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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鹏公司雇凶手杀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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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鹏公司雇凶手杀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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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大鹏公司雇凶手杀工人!
(355 reads)
时间:
2002-2-19 周二, 上午8:38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河南大鹏公司雇凶手杀工人!
2002年2月1日下午6点左右,郑州市铁英街二七区共产党委员会家属院内,郑州瓷厂工人代
表史健正坐在自己摩托车后座上看着九岁的儿子与同院的小朋友们一起玩耍,从一辆刚刚开
进院的面包车中突然窜出四名手持铁棍、匕首的凶徒向史健疯狂行凶,之后迅速逃离现场。
史健当场昏迷,头骨、双手骨折,大腿大动脉被刺断,喷血不止,在场的孩子们都被这残暴
、血腥的一幕惊呆了。闻讯赶来的史健亲属和110巡警将其送往郑州市急救中心,在四楼手
术室抢救至深夜12点多史健才脱离危险。
苏醒后的史健说,他看见了四名凶手,根本不认识,更想不到这几个人会向他行凶。几个素
不相识、不抢劫手机等钱财物品的歹徒,光天化日之下向史健疯狂行凶到底为了什么?
亲属、工友们反应,军队大专学校毕业,转业到瓷厂的史健为人正直稳重,做事严谨认真,
从没结下过任何私人仇怨,但自从九七年河南大鹏汇东石业有限公司(大鹏公司)张绍蕴勾
结几个政府腐败分子以欺诈手段零收购了瓷厂并与瓷厂签订了整体收购、全员安置的破产收
购协议,之后又根本不履行协议,只一味想把工人赶到社会上去、吞食国有资产、开发瓷厂
土地,致使工人病死家中无人管,生活全无保障,未来全无希望,凄苦绝望的工人自发起来
与大鹏公司张绍蕴等不法官商抗争,富有正义感、同情心的史健成为其中坚定的一员,这之
后,史健就结下了最具实力、最凶残的一个仇家——张绍蕴和腐败官员的畸形联体!
2月1日血案发生前的一段时间里,先是郑州市政府一位叫李宪召的官员,“代表市委市政府
”态度极其蛮横恶劣地向去市政府上访、希望政府解决瓷厂问题的瓷厂工人宣布:政府对瓷
厂工人的安置方案,绝不会改变!政府要坚决维护大鹏公司的“合法权益”!生活费,不给
!统筹金,工人找大鹏公司理论去!对个别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政府要坚决打击……这位
政府官员的态度严重损毁了工人对政府所抱的信任和希望。他的威胁、压制不但没有吓住工
人,反而激发了工人更强烈的不满。之后,大鹏公司更加肆无忌惮,他们派人强行要将为保
住瓷厂仅存的资产而占住工厂门卫值班室的工人赶出去、把门钉死,当时值班的只一个工人
,但毫无惧色,他靠护在门上说:“钉门可以,把我也钉在门上吧!”工人的浩然正气和勇
气让大鹏公司的人畏惧了……接着,大鹏公司又派来几辆汽车,要将工厂内一些值钱的物资
和重要帐目运走,工人站出来,坚决制止,一位女工挺身站在汽车前说:“想把东西拉走,
就从我身上辗过去!”大鹏公司又怕了,工人封死大门,扣压了想要拉走工厂物资的汽车。
为让工人打开大门,开走汽车,大鹏公司借口工厂内有六挺防空高射击枪,找来二七区武装
部工作人员,想以运走机枪为由打开工厂大门,武装部来人到工厂一看,发现是工人和公司
之间有经济纠纷,自己被利用了,气愤地走了。放火!恼羞成怒的大鹏公司又使出了下流无
赖的罪恶手段,想借消防队救火之机打开工厂大门,但警惕的工人发现起火,迅速扑救,火
没能着起来,诡计又告失败。还不甘心的大鹏公司又通过政府工作组,动用公安警察,借口
史健等工人代表有经济、政治、刑事等犯罪嫌疑,想让公安来整治工人,但心知肚明的公安
人员到工厂转转看看问问后,走了。邪欲难禁、丧心病狂的大鹏公司张绍蕴是不会死心的!
于是就有了2月1日下午6点这血腥残暴的一幕!
大鹏公司雇凶杀工人,只因工人要保住自己倾尽心血建起的工厂,只因工人要维护自身正当
合法的权力不受侵害!仅此而已!
郑州瓷厂的工人就在这血腥残暴的一幕中迎来了新世纪的第二个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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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鹏汇东石业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
1996年8月才临时拼凑起来的河南省汇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东公司),
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收购”郑州瓷厂。汇东公司和香港大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鹏公司)为了共同的目的,“合理”规避法律规定,共同炮制出河南大鹏汇东石业有限公
司,最终达到了对原国有企业郑州瓷厂和郑州食品工业机械厂的“零收购”,没有掏一锭银
子,攫取了两厂逾亿元的巨额资产。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张绍蕴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
张绍蕴于1996年5月从郑州城市信用社陇海分理处虚开一张100万元的资金证明,凭此注
册成立汇东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
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二、郑硕涛、张绍蕴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
付货币、实物或者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
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郑硕涛、张绍蕴是河南大鹏汇东石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1997年,当他们以3
00万的注册资金成立河南大鹏汇东有限公司后,数日内即将300万的注册资金悉数转移到河
北一家公司。另外,郑、张二人将收购的郑州食品工业机械厂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千余万
元不知去向。
三、张豫鄂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河南大鹏汇东有限公司2000年的财务报表完全虚假,张豫鄂时任该公司财务部部长,对
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绍蕴在各种场合也多次告知他人,有关财务方面的问题,张豫鄂
负责。
四、汪大捷、吴代维涉嫌妨害清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
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
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汪大捷是破产厂长,后任大鹏汇东公司副总经理;吴代维是破产还债清算组组长,后任
大鹏汇东公司财务总监。二人在原郑州瓷厂破产清算期间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中饱私囊,
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直接给原郑州瓷厂近2000名职工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五、汪大捷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汪大捷在1996年底与大鹏公司签订了整体收购协议,当时他还信誓旦旦地说,大鹏公司
如果不履行收购协议,我领着大家打官司。但时到今日,6个年头过去了,汪大捷明知大鹏
公司违反协议,自己却消失了。
六、汪大捷、吴代维涉嫌徇私 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七、大鹏汇东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
根据《在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
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大鹏汇东公司是于1997年9月8日正式开业
,1997年9月10日该公司就下发集资通知,此后又数次强迫集资,数额巨大,至今拖欠不还
。
八,大鹏汇东公司涉嫌偷税罪。
大鹏汇东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漏税数额巨大。目前,
税务机关正在稽查。
九、大鹏汇东公司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8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鹏汇东公司从广西柳州一家破产企业,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闲置6年锈迹斑斑 的
石材生产线。但该公司却非法弄到一张2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计入其投资总额当中。
十、大鹏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
.....
大鹏公司1996年底与原郑州瓷厂签订的收购协议,当属此范围。
十一,大鹏汇东公司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
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鹏公司在1998年非法倒卖原郑州食品工业机械厂的土地使用权。
十二、大鹏汇东公司涉嫌诬告陷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
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大鹏汇东公司在2001年4月向郑州市政府递交的报告中,诬陷原郑州瓷厂工人组成了新型
的恶势力团伙,还有工人中的流氓、恶棍等20多名打手。
十三、张绍蕴涉嫌破坏选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
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
十四、大鹏汇东公司涉嫌诈骗罪。
大鹏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6条规定,诈骗公司财物数额巨大。
十五、大鹏汇东公司涉嫌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
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7年市政府批准大鹏汇东公司代管原郑州瓷厂家属院的物业。但大鹏汇东公司借此
机会,将瓷厂家属院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
十六,大鹏汇东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大鹏汇东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和劳动
监察裁定的义务,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极不稳定。
十七、大鹏汇东公司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 、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
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众所周知,大鹏汇东公司将贴有法院封条的仓门卸掉,非法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
封的财产。
十八、张绍武涉嫌行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0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绍武行贿证据已递交司法机关。
十九、汪大捷、吴代维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各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期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汪大捷伙同吴代维将原郑州瓷厂的大量库存产品偷运到核工业部302仓库,陆续变卖,
货款不知去向。
以上犯罪证据详实,郑州市翠花路8号东边传达室,24小时有职工等司法机关前来调查
了取证。
原郑州瓷厂、郑州食品工业机械厂工人 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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