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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用您自己过去曾强调的来促您深思(答郑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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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用您自己过去曾强调的来促您深思(答郑义先生)   
安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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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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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用您自己过去曾强调的来促您深思(答郑义先生) (279 reads)      时间: 2004-3-28 周日, 下午7:12

作者:安魂曲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多辨无益,我只用您自己过去曾强调的:“(台湾)既定法规不可逾越”来促您深思。

您在评论泛蓝群众违法聚集时,用了很多这样的语句---

“我们是不是还生活在凡间?我们是不是还是血肉之驱?”
“。。。来不及办理申请手续,是否亦属情有可原?”
“事有大小轻重缓急。就是犯罪,也有轻罪重罪滔天大罪之别。”

可是九年前(一九九五年,当时台湾还是李登辉国民党当权),针对九二-九四年同样发生在台湾的、一起同台湾当局粗暴对待几位大陆偷渡来台民运人士有关的风波,您却在一篇长文中做出了如下的评论----

“但台湾毕竟是法制社会,偷渡入境不能获得政庇的既定法规像万丈堑壕一样横艮在他们通往自由的道路上。即便认定此法不合逻辑,在修订之前,仍不可逾越。作为同情的考量,政府表示可暂不遣返,并愿意协助他们前往第三地。应该说,这几乎就是当局在法律范围之内所能作出的唯一的变通了。”

“郭案中台湾朝野人士的几乎所有努力,具是在克服相关法规的自相抵触。简言之,问题不在政府而在立法。”

----显然,在这里您是十分强调“台湾毕竟是法制社会”,所以对台湾的有关法律“即便认定此法不合逻辑,在修订之前,仍不可逾越”,而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比如粗暴对待、恶劣环境长期监禁偷渡民运人士等),也“问题不在政府而在立法”。

您当时的这种认识很对,而且真的是太对太对了!----从上面这两段话来看,您对台湾这样已经实现了民主的法治社会中既定法律的严肃性是认识很深刻的。您甚至认为:即使打着尊重“人权自由”的旗号,也不能、不应当去自以为是地对抗一个民主社会的既定法律----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立法程序,对某些不妥的法律进行修订,在此之前,既定法律本身几乎是“不可逾越”的。

老实说,我最近看了郭承东尹进等人偷渡台湾的遭遇之后,从心底深处是同情他们、不满台湾当局的----道理很简单:根据联合国难民公约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类似大陆受迫害民运人士偷渡到某民主国家的情况,该国家从情理上说是应当给与他们基本的人道待遇、并且为他们提供在本国或者其他国家寻求政治避难所需之协助
的。。。显然,当时的台湾国民党当局在这一点上做得并不好,立了一个不仅对大陆民运人士不利,甚至根本就有歧视大陆人民之嫌的“恶法”-----但正如您所说:台湾的“恶法”本身也是既定法律的一部分,从法治的角度来看也几乎是“不可逾越”的,因此郭承东、尹进等人偷渡台湾所受到的不公待遇,本身也只能是一种难以避免的不幸了。至少从当时台湾行政当局对待他们的行为措施来看,除了可能存在部分执法人员过于粗暴的现象之外,本身确实是无可挑剔。

----问题是,当您老做出上述针对“法治社会”正确评论九年之后的今天,您老却似乎忘记了“即便认定此法不合逻辑,在修订之前,仍不可逾越”这番掷地有声的评论,忘记了只要把台湾的现行集会示威法规、或者台湾目前的选举投诉制度。。。等等,套入您上面这段话,就会肯定得出“台湾的现行集会示威法规不可逾越”、“台湾的现行选举投诉制度不可逾越”。。。的结论来----而且,还可以明确地看出:泛蓝输掉选举后的一时手足无措,民进党政府对待泛蓝重新选举、立即验票等要求的种种拒绝、拖延,本身也“问题不在政府而在立法”!

我想,这个问题我给您解释到这里,您老自己也该悟出点什么了吧?

不错,您老所言“一个数以十万计人参与的民间抗议活动,不可能不发生某些过火、失控行为。。。”这段话非常地正确,甚至对我们将来制定中国的类似法规富有一定前瞻性。。。。然而,本人此前一再批评指责国亲阵营的,难道针对的只是那些不可避免出现的、由群众参与者个人所引发的“某些过火、失控行为”么(当然从法制的观点看,即使这类无法避免、情有可原行为,事后也应当追究)?显然不是----本人列举的那些“泛蓝违法”例子,几乎都不仅完全可以事先被国亲高层所约束、事后被他们所弥补,甚至很多根本就是由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的国亲最高层政客所组织、领导、煽动、提倡的----

好比选举当晚的事先未经申请申请群众集会,就是连战、宋楚瑜自己领着群众到总统府去的----分别当过行政院长、省长的连宋,可能不知道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么?

好比26日下午的暴力冲击中选会人群,就是由邱毅等亲民党立委鼓动并带领的----莫非这些立法的议员们也不了解台湾的相关法律?

----泛蓝高层提出违法要求、逼迫政府的事例(当然这本身并不违法,可政治人物完全应该因此遭到批评)就更多了,比如什么“立即公布事实真相”、“立即行政验票”、“重新大选”之诉求,都是由连宋等国亲高层所正式提出的,但也都是在台湾现行司法调查程序、选举制度、选举投诉程序下所不可能不通过一定的严格司法程序说实现就实现的----对这些,国亲高层可能不清楚么?那么为什么他们还要把这些要求,作为连续抗争的基本诉求呢?这难道不属于一种故意误导民众的煽动行为么?难道不应该受到别人的谴责么?

总之,对于连宋这样有丰富从政经验的政治领导人以及其他国亲高层来说,他们完全应当懂得尊重台湾这个民主社会的法制、尊重现行集会示威法规、选举制度、选举投诉程序、司法调查程序的重要意义,“即便认定此法不合逻辑,在修订之前,仍不可逾越”----对他们而言,并不存在“血肉之躯”、“亦属情有可原”的情况,否则,就请他们自愿降格为普通的选民、群众好了。

同样,对于您老、王希哲、吾尔开希、芦笛、安魂曲这些据说都信奉民主法治原则的民运民主人士、政论作者,如果也认识不到“台湾毕竟是法制社会”,“既定法规像万丈堑壕一样横艮在(争取公道)的道路上”这样的基本道理,那么对我们这些人来说,恐怕也不能说“亦属情有可原”的罢!

最后补充两点---

第一、您既然已经明确表态“我支持双方以法律或政治手段和平解决,不支持任何形式的革命或暴力。”,那么此前我批评您“支持用暴力革命颠覆合法民选政府”的话有误,在此向您道歉。

第二、我仍然认为在一个已经具备了民主的政权更替程序,并且这一程序本身并没有被执政者利用种种手段所阻挠、改变的情况下,所谓“人民街头抗议而演变的不流血的革命”(街头大规模合法抗议,执政者根据宪法承担责任辞职的情况自然不算“革命”),也属于“暴力革命”的一种----道理很简单,这种革命即使“不流血”,也仍然具备暴力颠覆政权的典型特点----包括非法的游行示威集会、非法冲击政府机关、军警拒绝服从宪法规定的最高统帅指挥、政府部长拒不服从命令。。。等等;并且显然具有相当的、导致流血冲突(如果执政者拒不辞职出逃,暴力必然发生)的危险性。

在这里,“暴力”的意义就是“通过法外力量强行实现根据既定民主程序所实现不了或暂时实现不了的政治要求”----在台湾这样真正民主国家所发生的任何这类“(暴力)革命”,不流血也好、“正义”也好、“反映了大多数民意”也好。。。从本质上说都是对该国民主制度的一种颠覆、对该国民主进程的一种反动,可能留下无穷后患,所以我才坚决并毫不犹豫地反对之、厌恶之。

最后,我不认为两个人辩论过程中“想争赢”和“想讨论问题”就一定有什么冲突,关键只要大家都说心里话、讲逻辑讲道理就行了----辩论求赢,好比律师求胜,天经地义,不用担心读者们当不好陪审团,基本上我们交锋的越激烈、越深入,讨论的客观效果就会越好。



作者:安魂曲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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