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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杰弗里·萨克斯、胡永泰、杨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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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杰弗里·萨克斯、胡永泰、杨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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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杰弗里·萨克斯、胡永泰、杨小凯) (436 reads)      时间: 2002-1-22 周二, 上午7:4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杰弗里·萨克斯:哈佛大学国际发展中心主任和经济系教授

  胡永泰: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经济系教授

  杨小凯*:哈佛大学国际发展中心研究员、莫纳什大学经济系讲座教授



(节选)



五、缺乏宪政秩序条件下的市场取向改革



  中国的双轨制是缺乏宪政秩序的市场导向改革的代表。中国的宪法(http://www.quis.net/chinalaw)在给共产党以政治垄断权,拒绝分权和权力制衡的提法等方面与其他社会主义的宪法相似,中国的宪法与苏联的宪法的区别之一是在它的序言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意识形态被当作中国权力结构合法的来源。尽管西方法律学者认为序言没有法律含意,它关于权力来源的看法与权力起源是上帝而不是来自契约和被治者的同意的老看法相似。西方消极宪政主义者,如皮伦(Pilon,1998)特别注意中国宪法的三个特征:第一,它是实用主义的。它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定了一套特定目标。因此,它更象一个“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第二,在中国的宪法里,没有关于公众如何批准宪法的条款。它没有给出公民怎么参与并同意这样影响深远的一个目标的指示。这就产生了关于中国宪法的合法性问题。最后,所有公民权利是由国家和党组织给的,但国家和党组织对权力的垄断来自“上帝”: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意识形态,而不需要正当的理由。因此,皮伦(Pilon,1998,p355)称中国的宪法为“追求无限政府的一个纲领”12。



  到目前,在中国没有反对宪法的有影响运动,中国人民的危机感还不够强烈,这,再加上中国的巨大规模,表明宪政规则转轨的压力太小,因此,中国的市场导向改革只能在共产党游戏规则的鸟笼里实现。从而改革被党组织的既得利益所挟持就不足为怪了。规则制定者、仲裁者、执行者和参与者都是相同的党组织的安排制度化了国家机会主义,其追求党的利益,不惜牺牲社会的福利。国家机会主义可由政府对私人企业进入重要行业的控制和国家掠夺私人企业为例说明。中国有一个不允许私人企业从事的行业表。这些行业包括银行业、邮政和电信业、铁路、航空、保险、航天工业、石化、钢铁、出版、批发业、新闻及其他行业。在这三十个行业之外,私人企业被限制从事二十个行业,包括汽车制造,电子设备、旅游代理等(Huang,1993,P88),另外,国际贸易、批发和零售流通网络,出版及许多其他行业的僵化的许可证制度消除了私人企业的许多有利可图机会,并产生了与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贸易冲突。特别地,有权发放许可证的政府机构在许可证申请者运作的行业有既得利益。例如,国际贸易的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颁发,它是中国的很多大贸易公司的所有者。批发和零售流通网络的许可证是由拥有地方国有流通网络的地方政府委员会所颁发,当然,发放许可证的原则是追求政府机构的垄断利益。



  缪勒(Mueller,1998)记载了电信部门的国家垄断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这种垄断表明这个行业的规则制定者、主要参与者、执行规则的仲裁者都是同一国有组织。因而国家机会主义被制度化而经济发展受到阻碍。中国还有一个非常僵化的成立企业的政府批准制度,除了海南省以外,既没有公司的自由合伙,也没有公司的自动登记,(茅,1999,Pei,1998)还有武断的且经常极高的成立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这连同户籍制度及住房和银行业的国家垄断,提供了许多能用于追求国家机会主义的有效控制方法。皮伦(Pilon,1998)指出,所有的假公济私当然被中国宪法里的基本游戏规则所支持。国家掠夺私人企业开始于1950年代早期的政治运动,白等人(Bai,et al,1999)认为,在改革年代它继续存在。一个持续存在的原因是,在政府内部的权力斗争和意识形态的论战中,对私人企业意识形态上的歧视。白等人用文件证明,在改革时代国家掠夺行为的另一种形式是收入掠夺,不同层次的政府倾向于强加各种税和费以从他们的企业管辖权里攫取尽可能多的可观察收入。一项1988年辽宁省私营企业的研究发现,税和附加费加在一起将取走可观察企业利润的63%,当二十种不同的收费被算进去后,税务负担甚至更高。这样的税务负担使得私营企业除了通过隐瞒交易和收入来逃避税费以外,难以生存。(中国经济年鉴,1989,P107)。十年以后,一项1998年安徽省私营企业的研究报告说,许多产品的总利润大约是总收入的10%,同时总的税费加起来超过10%,强加给一家私营企业的收费有50多种,这些收费的一些种类是政府自己发布的条例和规则所禁止的。这项研究得出结论:不想关闭其企业的所有者,除了通过隐瞒收入逃税外别无选择。农村的农民是过多税费的主要受害者,整个改革期间,政府对农民作了减少勒索性征收和随意征税的无数许诺,然而勒索性征收和随意征税仍旧很普遍。在一些地方,向农民索取61种不同类型的收费。(丁,严,杨主编,1995)



  中国1990年代开始模仿西方式的法律,但是在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下,那些法律,如1994年通过的《合同法》,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贯彻执行。杨(1998)特别提到了《公司法》和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的不相容性,缪勒(Mueller,1998,P200)特别提到电信行业的国家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不相容性,可以下结论说,许多对西方式法律的模仿在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下不能运作。宪政的约束表明中国的改革只能沿着双轨制前进,这种方式产生的长期代价很可能超过它赎买特权阶层既得利益的短期好处,我们将用几个例子阐明这一点13。



  例2:中国的农村改革和土地制度



  第一个例子是中国的农村改革和土地制度(见Yang,Wang,Wills,1992,Sachs and Woo,1999,P30,Wu,1998)在中国的农村改革里,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70年代末分给了农民。在1980年代,土地的出售被完全禁止,尽管从1984年起,已经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Yang,Wang,Wills,1992,P18),村干部根据村庄人口的变化控制土地的重新分配。数据表明,在农业改革的早期,农业部门的自由化和定期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产生了令人瞩目一次性的农业生产率提高。一个简单的外推计算表明,1978年农业改革使水稻和小麦产量恢复了它们被1958至1977年集体化所压制的潜在增长趋势(集体化在1950年加速,在1958年灾难的大跃进达到顶峰)14。



  1985年后,农业部门的增长放慢有三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农民对将来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尽管1984年政府决定?农民承包期延长到15年?普拉斯特曼、汉斯坦德和李(Prosterman,Hanstad and Li,1996)在他们的实地工作中发现以下事实:地方官员没有真正贯彻这项政策,



  在许多村庄,来自集体的代表每三到六年收回村庄的所有土地,重新分配小块土地以适应家庭规模的改变,其结果是抑制了农民对土地进行许多小型长期改进。(例如挖井和小型支流排灌系统,施更多的有机肥),而这些改进将会提高粮食产量15。



  约翰逊(Johnson,1994)指出,针对1985年后农业增长减速,政府的一些政策增加了农民对土地安全的担心,因而降低了农民的工作努力和对土地的投资。例如,政府在1990年后期宣布,为了实现机械化的规模经济收割,象耕地、施肥和收割这样的农事活动,将重新集体化。



  农业生产停滞第二个重要原因是从1994年起,粮食收购和流通网络的国家垄断被强化,垄断的流通体制造成了骇人听闻的大规模腐败和浪费,在1993年后期,国家决定扼制通货膨胀的时候。粮食收购配额被再次引入,对27种农产品实施价格控制,更糟糕的是,当紧缩银根对付通货膨胀的时候(1985,1989和1992),政府对它的粮食收购支付一部分票证(白条)而代替现金(Sachs and Woo,1999),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粮食生产增长减退。



  导致1985年后农业生产率增长放慢的第三个因素是1979年以后的那些年里对农业基础设施(即灌溉工程)投资的大量减少,例如,1994年农业基础设施真实投资水平只是1979年水平的58%。然而,看来很明显的是在广大农村区域,农业基础设施国家投资的下降伴随着国家开发人力资源努力的降低。这能够用土地市场和相关合同的缺乏来解释。即使在缺乏国家投资的情况下,农业基础设施也能够通过相关的土地合同来发展。但在制度约束下,基于地权的工程合同不可行,同样,在缺乏土地贸易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不能通过土地的财产税和销售税增加收入,地方政府必须用乡镇企业的利润、征税和收费增加足够的收入,以保持地方官员的士气,但这使地方官员的腐败和其他机会主义制度化。



  根据吴(Wu,1998)的文件记载,这种土地所有权的双轨制产生了土地的有效商业化使用和社会公正之间的两难冲突。沿海省份的许多地方官员把村庄所有的土地划成两部分:能租给外国或私人企业的商用地和家庭耕作的口粮田。在两田制下,村庄的官员获得了对商业用地的控制权并从中攫取租金。作为交换,村民有在租赁土地的企业就业的优先权。但租金与就业收入之间的差别巨大,因此整个过程是地方官员从集体拥有土地的农民手里偷租的过程。既然这种偷取那么不公正,许多农民抗议因此发生,中央政府被迫禁止了两田制的实验,这项禁令阻碍了地方的工业化,消除了许多对社会有利的商业机会。



  总之,由共产主义的宪法强加的制度约束产生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两难。在缺乏宪政秩序的市场取向改革下发展起来的双轨制制度化了政府官员的腐败和机会主义行为,并造成了宪政转轨的更多障碍。(Yang,Wang,and Wills,1992)估计了农村土地可转让程度并估计了土地



  所有权私有化的潜在收益。根据他们的人均真实收入、商业化程度(劳动分工水平)界定和行使产权的效率指数之间关系的经济计量模型,在1987年如果土地自由贸易被允许的话,中国农民的人均真实收入将增加30%。这再次验证了萨克斯和胡的断言:尽管在双轨制下,中国的农业部门有一个相当令人瞩目的发展绩效,但如果双轨制被完全的私人所有权所取代,就象1949年前的中国那样,中国的经济绩效将会更好,当前的农业停滞不前将不会发生。



  例3:中国的乡镇企业



  双轨制的第二个例子是中国的乡镇企业(TVE)。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1999)提出,TVE一词有两种通常用法,这两种用法可能令人混淆,统计中的官方用语和所有权类型讨论中的学术用语。官方统计的乡镇企业含义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扩大了。1984年后,乡镇企业统计也包括联合所有(几个人或家庭所有)和个人所有(一个人或家庭雇用不超过7名雇工)。官方统计用语所给的乡镇企业印象,在性质上压倒多数的是私人企业。因为在1994年87%的乡镇企业是个人所有的,个人所有的乡镇企业生产了乡镇企业产出的将近27%和工业乡镇企业产出的将近19%16。



  然而,关于乡镇企业的所有权结构的大多数学术讨论使用一个狭义的定义:只包括那些正式登记(在我们看来,日益不真实的登记)为乡镇所有和村庄所有的企业。这种狭义的定义解释了为什么诺顿和沃尔德(Naughton and Walder,1995a)把乡镇企业描述为地方政府所有。除非另外提到,在下面关于乡镇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分析里,我们将坚持乡镇企业作为公共所有企业的这个狭义定义。



  乡镇企业几乎没有创新性,因为这样的地方政府或集体所有的企业19世纪末在许多国家,如日本和中国清王朝都试验过,但是在保护企业私人权利的宪政秩序下,多数情况下这样的企业和集体所有的企业不具有竞争力,乡镇企业完全在政府计划外运作,有非常硬的预算约束(几乎收不到来自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国家预算补贴,只从地方政府那里得到相当少的一点补贴。



  毫无疑问,地方政府已经把乡镇企业看作地方预算收入的一个重要的潜在来源(Oi,1992)。1980年代早期,中央政府引进税收合同:中央政府与各省商定收入数额的一种财政合同制度,这种财政合同安排被各级政府逐级复制直至乡镇一级,?其结果,地方政府使用所有可能的方式,包括许多越过法律界线的方式,推动农村工业发展。同时勒索它们以补充政府预算(Zweig,1991)。



  一些经济学家把乡镇企业看作是融合了市场激励与公共所有权的一个重要且高度成功的制度创新,相反,另一些经济学家把乡镇企业看作是通往真正私人所有权的道路上一个半截子改革方案。而前者强调乡镇企业是中国不发达经济条件下的特定产物。后者强调如果中国现在不推动乡镇企业的真正私有化,面临着严重的制度束缚和问题(Sachs and Woo,1999)



  集体所有农村工业企业的根基是在十年文革间奠定的,当时官方对自力更生的强调和国家分配制度的崩溃造成农村公社扩大他们非农活动。1979年公社制度开始瓦解时,这些社队企业被重新列为乡镇企业。出于对农村低就业和地方发展的担忧,导致了对建立乡镇企业规则的不断放宽。从1984年起批准成立和监督乡镇企业的条件在各地差别很大。



  乡镇企业有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种类型被称作江苏模式,因为它集中在苏南的三个城市:无锡、苏州和常州。江苏省地方当局对乡镇企业实施牢牢的控制(例如,参与投资决定,控制工资及不同乡镇企业之间的劳力流动),并通过限制能创办的合伙企业和私人企业的数量来保护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的第二种类型被称作浙江模式。浙江省的地方政府,虽然是许多乡镇企业的重要股东,以乡镇企业向村庄基金进行年度捐款为条件,平常限制对乡镇企业的生产、分红、人事任免的干预。浙江乡镇企业类似于租赁的企业,不同之处在于它们的管理者可能被地方官员免职。



  第三种乡镇企业形式是伪装成乡镇企业的真正私人企业。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整个资本来自一个人或一个小团体。为了被允许登记为乡镇企业,企业向地方当局付费,这是一种被一般地称作戴红帽子的不加掩饰的伪装。掩盖真实所有权愿望的主要原因是更低的税率,更容易的批准程序,对企业规模和经营的更少限制,以及在改革者的政治命运可能反转下找到政治保护17。



  直到1990年代,江苏模式被认为是最佳乡镇企业形式,因为它的信条与传统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最接近18。然而,就象传统的国有企业一样,江苏模式的乡镇企业也遇到了财务困难。结果是1992年第四季度,无锡、苏州和常州通过固定租金或竞价销售的方式把一些为赤字所困的小型国家所有或公共所有企业的经营权转移到私人实业家手里19。



  在乡镇企业多样化,它们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演变性质都模糊的情况下,不同的作者强调乡镇企业不同的基本特征,而经常不承认它们在时间和地域上的极大差异,因而也是自然的。例如,倪(Nee,1996)把乡镇企业看作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不正规合资企业,经常伴随着集体所有的资产和企业不正规的私有化。而沃尔德(Walder,1995)把乡镇企业看作公共所有权的一种形式,与大型城市国有部门没有差别。彭(Peng,1992)强调乡镇企业的半私有性质而解释它们的经营自主。而欧(Oi,1995)突出强调以国家为中心的观点:乡镇企业是由县、乡镇、村庄分层管理的一个巨大的多层公司的一个生产单位20。1990年代,随着附加的对企业登记为乡镇企业的限制的减轻,如罗纳斯(Konnas,1993)曾经强调的,许多地方出现真正的乡镇企业和红帽子私人企业共存的现象,专门用语的模糊更是不胜其繁。



  在改革时代,乡镇企业制度沿袭了毛的社队企业的许多优势和劣势。它歪曲了企业的地理分布,阻碍了有效的城市化,把资源从技术先进的大型国有企业重新分配到技术落后的地方企业,创造了中国式的双轨主义:技术落后的灵活的乡镇企业和技术先进的僵化的国有企业共存21。这种双轨主义表明在技术效率和地理位置效率的利用与X效率的利用之间的两难。因此,乡镇企业令人瞩目的增长也有它的代价。在自由企业制度下,许多乡镇企业可能被位于城市的,比城区的大型国有企业更有竞争力的大型私营企业所代替的。因此,从这个观点来看,乡镇企业非常高的增长率也许有反效率的一面。阿仑杨(Alwyn Young,1999)提供了由乡镇企业和相关的区域分权产生歪曲的经验证据。乡镇企业具有地方政府的控制下的企业系统的全部常见缺陷,既然规则制定者、仲裁者和参与者是同一个地方政府,它产生了不公平的游戏规则,制度化了国家机会主义和腐败,因此,游戏规则不稳定、不透明、不可信。乡镇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同时许多中国专家对它与中央政府完全控制下的苏联式国有企业制度相比的优势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乡镇企业有着比更高级别政府所有的国有企业更硬的预算约束。根据吴(Wu,1998)出色的实证工作,乡镇企业,加上折衷的土地所有权改革方法和户籍制度,产生了一个非常奇特的中国式封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地方政府官员的地方领土管辖权,司法和执法权,对土地的控制权,他们在党组织里的官位,成立企业的权利,筹集资金的权利,以及对乡镇企业的控制权是不可分割的,就象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大邱庄的例子表明了封建制度的特征(何,1997)。大邱庄党委书记禹作敏在一件谋杀案中阻挠国家警察执行法庭命令。禹是村长、党委书记和这个村全部乡镇企业的董事长。他控制着地方民兵力量,有实际的司法权。许多媒体报道也表明地方政府官员用乡镇企业作为掠夺的一个工具,他们迫使村民捐资成立乡镇企业并承担这项风险投资的全部风险。然后来自风险投资的收入被官员所掠夺(何,1997)。



  在中国式封建制度下,人们被排列为有不同权利的不同集团,地方党组织官员是一等公民,他们有全部权利和特权以牺牲别人为代价牟取其既得利益,二等公民是有当地户口的村民。他们能在乡镇企业找到好工作,并有权得到一部分村庄福利基金。三等公民是外来移民,他们在乡镇企业干最脏的工作,不能得到丝毫福利津贴。这类似于一种封建制度,因为一个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是由她的政治地位和户籍状况所决定,而不是由她的收入和宪政权利所决定。中国式的共产主义封建制度,连同户籍制度和城市的国有房地产制度造成的低劳动力流动性,解释了为什么地方政府所有和集体所有企业在中国农村兴隆,而它们并不象资本主义经济中的资本主义企业那样具有竞争力,在资本主义经济里个人有人身自由,能够自由交易劳动、资本、土地和其他财产。封建制度和低劳动力流动性表明社区成员期望永远住在同一地方,在同一地方性的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是相当稳定的。因此,他们比在自由的市场制度下更有激励为乡镇企业出力。



  这种新型封建制度不仅歪曲了管理者和企业之间的匹配,企业的地理布局模式和资源配置,阻碍了城市化,也产生了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的社会不公。



  依照国际标准,乡镇企业所有权结构极不正常,在大多数有农村工业的东亚国家,如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小企业的所有权是私人的,经常在一个家庭内部。相反,乡镇企业的所有权至少根据官方统计所说是集体的。一些学者论证集体所有权反映了深厚的中国文化模式。然而,这种合作文化假说已被质疑:在台湾农村小型私人企业占绝对多数,整个东亚小型的华裔私人企业盛行。如果有关于小企业的任何中国文化特色,看来是私人、家庭所有的企业而不是集体所有的企业。



  其他学者说集体所有权是农村企业筹集资本金并通过缩短监督距离而减少委托一代理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Qi,1995,Walder,1995a)。他们用这些理由把乡镇企业所有权结构解释为适应中国落后的生产要素市场,对市场失败的一个最优反应。诺顿(Naughton,1994a)认为在转轨的早期,银行在办理小额贷款申请和评估风险方面条件很差。在中国,地方政府所有权扮演着一个金融中介的关键角色。地方政府能更好地评估在他们的控制下创办企业的风险,并作为向个别的乡镇企业贷款的担保者。



  一些经济学家甚至把乡镇企业的成功解释为反对私人所有权是小型企业的天然所有权形式的一般看法的确切证明,并论证说决定效率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产品和要素市场的竞争(Nolan 1993)。



  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1999)对这种乡镇企业所有权形式的实用主义解释,尤其是它所强调的国家在金融中介中的优势,持怀疑态度,在1960至1995年间,即使台湾的中小企业遭受着整个国有银行系统的歧视,它们仍表现出充满活力的增长,非正式金融机构自发出现以迎合它们的需要(Shea and Yang,1994)。当1979年开始经济自由化时,市场力量(当被地方当局容忍时)导致金融制度创新的能力近来也在浙江省温州市见到。刘(Liu,1992)报告说,当地私人部门所需资金95%由地下私人金融组织,如台会、专业放债户和钱庄提供22。



  一个适当的乡镇企业所有权结构的一般理论应当基于两个主要考虑:第一,直到最近,私人所有权在许多地方被严格控制和歧视。个人所有权在1978年被给予宪法保护,而私人所有权,在中国被认为不同于个人所有权,在1987年才被给予宪法保护。由于企业登记为私人所有面临的歧视,因而(登记的)农村工业的集体所有权是针对歧视的一种自我保护对策。张(Zhang,1993)用“非集体乡镇企业”来称谓合伙、个体和私人企业。他报告说“实际上在与地方政府相关的所有方面(比起)情况相当的集体乡镇企业,非集体乡镇企业往往被歧视”。地方政府表现出对非集体乡镇企业歧视的领域包括:取得银行信贷、获取更大的生产场地,政府对原料和能源的分配,政府协助解决技术问题和创立合营企业。等等。有证据表明,在税收和利润分配方面,非集体乡镇企业面临着被过度勒索的更大风险,地方政府往往比对待集体乡镇企业更随意地对待非集体乡镇企业。



  简言之,一些中国专家确认的市场失败不是由私人市场经济固有的无效(象外部性和公共财)所造成的,这些所谓的市场失败实际上是由国家强加的意识形态约束所造成的。特别地,银行因为国家指示而提供给乡镇企业比私人企业更多的贷款,并不是因为乡镇企业内在地更有效,或是因为地方银行认为地方政府是比它们本身更好的风险评估者(Chang and Wang,1994)。



  大家普遍同意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面对着更强的市场激励(包括更硬的预算约束)。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1999)指出,三种乡镇企业类型的两种,江苏类型和浙江类型,在本质上相当类似于红帽子私人企业。地方官员有私人激励最大化乡镇企业的利润,因为在县、乡镇和村庄各级官员的仕途和薪水受村企业的效益和发展所直接影响(Oi,1995)。又因为当地居民和工人都没有通过合法,正式的渠道去行使他们的所有权的方法。简言之,乡镇企业由地方官员非正式的私有化已经减少委托一代理问题,并导致了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23。这种私有激励假说解释了为什么彭(Peng,1992)发现农村公共企业和农村私人企业的工资决定过程一样。



  如果这种非正式私有化的解释有根据,那么只有地方官员的集体凝聚力不堕落为个人掠夺资产的努力时,乡镇企业继续有效率才有可能。我们看到在1980年代的江苏和山东,集体凝聚力的关键是对这些地区私人企业的严重歧视,在这些地区缺乏隐藏掠夺来资产的经济空间的结果,消除了单个官员掠夺他们所监督的乡镇企业的激励。没有对私有产权的强烈法律歧视,掠夺资产将更随意地发生,通常观察到的非正式私有化的无效率将变得更加普遍。



  如果这个观点正确的话,决定性的影响是:私营部门相关规模和劳动力流动的逐步增长将最终削弱地方官员反对个人掠夺资产的集体凝聚力的基础(通过为掠夺的资产提供安全的隐藏地),从而损害乡镇企业的绩效。



  1992年初以后,打算改善由1989至91年的紧缩政策造成的农村失业状况,对私人产权的歧视进一步减弱,许多乡镇企业摘掉了它们的红帽子。



  当中国迈向市场经济的时候,日益增多的私营企业不再觉得有登记为红帽子或集体所有企业的必要,因为在私营和公共部门之间优惠待遇的差别已经缩小范围。……但有一个问题,集体部门现在表示说没有它们的帮助,私营企业不可能发展,作为这些公司的所谓“所有者”,党组织通常要求“离婚”的高额补偿或者要求这些公司与国有企业合并(“私营企业快速行动摘掉红帽子”,《中国日报》,1994年10月4日)。



  例4: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和价格自由化



  双轨制的第三个例子是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和价格自由化(Sachs and Woo,1999,P17)。



  到1983年,一个事实上的国有企业承包制已经出现。一个国有企业与它的主管部门签订一个合同,规定每年上交国家的收入(税收连同利润)的数量,因而一般相信给予企业最大化其财务盈余的激励。然而,国有企业仍然受软预算约束支配,如果财务结果不佳就被免除了支付合同规定数量的责任。管理者和工人合谋以奖金和各种实物津贴的形式蚕食国有资产,其结果,国家发现财政收入占GPP的比重下降得比预计大得多。



  1983年,国家开始以收入税代替承包制,然而,这种收入税制度是短命的,因为它不仅不能抑制财政收入占GPP比例的下降,而且国有企业试图与政府就税收条款讨价还价,并宣称对低利润承担责任的是政府定价而不是他们的管理。到1986年,国有企业转向扩大的承包制,在这种制度下,许多管理者建立集体企业把有价值的资产转移到那里,把所有坏债留在签合同的国有企业,许多承包者也不能执行他们的合同(见《企业经济》1995年第7期,P45)。这并不令人惊异,因为根据产权经济学(Alchian and Demsetz,1972),如果没有人对国有企业有剩余权的话,没有人有激励找到好的承包者并有效地执行合同,1994年1月,承包制再次被收入税代替。杨和黄(Yang and Ng,1995,也见Sachs and Yang,2000,第8章)认为,企业家服务的直接定价成本高得无法接受,而对一个企业的私人剩余要求权是对企业家服务间接定价的根本。因此,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是成功改革的根本,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是否证实这一点有赖于经验证据。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1999,PP19至28)叙述说,国有企业的生产率绩效仍然是一个高度争论的问题。一些研究者看到了提高,而另一些没有看到。然而,在评论这些争论以前,值得记住两个重要的一致观点:(1)国有企业生产率提高,如果有的话,也低于非国有企业生产率提高。(2)全要素生产率(TFP)的提高,如果有的话,也与国有企业财务表现急剧恶化同时发生。根据白,李和王(Bai ,Li and Wang,BLW,即出)),在中国,TFP的提高,如果有的话,(也不增加经济福利,这是为什么中国公众继续把国有企业改革看成一个失败的原因。一些中国国有企业生产没有销路的产品,但有着更大的生产效率。宏观存货数据支持这一理论。1980至93年间中国的存货投资平均是GDP的7%,而相比而言OECD(经合组织)国家平均为2至3%,只有一些东欧国家在1990年以前有那么高的存货投资率。这么高的存货水平表明相当多的产品没有市场,特别地,在中国,卖不出的存货也算作国有企业的产量。因此,基于产量数据的TFP的估计被明显高估。拉迪(Lardy,1998a,P206)也用文件证明了卖不出的存货的堆积如山和国有企业日益增加的坏帐之间的相关。



  即便有人相信在中国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主要是最大化利润,技术创新只构成最大化国有企业利润的方法之一。对于中国的一些国有企业管理者而言,花时间与政府官僚搞好关系与增加生产效率相比,也许在财务上更划得来。直到1990年代,大中型国有企业必须以低于市价向政府交售生产定额。他们收到补贴的投入品作为补偿,如果补贴的投入品的数量高的话,这种定额制度将给企业产生高的租金,李(Li,1994)估计,一个在定额生产之上有市场利润的国有企业,在1986至1988年间收到其市场利润2.7倍的租金。官僚主义的讨价还价远远比市场竞争更有利可图。李的租金估计也许是下限,因为它不包括国有企业从税收协议中收到的租金。代替当时开始生效的55%的法定税率,国有企业事实上支付33%的收入税率的习惯做法相当普遍。



  经济学家们对国有企业的极差财务表现并无异议,从1980代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改革后,国有企业的亏损稳步增加,1990至91年间当国家试图收回一些移交给国有企业的决策权时,这种状况稳定下来,1992年,为了避免苏联的命运,邓小平号召加快经济改革,那以后,分权的努力在地方领导的带头下加快了,想不到地结果是更高的经济增长伴随着更大的国有企业亏损,1992年当年产出增长13%,而大约有2/3的国有企业经营亏损,这些企业亏损不能归罪于价格控制,因为在1992年价格控制只覆盖国有企业的一小部分,从此以后,国有企业的亏损继续加快,在1996年第一季度,整个国有企业部门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滑入红灯区,它报告了34亿元的净亏损24。



  一些经济学家强调管理者和工人对企业利润的自发侵吞是国有企业利润普遍下降的最重要原因,随着中央计划的终结和财务决策权下放给国有企业,工业局有关国有企业信息的主要来源是由国有企业自己提交的报告,在持续软预算约束的条件下,国家监督能力的降低意味着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几乎没有激励抵制工资需求,因为他们将来提升到更大的国有企业部分地由他们任期内增加工人的福利所决定的25。



  最早的把国有企业的利润流失归于分权改革的是1986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一份报告,这份报告指出了国有企业出现的通过各种记帐手段来过度消费和过度投资的趋势26。胡、海、金、樊(Woo,Hai,Jin and Fan,1994),胡(Woo,1994),樊和胡(Fan and Woo,1996)用各种样本和官方数据显示出直接收入(工资和奖金)与间接收入(例如补贴



  和各种分发)的总和增长得比劳动生产率提高要多,米纳米和翰代(Minami and Hondai,1995)发现从1988年起,机械工业产出的劳动比重开始随着1985年的分权改革的加快而上升,并超过了估计的产出弹性。波森(Bousin,即出)计算出1989至1993年工业国有企业的边际劳动生产力增加了5%,而工业国有企业工人的工资上升7%。孟和帕金斯(Meng and Perkins,1996)研究了1980至1992年间广州、厦门、深圳和上海(更激烈的市场竞争典型的4个沿海经济体)149个工业国有企业和139个非国有企业的工资和劳动需求的决定因素。孟和帕金斯发现,分权改革下的国有企业象劳动者管理的企业一样,最大化每个雇员的收入(通过动用利润),而非国有企业象资本主义企业一样最大化利润。



  诺顿(Naughton,1994b)对过度补偿解释表示怀疑,因为国有企业的工资单,包括全部货币补贴,1978年以来几乎不变地保持为GDD的大约5%。这个观点被认为有两个问题:第一,对过度补贴假设的正确检验是通过国有企业部门的增加值,而不是通过整个经济GDP来估计国有企业的工资单。第二个困难是直接现金收入只是劳动补贴一揽子交易的一个部分。为了控制通货膨胀和挪用公款,直接现金补偿的主要类别已经处于严格的国家规定之下,工资和奖金条例迫使国有企业通过更好的住房,改进的交通工具,新的娱乐设施,实物津贴、学习旅游等间接方式增加职工的收入27。国有企业的财务困难已经通过三种渠道的增加货币发行而动摇了宏观经济。第一种渠道是来自国有企业部门的财政贡献下降造成的日益增大的国家预算赤字的货币化。1978年国有企业上交的收入税占GDP的19.1%,1988年占6.6%,1993年占1.7%,而它们相应地上交了整个利润的19.1%,0.5%和0.1%。(World Bank,1995,表7.3,1996b,表23)。



  第二种货币发行的渠道是通过银行贷款为增加的国有企业亏损提供资金。第三种渠道是向国有企业支付投资贷款来弥补它们资金融通能力扩张和技术升级所需的内部资本的短缺。



  即使国有企业绩效改进,这反而会加强裁判-球员一体化的国家机会主义。因此国有企业绩效改进对社会福利而言可能并不是好事。中国的儒家学者早就了解这点。他们认为政府经商是与民争利。现代宪政规则也严禁执政党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美国的执政者必须将其营利性生意交给独立的信托行。一些经济学家声称国有企业关心政府的社会福利,新的非国有企业有更年轻的员工,几乎没有养老金支付和其他福利津贴的负担。因此,当私人部门的规模相对于国有部门增加时国有企业恶化的财务状况,可以理解。



  拉迪(Lardy,1998a,P53至57)记载了这个事实:依据产出和就业水平,依据就业比例和资金融通比重,国有企业一直在扩张。尽管它的产出比重下降,财务状况恶化。由垄断的国有银行体制提拱的贷款大多数进入了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其他投入也持续增加。如他所示,在过去的二十年,尽管日益增加的竞争和持续的市场自由化,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已经恶化。国有企业负债对资产的比例在1995年升至平均85%,这也许是最有力的证据。根据拉迪(Lardy,1998a,P119)的分析,中国的四个主要国有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的净值为负,因而无清偿能力。这个潜在的金融危机主要是由国有企业恶化的财务状况造成的。他指出,上升的储蓄率和国家发行货币权力相结合已经提供给中央政府用来暂时掩盖根深蒂固的结构性问题的金融资源。与白等人(Bai,et.al,1999)相反,这个观点表明在中国造成异常高储蓄率的存款匿名制,是潜在金融危机的一个来源而不是中国发展的一种推动力28。



  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天安门游行示威者最初的要求是降低通货膨胀和减少腐败。我们因而认为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借口反对中国私有化的观点忽视了因资产掠夺、腐败以及国有企业未改革的所有权结构导致的宏观经济不稳定而造成的社会紧张。(当然,腐败地管理私有化,象俄罗斯的情形那样,也可能导致极度的不平等和社会不稳定)。何清涟(1997,PP71-240)



  记载了由土地市场、国有企业改革和价格改革双轨制造成的大规模腐败。在她看来,大规模的腐败已普遍到使不道德和机会主义传播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我们接触过的许多中国人认为,对这种大规模的腐败造成的社会不公的不满,可能造成政治动乱。但双轨制这个严重的潜在后果并没有得到中国以外的经济学家们的应有注意。



  从1995年起,报告显示中小型国有企业的全面出售已经在全中国发生,最为人知的例子是山东省诸城市。1992年诸城开始私有化国有企业,当时它的国有企业有2/3亏损或者刚刚收支平衡29。在诸城差不多90%的县属国有企业已经被私有化。国有企业转变到股份合作公司的加速反映了领导层的看法:通过股票市场上公开的证券出售以及与外国公司合资的局部私有化是承包制的一个改进。然而在缺乏正式私有化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公司化造成大规模腐败。



  何清涟对中国两种类型的自发私有化的记载说明了双轨制和腐败之间的关系。何(He,1997,PP101至138)记载了1987至93年间在中国,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化的局部私有化30。在规则制定者、仲裁者和参与者都是同一政府代理人的游戏规则下,这种自发的私有化产生大规模的腐败。她分析了在这种政府内部人控制过程中的四类腐败。腐败的第一种方式是直接把国有合股公司的股份分配给那些有成立和管理这些公司的批准权的政府官员和有权分配土地、银行贷款和其他重要资源的政府官员。(He,55)。在第二种方式下,在香港或海外建立私人公司作为国家合股公司的合作者或子公司,然后通过两个企业间不正常的各种交易(例如低价卖出高价买进),国有资产从后者转移到前者(He,P60,P69),在第三种方式下,在这样的合股公司里,私人股东收买政府代表通过各种所有权的重组计划无偿地把政府的股份转移给前者。(He,PP57至60页)。在第四种方式下,国有企业和外国公司的合资企业中的政府代表故意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然后在私下得到外国合资者的报酬。最终,许多真正私人合股公司在这个期间产生,但这些公司的所有者必须支付非常高的贿赂金以使它们得以登记并保持运转(即得到土地和其他基本原材料以及各类官方的批准和允许,以避免政府没收和限制私人企业)。在中国,有权的政府官员对私人企业的有力监护,是私人企业生存之绝对必要条件31。何(He,1997)和其他中国学者坚持说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化的局部私有化是一个失败。大多数股份化的国有公司的绩效没有改进,甚至在1994年中国的《公司法》通过以后,中国的《公司法》的同股同权原则在这些股份化的国有公司里没有贯彻。政府持有的股份有更多的投票权,内部人交易和腐败非常普遍,在何(He,1997)的记载中,这种国家控制公司的自发私有化的许多实例,涉及到资本外逃32。这种公司模式变成了内部人窃取国有资产的一个工具。



  何(He,1997,PP71至100)也记载了在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双轨制下,土地使用权自发私有化的许多例子,在她看来,这是一个大规模腐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有取得土地批准权的政府官员为了钱而出卖他们的批准文件。用于购买土地的钱大部分来自国有银行。因此,在1988至94年大规模的中国圈地运动中,许多有贷款审批权的国有银行官员和他们的主管人卷入腐败。再一次,双轨制一方面创造了土地作用权市场,另一方面制度化了腐败和国家机会主义。



  在1995年,“国际透明度”进行的41个国家腐败严重程度排序,中国按腐败程度排名第二(Sachs and Woo,1999)。继续腐败和国有资产的滥用将进一步降低公众对现存政治制度的支持。双轨制的负面效果也许大大超过通过赎买其既得利益而增加改革支持者的正面效果。



  另外,双轨制产生了与无效率相结合的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由户籍制制度化的对农村居民的歧视造成了城乡之间反效率的不平等收入分配。给予部分沿海地区贸易特权制度化了对内陆地区的歧视,它造成了沿海和内陆地区之间反效率的不平等收入分配。由简,萨克斯和沃纳(Jian,Sachs and Warner,1996)所记载的沿海和内陆省区增大的收入差距以及一个日益增加的基尼系数不仅限制了市场的范围,阻碍了劳动分工的演进,而且产生了对政权普遍的强烈不满,这已经造成许多抗议并可能导致大规模反抗33。



  在我们看来,中国的双轨制并没有提供世界其他地方制度试验不曾提供的多少新信息。



  它恰好再次验证了成功的经济发展不仅需要市场,还需要宪政秩序和法治来保持个人权利并提供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衡。适当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以及打破执政党的政治垄断是宪政秩序形成的根本。



  6、可靠性与劳动分工网络效应之间和激励提供与稳定性之间的两难冲突。



  在东欧和俄罗斯转轨期间产出下降是许多经济学家没有预料到的现象,罗兰(Roland,2000,P20)报告了这样令人吃惊的产出下降规模。波兰的实际GDP增长率在1990年和1991年分别是-11.6%和-7.6%;匈牙利在1990,1991,1992,1993年分别是-3.5%,-11.9%,-3.0%和-0.9%,捷克相对应的数字分别是-0.4%,-14.2%,-6.4%,-0.9%,俄罗斯的真实GDP增长率在1991,1992,1993,1994年分别是-13%,-19%,-12%,-15%。在这一节里,我们使用刘(Lio,1998),萨克斯和杨(Sachs and Yang,2000,第10章)发展的模型和类似于阿洪、班切塔、班尼杰(Aghion,Bacchetta,Banerjee,1998)模型之一的蛛网模型解释产出下降现象。



  刘模型(Lio,1996,1998)表明完全保险能增加劳动分工的网络可靠性,从而提高分工的均衡水平和相关的总生产率。改革以前,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模仿资本主义工业化模式建立起劳动分工的庞大网络,在社会主义阵营,在专业于一个部门的每个国家供给其他所有国家这种产品,并从其他国家的每一个专业生产部门购买商品。例如乌克兰专门生产谷物,捷克专门生产机车和其他机械,东德专门生产机床。在缺乏保险的情况下这种劳动分工的庞大网络有非常低的可靠性。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起一个隐性的完全保险制度,有全部就业保险、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贸易保险等等。在中央计划者将全部买下商品的意义下,每个国有企业是它生产的全部商品的受保人。尽管这种完全保险产生大量的道德风险,但它为劳动分工庞大网络提供了可接受的可靠性。



  由于苏联解体,前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完全贸易保险消失了。由中央计划体制在1950年代建立的劳动分工庞大网络的可靠性,在保险市场发展以前的新改革时代,当然成指数下降。罗兰(Roland,2000)指出,产出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前社会主义国家之间贸易联系的中断。从杨和黄(Yang and Ng,1993,第11章)的模型我们知道,在加深与现在贸易伙伴的关系和拓宽潜在的贸易联系之间有个两难冲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僵化的中央计划体制的等级结构,拓宽潜在关系的交易费用系数极其巨大。因此,没有太大的空间为了增加劳动分工网络的可靠性而进行在大量的潜在伙伴与深厚的现存关系之间的有效折衷。当苏联瓦解和社会主义阵营分裂,切断了许多高度专业化企业之间的既存贸易联系,劳动分工的整个网络当然无法运作。根据这个理论,在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瓦解后,如果没有这样巨大的产出下降才是很令人惊奇的事。



  刘模型(Lio,1996也见Sachs and Yang,2000,例10-6)展示了能被保险的不完全增加的激励提供与能被保险增加的劳动分工网络的可靠性收益之间有个两难冲突。这个两难冲突表明,如果注意力集中在激励提供而忽略了完全保险对劳动分工网络的可靠性的正面贡献,也许得不到这个两难冲突的有效平衡。多样化保险市场的发展是私有化改革成功的根本。最近的俄罗斯金融危机与国际资本的高度流动相关,阿洪、班切塔、班尼杰(Aghion,Bacchetta and Banerjee,1998)发展了一个蛛网模型解释为什么在一个发达的国际金融市场,巨大的资本流动性可能降低市场稳定性,他们的故事如下:如果在经济绩效和金融信号之间有一个时间滞后,在激励提供和反馈过程的稳定性之间有个两难冲突。激励提供能因信号与参与者的行动之间反馈的敏感性而增加,反馈过程的稳定性将因敏感性的增加而降低。



  一个对信号不敏感的反馈制度(象社会主义制度)将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激励,但是一个过于敏感的反馈过程将导致非收敛的波动,一个爆炸,或一个混乱过程。在阿洪等人的模型里,反馈的敏感性程度由通过两个变量间的时间滞后而把信号与参与者的行动联系起来的一个差分方程里的反馈敏感系数来表示。在一个发达的国际金融市场里,资本高度流动性意味着这个系数的值很大。这种高度流动性表明任何微小的正面信号能吸引来自世界所有国家的资本,因而在非常短的时间内造成资本的巨大流入。任何微小的负面信号会有能产生惊慌的资本外逃的负面效应(非线性差分方程里的爆炸或紊乱)。



  在激励提供和稳定性之间的这个两难冲突表明:一个极灵敏的激励可能不是有效率的。俄罗斯先于私有化改革放宽了对它的资本帐户的限制,这显著地增加了反馈机制的敏感性,私有化改革进一步增加了敏感性,这有利于提供激励,却不利于稳定性。当然,腐败和洗黑钱是负面信号的来源。没有由机会主义造成的道德风险,就像发生在台湾和西欧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上那样的,敏感的反聩本身也许并不制造麻烦,但道德风险本身还不足以解释俄罗斯和南韩的金融危机,因为在没有受到亚洲金融危机很大影响的中国,道德风险甚至比在俄罗斯和南韩更大。



  一些经济学家使用道德风险的传统模型来解释俄罗斯和亚洲的金融危机,但模型不能解释为什么在实施自由化和私有化时危机发生。刘的模型和阿洪等人的模型显示了可靠性、交易成本和劳动分工经济之间的两难冲突,以及激励提供、分担风险和稳定性之间两难冲突的模型能更好地解释危机.Sachs,胡,和杨用一个有敏感激励和稳定性之间两难冲突的蛛网模型证明如果经济系统从一个非均衡价格开始,那么一个职业将产生比其他职业更大的效用。因此人们将从后者转移到前者,这将调节一种贸易品的总供需,从而调节这种贸易品的过剩需求。相对价格将对过剩需求的变化作出反应而改变。不同职业的间接效用函数将对相对价格的这个变化作出反应而改变。如果稳态仍未达到,这将再一次造成两个职业里专家相对人数的变化。在这个反馈过程里,反馈越敏感,波动向着稳态的收敛越快。但如果反馈太敏感,系统也许走过头以至于稳态永不能达到。更大的交易效率系数更大的反馈敏感性系数有相似的效果。在一个临界点达到以前敏感的反馈能够使反馈的收敛加速。但极灵敏的反馈或非常高的交易效率也许产生使反馈机制瘫痪的情形。



  这个模型能用来解释诸如律师和会计师行业在教育和职业工作之间有一段时间滞后下过剩需求的波动。它也能解释通过提高资本、商品和劳动的流动性而增加敏感性系数或交易效率的自由化改革造成的金融危机。



  自由化和私有化改革将增大反馈敏感性系数,或者提高交易效率系数,这将使经济系统更快地向着均衡收敛。但也将增加反馈机制瘫痪的风险,模型可以预测对于相同的反馈敏感性系数和交易效率,在价格的值和它的静态均衡水平之间的最初差别越大,反馈系统越可能因走过头而瘫痪。这解释了为什么台湾没有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台湾在放开它的资本帐户之前实施金融业的自由化和私有化改革,这减少了金融业的国家垄断造成的道德风险。这表明当反馈敏感性因自由化改革而增加时,在市场价格和它的静态均衡水平之间的最初差别不大。中国有非常高的道德风险,但由于政府对资本帐户的紧紧控制,它有非常小的反馈敏感性系数,所以它也没有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重大影响。相反,南韩在它的国家垄断金融体制的巨大道德风险没有显著降低之前放开了它的国际资本帐户。因此,与道德风险相关的市场价格和它的静态均衡水平之间的最初差别,以及与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相关的反馈敏感性系数和交易效率系数,是决定激励提供和稳定性之间的两难冲突的最优折衷点的两个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台湾、中国和南韩的不同情形全部能用蛛网模型解释。这个故事表明自由化和私有化改革的顺序很重要。在工程学的文献里,反馈系统达到在反馈敏感性和稳定性之间的冲突的有效平衡的程度称作反馈深度。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的主要任务就是提高反馈深度。



  总结性评论:



  这篇论文研究了被许多转轨经济学家忽略的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之间的关系。它论证说如果不认识到经济改革仅仅是大规模宪政转轨的一小部分的话,对改革绩效的评估可能误入歧途。在国家之间和各个国家里政治力量之间的竞争是宪政转轨的推动力量。我们用俄罗斯作为经济改革与宪政转轨相结合的一个例子,用中国作为缺乏宪政转轨的情况下经济改革的一个例子来分析两种转轨模式下的特征和问题。我们可得出结论说,在执政党的政治垄断下,经济转轨将被国家机会主义所挟持。经济转轨双轨制产生了宪政转轨的非常高的长期代价,也许大大超过它赎买既得利益平滑转型的短期好处。



 (国内读者可从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国外读者可从杨小凯[email protected]处得到此文的英文原文)


http://www.gongfa.com/xianzhengzhuanguiyangxk.htm >中文全文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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