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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再谈贺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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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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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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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
──再谈贺梅案
芦笛
这两天网上连篇累牍尽是“贺贝之争”,弄得想不欲与闻亦不可得。前见消极老弟(老侄?他曾怀疑我是他老舅,嘻嘻,据说唯一不像之处便是我会说E文,不过我可以找个枪手阿,所以还是不能排除舅甥蒙面演《三岔口》的可能)向我强烈推荐,说赵夭网友转贴来的那齐女诉说骚扰案的帖子表明,贺同志还是非常会玩规矩的,能充份利用资源,云云。
于兹好奇心起,遂去看了一番旧帖,自然也包括那骚扰案。看来看去,觉得还是avisa 先生转来的“法居士”的评论最有水平。小安子的几篇文字也很不错,都是总结教训的,并不做空泛的道德指责,立论非常严谨。
愚以为,我辈评论这些问题,首先要切计在心的一条就是:咱们是局外人,不可能了解全部真相,所以,先入为主,让感情carried away,无论赞贝攻贺还是赞贺攻贝都是非常可笑的,一点意思都没有。有意义的还是像那位法居士一样,总结出点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经验教训来。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觉得此案充份暴露了东西方文明的差异,似乎可以说,贺家败诉是必然的。
第一个问题就是,咱们都是大陆那种烂污社会出来的人,脑袋里根本没有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观念,根本不明白法治不但是一种治国方式,是一种社会制度,而且更是一种无所不在的文明,是西方普通人的生活方式。
如果真正明白了这一点,咱们就不会弄出“人情大似国法”的笑话来。在西方这种现代社会,人其实已经程序化为一种社会存在,血缘关系不再是落后社会中那种不言而喻的天然关系,而是有准确法律界定的社会概念。不管是夫妻还是父子,各方的权利与责任都界定得清清楚楚。
因此,在西方,根本就没有中式那种“父要子亡,不得不亡”的“血缘占有关系”,也就是说,儿子之于父亲并不是一种不可改变的财产隶属关系,而是一种“托管关系”。
说难听点,吾家小芦在老父眼中乃我专有的一线血脉,是芦氏香烟得以传下去的不可或缺的后代。但在社会看来,他不过是寄放在我这儿的社会存在而已。我的责任就是看好社会寄托给我的这个未成年公民,保障他的基本权利不受违犯,能够获得良好教育,身心健康地长成合格公民。一旦到了那天,我也就自动失去了保管员的资格。以后他来不来看望我这老厌物,完全取决于他的善心而已(That's exactly what has happened, alas)。
如果我天天酗酒,回家拿他当拳击沙袋,这就说明我不配做个称职的保管员,社会工作者就有权从我这儿取走他,请别的称职的公民代管。这在中国人看来或许实在违背人情天理,可惜在西方是司空见惯。我记得好几年前美国就有个轰动全世界的官司,那是一个男孩控告他的生母,要求devoice 他的亲娘,去跟养父母过日子。男孩最后胜诉,欢喜雀跃地扑入养父母的怀抱,而生母却哭成了个泪人,依然什么鸟用都没有。
大概没哪个案例比这更能说明西方社会的特点。在这里,人家首先关心的,不是什么“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粉身碎骨不能报其万一”的“人情天理”,而是那孩子的前途如何,谁才更有资格保障那孩子充分享受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如果贺家夫妇知道这点,要作的事就是convince全社会,他们才是世上最关心小贺梅的人,比贝壳夫妇更有资格作她的监护人,而不是以咄咄逼人的姿态,去谴责对方如何丧尽天良,抢走他们的骨肉心肝。须知“我是贺梅的亲娘”在中国传统的“滴血认亲”中可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在西方法庭上根本就一钱不值。
由此不难看出贺家为何一误再误。据小安子说,他们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都未曾试图去看望过小贺梅。就算田纳西州没有有关法律,光这个事实就非常不利于他们建立“有爱心的父母”公众形象。
更糟糕的是,在和贝家的争执中,他们居然把国内那套使出来,不去设法通过社会早已建立的渠道,通过既定程序来解决争端,却竟然在贝家的私宅中发生肢体纠葛,以致人家必须报警来将其逐走。这些烂事一旦扯到法庭上,给陪审团留下来的坏印象就不难想像了:起码这对夫妇就不是什么懂规矩、知进退的文明人,贺梅让这对动不动就可能诉诸肢体和语言暴力的夫妇收养,还能受到什么好影响?
另外一个问题我在另文中已经说过,便是国人“愚而好自用,贱而好自专”的毛病,酷爱玩弄小聪明,以为鬼子是猪头三,可以使出国术来,把人家玩弄于股掌之上。殊不知你那点小九九,根本就不在人家专业人士的眼下。你不撒谎则已,一撒谎立刻就要让人家盘问到山穷水尽,露出本相来。而要在西方立足,最起码的一条就是“诚信”,一旦你在法官和陪审团眼中失去了credibility, 那案子的结局也就不问可知了:谁会把孩子判给一对作伪证的骗子夫妇,这不是毁了孩子么?(他们根本不知道,其实中国人都是这么长大的,也没见谁给毁了。)
第三个问题“法居士”已经指出了,那就是根本不懂西方法律系统超脱于所谓舆论之上。
我早在以前的文章中说过了,中国人理解的民意就是煽动起来的民意,而西方人理解的民意是按照既有渠道和规矩表达的程序化了的民意。所以,贺家夫妇采用的战略,在中国确实玩得转:通过传媒煽情,造成舆论压力,迫使法庭不能不作出有利于己的判决。不幸的是,在西方,这套根本不灵。相反,人家最反感、最忌讳的就是试图使用媒体来给法庭的独立审判施加压力。更何况贺家军团使用的宣传完全是咄咄逼人的攻击,更只能起到相反的作用。对这点,法居士的文章已经剖析得很透彻了。
所以,说到底,贺家夫妇还是党文化“斗争哲学”的受害者。我早在小说《虎子的天空》中借老美林肯思的嘴指出过,在国内那个烂污环境中,社会不为成员的基本权利提供法律保护,逼迫社会成员不得不用个体方式保护自己,最常见的自我保护方式就是“撒谎欺骗”和“以攻为守”。谁都知道,在中国“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鬼怕恶人”,你要老实忠厚就只能被人愚弄,要不够凶恶就只有任人欺负。从我见到的帖子来判断,贺家夫妇果然使用了这一套战略,可惜使错了地方,于是碰得头破血流就是必然的了。
值得警惕的是,撒谎欺骗和以攻为守作为现代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已经溶化在我们的血液里,融合在我们的骨髓中了。例如新海川俱乐部诸君前段发的两个声明就是最有说服力的典范,为了逃避盗窃本俱乐部财产可能招致的法律惩罚,他们不惜罔顾自己过去的公开声明,撒谎欺骗公众,冒充本俱乐部成员,甚至倒打一耙,反诬我们为了重建被他们摧毁的网站开展的募捐活动“可能触犯了所在国法律”。可见贺家犯的策略错误具有普遍意义,值得我们每个人吸取教训,牢记“撼山易,入籍不难,改变政治信仰更容易,要摆脱大陆人的劣根性则难于上青天”的真理。
总而言之,如果用一句话来总结贺案的教训,那便是:“牢记东方式的小聪明敌不过西方式的大聪明,当老实人、说老实话、做老实事是最聪明的策略。”这其实也就是老芦从不在网上撒谎的原因,那不是因为老芦高尚,而是因为老芦真正的聪明,嘿嘿。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客观来说,哪怕采用了正确的策略,贺家面临的形势其实对他们不利。对西方有点深入了解的同志都知道,大部份西方人根本不了解中国,完全生活在他们的媒体制造出来的偏见中。我认识的西方人,无论是美国人还是英国人,都以为中国人极度重男轻女,凡是女婴或残疾婴儿都要溺死。刚出国那阵,我为这种偏见和同事朋友暴吵过无数次,后来当然也就慢慢听惯不惊了。
这种“大气候”自然不利于贺家,因为贺梅是个女孩,恐怕人家先入为主,免不得会有“他们真的会拿个女孩当宝贝么?不是以此为借口想留在美国吧”的怀疑。最让人无奈的是,人家这偏见可还是有一定依据的,因为第一,许多人(当然不光是中国人了)就是千方百计想赖在美国,而美国人对此可是心知肚明的;第二,有无数美国夫妇从大陆领养了许多孩子,大部份是女孩,小部份是残疾儿童。
正因为此,贺家面临的任务才特别艰巨,因为他们得用自己的表演,消除人家可能原来就有的偏见。可惜如上所述,由于文化隔膜和素质低下,他们恰好证明了人家的怀疑,令人为之扼腕不已。
作者: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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