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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再谈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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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谈反腐败   
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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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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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再谈反腐败 (667 reads)      时间: 2015-8-04 周二, 上午12:27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再谈反腐败

早上进来读了老哈关于“专制是腐败的土壤”的观点,又读了老礁的《看病三记》的第三记,于是想就此再说说腐败问题。

老礁故事里的M医生之后接受了2000元的报酬,这份报酬于情于理谁都不觉得有什么不当之处,毕竟人家辛勤工作,并且解决了病人的问题。如果没有M医生的诊治,病人不知道还要多受多少罪,多花多少钱。如果M医生通过公对公途径来会诊,2000元经过他的单位后,到他的手上那就没有多少了;但对于病人来说,公对公途径却能够少花钱,因为有医保可以报销一部分费用。所以,从利益驱动角度来分析,我们可以推论说,之所以相关各方都选择私对私而不是公对公处理问题,恐怕还是病人通过私对私途径可以得到更好的服务,换言之,这中间不能排除医生“利用权力或地位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做法。从国际通行的腐败定义来看,也就是一种腐败行为。不过基于前面的说的道理,大部分恐怕人都不会觉得这样的行为也是腐败。

大家也都知道,老礁的经历在美国是不会发生的。美国一样有出名的专家,但是他们不会有如M医生的做法。通常的解释是美国是私有制,不同于中国的公有制大医院,美国医生的收入高,不用像M医生那样再谋求灰色收入。其实事情未必那样简单,国内现在私人医院很多,我在私立医院看过病,一个感冒照样要你挂点滴。

如果按照中国官方的反贪历史来看,中国人该是反腐败历史最早的民族。明朝不仅有法律规定贪污犯法,并且有事实的执行,可是为什么却没有用?比较而言,法律的完善远远高于中国人的洋人,为什么连美国是到了1977年才通过了较完整的反腐败法?难道中国人生来好贪?果如此,香港人的廉政又是如何逐渐做到的?

法治下的反腐败与法制下的反贪腐

在反腐问题上容易被人们忘记的一点是:法治的核心是保护个人的身体和财产不受侵犯。正是在这个核心下面进一步引申出“凡是没有侵害他人身体和财产的言行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法治原则。美国宪法里的权利法案都是规定政府不可以立法来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等各种权利,就是基于这个法治原则而来。

在上面的理解之上,再来看我们前面讨论过的各种腐败行为,自不难理解腐败行为就其定义来说本身就不包括对于他人的身体和财产的侵犯,或者说,腐败是在没有任何直接对于他人身体和财产的侵犯下的为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以腐败虽然反映了社会不公正,但是在遵循法治原则的条件下却不是容易通过立法来惩治的社会行为。一个人的权力和地位本身就对于他人具有吸引力,从而使他人愿意作出各种付出来交换利益。

所以在我们日常所说的腐败行为里,如同操纵司法与贪污这样的行为,在发达国家其实已经不是腐败,而是直接同伤害他人生命与侵夺他人财产相联系,属于违法。对于这样的行为,发达国家早已有法律对付这样的犯罪,后来的反腐败法是针对贿赂这样的腐败行为,并不是如同中国一样把贪污和腐败混到一起讲。例如尼克松的水门事件,那是违法,而不是像贿赂这样的腐败。而其他大多数没有对于他人身体与财产侵犯的腐败行为,如肯尼迪有众多的情妇、总统家属有做生意的便利等,却不能立法定为腐败来惩处。倒是在中国这样的法制国家,这样的事情却可能会被惩处。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赞同惩治包二奶是出于公平要求的道德判断,而不是在对于法治原则的理解上的法治呼求。

那么,像前面说的明朝那样的惩处贪官究竟和现代国家的贪污犯罪有何不同?不同之处在于皇帝的家天下本来就没有现代意义的合法性,是实行丛林法则的结果,皇帝杀贪官也是丛林法则的延续,并不是贪官侵犯了民众的财产;宋江的反贪也是丛林法则的另一种演出(不是因为贪官犯了法);这是古代法制政权下的特点,一直到中国现在的反贪,依然有着同样的色彩。

时代变了,现代国家的统治都有一个正当性问题,不可能只来自丛林法则,-----不管政权是如何得来的,绝大部分民众都不再接受丛林法则作为权力正当性来源。贪污犯法不再是因为贪污犯拿了“国家”的钱,而是因为拿了民众的钱,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但据我所知,中国现在连一部完整的贪污法都还没有。

有了贪污法还不够,还要有可以独立执法的程序;有了程序还不够,还要有能够胜任的人才;有几个人才还不够,还要有多数愿意守法的民众;…..还要有教育;要有良性的经济;等等;几乎就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怪圈。

今天的世界是一个人们愈来愈容易得到信息和获得教育的世界,社会的运转早已经是大多数人都必须参与的事情。中国要解决法治问题,我认为已经不可能如同当年香港在英国治下那样只有法治没有民主了,而是必须通过建设法治来逐渐扩大民主,最后实现民主法治。我认为中国是走在这条路上,虽然看起来常常是进一步退一步。以中国的开放以及其经济和世界的融合来说,中国不可能再退回去了。

下面是朋友转发给我的关于中美军队的管理特色对比,链接在下面供各位参考( http://tw.aboluowang.com/2015/0610/569060.html#sthash.zoZwypZn.dpbs
)。我以为,两军管理的差别与其说是两军的法治的差别,不如说是文化的差别。因为那些两军所表现的不同做法,与其说是靠法治实现的,不如说是靠不同的信仰和教育实现的。而改造文化,只有靠引入不同的教育内容通过一代一代人的改变来实现。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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