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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它不是出于奸坛是值得奸坛众奸反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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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它不是出于奸坛是值得奸坛众奸反省的 (435 reads)      时间: 2002-3-05 周二, 下午10:1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文世界里,我认为最好的国际事务评论专家是我所尊敬的网上前辈散宜生。他最近评论中东以阿冲突,最后一节是:



   “1 9 4 8 年 5 月 , 英 国 人 撤 离 巴 勒 斯 坦 , 他 们 行 使

的 最 后 一 项 政 府 职 能 , 是 教 育 局 的 两 位 老 绅 士 , 冒 著 生

命 危 险 , 走 到 犹 太 人 和 巴 勒 斯 坦 人 的 火 线 中 间 , 向 两 边

枪 手 分 发 暑 假 前 的 大 考 试 卷 。 五 十 年 来 , 以 色 列 学 校 从

来 没 有 停 止 过 上 课 , 即 使 是 天 天 有 空 袭 警 报 的 时 期 ; 而

巴 勒 斯 坦 人 正 在 撺 唆 儿 童 天 天 浪 荡 街 上 丢 石 块 , 甚 至 当

烈 士 。 如 果 阿 拉 法 特 没 有 心 思 做 一 些 最 基 本 的 建 国 措 施 ,

比 如 组 织 学 生 考 试 , 那 么 , 即 使 以 色 列 受 不 了 人 命 损 失

, 犹 太 民 族 全 体 移 居 地 广 人 稀 的 加 拿 大 , 把 这 块 三 教 圣

土 悉 数 留 给 阿 拉 伯 人 , 他 们 大 概 仍 然 会 有 一 条 破 碎 的 国

命 ─ ─ 首 先 会 有 一 场 哈 马 斯 和 法 塔 赫 的 内 战 , 然 后 是 长

期 的 贫 穷 与 落 后 。”



这实在是值得当今所有穷国弱国深思,也值得我们中国人深思。心理学上说,人在不愉快的时候,有一种本能是从外部寻找一个理由,一个原因。搞坏了都是别人不好。我们中国人是这样的典型。



还有就是内斗。我们中国人也是典型。网上多数中文论坛有此风气。尤其令人失望的是,新秀奸坛也是如此。奸坛成了争斗的典型,看看我们这个论坛,除了无聊到极点的扫荡之类的吵嘴,还剩下多少值得一读的东西?



当然这不是奸坛版主的问题,这是常上奸坛来的这个写手小圈子的问题。



弟兄们,让我们别忘了,一个论坛,或者这同一个小圈子轰来轰去的几个论坛,比如说道、新观察,等等,即使加起来,剔除重复的,剩下是一个多么小的圈子!多数读者是沉默的,常来看看你们有没有什么值得一读的文字,如果看到的一直是无谓的碎嘴争吵,那么坛的冷落是可以预见的。



现在已经到了这样的时候。弟兄们,自我感觉千万不要太好。让我们学学以色列人,“五十年来,以色列学校从来没有停止过上课,即使是天天有空袭警报的时期”,不要学“撺唆儿童天天浪荡街上丢石块,甚至当烈士”。(这是一个比喻,不是在说国际政治,请奸坛好斗者明鉴原谅)。



下面转贴一篇拷自其他论坛的帖子,我认为这样的帖子是好的,它不是出于奸坛(奸坛有身在海外的所谓网上几大自我感觉特好者),是值得奸坛众奸反省的。

------------



作者:张钊 提交日期:2002-2-24 0:49:00

  联邦德国的公法电台简介

  

  

  摘要:

  

  现代欧洲工业国家的公法电台在整个西方媒体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公法电台在保护新闻与言论自由上,在保障全社会的信息供给上,在推进社会多元化进程上,都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公法电台既不是国家电台、政府电台,也不是私人电台。本文以德国为例,简单地介绍欧洲国家公法电台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任务与工作范围、资金来源、及其与私人电台的关系等等。

  

  

  

  

  正文:

  

  联邦德国的公法电台简介

  

  现代欧洲工业国家的公法电台在整个西方媒体中占有特殊的地位。英国的BBC是公法电台中最出名的例子。德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私人电视台解禁之前,只有公法电视台。在奥地利,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一直只有公法电视台。公法电视台不仅收视率极高,而且享有很多私人电视台没有的特权,受到立法与国家的特别保护。

  

  公法电台不是私人电台,因而被很多在这里生活的中国知识分子误认为是“国家电台”。一次,一位同胞抱怨说:(德国的)电视一台、二台有什么好看的,无非是在宣扬政府的那一套,还要强迫收缴那么高的费用,可见,西方的新闻自由也是假的!这位同胞或是由于语言的障碍,或是源于文化的隔膜,或是出于先入为主的偏见,对德国电视一台、二台的时事、政治节目的内容缺乏了解,想当然地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在这篇短短的小文中,我将以德国的公法电台为例,简单地介绍一下欧洲工业国家中公法电台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任务与工作范围、资金来源、及其与私人电台的关系等等。本文主要参考了德国Rostock大学Hubertus Gersdorf教授1999年冬季学期讲座中的第五部分“Oeffentlich-Rechtlicher Rundfunk(公法电台)”的讲义稿。

  

  

  

  公法电台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

  

  从法律地位上讲,公法电台与诸多国家机构一样,属于公法机构。它们是非营利性的,是服务性的,不必缴纳税收,常规职员具有公务员地位,可以征收法定的费用,其设置与运行受到立法与国家的特别保护,原则上讲不能破产。

  

  但是,公法电台不是国家机构。按照德国宪法第20条第二段所定义的“人民主权原则”,观念与意志的形成必须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即从社会、从民间到议会、到国家,而绝不能是反过来的。因此,作为媒体的电台必须是非国家的、社会的、民间的。由于电台的节目与内容、及其传播等等直接受到宪法第5条①所规定的新闻与言论自由的保护,相对于国家机构,它们处在一个防御地位,防御国家的介入与干涉。这个防御机制是通过国家契约及立法程序等等来实现的。

  

  

  

  领导结构与分工

  

  德国公法电台的领导与行政机构一般由下边这三个部分构成:广播电台委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和总监。

  

  1,广播电台委员会。每一个公法电台都有一个广播电台委员会。广播电台委员会是全体公众利益的代言人,是公法电台的最高领导机构。它是一个集体领导机构,由来自政府(称为“政府席”)、社会各集团(“集团席”)、文化(“文化席”)与公民(“公民席”)团体的代表共同组成。这些代表虽然由这些社团派出,但是,他们不代表各社团的利益,在作决定时完全不受本社团的约束,而必须以良心与良知为唯一的准则。这种多元的领导机构的构成,是为了确保社会各阶层的观点与声音都能在公法媒体中得到反映。

  

  广播电台委员会的任务是:选举行政管理委员会;选举总监;对电台节目的内容向总监提供顾问;监督节目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与电台精神。

  

  2,行政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也是一个集体领导机构。它的主要任务如下:

  

  I 在经营与技术方面向总监提供顾问;

  

  II 对经营运作进行检查;

  

  III 与对电台节目内容有关键性影响的高级员工签订劳工合同。

  

  3,总监。总监是公法电台法律与公共关系方面的总代表。她(他)负责电台的运作与节目的设计。她(他)对电台的领导主要通过各层执行组织,通过对员工的选用、监督与指导来实现。

  

  总监是电台节目的直接领导与决策人。广播电台委员会主要是通过规定路线、精神,选举总监来实行其对电台的领导。

  

  

  

  受宪法保护的功能范围

  

  公法电台受宪法保护的功能范围大致包括节目的制作与传播。

  

  按照联邦宪法法院的基本原则判决②,通过广播、电视向公众提供“基本供给”首先是公法电台的事务。所谓“基本供给”包含两层意义。

  

  第一,按照宪法第5条第1段第2句的精神,作为“公共渠道”的主要组成部分的公法电台,必须通过相应的技术,使所有人都能获得公法电台所提供的信息供给。在收音机广为普及的时代,公法电台要提供广播信息供给;在电视机广为普及的时代,公法电台要提供电视信息供给。目前,互联网逐渐成为普及性公共传媒。到2001年6月为止,德国已有超过43%的家庭具备使用互联网的条件。因此,公法电台在互联网上的供给与地位也正在热烈讨论中。这就是公法电台的节目传播,也被称为“技术上的基本供给”。

  

  第二,公法电台的信息供给——广播与电视节目,在内容上必须反映观点的多样性,报道的对象必须具有广泛的覆盖性。这就是公法电台节目制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也被称为“内容上的基本供给”。

  

  其它电台,特别是私人电台,不受“基本供给”的约束,但也不能影响公法电台的“基本信息供给”。

  

  通过国家协约③与相应的立法,公法电台的“自主性”受到了全面的保护。这个自主性不仅体现在具体节目的内容上,特别还体现在节目的范围上。换句话说,怎样地实行观点与报道的多样性覆盖,怎样开发节目,怎样制作节目,包括什么内容,以什么样的形式,完全由公法电台自主决定,任何人不能干涉。

  

  从“基本供给”的这两个层面我们可以看到,宪法第5条中对新闻与言论自由的保护,对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的保护,是怎样地落实在公法电台的运作中的。当一个传播技术还未能得到普遍推广时,通过这个技术播出的信息就不能达到社会的各阶层,就不能使全体人民获得形成观念、意志等等所必需的信息,公民获得信息的基本权力就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如果媒体对时事、外交、文化、历史、娱乐、体育运动等等,特别是各阶层、各方面的观点不进行多元化的、覆盖广泛的报道,新闻与言论自由就形同虚设。

  

  

  

  公法电台的资金来源

  

  为了完成宪法赋予公法电台的任务,向全社会各阶层提供基本信息供给,表达全社会各阶层的愿望与观点,立法与国家就必须切实保障公法电台获得充足的资金。如果这是一个国家机构,资金可以来自税收及国家财政拨款。但是,如前所述,公法电台不是国家机构,甚至常常站在国家的对立面,反映社会各界对政治的批评。为了确保公法电台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其资金就不能主要来自国家财政。作为全社会、全体民众的信息来源与表达观点的场所,公法电台的资金只能直接来自民众。

  

  在德国,公法电台的资金主要来自对“广播电视费”的征缴。广播电视费的征缴原则为:任何一个家庭,只要具备可以收听、收看公法电台节目的机器——收音机与电视机,无论他们是否真的收听、收看这些节目,都必须缴纳广播电视费。

  

  确定广播电视费的高低的基本程序如下。公法电台呈报资金需求量。然后由一个包括经济、管理、金融、技术等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依照经济与节约的基本的原则,进行审核拟定。这些专家既不能来自政治,也不能直接来自媒体。审核拟定的结果提交各州议会,以类似立法的程序最终予以确定。议会在确定广播电视费高低时要掌握两个基本尺度。第一要保证节目的中立性,第二要保证电台的自主性。同时,要照顾到缴费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这些规定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国家通过资金分配,间接地向公法电台施加压力,迫其就范的得可能性。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公法电台允许在有限的时间、有限的范围、有限的程度上播放商业性广告。另外,公法电台可以将其所制作的节目出卖或出租。但是,所有这些经济操作都不能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收入只能作为公法电台资金来源的补贴。在呈报资金需求量时,要把这一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公法电台与私人电台的关系

  

  在这里,公众与媒体专家们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单靠私人媒体来保证宪法所赋予的新闻与言论自由,保证基本的信息供给,存在着两个危险。

  

  如果一个私人电台的资金主要来自一个或少数几个财政实体,那么,这个它就很容易受到这些财政实体的要挟与左右。那么,单靠销售与广告支持的媒体怎么样呢?这些纯营利性的媒体关心的首先是听众与观众的好恶,而不是他们的利益。而且,这些好恶也是有选择性的。这是一切商业经营的共同特点。

  

  前两天,一个美国电视节目主持人批评了“911事件”后美国社会盲目的激情,在观众中引起了轩然大波,一家大公司因此撤掉了黄金时间的巨额广告。这个节目主持人被迫出来道歉,收回了自己的观点。媒体不仅要反映多数人的观点,也要反映少数人的观点,特别要反映冷静的思考,要允许人说不中听的话。

  

  因此,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不同,多数欧洲工业国家都保持了公法电台与它们的特殊地位。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德国在广播电视这两个大众媒体上,实行公法电台与私人电台并行的双轨制。

  

  公法电台与私人电台之间是竞争的关系。他们之间的矛盾一般不是观点上的,不是意识形态的,而更多的是经济与技术上的。比如,电视电缆的容量是有限的,传送什么节目,舍掉什么节目,常常是争端的起因。在欧洲,遇到这样的矛盾时,都必须优先公法电台。而私人电台每每批评公法电台收缴广播电视费,认为这是在竞争中造成了不公平。遇到这样的时候,立法与司法判决也总是站在公法电台一边。

  

  

  

  结束语

  

  处于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的中国,很多既有的结构都受到了特别是来自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质疑,这也包括有关新闻与媒体的问题。在中国的知识分子中流行着这样的一种观点:只要新闻媒体彻底私有化、商业化,新闻与言论自由就可以得到彻底的保障。这反映出他们对市场及其作用深刻的崇敬与信赖。但是我们认为,市场是不能解决一切问题的,单纯的市场调节不能给社会带来最大程度上的多元,不能给人民带来最大程度上的自主。而且,最近的历史告诉我们,金融的操作对社会生活与政治的影响,已经渐渐超过了在传统意义上的市场。而国际金融这些年的总倾向是集中的,而不是分散的。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特别需要一个来自民众,服务于民众,而且只服务于民众的媒体世界。

  

  从德国与其他欧洲工业国家的现状来看,公法媒体,特别是公法电台,在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对新闻与言论自由的保护上,对全社会的信息供给上,在推进社会多元化进程上,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注:

  

  ① 联邦德国宪法第5条全文的中文翻译如下:

  第1段:每个人都有权力,将自己的观点通过口头、书面、图像的形式,进行表达与传播。每个人都有权力,通过公共渠道,不受任何限制地获得消息。出版的自由,和通过广播(包括电视)、电影进行报道的自由是受到保护的。没有出版与新闻检查。

  第2段:这些权利受到普适法律中相关条文的限制,受到保护青少年的法律条文的限制,受到个人对荣誉的权力的限制。

  第3段:艺术和科学、研究和教育是自由的。教育的自由不解除对宪法的忠诚。

  

  ②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基本原则判决不同于一般的司法判决,其作用不局限于提起诉讼的事件本身。作为宪法的最高解释机构,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对宪法相关条款的解释与演绎,做出基本原则判决。立法机构——议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本原则判决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具体的法律。

  

  ③ 国家协约是联邦与各州在公共事务上达成的书面协约,这些协约一般要由各州的立法机构——州议会通过立法的程序转化为具体的法律。



作者:筱蓬居士 回复日期:2002-3-2 18:31:26

  这么好的文章居然没有人跟贴,可惜

  

  翻



作者:张钊 回复日期:2002-3-4 10:47:48

  我原以为介绍制度要比介绍思想更重要,也许更受人欢迎,看起来不是这个样子。中国的知识分子对具体制度的了解与关心还是比较有限的。当然,贴子的题目的选择也怪重要的。



作者:kz 回复日期:2002-3-4 11:29:12

  张钊指出:

  

   在中国的知识分子中流行着这样的一种观点:只要新闻媒体彻底私有化、商业化,新闻与言论自由就可以得到彻底的保障。这反映出他们对市场及其作用深刻的崇敬与信赖。但是我们认为,市场是不能解决一切问题的,单纯的市场调节不能给社会带来最大程度上的多元,不能给人民带来最大程度上的自主。

  

   就此而言,张显然似乎比王怡之类的自由主义同道高了一大截。然而靠什么“公法电台”之类,真能匡救资本制度的胎里病吗?存疑之,谁能出面来解疑?

  

   不过此文还真值得提到顶上去。孤云版主,能否继承关天的习俗给套个“红脸”,以提请更多网友注意?



作者:晓刚 回复日期:2002-3-4 16:37:40

  澳洲的 ABC(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和 SBS(民族台,播放各少数民族背景的节目),当也属于这种性质。现任总理霍华德由于不满 ABC 的节目(有对政府政策的评论与批评),曾用尽心机想削减其经费。



作者:方皇 回复日期:2002-3-4 17:05:09

  也许大家认为,先要解决思想层面的问题,制度层面的问题都是其次的。其实,也有理,什么要样的思想环境产生什么样的制度,如果所有受宪法保护的制度都能得到实现,中国的民主程度将是很高的。你的注②也就是这种意思。

  911事件后美国媒体的反应,也是正常的,大石头扔到平静的水里边,激起的波浪总是覆盖性的,然而时间一久,波浪总会平息,理性的思维会浮出来。人心也是如此,一个沉浸在极大痛苦中的人,往往做出非常的举动,这就也是人性吧。所以我们不能因为这个就斥责,媒体的自主程度受到了损害。

  宣传是克敌制胜的绝招,在当今世界屡次被证明了,所以党国在这方面不会松手的。

  



作者:gyc 回复日期:2002-3-4 17:07:16

  国内有许多所谓的“爱国人士”“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以为bbc等就好比国内的cctv之流,对国外媒体的新闻与言论自由嗤之以鼻,真是井底之蛙,不知自由为何物。



作者:野蜂狂舞 回复日期:2002-3-5 1:03:05

  好文章,好想法。

  再翻一翻。



作者:江中彦 回复日期:2002-3-5 14:33:02

  fan



作者:flyskyer 回复日期:2002-3-5 15:04:07

  呵呵,新闻自由。



作者:杜蓝 回复日期:2002-3-5 17:51:25

  公法电台也有自己的问题,因为非盈利机构,当然追求利润不在是其经营目标,因此节目给谁看的问题,收视率的问题就没人关心了,存在就是胜利.

  在德国做一个民意调查,多少人在收看所谓公法电台,多少人在抱怨因此浪费的税收.据我所知,很多德国人都把公法电台放在最后几个频道.

  公法电台的广播电视费名义上不是税收,可是其征收的强制性和分配方式与税收没有明显的不同,费用的审批最终是经过议会的.

  

  相反,德国的私人电台,做的很好,比如911发生的时候,无论是新闻本身和讨论都比公法电台严谨及时.

  公法电台,能否代表谁的声音,能否真正的生存下去,我表示怀疑.

  

  这些纯营利性的媒体关心的首先是听众与观众的好恶,而不是他们的利益。

  这个论点的出发点在于认为观众的好恶很可能是与其利益违背的,而媒体站在了更高的一个优越的台阶上俯视观众.真如我们的正统媒体整日所做,不关心人们的兴趣,不最大限度的传递信息,而打着关系人民利益的幌子,把自己的判断和影响日复一日的传播.

  



作者:三腿青蛙 回复日期:2002-3-5 20:34:54

  我相信再好的制度在中国的现在也会变质

  也许中国人的消化能力太强了

  没有经过血洗染的药是无法生效的

  



作者:泥菜花 回复日期:2002-3-5 21:10:38

  既非私人媒体,又非国家媒体:新闻与言论自由在西方社会的一个范例-------------英国的BBC,美国之音,甚至美国的迪斯尼娱乐有限公司,都有中央情报局的身影,难道说这也就是新闻与言论自由?????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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