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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旧文】给马悲鸣先生普普刑法   
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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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旧文】给马悲鸣先生普普刑法 (488 reads)      时间: 2002-2-22 周五, 上午11:1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旧文】给马悲鸣先生普普刑法



秋实





  马悲鸣先生以崇尚法治为名,要追究他声称的严家其、王希哲、郑义等人叛

国、谋杀、割据等罪行,并宣布这些人不得享有普通人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字里

行间,动不动就抬出刑事法来作大旗,好不盛气凌人。只可惜,《再回张三一言

一次》,短短两千字,刑法常识上的谬误连篇,悖乱乖张,不堪卒读。笔者实不

忍马先生一错再错,试简单指出一二。



  谬误之一,以为犯人服刑期间没有政治权利。马先生说:『如果这些政治流

氓和政治土匪违犯了刑事法的服刑期间是需要“剥夺政治权力”的。监狱里的犯

人可以人权为名要求人道待遇,但他们没有政治权力。等他们刑满释放,恢复政

治权力以后,才有政治权力。』(这里的“政治权力”,正确说法应当是“政治

权利”,马先生似应能了解两者的区别。)



  实际上,无论是中国新刑法还是旧刑法,“剥夺政治权利”都只是附加刑。

只有法庭明确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期间才没有政治权利。否则,即便

是在监狱服刑,被剥夺人身自由,依法仍应当享有选举被选举等政治权利以及言

论出版等政治自由。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得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监狱应当组织

他们投票,确保其行使政治权利。



  谬误之二,以为罪犯在犯罪以后,受到审判之前,没有政治权利。马先生以

严家其、王希哲、郑义等人曾犯他所指称的种种“罪行”为由,否认其享有政治

权利,声称其若想回国获得普通老百姓平等的政治权利,非得先服够了刑期不可。

此说与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抵触。



  事实上,无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有没有被逮捕羁押,只要人

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停止其政治权利的决定,依法都得享有政治权利。

此亦见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

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

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得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马悲鸣先生宣告严家其、王希哲、郑义等人没有政治权利时,不知有没有从

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得到停止其政治权利的命令?若没有,此种宣告就是非法

的、无效的,这些人回国,仍得享有与普通老百姓平等的政治权利。若是非法剥

夺其选举、被选举等政治权利,最低限度也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破

坏选举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谬误之三,不懂刑法对于罪行的追溯时效。马先生以他所谓的文革武斗情事

追究王希哲一级谋杀罪和郑义战争罪,与新旧刑法关于追溯期限的规定,均不相

符。



  旧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新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都明确规定说:“法

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

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马悲鸣先生要追究三十年前的所谓“谋杀罪”和“战争罪”,依法必须有最

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书。马先生拿得出来吗?若是没有核准书而妄自给他们加上

“谋杀”和“战争”等罪名,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情节严重的,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过犯此罪,可以不剥夺

政治权利,在监狱里还是可以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



  我对马先生揭发的所谓罪状是否属实,不感兴趣。列举以上各法律条文,不

过提出马先生雄辩中违法悖乱之处,望马先生三思,莫砸了标榜崇尚法治的牌坊。



2000年12月14日



~~~~~~~~~~~~~~~~~~~~~~~



【附录】



再回张三一言一次



马悲鸣



我在《致网上论敌》一文中以“张三一言”的“鸵鸟和缩头乌龟”之说道,还治“张三一

言”计算机当机十天之身,大概把他气得够呛。又怒斥了回来。我若回答他,则他的用语

虽然不比不平、紫气般肮脏,但也开始像他们学习,也快属于不该答理之列了。若不回答

他,毕竟“张三一言”还没有堕落到不平、紫气一般水平。



“张三一言”不是到处讲权力吗?按他的说法,连政治流氓和政治土匪也都有搞政治的权

力。那么我马悲鸣纵使不该有言论自由,但这不回答你“张三一言”质问的不说话的权力

总还是有的吧。



我在这里胡说八道,这是我的权力。你看不顺眼可以不看。你有拒绝读马悲鸣文章的权

力。你非看不可,这也是你的权力。你看了以后也想胡说八道,还是你的权力。你想痛斥

我,更是你的权力。你有权逼我回答你的问题。凡是你认为有权之于我的,我也同样有权

之于你。这一点请你想清楚。



你要是认为别人,比如我,没有你所自认具有的一切权力;有些事情只许你张州官放火,

不许我马百姓电灯,那我没说错:你就是个小共产党。



共产党的特点就是以搞民主为名夺取政权,然后搞自己的专制。而你们这帮民运分子还没

把政权夺到手呢,就想搞自己的专制了。连共产党都不如。



“张三一言”在新的质问中说:“你自己挑起的由我反诘要你回答的问题是:中国大陆四

清到文革止的大陆人、的民运人士、现在加上被你指称的政治流氓和政治土匪,他们有没

有政治权利?”



我以前已经回答过你了,违犯了刑事法要受到刑事法的制裁。现在我再回答你一次:如果

这些政治流氓和政治土匪违犯了刑事法的服刑期间是需要“剥夺政治权力”的。监狱里的

犯人可以人权为名要求人道待遇,但他们没有政治权力。等他们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力

以后,才有政治权力。



举几个例子吧。四清那一代的严家其在割据天安门广场期间,通过国际传媒号召中国的人

大委员长在海外“起义”,组织流亡政府。在一个国家存在一个政府的时候号召组织第二

政府属于叛国罪。如今美国大选最后以最高法院裁决的形式让小布什赢了。若是高尔不服

,自认有充足理由组织第二政府,就是叛国罪。一般人在家里朋友当中瞎说说组织第二政

府,不过开玩笑耳。严家其已经通过国际传媒几乎把组织第二政府的事号召成功。这就不

是一般的开玩笑了。他若想回国获得普通老百姓平等的政治权力,非得先服够了叛国罪的

刑期才行(假如没判死刑的话)。否则他一踏入国门,就地组织起第二政府,岂非内战开

打?



顺便说一句。幸亏万里没有理会严家其的号召。否则现在海外民运联席会上又多出个白发

苍苍的老万里和王丹、柴玲、李禄辈争夺有限的资助,该是一番什么景象。



文革这一代,王希哲在他出国后出版的回忆录《走向黑暗》里得意地讲到他当初担任广州

红警司负责武斗的副司令时,如何下令就地枪毙投降者。他们这一派俘虏了对立派的张金

贵,将其装进麻袋里乱枪打死。不管张金贵是否有死罪,王希哲这一派是否有权僭越国家

司法,私自处决人命?张金贵的死刑是别人执行的。但红警司分工负责这类武斗杀人事宜

的副司令正是王希哲。如果王希哲想回国获得普通老百姓平等的政治权力,非得先服够了

僭越国家司法,私自处决人命的一级谋杀罪的刑期才行(假如没判死刑的话)。否则他一

踏入国门,就地组织新的武斗,到处下令处决人命,岂非又掷百姓于武斗血海。



另外还有一个曾在文革中组织四川宜宾武斗和八九年扇动以绝食为名占领天安门广场的郑

义。他若想回国获得普通老百姓平等的政治权力,非得先服够了文革组织武斗的战争罪和

八九年扇动割据天安门广场之罪(假如没判死刑的话)。否则他一踏入国门,就地组织武

斗,到处扇动占领市中心广场,岂非重开内战?



八九年五月十三日直接带队组织割据天安门广场的王丹若想回国获得普通老百姓平等的政

治权力,非得先服够了组织私占公共场地,非法割据之罪(假如没判死刑的话)。否则他

一踏入国门,就地率众四处占领市中心广场,岂非又要迫使政府开枪?



象严家其、王希哲、郑义和王丹这些犯有刑事罪行的政治流氓和政治土匪的政治权力是应

该,而且必须依法剥夺的。但象胡平这种虽然也有写文章扇动非法之嫌,但第一他本人没

有直接刑事罪行,他的扇动也没起到刑事作用,则象胡平这种人回国,应该享有正常人所

应有的政治权力。



不知这个回答是否完备。也不知道“张三一言”看懂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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