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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左:‘网上虚拟六四法庭之组成和运行办法’之最终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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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小左:‘网上虚拟六四法庭之组成和运行办法’之最终修改稿
bjxz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327
经验值: -25
标题:
北京小左:‘网上虚拟六四法庭之组成和运行办法’之最终修改稿
(490 reads)
时间:
2002-3-09 周六, 下午11:57
作者:
bjxz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网友们,这是我最后一次征求意见,三天内不提意见,就请永远对此保持沉默。
北京小左
03/20/01
‘网上虚拟六四法庭之组成和运行办法’之最终修改稿
零。本办法之适用范围
本办法是专门为‘网上虚拟六四法庭’制定,其精神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冲突,但为了适
应‘网上虚拟’之特征,不得不采取若干变通之办法。参加网上法庭之网友,在参与本法庭工作时,
必须遵守本办法之规定。
一。法庭组成
1,网上虚拟六四法庭由由一名主法官,六名法官,十二名陪审团及法庭记录员若干名组成。若报名
者不足,经原被告协商后人员可适当减少。
2,法庭活动应在某一由参与者协商产生之特定网址上进行。此网址应著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的现
行法律的电子文本。
二。本法庭成员之资格认定
1,凡经常以固定网名上网之网友都有资格成为网上法庭之法官和陪审团成员,但参与原告,被
告和可能成为证人的不在其内。
2,可以自动报名或由推荐,所有法庭成员都必须得到被告方认同。
3,若报名人数多于法定人数,以随机方式产生。未中选者为候补成员。
4,主法官由被告提名,原告被告协调产生。在原告被告监督和指导下,由主法官主持遴选法庭其
他成员之程序。
5,主法官,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应认真阅读本规定并至少阅读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主要法律。
三。适用之法律
为适应网上法庭之运行,本六四法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现行法律的正式条文为依据。
四。主法官的责任
1,协调原告,被告,法官,陪审团,记录等形成一致同意后,决定开庭时间,并宣布开庭。
2,决定法庭休庭和再开庭时间。
3,要求版主删除无关法庭案件之网帖,要求版主封闭扰乱法庭秩序之网人的IP。
4,维护法庭辩论之秩序。
5,经原告或被告一方提议后,裁判法官表决之正当性。
6,对本案无裁判权。
五。法官的责任
1,提调证人,证物,向证人,原告,被告提问。
2,认定或否定证人证词之法律有效性。
3,主法官否定法官表决后,应由法官再次表决。若法官全体通过,则法官表决有效,否则接受
主法官的裁判。
4,认定原告,被告双方所提供之事实和证据的法律有效性,陪审团对其判断必须接受。
5,在陪审团做出有罪裁决后,判定当事人应接受之刑罚。
六。网上陪审团的责任
1,按时出席网上法庭,听取诉讼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2,依据法官裁定的有效证据,经过公开辩论,裁定发生之事件是否违反相关法律。
3,将陪审团之最终裁决呈送法官。
七。法庭记录员的责任。
法庭记录员应将法庭中各方之发言完全记录在案,以备整理发表。
八。法庭成员之操守
1,对于呈堂证据,法庭成员只能作出‘真伪’,‘法律上有效无效’等判断。
2,对事件是否违法,也只能以现行法律条文为准绳,不能以脱离法律的主观好恶为判断准则。
九。法庭表决方式
1,为适应网上特点和保护少数,法官裁决遵守多数原则,若投票为平局,依对被告方有利的原则判决。
法官应对其裁决的理由做简单说明。
2,陪审团裁决采取一致性原则--即陪审团的任何裁决都必须获得一致通过才能生效。但少数之不同意
见者,应该提出自己不同意的理由并在网上公开发布。
3,若终审裁决原告不成立,应给出理由。
十。任期
1,主法官和法官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整个诉讼期不可以更换。
2,陪审团成员在休庭期间可以退出,由候补陪审团中以随机方式递补。
3,法庭记录员可以在休庭期间更换。
十一。法庭辩论程序
1,主法官在开庭的一周前决定开庭时间。
2,所有相关人员到齐后,主法官宣布开庭。
3,原告提出起诉书,由法官决定是否接受。若接受,询问被告是否接受指控。
4,若被告不接受指控,原告应对法官提出证据,之后被告也向法官提出辩护,原告答辨。最后法官提
问,表决证据的法律有效性,并要求陪审团接受其表决。若原告被告任何一方认为法官裁决违背司法之
公正,在得到另一方赞同下,可以要求主法官裁决。
5,所有事实辩论结束后,被告方和原告方分别面对陪审团结辩。
6,陪审团辩论并做成最终裁决,提交法官。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主法官可以解散陪审团,重新开庭。
7,主法官宣布结果并闭庭。
十二。传唤证人
为适应网上法庭之特点,应允许原告被告双方临时增加证人,证物。证人在法庭上必须说实话。因应网
上虚拟的特点,尽量不使用证人。
十三。法庭之改组和解散
1,法庭完成裁判后,自动解散。
2,若原,被告双方之中的任何一方对法庭成员不满,可以提出撤换要求,由另一方同意后予以撤换。
3,若原,被告双方之中的任何一方对法庭多数成员不满,可以提出重组法庭的要求,但以上要求必须
在双方完成结辩之前提出。
4,提出撤换或改组之原,被告需要给出具体的理由。另一方有不同意撤换或重组的权利。
十四。因本法庭产生之经济收入,将全部捐给六四事件中的死伤人员及其家属。
第一次修改稿依秋实,马悲鸣。在未来十天内(三月十六日为止),继续接受修改意见。
第二次修改稿依马悲鸣,非文人。
第三次修改稿依马悲鸣,北京小左。
最终修改稿依北京小左,马悲鸣。
作者:
bjxz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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