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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陈永苗:假如王怡与我发生了纠纷----略论司法与民主,兼答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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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永苗:假如王怡与我发生了纠纷----略论司法与民主,兼答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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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陈永苗:假如王怡与我发生了纠纷----略论司法与民主,兼答THE END (311 reads)      时间: 2002-2-21 周四, 上午9:3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陈永苗 : 假如王怡与我发生了纠纷----略论司法与民主,兼答THE END兄





  假如王怡与我因女人或土地发生了纠纷,我们之间可以通过角斗、请求神灵裁

决、请求第三者翰旋、调解、仲裁,没有任何先天的律令要求王怡与我必须诉诸国

家等共同体意志解决。王怡与我完全可以选择前几种方法。只是在人类社会国家产

生以后,王怡与我被强迫只能诉诸后者。因为国家垄断了仲裁活动而产生了司法活

动。



  王怡与我之间的纠纷解决方法早先于国家产生,而司法活动本质上还是第三者

仲裁。因此,国家权力与司法活动有着较大差异。政治有两层含义,举法律思想网

为李,一是由个体王怡、我、其他网友要在法律思想网进行活动,必须选择沈浪作

为管理者管理公共事务,这些公共事物都不是属于个人范围内的。沈浪是经过我们

每个个体同意的,这就是民主的滥觞。二是卡尔.施密特所说的公共事务的决策问题。

不可能每个个体都参与决策,而谁越有道德,谁越有知识,由谁作出的决策越符合

我们的要求,越可信赖。而沈浪是精英、上帝的使者、哲学王,因此个体王怡、我、

其他网友认为理应由其来决策。



  司法制度中国家虽然用暴力蛮横地宣布自己是合法的解决者,加以垄断,却也

留下仲裁等的自治空间,并没有完全吞食。国家对我和王怡之间的纠纷的管辖权并

没有天然的合法性。我和王怡按照意愿可以选择其他解决方式。因此,可以肯定地

说,司法权力的来源并非个体的同意。如果个体的同意将争议解决方式托付给国家,

肯定属于公法的范围,而不会留下自治空间



  没有必要将纠纷的解决完全纳入国家权力范围内,应当保持适当独立性。因此,

民主原则不应当在此统治,这里应由我、王怡信赖的精英、上帝的使者、哲学王审

判决策,而不是由大众审判。对于我和王怡的纠纷,我、王怡可以认为属于二人之

间,与第三人包括国家无涉,因此,此处如有民主原则统治,不管是不是在国家的

司法活动中,个体的空间受到多数人暴政的压缩。



转自世纪中国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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