关键是
这笔财产的分配权是否在《南方都市报》编委会。而根据判决书认定的证人证言,以及《
南方都市报》上级主管部门《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出具的证明均证实《南方都市报》编委
会拥有分配权。
上诉书提出,作为企业经营性质的《南方都市报》,其编委会相当于公司的董事会,
有权决定奖金分发的对象和数量,包括编委会成员自身。
法律界部分专家认为,“南都案”的诉讼争议实际上反映了两种定罪思路:一种是以
公共财产为决定依据,另一种则是以当事人是否有权决定财产归属为依据。此案一审判决
的思路,即属于前一种。
他们分析指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的公共财产在未分配到个人之前,仍属
公共财产,这是不应有争议的。但是,如果仅以公共财产性质来认定贪污罪,显然是不妥
的。因为企业中的公共财产根据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性质,在法律上应予以区分。如果是
企业管理层无权进行发放而发放到个人的,可以认定为贪污罪。而管理层有权发放到个人
的,则不应认定为贪污罪。因此,明确《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是否有权分配这笔奖金就成
为关键点。而根据《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出具的证明,《南方都市报》是有权分配奖金的
。而在国家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范的情况下,《南方都市报》管理层的分配奖金的行为即
便有问题,至多也是分配多与少、分配合不合理的问题,而非该不该分配的问题。即使对
分配的多寡和合理性有争议,诉讼主体也是该报内部的职工,而事实上,《南方都市报》
内部至今尚未发生这种争议。
关注此案的法学界与经济学界人士普遍认为,“南都案”反映了规范国有事业单位乃
至企业单位的现行法律制度相对滞后,与这些单位正在进行的市场化改革包括激励机制的
改革存在冲突。因此“南都案”的意义,在于推动法律适应国有制单位企业化、法人化的
发展,同时也对规范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改革提出了要求。
ஸஸ上述专家观点的出发点,是基于喻华峰所分配的10万元奖金属于“公共财
产”的性质,但也有部分专家对这一定性并不认同。这部分专家提出,喻华峰所分配的奖
金应视为“自然人的待分配财产的集合”,或者可称之为“集体财产”。这些看法是对现
有法律有关国有企业财产定性的挑战。而如何界定这种企业的财产性质,如何界定企业管
理层有权分配的、但尚未分配到个人的财产性质,如何根据较为合理的定性以解决相关法
律问题,是多个法律领域都必须面对的课题。
ஸஸ时至今日,对“南都案”的争议仍然在继续。法院对喻华峰案的二审判决
,以及检察院何时对程益中提起公诉也都悬而未决。“南都案”的变数犹在,并引人注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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