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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祖宗家法”和“民主教条主义”(二)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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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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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祖宗家法”和“民主教条主义”(二) (708 reads)      时间: 2004-3-08 周一, 上午4:19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祖宗家法”和“民主教条主义”(二)


芦笛


反过来,“爱国派”的“民族大义”无非是另一种“祖宗家法”。统派的理论依据,无非是“国家主权不容谈判,民族不容分裂”。这其实根本站不住脚,独派立刻就可以使用“主权在民”的“祖宗家法”去反击,而“民族不容分裂”更是鬼话,我已经在《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统”》一文中举了大量事实驳斥,指出澳洲、新西兰等国就是纯种英国人分裂出去成立的新国家。更何况我多次指出过,从1949年起,台湾就一直是一个事实上的独立国家。再爱国的同志,只要稍存实事求是之心,恐怕也无法否认这一事实。

但也不能就此得出“‘国家主权不容谈判’已被证伪”的结论。理由上文已经说了:光从技术角度上看,“住民自决”本身的操作性就很成问题,其实是个含混不明的笼统概念。现实国际政治更不容许大家都去搞独立。

所以,各自用自己的“祖宗家法”去打对方,什么意思都没有,完全是公婆各有理。这种“家法打架”,连《红楼梦》上提到的“妖精打架”都不如,唯一的“优点”是可以无限期地打下去。

我认为,解决这人为悖论的出路,还是去审视那“祖宗家法”出笼的理性依据,琢磨一下那些伟人的思路如何,当初人家为何提出这些不容讨论、不容修改的教条来。

依区区之见,杰佛逊等大脑壳提出那祖宗家法的原初目的,还是个“利”字,也就是捍卫自己的利益不被暴君无理掠夺,以此推己及人,自然就得出了“人民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决定国事”这“祖宗家法”。

因此,不可改变的其实不是祖宗家法的条文,而是当初驱使大脑壳们提出条文的功利考虑:世间一切事物中,唯有人民利益至上。这才是最根本的、任何情况下都不容更改、不容讨论、不容置疑的最原初的教条,其他所有教义都是由此派生的。

以此来看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便立刻可以看出两者的轻重来:国家不过是为保证人民利益而设置的管理机构,只有在代表人民利益之时才是神圣的,一旦与之冲突,则人民有权随时推翻之,即使是使用暴力也在所不惜。所以,统派把“国家主权”祭起来当法宝,完全是本末倒置──如果“中央政府”只会给台民带来灾难,则人家当然有权拒绝这种下流政府。

但这不是说独派就闹对了。这些人的根本失误,乃是闭眼不看现实,宁愿牺牲台民利益、甚至不惜与大陆一战,也要去争取那空洞的“住民自决权”。我已经在一系列有关旧作中反复指出过,这种主张貌似为民争权,其实大谬不然。刻下台湾并无被中共武力并吞之虞,在可遇见的将来也没有这种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还要为了个空洞的名声去刺激大陆,搞边缘政策,完全是以台民的身家性命为儿戏。这种人还配谈什么“民主”二字?

因此,我认为,“住民自决”作为一种理论原则当然是对的,但是否实施这原则,端看预期后果如何。如果实施将带来重大恶果,则应暂时搁置,等到日后条件成熟时再予实施。这条件其实说来很简单,便是住民们的“民族主义”观念淡化到了相当程度。

这其实也就是欧洲现在的情形。我认识的一位法国女博士生亲口向我承认,她根本不知道法国国歌是什么。我大惊失色,她却理直气壮地跟我说:“我为什么要知道?我又从没听到过!”我大骇之下,跑去问另一位“蒙巴地叔”(法语:“我的洋白菜”之意,相当于英文“我的爱”,那是我对她们的专用爱称),不料该“叔”(也是个博士生,只是没另外那“叔”漂亮)虽然知道《马赛曲》的名称,却只能哼出两句零碎旋律,连歌词都说不上来!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统是独,都不会引起武力冲突。国民考虑问题的唯一依归,不是空泛的“民族尊严”或“祖宗家法”,而是统或独究竟能给国民带来什么具体好处。因此,在这些地方就不会出现上文说的那些“住民自决”的技术难题。只有疯子才会去宣布某个街道、社区、或某市独立,因为那毫无好处,只会给住民带来无穷麻烦。加拿大魁北克地区闹半天独立也偃旗息鼓,我看也不外乎这个原因。

相反的情形就是前南斯拉夫的悲剧。民主教条主义者大概不能否认,那地方的确实行了“住民自决”的祖宗家法,请问有何乐趣?

前南国那惨绝人寰的灾难发生的原因当然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我看就是早产的民主。这道理我已经在《中国民主化的三柄达摩克利剑》、《“民主三剑”未尽语》、《以麦当劳化解“民主二剑”》等文中探讨过了。简言之:在中产阶级成为社会中坚前,在多民族国家贸然搞“住民自决”,势必把国家化为盲目仇恨蒙了心窍的人民自相残杀的修罗场。

说到底,还是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的:“世界上有大道理,有小道理,小道理是让大道理管着的。”民之祸福就是这种大道理,其他派生的“祖宗家法”统统是小道理。只有它才是管束一切的、最高的、终极的、不变的“祖宗家法”。正确应用这家法的前提是摒弃教条主义,学会现实主义的态度与思维方法。

我想,无论是统是独,恐怕都得同意我上面的说法吧?其实,两派唯一能有共同语言之处,只可能是利益,而不是什么抽象的“道义”。只有从人民利益出发,这没完没了的“不似妖精,胜似妖精”的打架双方也才能有个谈判的附着点与出发点。这就是“求同存异”该求的那个“同”。

【吃饭去了,未完待续】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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