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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1110李鸿章、陈独秀、张学良的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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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10李鸿章、陈独秀、张学良的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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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1110李鸿章、陈独秀、张学良的功罪 (1006 reads)      时间: 2002-2-05 周二, 上午12:0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问题和解题钥匙 新西兰华侨吕柏林著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主权吗?

十、李鸿章、陈独秀、张学良的功罪







李鸿章,是19世纪末拥有中国内政外交重权的头面人物。因为他缔造和指挥的北

洋水师在“甲午海战”中不堪一击地灭亡,又代表慈禧政权与日本签下了《马关

条约》:



(一)朝鲜独立;



(二)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和澎湖列岛给日本;



(三)赔偿日本两亿两银;



(四)允许日本人在中国各通商口岸从事商业工艺制造;



(五)凡西洋各国在中国所获的特权,日本均得享受。



甲午战争的国耻,马关条约的国害,给中国人民极大的心理伤害,朝野共骂李鸿

章为卖国贼。从此,李鸿章竟成了卖国贼的代名词。



这实在是天大的冤枉。



不错,他犯有害国罪,因为他是慈禧朝廷最重要的决策人物,慈禧朝廷本身就是

害国政权、害国集团,又是这个犯罪集团长期赖以生存的专制政权使中华民族积

弱不振,无力抵抗任一列强。不过,他只是专制害国集团的犯罪一员,非他独

罪。



不错,他同意挪用建设北洋海军的全部军款去修建供慈禧垂帘听政的颐和园,既

犯挪用军款罪又犯破坏国防罪;不错,他犯受贿罪,也可能是当时最大的国家级

蛀虫之一。但是,挪用军款罪、破坏国防罪和受贿罪都是专制害国政权的特许,

是制度性犯罪,非他独犯害国罪。如果说因为他亲手签订了割让大片领土和巨额

赔款的马关条约,就认定他犯了害国罪,是卖国贼,等于认定李嘉诚以上亿元钞

票赎他儿子也犯赎票罪,等于认定所有亲人被绑票的家人花钱赎票犯了赎票罪。

因为,他签订所有丧权辱国条约时的形势是:不签订就接受一定失败的战争,而

面对架在浑身上下都是不可抵抗的列强刺刀,战争就是更大面积领土的丧失、更

多军民的罹难和难以计算的战争成本,甚至可能是整个国家沦为殖民地,整个民

族沦为亡国奴。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是丢几粒芝麻保整棵芝麻。签订,并非他的

意志;没有他的签订,人家又不认账。



他丧什么权,辱什么国,卖什么国并得到了什么?他丧的是慈禧的帝权,辱的是

专制朝廷,他没有卖国,即没有以“领土”、“人民”和赔款为商品换取个人利

益。相反,他签订的“绑架条约”的立竿见影的利益是,避免了无数军民的战争

伤亡和节省了比赔款不知多多少的战争成本;对人民的随后利害是:尚未被

“卖”土地上的居民继续在专制政权下当牧民,在中共专政政权下全体沦为奴

隶;而被“卖”土地上的居民,反而享受着越来越多的人权(俄国殖民地除

外)。对于失土,只要专制或专政政权有强大的一天,收复就是时间的问题。只

要全民有主权的权力,收不收复,取决于全民的共同意志。



因此,不但不应该因签订“绑架条约”而认定李鸿章为卖国罪犯,恰恰相反,应

该认定,他是在“不签字就撕票”的危急情势下以最低票价保票的爱国功勋。



陈独秀,是本世纪初的留日、留法学者,五.四运动的青年领袖,最早为民争人

权、民主、自由的斗士之一,但同时是最早引介、宣传毁灭人权、民主、自由的

马列学说的学者之一,是中共的缔造人,担任过中共第一届至第五届的五届党

魁。在中共“八.七会议”上失去领导权后,于1932年10月在上海被捕,在南京

法院以危害中华民国罪受审,判刑八年,实刑四年十个月释放。



在审理法庭上,陈独秀辩护道:“予未危害民国,危害民国者,当朝衮衮诸公

也”,“以言土地,东三省之失于日本,岂独秀之责?以言主权,一切丧权辱国

条约,岂独秀签字者乎?以言人民,予主张建立人民政府,岂残民以逞之徒?”

(摘自《陈独秀与章士钊的辩护状》,作者雷启汉)。



中华民国成立后,并没有建成全民参与的共和制度,更没有全民意志形成的主

权。因而不是民主共和国。1949年前,与其说中国是中华民国,不如说是战争集

团对中国大部份地区的割据和战争,既没有什么经济建设也没有完成民主宪政建

设:北伐胜利前,执政中国的是38届北洋军阀政权;北伐胜利后,中华民国则处

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根据孙中山制定的“军政、训政、宪政”程序,进行

“剿共”战争、“北伐国民革命军分裂战争”和抗日战争、最后在对付中共的

“解放战争”中败走于台湾。



陈独秀缔造并领导了七年的中国共产党,不仅要推翻国民党政权,而且要推翻中

华民国及其统治“主权”。因而,他确实犯了“危害民国罪”。



但是,在中华民国法庭上,陈独秀的无罪自我辩护准绳和他的律师章士钊为他的

无罪辩护准绳,不是中华民国法律,也不是马列主义国家学说,而是近代国家学

说或民主国家定义的主权。同时,章士钊引用的主权是民主法治制度,陈独秀引

用的主权却是独立主权。一词两义的巧妙运用,导致了审判权人对主权概念的混

乱,从而获得轻判。



所以混乱,是因为中华民国全体执政权人至此还不懂得近代国家的学说,不懂得

国家和主权为何物。两人的辩护词,完全是审判权人陌生的新鲜讲义。明知陈独

秀的行为危害国家,却又无法判断他及其律师的辩护词的荒谬。尤其是乍听陈独

秀的辩护,简直可以立即判其无罪,当庭释放。



陈独秀不仅构成了危害中华民国罪,而且构成了危害中华民族罪,并且是危害中

华民族罪的罪魁之一。因为,他主张的共产主义,祸国殃民;他主张建立的人民

政府,从苏维埃到今天的人民政府都是残酷专政人民的政府;他缔造并领导的共

产革命,不论是打江山阶段还是坐江山阶段,都革了无数的中国人民的生命,并

以民主、自由为掩护,大革全民的人权、自由、民主、法治的命。也许他的初衷

并不是这样,他理解的共产主义并不是这样,也未闻当时苏共政权对人民的暴

行。虽然,陈独秀被刑罚前后对自己对中国共产党都有深刻的反省,但对中国人

民的罪行是不可饶恕的。



但是,没有张学良策划西安事变的犯罪,陈独秀缔造的中共则根本没有继续犯罪

的机会:已经疲惫不堪、奄奄一息的共军命运,不是被张学良统帅的军队剿灭,

就是驱入大西北的沙漠。至于地下党员,根本不成气候,无法坐大。



然而,西安事变的成功,导致了中共的坐大,导致了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三年内

战,导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三年内战葬送了多少生命和财产?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立以来又对人民犯下了多大的罪恶?然而,因为西安事变,张学良成了

抗日英雄;在中共的美化下,在全国人民心中树起了永垂不朽的丰碑。



然而,在“中国捷克日本,南京重庆成都”的纪念碑上,却没有中共的名字。因

为在整个抗日期间,中共的策略是“七分发展,二分妥协,一分抗战”。这“一

分抗战”就是摇旗呐喊,就是武工队、游击队、地道战等搔痒性战斗。百团大

战,是彭德怀违背中共中央意志的“盲动”战役;平型关捷报,和58年的高产卫

星一样:是团吸足水份的海绵。其实,“一分抗战”中连一分的真实性也没有。

这一分的真正目的是:一蒙全国人民,二蒙中华民国政府,从中骗取军晌以养军

扩军、内战争江山。中国抗日战争的主力是国军。但迫使日寇投降的决定性力量

是盟军中的主力“屈原”和“苏武”:屈服于美国原子弹在广岛的投放和苏联武

装的东进。



可见,张学良搞西安事变的目的丝毫没有实现。事实则与愿违──挽救、壮大了

祸国殃民的共军。



如果没有西安事变,在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华民国一定会按孙中山制定的程序进

入宪政建设时期,即使蒋中正有独裁意思,也不可能成功:全国人民的民主要

求,美英等西方国家的敦促,“三民主义”的约束,自己参与创作的《世界人权

宣言》的监督,一定能以《世界人权宣言》为最高宪法,修宪立法,普施人权,

建立主权,使中华民族从此过上自由、平等、法治、安全、安宁的日子。



虽然张学良没有支持中共犯罪的故意,当时的想法只是抗日。但是,他是应当预

见也能够预见西安事变的后果,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中共犯内战罪、专政罪等害

国罪的犯罪恶性的,但他却没有预见,犯的是过失害国罪。



过失罪也是罪。他应当为自己给中华民族制造三年内战的罪恶负责,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专政罪恶负责,为中华民国被逼割据台湾期间为反攻大陆、收复江山而

专政台湾人民的罪恶负责。



虽然没有法律制裁张学良的害国罪,但是,如果他还活着,就应当以各种方式公

开地向中华民族谢罪,向所有在三年内战中丧生、残疾的生命悔罪,向所有中共

专政下的冤魂悔罪,向所有被中共奴役的人民悔罪,向所有在中华民国专政台湾

期间受难的台湾人民悔罪。

附:《陈独秀与章士钊的辩护状》







此文摘自【中国问题和解题钥匙】,公开于【明月网站】。【明月网站】网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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