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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洲:国家宪政体制加剧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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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洲:国家宪政体制加剧农民负担
泥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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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白沙洲:国家宪政体制加剧农民负担
(149 reads)
时间:
2002-3-11 周一, 下午7:25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白沙洲:国家宪政体制加剧农民负担
【多维新闻社9日电】多维观点编者按:毛泽东有言:“中国的问题是农民的问题。”
意思是说:农民问题不解决,中国的问题解决不了;当代著名学者秦晖有言:“在
中国,农民的问题是中国的问题。”意思是说:农民的问题主要是中国的体制造成
的。农民问题仍然是中国发展的最大危机,下面内容选自载白沙洲《中国二等公民
--当代中国农民考查报告》一书。
《中国二等公民》:国家宪政体制加剧农民负担
英国人洛克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下的最大和主要目的,是保护他
们的财产。」中国的政府可不这样想,他们也不这样作。
在国家层面上,确定农民财产义务的「法」主要包括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税条例》(人大常委会)、1993年《农业法》(人大常委会)、1991的《农民承
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以及1983年《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徵收农业税
的若干规定》(国务院)、1994年《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徵收农业税的规定》(国
务院),如果把规定农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这一义务的「法」──1998年的
国务院制定的《粮食徵购条例》也加进去,可以说,中国农民的法定财产义务主要
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决定的,而是国家行政机关决定的。这种体制是政府花钱,政府
收钱,在这种体制下,没有政府不多吃多占的道理。
在中国宪法中,找不到国家税收权力的明确归属,这一点在当代立宪国家是罕见的。
由于缺乏在国家立法机构与执行机构划分国家税收权力的宪法基础,在徵税主体权
力的分配上,人大与国务院都享有税收立法权。加之中国从上到下建立的国务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等徵税主体,中国基本上建立的是以行政权为主体的
税收管理体系。以致于中国的财政法教科书说:「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
实施,税种的开徵与停徵、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属中央管理的权限,一律
由国务院统一规定。」
按照现代国家的分权理论来讲,上述说法不符合常识,但不符合常识的事情在中国
却是现实。这有下列统计数字为证:在目前中国的税收体系中,「属于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只有三个,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徵收管理法》,其他多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
授权的立法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
中国政府不应当忘记的一件事情是,如果说要让老百姓知道依法纳税是天经地义的
话,那么,中国政府必须首先明白让老百姓纳税要有天经地义的两个前提,第一个
前提是,不出人民代表不纳税,第二个前提是,不依据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不纳税。
在英国,议会与国王斗得死去活来的结果就是徵税权从属于国王变成了属于议会的
专属权,在斗争过程中,「不出代议士(代表)不交税」、「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徵
税」也成为人类政治文明史的两个伟大成果。相应的国家制度安排是:徵税的权力
是代表国民的国家议会的专有权力,政府休想染指。翻翻世界上民主自由国家的宪
法,又有哪个国家的政府能够像中国政府这样行使徵税权?在他们的体制下,有中
国农民这样的负担问题吗?
在一个分权的宪政体制之下,政府靠增加税种或者提高税率来增加财政收入的敛钱
的行为都受到宪政制度的约束。可是,在中国,可以说几乎没有抑制政府敛财的制
度。这是农民负担重最深层的制度性根源。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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