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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魏碑- 简答狼协“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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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碑- 简答狼协“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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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魏碑- 简答狼协“质问” (653 reads)      时间: 2004-5-19 周三, 下午11:21

作者:Anonymous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作者: 魏碑- 简答狼协“质问” May 19, 2004 01:23:48 [Reads:54]



简答狼协“质问”

1) 你们所声称的“海纳百川俱乐部”是不是一个法人?其法人代表及其证明呢?如果你们连法人代表和证明都没有,如何能够“代表”这个法人去抢劫属于俱乐部的资产?

《海纳百川俱乐部规则》说得很清楚,“海纳百川俱乐部是由
中文网上的独立网人自愿组成的联谊性质的社团,其主要职能
是管理海纳百川网站下属的各个论坛。它和其他任何政党、组
织没有从属关系,也没有任何特定的政治目的。” 它的产生和
存在不必依赖什么法人英人,合则存,不合则散。如果狼协的
意思是俱乐部必须仰仗HJClub. Inc.,的恩赐和鼻息,未免过于
一厢情愿。请问该公司的注册文件中,那条那款提到了“海纳
百川俱乐部”?

就算当初俱乐部与HJCLUB,IINC有一定关系,该注册文件也明确
限定了该公司的性质为“非盈利、非股份公司”(见前附件),其
架构产权和营运方式应由联邦和所在州的相关法律管制,不能
随意改变。


2)你们的这个声明的署名马甲中,北京小左、贝苏尼、亚瑟、青牛四人都已经公开发表声明退出了海纳百川俱乐部,老熊和亚瑟同时因为组织和实施对俱乐部财产的毁坏与抢劫,被俱乐部开除。以上各人都未履行过任何重返俱乐部的手续,如何能够冒充俱乐部成员联署以上声明?

5) 你们为什么要拿以上五名已经声明退出和被开除的人员来凑数?这是不是说明了一个事实:你们已经根本无法凑成你们所声称的“俱乐部的多数成员”?

上述部分人员是在俱乐部发生内部争议时宣布过退出,但当这些
旧争议被狼协重新提出来时,他们自然应被视作俱乐部成员参与
讨论,直到争议得到解决。如果将所有曾经声明退出过的俱乐部
成员一律排除,芦笛和非文人等曾多次在内外宣称脱离俱乐部的
言论众所周知,也未履行过任何重返俱乐部的手续,自然也当在
排除之列。所以不论是否计入曾经言退人员,我们仍然占多数,
日前单方的所谓声明“开除”某某成员,也就更属无稽之谈。
狼协如不服,也请挂出你方俱乐部成员“马甲”就是。


3)你们以什么资格认定“现在网上存在海纳百川论坛与我们参与奉献的海纳百川俱乐部无关”?请老熊和亚瑟谈谈他们摧毁海纳百川论坛的法律依据和所履行的手续,以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4) 你们所运营的新海川论坛,是有没有构成对海纳百川俱乐部的不正当竞争?你们是“原海纳百川俱乐部成员”吗?如果是,你们有没有利用原来在海纳百川俱乐部里的职位之便,抢掠海纳百川俱乐部的资产,包括服务器以及服务器上面的所有网友资料、文章资料和所有数据?你们有没有利用原海纳百川论坛为你们的“新海川论坛”大作广告,然后凿沉海纳百川论坛,劫持所有的写手和网友到你们的网站上?你们的这一行径是否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从而应该被开除出海纳百川俱乐部?


有关许多旧贴可以证明,我们已经为避免双输结果尽倒了最大
努力。在多条善意建议和双赢方案被阻挠、拒绝之后,在技术
人员的长期默默贡献被恣意贬低和嘲讽之后,他们当然有权采取
停止奉献的合理行动。除服务器因故(包括费用拖欠、狼协私自
运行个人商业网站、和狼协出格行为)被服务商扣压,由俱乐部
成员参与创造的网友数据资料等资产,自然应由所有成员共同
拥有,合则共享,分则分享。事实上在新旧海川分道扬镳之前,
我们预先表明了无法调解只好分家的打算,技术人员给狼协留出
了足够时间和进入权下载各种资料,其后双方也确实各自分享了
这些资源,如此所谓“独占”、“抢劫”、“催毁”等指控,明显都是有意的混淆视听,耸人听闻,自欺欺人。


6) 你们向网友募捐时,有任何法人和自然人载体吗?如果没有,这种募捐行为,是不是违反了所在国的法律?

新海川捐款人的自愿捐款基于他们得到的和相信会得到的网络
服务和共同理念,其性质等同于人群间的自由买卖、捐助,其程
序有随时可查的财务记录,这在世界任何地方都属合法。




作者:Anonymous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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