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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2月29日闰,绝对大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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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月29日闰,绝对大选天   
马悲鸣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898

经验值: 57789


文章标题: 2月29日闰,绝对大选天 (475 reads)      时间: 2004-3-01 周一, 下午5:19

作者:马悲鸣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2月29日闰,绝对大选天

马悲鸣

又一个民主国家的民选总统在暴力革命的推进之下非制度化地倒台了。这个国家就是海地。这位刚倒台的总统阿里斯提德正是在美国克林顿政府的武装保护下回国就职的。

在过去的一年里,除了被美英联军武力打垮的伊拉克政府以外,还有两个民选政府非程序化垮台。其一就是格鲁吉亚总统谢瓦尔泽纳德。

谢是前苏联总统兼苏共中央总书记格尔巴乔夫的外交部长,曾经力主苏联不战而降,放弃己方手中包括人类有史以来最强大的陆军在内的军事力量。那时候的苏联仅西线就拥有四万辆坦克,可以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平推到欧洲西海岸。没想到这位力主弃战而降的前苏联外交部长,后来的格鲁吉亚总统却被对方指为选举作弊而遭群众暴力示威,被迫下台。

究竟有什么选举不公的事实,至今也没见到调查结果。后继者是否就能保证不在选举中作弊了呢?同一个民族国家出来的人,很难说。

记得当年台湾在老蒋总统治下开始地方选举时,国民党的作弊就层出不绝。最简单的办法是唱票者预先在小拇指上蘸一些墨。当看到非国民党籍候选人得票过多时,就不时用小拇指抹一下手中的选票。因为有规定,脏票容易引起争议,不得计数,故将其作废。

当时的非国民党籍候选人尚未取得足够的政治号召力,虽然明知道国民党捣鬼,也只好认了选举结果。这有一大好处,就是宁可容忍选举不公,也不能因此就废了选举这个形式。

形式重于内容!“江东弟子多才俊,卷土重来未可期”。这次败在了对方选举作弊上,下次防患于未然。——再来!

台湾选举制度就是在国民党捣鬼作弊逐渐减弱的同时,民间势力在严守法律界限的范围内逐步得到发展壮大。

我记得台湾大选有一条死规定。投票前夜晚十点之后,有胆敢继续进行竞选活动者褫夺候选人资格。

民进党最终夺得一届总统宝座时,国民党输得无话可说。

美国的大选制度也绝非无懈可击。当年尼克松和肯尼迪竞选时,民主党就在伊力诺州做了手脚,致使肯尼迪获胜。尼克松也只好承认选举结果,下次再来。

最近这次大选,在小布什弟弟,小小布什当州长的佛罗里达州里出现了计票问题。本来已经基本统计出高尔赢了该州,没想到忽然又暴出州长哥哥多赢了三百张选票。后来以最高法院七位大法官裁决佛罗里达州重新数票的结果无效,才使小布什赢了这届总统。

高尔在全国范围内赢了小布什数百万票,却在小布什弟弟任州长的州里被巧妙地统计出输了三百张票。如此巧合的事情连续发生,就好比几个独立事件的概率连乘,谁能相信共和党这次没有捣鬼?可高尔最后还是接受了最高法院的裁决结果。

最高法院的七名大法官只是从宪法规定「一案不得两审」引申出“一次投票不能两次重数”作出的非常勉强的4:3裁决。实际上决定小布什当总统的就是那第四个投赞成票的大法官一人。但制度在这里,不能因有作弊嫌疑而废止。

我方扫荡阵营与现在海外民运阵营的绝对分歧就在于,我方主张法制之下的民主,而对方主张民主之下的法制。

王丹刚入哈佛不久,有一天我从哈佛科学楼穿过东亚系去后面的化学楼时,正逢王丹在东亚系大阶梯教室讲演。他居然主张在中国搞古希腊式的直接民主。我当时就知道他的想法来自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赞赏。

马克思非常憧憬雅典城邦的直接民主,主张公民随时可以撤换不合格的国家领导人。但马克思又非常反感古希腊的奴隶制。所以他在《法兰西内战》里盛赞废除了奴隶制的巴黎公社直接民主。而这种直接民主是无法工作的。

如果公民随时可以通过投票来撤换不合格的国家领导人。则实际上很少可能有百分之百获得公民赞成的领导人。那些不满现任领导人的公民就可以根据直接民主的规则,没完没了地重复选举过程,以迫使不合己意的领导人下台。如果每回都是全民参加进来的话,那谁还干活呀?

当我指出八九学潮实属“私占公共场地,非法割据”时,民运方面,尤其是王丹,反驳的理由竟然是“恶法非法”。

这限止非法占领天安门广场的《天安门五条》规定是1982年订的。必须事先申请,获得批准才可以游行的《游行十条》是1986年订的。再往前还有国家总理有权发布戒严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怎么在这些“恶法”制定的时候,你们没一个人反对,连私下的反对都没有。等你们违法之后,却要强调“恶法非法”呢?(这些法与其他国家的类似法规一样,并不恶,我将其附录在后)。

这次的格鲁吉亚和海地又开了对各自国家非常不妙的非程序化更迭政府的先河。彼可往,某亦可往。以后这些国家有的是后起之秀援引这次的先例作为非程序更迭政府的借口。他们国家老百姓倒霉的日子还在后头呢。

意大利战后四十年里更换了四十来届政府。平均每届政府不到一年。总理和各部部长的椅子还没坐热呢,忽然遭遇议会的不信任投票,只好下台。虽然这些政府的更迭都是合法的,但如此频繁的更迭实非国家之福。

美国的制度相对要稳定一些。国家结构基本上是众院五百人,参院一百人。五百人院的众议员任期两年,百人院的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总统任期四年,介乎众议员和参议员之间。

美国的总统选举日定死在闰年11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二。这是节假日按星期订的英语国家习惯。其他国家多是按日期订。比如台湾定在三月二十日。

中国人太爱根据领导人的意愿,随心所欲地更改会议日期了。比如中共党章规定每五年召开一次的代表大会,自从伟大领袖毛主席掌握大权之后,从来没有按时过。他老人家当政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的日期也是很随意地修改。

我认为应该用铁的制度来限制中国人的胡来,才有可能达成制度化的民主。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应定为不长不短的四年。国家领导人的大选日乃一国最大的选举日。那么四年中唯一与众不同日子就是2月29日闰这一天。

这个日子每四年只有一天。所以我主张用宪法明定大选日为闰日这一天。这一天以外任何时候的国家领导人大选不但无效,而且以叛乱罪论处。

这个想法我三十年前在中国时就有了,可是一直没时间写出来。等台湾决定总统直选时,我以为海峡对岸能有这种智慧呢,结果还是差了二十天。如果我不在今天将此文写出来,大概又得等四年。所以只好选择在今天献丑了。

马悲鸣

2004年2月29日闰


【附录】~~~~~~~~~~~~~~~~~~

「天安门五条」

【分类号】 A133401198102
【标题】 北京是人民政府通告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81/11/10
【实施日期】 1981/11/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公安、民政
【文号】 (京政发(1981)136号)
【名称】北京市政府通告
【题注】
【章名】 全文

天安门广场是国家举行政治性机会和迎宾的重要场所,是全国各族人民向往的地方。为了保证天安门广场庄严、肃穆、整洁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天安门广场包括东至历史博物馆门前、西至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南至正阳门、北至午门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安门广场都要自觉的遵纪守法,讲文明礼貌,讲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天安门广场不准游行、集会、讲演,不准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任何内容的宣传品。

三、禁止在天安门广场进行任何形式的有损国家声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一切活动。

四、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天安门广场设摊经营商业、服务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在天安门广场,要服从执勤、管理人员的指挥。违者,执勤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有权加以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游行十条」

【分类号】 A111401198602
【标题】 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市人大
【颁布日期】 19861227
【实施日期】1986122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公安、民政
【文号】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
【名称】 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首都的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第三条 举行游行、示威的组织应当在五日前到游行、示威的区、县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跨区县的到市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游行、示威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路线,并注明组织者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四条 市、区 县公安机关对于游行、示威的申请,除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以外,应当予以许可。同时,公安机关根据维护交通、治安秩序的需要,可以改变原申请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可提出相应的要求。

  人民大会堂、中南海、钓鱼台国宾馆和首都机场的周围不许可游行、示威。

第五条 市、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游行、示威的申请报告的次日起三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组织者。

第六条 游行、示威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和路线等条件进行。

  游行、示威的组织者,应当负责维护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

  游行、示威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游行、示威不准携带和使用武器、凶器、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游行、示威不得扰乱治安、妨碍交通,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标语,不得破坏园林、绿地、公共设施。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于许可的游行、示威,应当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游行、示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劝阻、制止。

第八条 对于游行、示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障或者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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