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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杀杀杀杀杀杀杀   
东海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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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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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杀杀杀杀杀杀杀 (341 reads)      时间: 2004-5-28 周五, 下午4:26

作者:东海一枭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东海赏诗之六:



杀杀
杀杀杀
杀杀杀杀
杀杀杀杀杀
杀杀杀杀杀杀
杀杀杀杀杀杀杀
杀杀杀杀杀杀
杀杀杀杀杀
杀杀杀杀
杀杀


杀杀杀杀杀杀杀杀杀…

------《民声》

这是一首图案诗,刀形(根据诗意,亦可排列成剑形,火焰形),并取张献忠七杀之义。试读一下,那一股愤怒之情、杀伐之气,直透纸背!张献忠踞蜀,立七杀碑于通衢曰:天以万物与人,人无一物与天,杀、杀、杀、杀、杀、杀、杀。

诗出,褒贬蜂起而褒少贬多,或教导"对这个杀字一定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毛泽东那样的视天下人如草芥的不负责任的所谓大气概",或认为"看到了那些所谓民主人士的真实内心世界",或冷笑"在砍别人脑袋的时候,先得想好怎么保住自己的脑袋",似乎老枭代表了"千年中国的可恶之极的杀文化",要成为张大帅式的嗜血嗜杀的大魔头了。

政论文章以理服人,理当冷静、客观、理性,诗则不妨热烈、主观、感性、情绪化,不妨渲泄、叫嚣、大怨大怒、亦歌亦哭。在此我是以诗人的名义、以诗歌的形式发言的,表达一个诗人的愤世情绪和对政治腐恶、社会黑暗的愤怒,并传达一种普遍性的社会情绪,形象化地描绘了地下沸腾的熔浆、民间暗燃的野火,而已。

对贪官恶吏的惩处,当然要在现代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民众可以揭发,但不能以民愤代替法律。这是现代社会的常识。无庸赘言。我是个老牌反革命分子,一向反对以杀止杀、以暴制暴、以暴易暴的革命运动,反对抛开宪法、法律闹革命。我在《借贪官们的头一用》中说过,"我还是认为反腐也要合法(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亟须修改),锄奸杀贪事宜,如何锄,怎样杀,最后要由法院(有必要成立反腐审贪特别法院)进行。群众只能做一些揭贪工作"。

但是,对于局部的抗争和受害个体针对贪官恶吏的"革命"行动,则认为宜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维护道义根基、生存环境,维系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的最后的天平----法律也极其势利地向权贵阶级倾斜了,有权有钱有头有脸者犯了罪,往往能逃脱法网、长期作恶或从轻发落,弱势群体则被'从重从严地严打'。而且,本来就严重不公的法律规定的上访上诉等权利也大都无法兑现。人民首先当然要依法办事,但法律靠不住甚至成了为非作歹的工具的时侯,求助于恶的武力和暴力,也是情有可原,理所必然。"(枭文《暴力时代》)。

邓、江时代以来,党和政府对于异议、异己的镇压不遗余力,对于经济腐败,只要"政治正确",则千方百计予以纵容、庇护乃至鼓励,"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余,恩施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已沦为贪官污吏的最大保护伞和黑后台。纵然为了改善自己形象、延续专制统治、维护特权稳定,党中央也到了重典惩贪、厉行反腐、"大开杀戒"的时候了。


东海一枭200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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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海一枭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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