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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转闲言:多元主义、宪政民主及中国问题的解法--兼回应王思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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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转闲言:多元主义、宪政民主及中国问题的解法--兼回应王思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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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转闲言:多元主义、宪政民主及中国问题的解法--兼回应王思睿先生 (168 reads)      时间: 2004-2-23 周一, 下午7:0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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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义、宪政民主及中国问题的解法--兼回应王思睿先生
  作者: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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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王思睿先生《共同底线与宪政平台——兼评冼岩的“左中右”划分》一文对拙文提出的批评,借此机会,笔者就相关问题,与王先生及秦晖先生商榷。

一,关于“左中右”划分

将思想资源进行“左中右”划分,由来已久。但思想界要对“左中右”形成统一认识,并不容易。一方面,思想资源构成及其与现实的关系,因时因地而异;另一方面,“左中右”划分往往依据于一定的价值取向,带有褒贬色彩,不易在不同派系间达成共识。

王先生的分类法,“左派:普罗情结,平等优先;中派:人权准则,程序正义;右派:精英主义,发展至上”,即带有明显的价值评判色彩,恐不易为思想界各派接受。

在现实语境下,除王先生所说“左派与下层和穷人的相关性”外,无论哪一学派,都不会承认自己只对应于社会某一阶级、阶层的划分。在历经传统意识形态的崩溃、西方思潮的泥沙俱下后,直到今天,中国扎根于本土的思想阵线才逐渐走向分明。此时,思想界任一流派可能都属意于“中间”性定位,以期在可能即将到来的思想大整合中处于中心有利地位。王先生所列举的几种分类法,分类者几乎无一不将自己所在派系定位为“中”,就是最好证明。

正是为了避免这种互不认帐和纠缠不清,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分类方式。在较早的《漫论当前中国思想界左右力量之消长》一文中,笔者提出了这种划分的依据:即不是依据于某种统一的价值取向,而是依据思想倾向与整体现状的关系。一般来说,现实总是中庸的,它本身就包含左中右;现实的倾向性往往是体制强加的。在体制已放弃意识形态取向、奉行实用主义的今天,可以将现状视为“中”;对现状的保守主张,即是思想界的“中”派。左右都是要求现状发生某种根本性改变,即向“左”走或向“右”走。对于左右,笔者并不加以价值评判;只是在现有思潮中,抽离出两种批判现实的最强大声音,即自由主义和“新左派”。对于左右,笔者也不主张另外赋予特定含义;两种声音彼此具有一定对立性即可。“新左派”即已占了一个“左”字,在它对面的“自由主义”,自然就是“右”。

这种划分,在思想源流上可能属于“一种独创”,但在国内言论界甚为“流行”。实际上,除了有志于“中间”位置的思想流派本身外,通俗的“左中右”就是这样称呼的。这种划分,也与官方意识形态的传统“左右”划分相吻合。如此,思想划分才可拥有一个有可能获得思想界共同认可的基础。它的缺点是:由于缺乏一种将“左中右”联系起来并区分开来的统一性价值标准,“左中右”的排列失去了沿着某一价值方向从左到右或从右到左移动的顺序性。但是,如果要建立这样的价值联系,即意味着要以某一价值作为中心、作为划分标准,这正是导致一切思想争论的根源--“重叠共识”或许存在,重叠的中心价值却未必存在;否则,思想界也不会有这么多派系之分。因此,强为价值之分只会导致各自以自我为中心的争论不休,难于达成广泛共识。

实际上,除非将“左中右”划分视为一种对话语主导权或思想整合有利位置的争夺,否则,“左中右”划分本来就只具有一种符号区分、便于指称的作用。符号不是头衔,如果有人要把笔者划分的“左中右”更换成“左右中”,笔者也无意见。只是这样一来,仅仅为了一个符号,思想界可能又要陷入你争我夺的纠缠不清。

二,评“宪政民主”和“共同底线”

读秦晖先生的文字,总有一种困惑:他到底是在谈“问题”、还是谈“主义”,是在谈未来、还是谈现在,是在描述一种远期理想、还是在为现实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如果秦先生是言说于未来,提出一种理想目标:即未来某个时候,中国应实行“宪政民主”。这样的“共同底线”,笔者完全赞同。实际上,岂止“宪政民主”,共产主义、乌托邦理想、甚至西方极乐世界,都可以成为这种“共同底线”--都是些好东西,有什么理由要拒绝呢?这种“共同底线”并不难找:在纸上画一个足够大、大到令所有人都满意的蛋糕就可以了。

仅就理想价值而言,共产主义毫不逊色于“宪政民主”。对共产主义的批评归根结底只有一个:“不可行”,这也正是“宪政民主”在中国和所有发展中国家可能遭遇的困境。

关于“宪政民主”的实行效果,秦先生有一段描述:“在宪政民主条件下,‘左’有左的道理,‘右’有右的好处。而一会儿左,一会儿右,更是正常现象,并且是有益的现象。‘左’的时候福利、平等和社会保障受到重视,国民可以真正享受到‘社会主义优越性’。但是左过了头,竞争不足效率不高,选民又会推‘右’派上台,自由竞争,鼓励投资,提升效率,社会得以真正获得‘自由主义的生命力’。待到竞争过了头,贫富分化大,选民又回过头选左派。反正不管谁上台都是民意使然”。“这样的‘左右循环’我也好有一比,谓之‘天平’效应:那天平的两端晃晃悠悠,但都是在一个公平的支点附近左右摆动。天平因此在许多文化中成为公正的象征。”

笔者承认这是宪政民主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运行实况,但秦先生把这种效果归功于宪政民主制度,即“一个治权民授、权责对应的机制”,却是典型的只见其一,不见其二。

在任何制度条件下,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社会力量对比,是相对固定的。秦先生所说的“‘左’的时候福利、平等和社会保障受到重视,国民可以真正享受到‘社会主义优越性’。但是左过了头,竞争不足效率不高,选民又会推‘右’派上台,自由竞争,鼓励投资,提升效率,社会得以真正获得‘自由主义的生命力’。待到竞争过了头,贫富分化大,选民又回过头选左派”,这是只有在中产阶级占主流的社会、即王先生所说的“橄榄型社会”,宪政民主制才有可能达到的功效。在这种社会,如王先生所言,“社会的阶层分布是一种正态分布,总体的平均值和中位值大体上是吻合的,因此,中等阶层的价值既是多数人价值也是社会平均价值”,社会对“平等”和“效率”的判断均依据这种实际上是“中等阶层的价值”的“社会平均价值”来寻求适度。如果“平等”被强调过度,它就会由有利于中产阶级和下层、不利于上层,转变为不利于中产阶级和上层,仅利于下层;于是中产阶级就会要求转向,政策就会被迫作出调整。如果“效率”被强调过份,它就会由有利于中产阶级和上层、不利于下层,转变为不利于中产阶级和下层、只利于上层,中产阶级也会压迫政府,要求政策调整。这种社会之所以一切以中产阶级的利益、意志为依归,关键在于中产阶级数量庞大,足以左右社会力量对比。

在一个贫富两极分化、实力对比悬殊的社会,中产阶级数量有限,力弱一极加上中产阶级的份量,也不足以抗衡力强一方,改变社会力量对比格局。于是,“天平”只会始终偏向一头,制度政策只会始终有利于社会强势集团。在经济不发达、中产阶级力量单薄的“宪政民主制”国家,“天平”就是这样变成“尺蠖”的。这种社会,整体的“平均值”在“中位值”的上方或下方,具体离“中位值”多远,要看社会力量对比的悬殊程度。这种社会也会有自己的“平等”观和“效率”观,但一切均依据于“平均值”而非“中位值”,一切以社会强势集团的利益和意志为归依。这种社会也会有“民意”支配下的政策摇摆,但只是在强势集团内部利益区干内摇摆,有时离“中位值”近一些、有时远一些,如此而已。

在近代民主制国家出现之前,国家政权普遍采取传统专制形式。在这种政治形态中,国家是一个超然的独立存在物,统治集团高踞整个社会之上。从本质上说,“宪政”和“民主”是社会对付超越于其上的国家权力的两大利器,其根本作用是降服国家权力的独立性,使它驯服于掌握了社会主要经济资源的强势集团(如果只行“民主”,不要“宪政,政权将屈服于多数人集团);在这一过程中,官僚阶层也由独立的利益集团沦为社会强势阶级(在私营制经济占主流的社会,强势阶级主要是资产阶级;在股份制经济占主流的社会,强势阶级主要是中产阶级。在所有制形式与社会力量对比结构之间,存在一种相关对应,二者相互推动)的附庸,这是民主制与非民主制国家最本质的区别。与此相对应,民主制与非民主制社会的另一区别是:在非民主制国家,政治高于一切,经济、文化均处于依附地位;在宪政民主制国家,政治的力量被经济力量降服,经济成为最终决定性力量,文化仍处于从属地位。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历史的一种进步。在非民主制度下,国家的目标即统治集团的利益,统治集团的最大利益在于权力的扩张和政权的持续;权力扩张包括对内对外两个方面,这可以解释“非民主国家较易发起战争”这一历史现象--因为这种统治集团具有一种对外征服的内在冲动。在宪政民主制度下,政治被经济降服,国家目标服从于主导政治的社会强势集团的利益。这个阶层的主要利益,是与社会经济增长的目标基本一致,因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即意味着强势集团财富和权势的增长。因此,制度政策将自动向着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方向倾斜,哪怕它必须以牺牲其他阶层利益作为代价--这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在政治上确立宪政民主制度后,即如虎添翼,获得迅猛发展的主要原因。

但是,由于“宪政民主制”只能改造政治权力,并不能改变社会力量对比;甚至从本质上说,“宪政民主”就是要顺应这种社会力量对比,因此,“宪政民主”制度的实质也就是社会强势集团即资本阶层实施有效统治的工具。这种本质,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中产阶级已成为主要的资本阶级、社会整体价值的“平均值”大体等于“中位值”而被掩盖;但在历史上的资本主义国家政治进程中、在当代发展中国家实践“宪政民主”的实际效果上,却表现得很充分。

对此,宪政民主论者的辩护通常是:发展中国家只搞民主,不搞宪政;或者说,发展中国家的“宪政民主”制度被人为扭曲变形。

前一理由是完全没有依据的。当代世界民主化浪潮始于西方民主制国家的推波助澜,发展中国家基本上是照葫芦画瓢。既然明知道西方有一种叫作“宪政民主”的灵丹妙药,怎么可能服下一半剩下另一半?实际上,在大多数实施民主化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有着类似西方的限权、分权、制衡权力的制度框架,有着对公权私域的法律界定;只是和民主制度一样,它们或者被扭曲变形,或者形同虚设。

因此,宪政民主论者的第二个辩护理由倒基本成立。但是,它只看到了事物表面。

发展中国家“宪政民主”制度被扭曲变形,具有普遍性。虽然表现为“人为”,其实是发展中国家客观条件限制下的必然。对此,拙文《中华民族免于再次沉沦的“最不坏”选择》已有论述:发展中国家民主制度效用不彰、变形走样的根本原因在于“穷”。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下,贫困阶层成为社会多数,他们普遍不能承受市场制度所必然带来的贫富分化。因此,发展中国家占人口多数的贫困阶层天然具有一种反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思想倾向。在其它政治制度下,占人口大多数的贫困阶层,虽有反抗现实制度之心,却无采取有效行动之力;但一旦奉行“多数决定制”原则的民主制度,广大贫困阶层就可以获得反对市场制度和资本主义的行动能力,换言之即可拥有摧毁资本主义制度的物质力量。

占人口少数的精英阶层(主要是资本家阶层),当然不会容忍这种情况发生。这就是在西方民主制早期,各国普遍对民主权利适用范围实行种种限制、尤其是严格限制在“有教养的有产阶级”范围内的根本原因。这种“对民主权利适用范围的限制”,是当时“宪政”或“法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在今天,在西方各国的政治程序安排中,对于“多数决定制”的力量仍有着种种防范和限制,这构成当代“宪政”的重要内容。作为“宪政”在历史上出现的一个理由,它的一个作用是实现少数人对多数人的防范,其立论依据是:“为保障少数人的自由,必须限制多数人的权力”。

可以说,占人口少数的资产阶级,以“民主”从传统专制国家手中攫取了政权,又以“宪政”防范构成人口多数的下层阶级夺取胜利果实,这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历史演绎过程。“宪政民主”制度在当今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表现出种种“优越性”,是因为这些国家贫富力量的人口对比不那么悬殊、庞大的中产阶级构成社会主体,因此,对多数的限制可以是温和的、逐步淡化的,在制度上反而表现出限制少数富豪侵害多数人利益的特征,因为这符合掌握了大多数经济资源的中产阶级的利益;因为在以股份制为主要表征的新经济结构中,少数富豪所掌控的经济资源,已经弱逊于中产阶级整体所掌握的资源。

但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温和的限制不足以平衡悬殊的力量对比差距、不足以保障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和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社会形态和客观条件的变化,又使他们不再具备模仿“历史上西方资本主义在相似条件下对民主权利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做法的可能。因此,社会强势集团的利益只有靠扭曲沿袭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政民主制”才能维持。换言之,资产阶级从过去到现在、从西方发达国家到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阶级,其本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总而言之,它必须优先保证自己的根本利益;不同的只是具体约束条件变了:在历史上,资产阶级可以通过对民主权利适用范围的限制、即等级民主制来实现自我利益;在当代西方国家,由于中产阶级已成为社会主体,他们只需要“宪政民主制”就能维护自我利益。但在发展中国家,对于仅占人口极少数的资产阶级来说,仅靠西方现行的“宪政民主制”很不“够用”;但是,他们又不具备模仿历史上等级民主制的条件,于是只有通过对“宪政民主制”的扭曲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这就是西方民主制度不断“进步”、不断完善,但经完善后的制度又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出现“不适用症”的真相。宪政民主论者惯于忽视客观限制条件的变化,仅仅着眼于制度本身,所以他们把制度的演进描述成一个可以完全由人类主观控制和推动完成的“进步”过程。

制度政策的确立过程,就是各种社会力量激烈较量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权富集团将不惜动用一切资源、手段(包括武装政变),阻止占人口多数的贫困阶层对自己利益的损害。一般来说,由于资本集团掌控了社会主要的经济资源,许多政治、文化资源都对它产生了依附性,因此,它总有办法操纵发展中国家的政治进程、包括民主化进程本身,作出有利于己的制度安排。少数国家民众力量可能暂时占据优势,于是政策转向社会主义,从而导致与资本主义脉络相连的市场经济遭受重创。这种国家一般会陷入持续动荡,直至政治力量对比发生明显变化,资本集团重获主导地位。

由于资本阶层将胜利果实制度化的不可避免(资本阶层不愿意也不可能随时维持战斗状态,因此必然谋求将来之不易的竞争优势转化为制度成果,避免时时陷入苦战),宪政民主制度的扭曲变形也就不可避免,这是西方宪政民主制圣果在后发展国家普遍淮橘成枳的根本原因。

自卢梭以来,西方政治学有一种流行做法,即以“社会契约”来解释国家权力。证诸世界“宪政民主制”实践进程,这种说法如果不是彻头彻尾的谎言,至少也充满了歪曲和误解。历史上西方民主制国家那些曾经将大多数人排除在民主程序之外的“宪政”,它们的确立何曾征求过大多数人的意见?当时的大多数人又何曾签立过这样的“契约”,同意将自己的命运交由少数人安排、同意自己被排除在民主程序之外?这样的“宪政”完全是由少数精英确定和制订的。当时,少数人之所以能够决定大多数人的命运、剥夺大多数人的“天赋人权”,仅仅是因为这少数人是已经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因为他们掌控了社会的大多数资源、尤其是暴力。这与传统政治的“以暴易暴”,只是多了一件“民主程序”的外套、对多数人的统治由寡头换成了多头而已。

直到现代,中产阶级成为西方社会主体,情况才有根本改善。但在当代发展中国家,“宪政”同样只可能由少数精英构思设计出来,社会大众最多只有在整体方案上接受或反对的“自由”,没有具体参与制订、修改的“权利”,这一切同样是在“秩序”的理由下进行的,即“国家必须尽快建立法治秩序,避免动荡和混乱”。

熟悉商业契约的人都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契约”,交易双方处于不对等地位,交易不可能公平。非民主制度下民众要“反对”精英的统治,最终只有通过暴力来实现。在“宪政民主制”下,民众虽有和平反对精英“契约”的自由,甚至有可能赢得选举;但其结果,往往会招致精英集团的暴力反扑,例如精英策动的军事政变。

只有在完全的直接民主制下,“社会契约说”才成立。有鉴于此,“宪政主义者”一直在埋头为“宪政”寻找“契约”合法性之外的“超验之维”,但至今没能找到可令人信服的答案。

宪政民主论者还习惯于将“宪政”和“民主”分别开来,互为论证:民主制效果不佳,说是没行“宪政”;“宪政”变形走样,又说是没搞民主。但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经验表明:“民主”和“宪政”往往同时被扭曲,二者不能相互背书。将二者扭曲的力量往往同一出处,这说明:民主和宪政的有效运行,需要另外的、共同的基本条件,即建立在中产阶级居主导地位基础上的社会力量对比大致均衡。

在贫富悬殊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由少数精英(主要是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组成的社会强势集团拥有扭曲制度的能力,因此,“宪政民主制”最终只能顺应社会力量对比格局,而不可能改变这种格局。社会总体的平均值将长期维持在中位值上方,距离远近有所不同而已。发展中国家强行照搬西方制度的结果,往往是许多法律制度形同虚设,适应强势集团利益需要的潜规则却大行其道。

由此推断,在两极分化、中产阶级微弱的现实限制下,中国如果推行“宪政民主”制度,得到的只会是在拉美、东南亚等国普遍盛行的权贵资本主义体制。“宪政民主”论者把“宪政民主”作为治疗“权贵资本主义”的良药,却忘了大多数权贵资本主义国家表面上奉行的都是“宪政民主”制度。对于“宪政民主制”被普遍的扭曲变形,“宪政民主论”者可曾提出什么治疗或预防之方?可曾在实践中实现某种突破性改进?没有。人们普遍看到的,不是埋怨病人不肯服药,就是指责某个医师操作不当;想象着只要自己出手,效果就肯定不一样。

这种坚定信念反映了一种普遍的“制度迷信”。自1840年以来,无数知识分子致力于破译造成中西方巨大差距的奥秘,几经跌仆后,比较一致的结论是“制度”:西方的先进强大源于制度,中国的落后弱小也是由于制度;只要把西方的先进制度移植过来,中国就能沉疴立起;反之,再怎么努力也是白折腾。于是,中国花费了百多年时间在制度上打滚,折腾来折腾去所得皆不如意;不但没有解决根本性问题、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现已取得的有限成绩似乎也不能归结为“制度因素”。

但是,这一回中国知识分子的大脑似乎普遍短路,他们仍坚称毛病就出在制度上,也只有从制度入手解决。确实,在“肯定存在一种根本解决中国问题的一揽子方案”的先验假设下,除了制度,他们也再想不出另外还有什么可任由他们改变的客观性变量,再也找不出可“一举改变中国现状”的着力点。而坚持这种先验假设,是知识分子角色定位之必须:作为社会理想所系的知识阶层,当然不能表现得束手无策,否则,他们凭什么主导话语权?

无疑,秦晖先生就是这样一个“制度迷信”患者。秦先生的许多相关表述,只需要把他的“宪政社会与前宪政社会”换成“中产阶级社会与两极分化社会”,就完全可以成立。制度诚然是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它也只是众多影响因素之一;大多数时候,它都并非“决定性因素”。更重要的是,制度同样是社会自然演进的结果,一定的制度内生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人为改造、移植照搬,只会弄得不三不四、非驴非马。只有根植于具体环境的制度形式,才具有真正的生命力。

对宪政民主制的一种消极辩护是:徒有其形的“宪政民主”也比没有好,它至少塔起了一个制度框架;社会在这个框架下,可以慢慢演进,逐步完善。

这话有一定道理,但不可一概而论。在外部竞争不激烈、内部矛盾缓和,社会拥有缓慢演进的充分条件前提下,此说成立;反之,则很成问题。

一方面,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当“宪政民主制”被强势集团把持扭曲,它相对于传统体制在体现民意、限制少数人对多数人利益侵夺等方面的优势不能表现出来之时;它相对于权威主义等集权体制在统一调动、运用全社会资源,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的劣势,很可能仍然存在,制度转型的结果将是未见其利,仅蒙其弊,画虎不成反类犬。

另一方面,既然是徒具其形,制度转型得到的真正成果就和原来的理想目标不一样。预期收入减少了,人们可以接受的成本代价就会下降;应该在新的价位上,来考虑交易能否完成。

现实中的抉择,说到底无非是个算帐问题:想要的是什么?实际上能够得到什么?愿意或能够为实际得到的付出何等代价?在这个价位上,交易能否达成?最忌讳的,就是拿出去的是真金白银,买回的却是假冒伪劣。社会变迁花费了“理想目标”的代价,得到的却只是“徒有其形”。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对结果不满意,新社会从一开始就埋下深刻裂痕。这样的社会,很难稳定有序地自发演进,可能用不了多久又必须“推倒重来”。社会需要不断变迁,历史将反复震荡、轮回。这是中国上个世纪的惨痛经历,也是今天许多亚非拉国家的现实命运。

具体到中国,现在实施“宪政民主”需要社会付出的首笔代价就是进入有崩溃之险的转型危险期。如果预期得到的是类似西方实行“宪政民主”的效果,可能大多数人都会愿意冒险一试;但如果预期得到的只是类似拉美民主制下的“权贵资本主义”,还会有多少人愿意冒险尝试?

王思睿先生的设想似乎比秦晖先生更进一步,他不仅要将“宪政民主”明确为当前思想界左、中、右三派的“共同底线”;而且希望以此为基础,形成“获得尽可能多的政治思想流派支持的思想宪章、民主化议程和改革目标清单”,亦即进一步政治改革的行动纲领。应该说,“宪政民主论”在当代中国,作为既有别于传统社会主义体制、又有别于现行权威主义体制,并且形成了系统政治制度理论的唯一学说,又有着西方成功范例的显身说法,因此,它已经被许多中国人认同为未来中国的唯一出路。在这种思想氛围下,王先生所寄予希望的思想同盟确有可能形成,只是具体范围有可能达不到王先生所设想的广度。比较客观的估计是,无论以何种标准来划分“左中右”三派,宪政民主派在其中独占一派都毫不夸张。

但是,如果笔者关于“宪政民主在发展中国家必然被扭曲变形”这一命题不能被宪政民主派所证否,而且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传播和认同;那么,建基在“宪政民主”目标底线上的思想同盟,很可能发生根本性动摇。其中,最极端的一种可能是:如果宪政民主论不能作出重大修改,它有可能日益脱离现实,远离一般民众的认同,沦为少数学者文人象牙塔中的赏玩。

三,多元主义新说

王先生对于多元主义作了一种界定:“政治多元主义是指赞同多党制或多派别制、多利益集团制,反对一个领袖、一个权威代表“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体制。经济多元主义是指赞同混合经济、多种所有制竞争,反对政经不分、政企不分的全能主义计划经济。文化多元主义是指赞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反对舆论一律、独尊某术”。实际上,王先生所表述的,只是自由主义语境下的多元主义。它表面上包含多元,但在内在联系上却隐含一个价值中心,即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理念。一方面,它完全站在自由主义特殊视角来论述多元;另一方面,它排斥了自由主义所不认同的各种价值。因此,王先生所界定的“多元主义”,其实只是一种附庸于自由主义的方法论。

笔者认为,“多元”首先是一种独立的价值,它不依附于任何其它价值,当然也不会专属于任何一种“主义”。多元主义的主要主张是“多元并存”,并且认为,只有不以任何一种价值为中心,不绝对排斥任何一种价值,反对走向任何一种极端,才能真正做到“多元并存”。这样的多元主义,自然可以“在文化上主张个人和集体并重、在政治上自由和权威并重、在经济上市场和管制并重”。

一方面,多元主义认为,人类作为个体有着多种需求;各种需求之间并无抽象的轻重高下之分,只是根据具体的“已满足”状况而有着多寡缓急之别。另一方面,它认为人类社会可以有多项价值目标;各目标之间也无抽象的轻重高下之分,轻重缓急只能依据各自已经达到的厚薄程度来具体确定,厚者损之,薄者补之。

因此,可以说多元主义关于价值目标的轻重先后次序,标准是模糊的,也是变化的,必须具体根据现实中不断变化的厚薄程度来随时确定。显然,问题的关键是怎么判断厚薄,即怎么判断一种价值的“已实现”程度,是多了还是少了。在这方面,多元主义有两个标准。其一是依据社会多数人的“重叠共识”,其二是依据社会条件所提供的“可行性”。

所谓“可行性”,其实是各种客观性限制条件的集中反映。思想界之所以素有“屁股决定脑袋”之说,起源于思想的两种特性。其一,思想者的思想倾向是由客观立场决定的;其二,只要脱离了具体客观条件的限制,思想在任何方向上都能够自圆其说,彼此之间也不会有什么正误高下之分。思想的正误高下,只存在于客观限制即具体的约束条件之中;所以,波谱尔才说,科学在于“可证伪”。同理,多元主义的价值选择标准,也只有在具体约束条件下才能产生出来;只有在给定的客观限制性面前,多元主义才会确定某种价值倾向性。

多元主义认为,发现真理的过程,其实就是客观限制逐渐显露的过程。由于每一具体对象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都不相同,因此,所谓“普世规则”或“绝对标准”,只可能存在于纯粹抽象的观念世界,或是完全能够控制“其它条件保持不变”的实验室中。如果以解决问题为目的,那么针对现实问题的讨论,实质就是使客观限制条件不断“水露石出”的过程;在各种分析工具、理论资源都没有根本性突破的情况下,除了不断提供和完善客观限制的细节,人们实际上已无有可为。

天下路本有多条,但各种各样的“主义”者都只认死了自己那一条;不明白水无常形,随物而化的道理,也因此削弱了自己在现实世界中随机变通和进行“可行性成本核算”的能力。

在多元主义看来,任何“主义”,都只是众多价值目标之一,众多方法道路之一;都只是人们关于个人和社会的一种描述、界定、设想和观照,而不是人或社会本身。社会本身就自然是“多元并存”的,历史并不事先具有某种特殊的倾向性;倾向性只是人们对“已然”状况的事后描述。因此,历史既没有方向,更不会“终结”。

四,中国问题的初步解法

拉扯了一大通“主义”,最终还是要回到现实“问题”的解决上来。

多元主义当然不满意于现实的社会和政治状况,也对目前的路径能否一直走下去、会不会发生崩溃表示担忧。但是,在能够有效解决当前中国问题的目标体系和具体路径找到之前,在已经出现的各种方案、主张(包括前面分析的“宪政民主论”)都不是治病之方、反倒可能成为致病之由的情况下,多元主义赞成以权威主义保守现状,在不影响大局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力所能及的调整改善,累积一点一滴的进步;更重要的是,通过对现状的维持,阻延危机的爆发,为寻找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提供时间和机会,这就是多元主义所主张的“最不坏”抉择。

在理论上,笔者赞赏类似王力雄、张五常分别在政治、经济领域所作的扎基于具体约束条件之上的探索和研究,虽然笔者并不认同他们的结论。从现有选择方案看,即使“宪政民主论”具有较为系统的理想目标,又有着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参照,也被发展中国家的具体约束条件限制了“可行性”。

几年前,针对秦晖先生的“共同底线说”,笔者提出了“民主缓行、宪政先行”的主张,主要从避免转型期过度震荡来考虑。当时,批评者指出,没有民主作为保障,法治必然会被扭曲。现在,笔者的看法是:没有以中产阶级作为主导力量的社会力量对比结构的大致均衡,民主和法治都会被扭曲,二者不能互为条件。要改变现实条件对“宪政民主”的“约束性”,关键在于要晋入“中产阶级社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资本家掌控绝大多数经济资源的局面。在中产阶级主导地位形成之前,经济上的非私有制成份,可构成政治上对资产阶级的一种制衡。

不仅是民主和宪政的有效运行,中国社会当前最迫切的“社会公平”问题,其根本解决也端赖于中产阶级社会的发育成形。

从历史看,当资本主义处于“不成熟”阶段,经济水平较低时,经济竞争力依赖于资本向着资本家个人集聚的速度。此时,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代价就是妨碍赢得资本主义经济竞争所必需的资本积聚速度,导致资本主义经济的停滞、倒退,这是无论资本家个人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不能接受的后果;因此,当时的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国家情愿面对频繁发生的革命和内乱,情愿支付维持国内镇压所需成本,也不愿意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主义经济已进入成熟阶段,随着国内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随着可抽取超额利润的一体化世界市场的扩大,资本主义经济越来越具备了在国内兼顾公平的能力;特别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高度成熟,股份制企业成为主流,经济竞争力不再受制于“资本向个人聚集”的速度,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资本家个人财富的增长由强相关变成了弱相关。现代企业制度的这一重大变革,带来了社会财富分配方面翻天覆地的革命;揉合了社会主义特征的资本主义福利国家,从此才成为可能。正是在此基础上,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逐渐壮大,当代意义上的“宪政民主制度”和个人民主自由权利,才真正具备了落实可能。在美国,这后一政治过程是以1960年代的民权运动作为标志的。

在今天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普遍低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不成熟阶段,中产阶级力量弱小。在激烈竞争的国际经济舞台上,不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已成为发展中国家缩小与发达国家竞争力差距的一种手段。尤其是在中国这种市场经济仅仅初具绉形的转轨国家,由于缺乏成熟有效的资本市场,股份制经济徒具其形,难以获得有效扩展;国内经济成份主要依赖于“资本向个人聚集”的私有制企业形式。在这种客观制约下,“经济发展”与资本家个人财富的增长呈现强烈的正相关,以经济增长作为政权合法性重要依据的中国政府,不会敢于冒损伤经济竞争力的风险,真正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社会贫富分化也因此加剧,中产阶级的壮大因此缺乏足够的养料和发展空间。

由上可见,无论民主、宪政、公平,其根本实现都端赖于中产阶级的发展壮大,直至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载体,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其根本实现途径,则在于经济水平、尤其是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从具体实现形式看,中产阶级的扩大,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由私人所有制向股份制(被称为“社会所有制”)的转变有着正相关。换言之,当前中国最迫切的问题(公平)和最根本的问题(政治制度),在根本实现途径和具体实现形式上有可能已重合为同一个问题,即同样必须根本依靠经济的持续增长,必须根本依赖于以中产阶级为主导的社会力量对比均衡格局的形成,必须借道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由私人所有制向股份制的转变。

因此,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在大方向上是对头的。今天,如果要政府放弃经济发展目标,将“社会公平”放在首位,既不现实,而且也与从根本上解决公平、民主、宪政等系列问题方向背道而驰。同时,即使相对于公平而言,“生存”也是更基本的需要;一旦经济竞争力丧失,所谓“公平”,就只可能是“共同贫困”的同义词。

因此,近年来中国新一届政府提出的“新发展观”,包括亲民路线、民本主义、“新三民主义”,等等,只可能是对前一段时期过度注重效率、罔顾公平倾向的一种微调,而不可能是根本性转向;只可能是对客观条件变化的一种反应,而不会是国家目标的根本性改变。

由上可见,在政治制度改革还缺乏“可行性”思路的情况下,在“发展经济”已成为基本国策的前提下,在工业化已基本完成的现实基础上(以1990年代普遍的“生产过剩”和“买方市场”形成为标志),在具体操作上从资本市场入手、以股份制经济发力,是当前约束条件下唯一可见可行的兼顾当前和长远、既治标又培本的缓济之方。中国政府应该把规范和发展资本市场作为当前调整经济增长模式、兼顾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切入点。通过完善和壮大资本市场,以及适当的国家倾斜政策,使真正的股份制成为国民经济主体,从而自然改变当前的经济增长模式和财富分配格局。只有在这种操作下,才能在做大蛋糕的同时改变切分蛋糕的方式,在国民收入分配机制上使经济增长与资本家个人财富的增长逐步拉开距离,使财富分配向着社会中下层倾斜,使中产阶级发展壮大获得足够养分和空间,使经济增长由高度对外依存变为主要依靠内需。在这个基础上,社会公平和“宪政民主”才有望逐渐卯实基础,有望实现经济、社会、政治三者的协调发展和良性循环。

笔者不是历史决定论者,但回过头看,上述思路却自然谙合了传统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命题。资本市场过去长期被中国经济管理层视为帮助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为国企脱困筹集资金的手段,理论界的正统说法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工具。其实,资本市场另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那就是通过推动股份制经济形式的扩展,从根本上改变社会财富分配机制,使国民经济的发展与资本家个人财富的增值松绑。

这条路有可能见效缓慢,但它的效应可以积累。反之,当前为中国新一届政府所推崇、并积极付诸实施的经济学供应学派里根主义,和凯恩斯主义一样,都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救急之方,虽有可能显效于一时,但不能期之长远;不但不能触及根本,更无法持续效果的积累;过一段时间,它就会主要表现为负面性。

近年来,中国金融管理当局将改革重心放在银行业改造而非规范资本市场,倾入巨额资金,却在根本上用错了力道。虽然这种做法有着因应入世的考虑,但也因此更加凸显了金融当局屈服于一时压力的短视和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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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上传日期:20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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