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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台湾法律中“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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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台湾法律中“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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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台湾法律中“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的禁令 (792 reads)      时间: 2004-5-03 周一, 上午4:0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因为跟网友讨论当前台湾政治里面共党和台独的除罪化,我对台湾法律
中“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的禁令,发生了兴趣,读了一些文
件,有些很好玩的发现。

目前,台湾主要法律含有“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之禁令的,
主要有《国家安全法》、《人民团体法》和《集会游行法》三件。后
二者中的禁令,均导源于《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是在蒋经国时代为解除戒严而制定的,原名叫《动员
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1987年年7月14日,蒋经国发布命令,宣告
台湾地区自7月15日起解严。行政院长俞国华亦在同日发布命令,宣
布《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亦自15日起施行。原来依戒严令所
颁行的《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及《管制匪报书刊入口
办法》等行政命令,随之废止。

解除戒严后,人民集会结社自由得以恢复。但是《动员戡乱时期国家
安全法》第2条,对这些自由作了三项限制:集会结社,不得违背宪法、
不得主张共产主义、不得主张分裂国土。这一条全文如下:

人民集会、结社,不得违背宪法或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
前项集会、结社,另以法律定之。

李登辉主政时期,台湾中止了“动员戡乱时期”。1992年此法修订,更
名为《国家安全法》,并且在第2条中,取消了“不得违背宪法”的限制。
但是其他两项限制则仍然保留。修正后的条文如下:

人民集会、结社,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
前项集会、结社,另以法律定之。

这项修正条文,一直沿用至今。没有任何人宣布废止,也没有人宣布冻
结此项条文。

比较修正前后的条文,我个人的看法是,由于新法删除了“不得违背宪
法”的限制,如今台湾人民的集会、结社,可以提出违背宪法的主张,
要求修改宪法。但是在集会和结社中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却仍然
是违法的。

依照《国安法》规定,台湾的《人民团体法》和《集会游行法》都有相
关禁令。

2002年12月11日修订的《人民团体法》第2条说:

人民团体之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

2002年6月26日修订的《集会游行法》第4条则要求:

集会游行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

请注意这些都是最近通过的法律,都仍旧保留了“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
分裂国土”之条款。

却说2002年台湾修订《集会游行法》的时候,台湾新闻曾经报导说,因
为被大法官判决违宪,新的《集会游行法》删除了“不得主张共产主义
或分裂国土”的规定。新观察的老猪就曾经给我搜罗了许多相关报导,如:

台湾立法院星期二通过了集会游行法修正案,删除了集会游行
不得宣传共产主义和分裂国土的禁令。今后台湾民众申请抗议
时,将不会因为支持与中国的共产党政府统一或者宣传台湾独
立而被禁止。

然而我查证当天立法院通过的修订文本,其第4条,赫然就是“集会游行
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

这是怎么回事呢?我问洪哲胜时,洪老特意向台湾的年轻助理教授曾建元
先生求解。曾先生认为,“立法院保留违宪条文而未在形式上予以删去,
亦难逃立法怠惰之责。”

我对这个解释不满意,因为台湾立法的规矩,历来没有保留大法官明文宣
布违宪之条款的先例。

仔细琢磨大法官关于集会游行法违宪条文的解释以后,我发现台湾新闻界
可能是犯了不求甚解的毛病。相关解释原文如下:

集会游行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同法第四条规定者,
为不予许可之要件,乃对“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之
言论,使主管机关於许可集会、游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
上之言论而为审查,与宪法保障表现自由之意旨有违……
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请注意,大法官在这里仅仅只判集会游行法第11条违宪。因为这一条的内
容,要求主管机关在发出许可时得审查集会游行有没有违犯第4条的主张。
大法官认为,这是违宪的。要求主管机关在集会游行之前审查游行集会有
没有共产主义主张等,等于“事先审查言论内容”。这就违背了宪法中保
障言论自由的原则。

但是大法官的解释文并不涉及“以法律禁止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是
否违宪的问题。它可以违宪,也可以是合宪的。不能事先审查言论内容,
并不意味着不能事后追究违背该禁令的行为。就象在美国,法律禁止那些
可能带来“明确的即时的危险”的煽动言论,但是政府却不能事先审查人
民的言论有没有这样的煽动内容,只能事后追究。

事实上,细读大法官给出的详细理由,倒是明确指出,倘若集会、游行中
发现有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则主管机关自可依法撤消许可,他们反
对的仅仅只是事先审查。这一段原文如下:

至若室外集会、游行经许可后发见有此主张,依当时之事
实状态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集会、游行安全之紧
急必要,自得依同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撤销许可,而达禁止
之目的;倘於申请集会、游行之始,仅有此主张而於社会
秩序、公共利益并无明显而立即危害之事实,即不予许可
或迳行撤销许可,则无异仅因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
即禁止集会、游行,不仅干预集会、游行参与者之政治上
意见表达之自由,且逾越宪法第二十三条所定之必要性。

由此看来,大法官不仅没有明确宣布第四条的“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
国土”违宪,反而隐含地承认了它的有效性。

我想这就是为什么,在2002年台湾修订《集会游行法》和《人民团体法》
仍旧保留了“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条款,仅仅只是在《集会
游行法》的第11条中,删除了大法官认为违宪的内容----现在主管机关
不能事先审查集会游行是否有《集会游行法》第4条所禁止的内容,也不
能以此为理由不许可集会游行。然而纯从法理上讲,修订后的法律并没有
开放“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人民团体和集会游行若是主张共产主
义或分裂国土,仍属非法。

一些网友认为,立法院之所以没有删除“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
乃是因为蓝营一直控制着立院多数。此语不尽正确。因为,2002年的法律
修正案,是由民进党的行政院内政部向立法院提出的。他们根本就没有提
出要修正《人民团体法》第2条和《集会游行法》第4条。

我个人认为这条禁令是恶法,明显违反了言论自由原则。现在台湾也有许
多人权团体在呼吁取消《国家安全法》、《集会游行法》和《人民团体法》
中的相关条文。但是法律毕竟是法律。在立法院删除有关条文之前,“不得
主张共产主义和分裂国土”的规定,在台湾仍然是违法的。

应该指出,这条禁令现在基本上成了被拔了牙的老虎,政府已经不怎么用它
来限制人民自由了。这主要是通过下述三点法律上的规定来实现的:

(1) 自从1992年修改刑法第100条后,单纯主张共产主义和分裂国土,不涉
暴力和武力的,已经不算刑事犯罪,政府不能以此抓人了。

(2) 1993年的《人民团体法》,规定组织政党无须事前许可,如果认为政党
的目的或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必须俟其成立之
后,经过宪法法庭作成解散判决,始得禁止。

(3) 1998年大法官释宪确认,主管机关不仅不得事先审查集会游行是否“主
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而且事后若要禁止,也必须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公共利益或集会、游行安全之紧急必要。

不过,尽管有这些,台湾主要法律中保留这些禁令,仍然是叫人奇怪的事。
无论如何,这条禁令看上去总象是一把悬在人民头上威胁其自由的利剑,不
知道什么时候会落下来。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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