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问题]三不配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问题]三不配   
东海一枭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280

经验值: 24050


文章标题: [问题]三不配 (1571 reads)      时间: 2019-4-28 周日, 下午5:10

作者:东海一枭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三不配
忽有一段话不由自主地蹦出来:“剥夺别人自由的人不配享有自由,它们只配呆在监狱里;剥夺别人财产的人不配享有财产,它们只配永远做无产阶级;剥夺别人生命的人不配享有生命,它们只配呆在地狱里。”这段话可供未来中华立法参考。

“三不配”都有来历。关于自由,请看布什第二任就职演说:“那些无法无天的统治者应该知道,我们仍然抱有林肯总统的信念:那些剥夺他人自由的人不配享有自由,而且在公正的上帝面前,他们也不会长久。”

关于财产,保护私有财产暨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是英美法系现代西方文明的共识。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说:“所有权之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的存在的。”这句话意味着两条定理:“所有权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财产所有权是理性和人格的基础。”

财产所有权是人格的基础。这个定理,对于庶民来说,确实可以成立。无财产的庶民往往是疯狂的、反理性的,不可能有正常人格。孟子有类似说法:“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滕文公上》)但黑格尔不知道士君子,不知道“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孟子•梁惠王上》)

关于生命,《荀子•正论》说:“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杀人者死,即剥夺别人生命的人不配享有生命。这是百王之法,天经地义,自古如此。

当然,对别人自由、财产、生命的剥夺,指的是非法、非良法的剥夺。若是依据和符合良性法律的剥夺,必然合情合理,那是政府执法份所当为。2019-4-28

作者:东海一枭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东海一枭离线  发送站内短信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454997 seconds ] :: [ 22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