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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是非非(12) 公平、平等、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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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是非非(12) 公平、平等、正义
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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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5/12/05
文章: 2251
经验值: 71628
标题:
是是非非(12) 公平、平等、正义
(405 reads)
时间:
2016-9-30 周五, 上午12:51
作者:
河边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是是非非(12) 公平、平等、正义
对于中国人来说,公平、平等、正义是几个相似而容易混淆的问题。下面是通常的释义:
公平:Fairness
平等:Equality
正义:Justness
公平是一个自源的的概念,词典记载该词最早见于《战国策》,所以距今有两千年的历史了。平等是一个外来词,有记载说最早随佛教传入,后来基督教也在不同的意义上再次介绍了这个概念。正义是近代传入的概念,例如《正义论》是罗尔斯的A Theory of Justice 翻译,说的是在道德的基础上如何决定社会责任与成果的分担与分配问题。这些概念很重要,对于我们理解西方社会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所遇见的很多问题的理解都有帮助,所以我谈点我的看法。
1、公平问题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动,互动的基础是付出与获得,公平自所以是一个原始的概念,是因为它是对于付出与获得的量度。例如君臣关系,君向臣提供保护,包括生活物质,臣向君提供服务与效忠。在如夫妻关系,也是付出与获得。甚至亲子关系也是如此,父母因为人类天性的需要而愿意付出劳动来抚养另一个生命。这些互动中的付出与获得的度量几乎都是各自的主观判断,所谓“愿打愿挨”就是这个意思。但多数情况下,即便是“愿打愿挨”,这里面的公平也是很可疑的。例如,奴隶当惯了的人对于“愿打愿挨”的接受程度与自由人就完全不同。
在更大的社会层面上,例如统治者用法律来管理社会时,这时的互动就复杂起来。同一个统治者会在不同时候与不同的个体互动,这时就需要有一个共同的度量标准,这时就有了公平的问题。公平最早出现在《战国策•秦策》:“法令至行,公平无私。”显然是有它的道理的。
到了现代社会,人际互动再不是只限于家庭,或部落,社会关系极端复杂,公平问题也愈来愈突出。例如,现代社会的统治者要被统治者授权,办法是投票,那么这投票权如何确定就搞了几百年才最后定下为一人一票。可是,现在又有人觉得这不公平。如此一来,哪什么人可以争取能获得授权的候选人呢?问题真的很复杂。还有如社会福利、医疗保险、入学标准,凡是牵涉到人际互动的地方,只要不是只有两个人,就有一个牵涉到第三者的问题,于是就有一个公平的问题。
2、平等问题
平等与公平是不同的概念,尽管容易引发混淆。平等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在高于他们的权威前面的地位的评判。例如,两个或三个孩子在父母眼里的地位;一群被统治者在皇帝眼里的地位。
对于人来说,由于人的判断总是从自身向外,从血缘向亲友,然后再向外,因此无法对不同的人做出平等的判断。所以只有切断了所有的血缘关系时,才可能有“人人平等”的概念。
例如佛教里有“众生平的”的说法,因为大家在佛的眼里都是一样的,都逃不脱六道轮回,所以是平等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平等是指生来平等,不是说后面个人有不同的行为后,还是一样的平等。
基督教里也一样有在神的面前都是平等的概念,但一样不是说将来都有同样的机会上天堂。
中国文化中因为没有发展出系统宗教,在“天道”的概念下,因为没有将它真正发展成神,所以只有“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再进一步就是“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老子》)。注意,如上一段的论述,公平是指人际互动的量度,平等是指人在权威面前的地位,只有当权威绝对化后才能产生“众生平等”或“生而平等”的概念。老子讲完天地,再讲圣人,因为圣人也是人,不可能逃脱人的局限,所以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文化从一开始就是将公平与平等混同一体,从此就指望完美无缺的圣人来给众生平等,又指望圣人来公平地统治社会。这就使得中国人从来就是生活在“假想”世界里(培根语),总是迷信权威与传统。
3、正义问题
正义属于道德,是对于公平与平等的判断提出质疑的根据。例如,为什么“愿打愿挨”就是公平的?再例如,如果“人生来平等”,同时哈佛对于全社会公开招生,为什么有的家庭很多代人都是哈佛毕业生,有的家庭却想进哈佛无门,这算不算平等?所谓正义问题就是讨论这样一些东西。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科学出现以前的信仰-国家合一的统治,一旦被打破后,唯一的出路就是将绝对权威由神转变为法,所以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法制的本质,如此才能避免人治下的不公。法律还是人定的,但制定法律的人也是在他主持制定的法律之下,与其他人一样。所以,在被管理的时候,同样的法律适用所有的人。
依照同样的原则,在竞争机会时,大家依照同样的规则争取同样的机会。这就是机会均等原则,建立在平等的理念之上。机会均等,其实就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于是,立法与释法就成了法治国家的根本大事。
一条法律的设立,它一定会符合某些人的利益却不符合另一些人的利益,所以在多数决定的前提下,法治并不是就没有了压迫,不过是多数对于少数的压迫。民主制度从来就不是完美的制度。
5、公平与权利的矛盾
在科学实证的原则下,权利的基础首先不是善恶,而是人的存在。例如,因为我们是人,人的智慧必然寻求自由,所以追求自由(也就是幸福)是个人的权利。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其他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
再例如,人生来就有同样的大脑、有同样的决定了人的本质的DNA,所以人必须是平等的,种族歧视是不成立的,等等。
但是,人尽管生来有同样的大脑,但却需要提供合适的环境才能发育,“众生平等”并不能保证人来到世界上都有同样的发育机会。即便有,微小的差别也会造成后来的不同。这是人无法摆脱的“不可确定性”。这种不可确定性实际上使得“生而平等”基础上的“机会均等”对于很多人来说成了一句空话。例如前面举的入学哈佛的问题,如果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却使得很多人永远进不了哈佛,这样是否算的上正义?如果算,为什么?如果不算,那么实行Affirmative Action 是不是一个好的办法?而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又等于剥夺了另外一些人的机会?
这些问题在美国(恐怕以致整个工业化国家)都没有解决。我曾经介绍过柏林与罗尔斯的不同观点。前者认为这是一个人类理性无法解决的问题,后者通过分析认为人类会找到解决的办法。无论办法有没有,如何找,法治都是现代社会的制度基础,不能被破坏。对于不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同胞,请记住这句话说的是“没有人可以高于法律,大家都受法律的同等管辖”。记住了这句话,这个社会上至少会少了很多污言秽语。
修改了一次,加了最后一句话。
作者:
河边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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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里提倡的机会平等说到底是指受教育的机会均等,不是指上哈佛的机会,而是指幼儿园,小学中学受教育的机会。
--
欧客
- (32 Byte) 2016-9-30 周五, 上午5:09
(119 reads)
是的。我只是用哈佛做例子,因为华人抱怨的一点就是藤校对亚裔的限制,不是分数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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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
- (0 Byte) 2016-9-30 周五, 上午5:59
(112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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