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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陈毅然:我的质疑——关于多伦多民阵调查组所谓”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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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毅然:我的质疑——关于多伦多民阵调查组所谓”真相”   
平头




性别: 性别:男

加入时间: 2007/03/04
文章: 477
来自: 丹麦
经验值: 30559


文章标题: 陈毅然:我的质疑——关于多伦多民阵调查组所谓”真相” (323 reads)      时间: 2015-3-06 周五, 下午8:37

作者:平头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首先, 我对这个荒唐的调查报告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有如下几点:

1,我是向全球民阵理监会投诉多伦多民阵财务问题,和盛雪个人品行问题,受贿问题,所办难民真实性问题,都列举了一系列事实,建议全球民阵做出调查,是对全球民阵的整体形象负责, 因为很多不明真相的人,会误认为民阵代表着海外大部分民运人士的形象.虽然我不是民阵 会员,但我当初投诉的目的只是希望这个组织纯洁点,形象高大点.否则我可以将实质问题直接投诉到司法部门.

2,多伦多民阵有什么资格自己成立调查组来搜集对自己有利的所谓”真相”,只有全球民阵监视会按照正常程序,向我了解或我提到的证人去调查核实我投诉的人。可笑的是现在由被投诉者让自己的嫡系自组非法调查组,给自己“摆平”,来欺骗不明真相者,其报告的内容简直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本来我实在懒得再理睬他们,可又对这荒唐可笑的结论实在看不过去,不得不给这群健忘者一点提示。

提示1,盛雪记错了于柬在2012年6.4总结会上捐的100元现款,我亲眼看到离我零距离的100元单张钞票,又经于柬本人证明是100元,此次调查组成员之一应先生原与于柬一家关系极好,但在2013年会上谈到此事时,他并没站出来作证说看到那100元钱,于柬告诉我,应回家后打电话给她说了此事并道歉,说他确实看到她捐了100元现金给盛雪,而且说她捐款当天晚上就告诉他太太说于柬今天又捐了100元。难道我们三人的记忆不如盛雪一人清楚吗?我也是在于柬告知我她要发票时,两次打电话给民阵管账的人“赶紧给她开个发票吧,“反复说过是100元,但管账人坚持说要等到年底。此事在于柬发信证实自己那天晚上捐了100元后,盛雪写信道了歉,说自己记不清了。可离奇的是:现在这个调查组却又推翻了原说法,又变成盛雪记忆中的,“那晚于柬并没捐款,而是之后的时间捐了80元给民阵,120元给十元计划”。(十元计划的钱于柬在2014年6.4会场交给我,我当时给了她发票。100元事件后于柬说再没给民阵捐一分钱,而且再捐完款的当天晚上于柬几次向盛雪要发票,盛雪很不耐烦,说她不管发票,给不了她,这让于柬很生气,在第2天给我打电话时就说“再也不会给民阵捐款,再也不会参加她们的活动”)

所以她说根本不知道盛雪说的是什么?哪的事?而且我也不知道于柬有另外时间捐了十元计划钱,也没人交给我。

我想应该好好查查这200元去哪了?到底谁捐的?而且需要提醒的是应先生此次 作为调查组成员,也确认盛雪记忆中的80元是事实,推翻了自己的前证,也就是说他当年对于柬说看见她给了盛雪100元是说谎了?我不明白应先生当年有必要向于柬撒谎吗?你们现在调查哪个当事人了?当时在现场的几个人不是都说没看到吗?你们自己都前后矛盾,谎话连篇,都是什么人呀?有没有是非?有没有道德?你们的调查报告有没有半点公信力?

提示2 ,关于给捐款人开发票。

仅举几例2003年6.4前,民阵在你家开会,我托脱先生带去我的100元捐款,从来没给我收据,盛雪让老苏捐款,张口1000,老苏给了500元,盛雪开车专门去取钱,却不给收据。于柬前边说过了,于柬说一次她在电话中问过老应“民阵里你捐的钱最多了,你拿到过收据吗?”老应半天没有说话,最终也没说出到底拿过没有。

关于是不是合理使用6.4捐款,市内开会加油一说,是李天明亲口对我讲的,他说他加了,但觉得不应该,你们澄清说“不能相信李天明那个XX”,那就不怪我了,我只是告知我所知道的故事。这次是你们自己都查出不合理的开支2项,连买彩票都报销了,这可是20多年头一次调查账目,有这一次,还有谁能相信多伦多民阵财务一直清白?已经是自己打脸了,但听起来好像还是理直气壮。不用我说了,大家心里都有数了。

提示3,关于难民胖子送房一事,调查报告的结论是盛雪家自己买的,我是听董昕亲口对我讲的,时间是2013年6.4前的筹备会那天,说“胖子送我们一个房子,湖边的公寓,他付了5万,以后我们可以租出去”而且董昕还告诉了另外几人,我知道他们是谁?而且他们表示,如果法庭调查他们会作证。请问调查组第一次和他们一起去谈贷款的人你访问了吗?

难道董昕家自己买了房子,非要说是别人送的?会有这样的人吗?当我曾和知情人讨论此事时,知情人说:我是一起去谈贷款,还没给最后答复,如贷不下来款,房子可能还要不了呢?

在事情曝光后,盛雪先否认,说她不知道此事,后来有向刘劭夫承认胖子送的,并理直气壮的说“我接受贿赂怎么了?杨建利也如何如何。在我投诉信发出之后,董昕给我发了邮件,很生气的说”我是把你当朋友才告诉你的,你怎么能这样,胖子是我朋友,…我回信提醒他:

基本内容是(1)胖子是盛雪办的难民,否则你并不会认识他。(2)盛雪是全球民阵主席,是公众人物,而且她还在往从政当名人的路子走,怎么才是帮她你应该知道,收下这个房子是害她。(3)你缺房子吗?你缺的是尊严。

所以调查组所谓的真相—认为盛雪没有接受难民胖子送房一事,并不是开始的真相,只是曝光后为掩盖做了某些手脚,善后下了功夫,对做表面文章的调查组是极容易骗过的,真想查清去认真查查各项详细时间再说话,问问其他人证?看看我的邮件再说话。

如果真是纠正错误,以后也清廉,我认为也是好事,追不追究也不是很重要了,我在乎的是海外民运人士的形象和事实求是的态度。

提示4,关于盛雪的生活作风问题。这点我不想多说,我想我们这些人在盛雪圈里十几年,有二十几年的,有住在他家里的难民,谁是能骗得了的?你们的调查结论,让所有了解她的人都笑了。我说过我的信息多数来自董昕之口,他不会给盛雪造谣吧?我记得我唯一的一封给全球民阵理事监事会的信发出后,理事,监事会的成员几人给我打过电话,除了说相信我说的是事实外,还告诉我:关于盛雪的作风问题,我们远比你知道的多,你写的那点算什么,各次会议都有新内容,全球有多少跟盛有非正常关系的男人,大家都知道,都是公开信息,不是新闻。

我还用再多说吗?调查组可以把这项划归个人私事,不查,不管,但请不要玷污了“圣洁” 的含义。

最后,我要声明几点问题:

一,我从开始到现在,只有开始的写给全球民阵理监会的投诉信,和现在这封,一共两封。有人冒用我的名去攻击别人,来坏我的名,这种小人是自己不敢署名的,如果你们甘心情愿给人当奴才,打手,不是追求民主,自由和尊严,那你们
就回到共产党那里 去就完事了吗?骨子里的奴才,在哪都一样,下场也一样,奉劝你们为自己的自由活几天。

二,我在多伦多圈子里十几年,没有得罪过谁,我努力去维护和帮助大家 ,虽然我不是民阵的,但只要是跟6.4有关系的事,我都尽可能去做。盛雪也常常以主席的身份给我一些“精神恩典”觉得人人都该对她感恩戴德,只是我这人从来六亲不认,只认是非。我的意见一提出,立刻一夜之间,我就变成了她的敌人,中共特务,然后就让几个嫡系写些烂文章在网上攻击我,他们连我是谁都不知道就胡说八道,特别是今年6.4,关卓中先生因让我先生去国会发言而没让盛雪去(因为他知道盛雪根本不是6.4见证人)马上就在网上胡写污蔑我和我先生都是共产党间谍,曾回国受训。她明明知道我先生是自费去美国留学,之后技术移民到多伦多,与6.4绿卡与难民完全不沾边,他回国都是自由的,他当年参加6.4只是因为是一个有责任感的北大讲师,不是什么人物,中国政府为什么要控制他的行踪?但她唆使那些奴才胡扯,并进行人身攻击,造谣,污蔑。谁在吃6.4的人血馒头是该好好查查。

不过谁不知道民阵圈子的特殊爱好就是玩抓特务,凡是有反对的声音,你就是特务,但愚蠢的是,她玩出圈了,开始欺骗到加拿大政府的头上,投诉国家安全局,说我和刘劭夫等人威胁到加拿大安全,经常回国是转送情报,盛雪栽赃陷害的手段玩的太久了,以至于成了惯性,但自古以来都是害人者,后果最惨,谁能预测这次她不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真特务早晚会真相毕露。

究竟谁是特务

最近,来自盛雪圈中的打手,十分疯狂,向瘟疫一样没完没了的玩捉特务的游戏。不仅用 卑鄙无耻的手段造谣中伤我、陈育国和刘劭夫先生,甚至用障眼法来牺牲目前身边仅剩的几位大员,可谓不惜一切代价。

但做贼总是心虚的,打手尽管不断变花样,先是模仿别人文风冒别人之名,假装倒盛雪,而用心在败坏正直人的人品。而且看似有人不断在回应那些败絮的无聊文章,其实不过是变换不同化名的同一个人,自以为手段高明,其实漏洞百出。完全是一群精神病人,你们抓特务的游戏玩了20多年了,今天说这个是特务,明天说那个是特务,好像这样就提高了你的原本丑陋的形象,请问你抓住哪个特务了?让任何有脑子的人都会认为你们是一群没文化、低智商的可怜虫。你要是条汉子就像我和刘劭夫一样使用你的真名。

我本来就没参加民阵,我多次说过我的理由,是不同于我的理念。我是六四的见证人,六四改变了我的人生理念和生活结构,这份放不下的六四情结,让我一直在支持六四,所以成为民阵的义工。这一点盛雪和大家都十分清楚,在我和盛雪发生冲突之前,盛雪从来都是不惜在任何时候说我好,多伦多的朋友都能作证。而在我和她发生冲突以后,盛雪立刻就把我打成特务。其实我丝毫不会理会这种无聊拙劣的手段,我始终相信一个人说的话和做的事就是自己铺的路,我的所作所为自有公正,是朋友不用去解释,不是朋友没必要解释。我为六四所作的一切,完全是出于一个正义者的良心,从没有想过把它当作自己的什么资本来消费,这样做的人就是吃六四的人血馒头,这是对人民的犯罪。

我在2011年回国探亲的时候,受到分局警察的问话,他说:听说你在加拿大挺活跃的,年年参加六四纪念会。我问他,“参加怎么了?我的朋友在89年六四被打死了,我为什么不能纪念他们?”那年轻警察说:“我没别的意思,是为你好”。我说“我一辈子都快过完了,用你来告诉我什么是为我好吗?如果我现在违反了你中国的法律,你可以抓我,如果没有,你也无权管我。”

刘劭夫和盛雪在一起合作20多年,是多伦多民阵发言人,谁都知道盛雪对他十分信任,盛雪的书,文章大量笔墨出自刘劭夫之手,只因质疑了她和人民日报驻多伦多记者李学江的关系,盛雪就立即翻脸,接着就先下手说刘劭夫是特务,并以他每年回国为证据向国土安全局正式举报,但盛雪又对圈里人表示了她不确定的态度,可她一定要这样做。刘劭夫在和盛雪关系融洽的那20多年里,他也是年年回国,因他太太、孩子都在上海。他是不是特务盛雪比谁更清楚,之所以这样做,第一是为了掩盖自己无法解释的行为,另外就是报复心理。

我先生陈育国,出国20多年来,除每年六四纪念会到场一次之外,从不参加民阵组织的任何活动,就不是海外民运圈子的人,今年他父母病重,就买了机票便宜的时间回家照顾父母两个月。在他还没回来的时候,港支联多伦多主席关执中先生打来电话,告诉我他请陈育国出席6月3日在渥太华国会举行的听证会。他并不知道有谁出席会议,只知道要求是用英文发言作一个当年的六四见证。而且关先生开始的人选并不是陈育国,是因为选中的人不能去,他推荐了陈育国。但问题出现在,老关选择的出席会议的人选中没有盛雪,盛雪从渥太华的知情人处知道此事,气得要死,并找碴发泄不满,几天前召开的六四筹备会上,盛雪在会上就开始放风说陈育国是特务,曾经回国好几年,现在又回国了。接着网上就出现了大量的盛雪的那几个打手的呼应 ,都说陈育国是特务,其实他们连陈育国是谁都不知道,除了说回国的理由外拿不出任何怀疑的证据。这些可笑的举动完全是为了来掩盖真正值得怀疑的盛雪的真实身份。

最近,有很多人,甚至于盛雪周围的人也对她的身份提出质疑:96年回国被拒,与[人民日报]特派驻多伦多记者-李学江关系诡秘,近期又两次神秘入境香港,为掩盖真相还编造了香港方邀请她的谎言,但港方却发出声明说没有发过任何邀请。真是可笑!民阵主席真够丢脸!

曾被拒过的人怎么可能又为她大开绿灯?为什么杨健立进不去,而盛雪能进去?为什么她没有一个可信的解释?怀疑一个人你要拿出有内容的材料,而不是捕风捉影。如果你们特有兴趣,就帮盛雪把她的情况搞清楚,才是正事。

所以我在此奉劝那些盲从的打手们,六四将至,请把你们的精力放在纪念六四上,写点有意义的文章,别总干些没脑子的事。你们的造谣诬陷行为,丝毫无损于我们的人格和人品,我不仅不怕你们去举报,而且欢迎你们举报?而盛雪的问题早已有人举报,真相迟早会有结论,你们最好闭上嘴,等待结论。如果你们抓得上了瘾,不能自拔,请你先学点专业知识,先弄懂成为特务的基本特征,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重要的是收集证据,否则只能让人把你们当成傻瓜和精神病人。

我发出的信,均使用我的真名陈毅然,任何冒用我的名无论是支持我,还是支持其他人 ,都不是我所为。

陈毅然



附件:民陣加拿大調查小組调查报告

調查報告

民陣加拿大調查小組

2014年9月

一、背景介紹

  2013年8月,陳毅然女士對民陣加拿大提出一系列質疑,并特別指出民陣主席盛雪有很多不當行為。由于陳毅然女士多年來積 极參加民陣加拿大的多項活動,并与很多民陣加拿大成員結為朋友關系,民陣加拿大很重視這些投訴,初步決定成立調查小組,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

  但是,當時正在緊張籌備《全球支持中國及亞洲民主化論壇》大會在多倫多召開,調查事宜被擱置。2014年初,民陣加拿大前 成員劉劭夫發表公開聲明,認為陳毅然所述事項均為事實,于是調查小組正式成立并投入工作。


二、調查目的

  此次調查的目的,不是為了解決個人或民陣成員之間的矛盾問題,而是為了查看民陣加拿大的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并針對缺陷提出 改進建議,以促進民陣加拿大的健康發展。如果調查發現某具体個人行為不當,調查小組將根据情節向相關机构(比如民陣總部理事會、監事會,加拿 大稅務、法律部門等等)進行報告。


三、調查小組的成立

  按照民主中國陣線監事章程,對投訴事件的調查應當由監事會/監事員進行或主持。但是,民陣加拿大監事員盛雪是此次被投訴的 當事人,因此回避。民陣加拿大為此成立特別調查小組。

  為了使調查盡可能保持客觀、公正,小組成員的選擇由民陣加拿大全体會議討論決定,包括自荐和推荐環節,基本原則是,這些成 員不能与盛雪有在加拿大申請身份及任何經濟利益上的關系。最后确定的小組成員為:

  逸君(時任民陣加拿大主席)
  羅樂(時任民陣加拿大秘書長)
  應宏善(時任民陣加拿大理事)


四、調查事項

  根据投訴內容,調查事項共分為三部分:

  1、民陣加拿大財務問題,以及對捐款的管理問題。

  2、有關盛雪的生活作風問題。

  3、盛雪幫助他人申請難民時是否收取錢財問題。


五、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1、民陣加拿大財務問題,以及對捐款的管理問題

  調查組對民陣加拿大的財務制度和最近四年的賬務進行了調查和清理。

  民陣加拿大所有財務收入均來自捐款,其中少部分為民陣成員及民陣之友的個人捐款,大部分來自每年六四紀念活動時的現場募 捐。

  現場募捐由義工持封閉的募捐箱進行。活動結束時,由三位民陣成員或民陣之友,在現場開啟捐款箱,清點款額。清點結果由三人 認可簽字,文件存檔。

  民陣加拿大目前沒有開設銀行賬戶。几年前曾經開設過,但因款額太小,難以支付銀行的手續費,不得不關閉。募捐所得現金由逸 君保管,募捐及支出的賬目由顧明負責。盛雪不參与賬務管理。

  民陣加拿大自2010年以來的財務開支,大都用于多倫多每年六四紀念活動的花費,以及有時從多倫多前往渥太華游說或開會的 費用。最近四年內只有一筆花費不屬于上述兩類,該花費內容是一個花籃,目的是為了悼念一位在加拿大溫哥華离世的著名民呷耸康哪赣H。

  六四紀念活動花費的內容,包括購置白花、蜡燭、音響等設備的費用。沒有向任何人員支付過勞務費,也沒有為任何人報銷過交通 費等。

  前往渥太華游說或開會的費用包括從多倫多到渥太華的往返汽油費,當需要住宿時,多人共用一個房間的旅館費,以及在開會期間 的停車費。沒有報銷過任何餐飲費等。

  沒有為在多倫多本地的任何活動支付過汽油費。

  調查組在對2010年以來的賬目細節進行檢查時,發現兩張發票內容不妥。一張為從多倫多去渥太華的汽油發票,內含6元錢的 彩票花費。另一張為与民陣活動完全無關的發票,根据發票背面的注解判斷,這是一張前往渥太華的汽油費的替代發票,因原始汽油費發票丟失,用這 張發票替代。

  調查組認為,這兩張發票都不應當接受。建議追回相應款項。

  特別說明:2013年10月民陣加拿大在多倫多主辦《全球支持中國及亞洲民主化論壇》大會,設立了專用賬戶,由專人負責, 与民陣加拿大的常規賬務無關。本次調查不涉及該項賬目。

  關于投訴人指“發生了于諫女士在6,4總結會上的100元捐款一年后被盛雪忘記的問題”及“捐款人未收到發票”的事項,調 查組在調查中發現,因事件已經過去很久,每個人對當時的回憶不盡相同。因此,調查組只能綜合所有人的敘述,再對照文檔記錄,對事件進行盡可能 接近真相的還原。

  調查結果是,2012年6月中,于柬在參加民陣活動時,現場拿出200元(不是100元),要向民陣捐款。盛雪說,建議你 捐120元給“十元人道救援計划”,其余的捐給民陣。于是于柬把其中120元交給“十元計划”賬務負責人陳毅然(有款項入賬和登記記錄及网站 資料記錄),盛雪把80元錢直接轉給在場的民陣加拿大現金管理人逸君。逸君并不了解前面的對話,只是簡單地把錢放進褲兜,回家后收入民陣款 項。

  調查組認為,民陣加拿大沒有及時向捐款人發出收款憑證,工作存在失誤。這個失誤造成捐款人對民陣的誤解。

  調查組建議,必須及時把收款憑證傳達給捐款人。收取捐款時,如果沒有隨身攜帶發票本,應當向捐款人索取 email 地址,回家后24小時內填寫發票,把影印件發送給捐款人,同時征詢捐款人意見,決定是否把發票原件郵寄給捐款人。(注:該建議已從2013年9月起被采納 并實施。)

  結論:總体上,民陣加拿大賬務比較簡單,收入和花費項目都不多,很容易看明白,也較容易管理。需要改進的,是對票面內容進 行嚴格審核。在有所花費而又丟失原始發票的情況下,可由參与活動的多人作證,寫清花費細節及估算費額,簽字后充當發票。不得使用其他發票替 代。另外,所有賬務應每年審核一次。


2、有關盛雪的生活作風問題

  調查組認為,雖然個人生活作風是私事,只要沒有違法,別人無權干涉,但是,作為民陣全体成員選舉的最高領導,我們有理由期 望他/她符合較高的道德標准,具有較高尚的個人品格。因此,我們針對投訴內容對盛雪的生活和活動背景做了簡要調查。

  盛雪長年積极參与民吆腿藱嗟日位顒樱牒芏嗾缛耸俊⑸鐓^人士、維權人士、民呷耸俊⒆逡崛耸康鹊缺3种芮型鶃恚� 分男女老少。在調查組調查過程中,沒有人能夠提供盛雪与他人有不正常關系的證据。

  盛雪家的地下室是出租屋,多年來,很多人士曾在這里租住,包括目前投訴盛雪的劉劭夫。這些租客大都与她的家人同吃同住。無 法根据誰出入她家較多就得出誰是她的情人的結論。

  在調查所涉及的范圍內,沒有發現“問題嚴重,影響很坏”的情況。

  調查組認為,根据道听途說得到的信息,對盛雪的生活作風作出的判斷,不能成立。


3、盛雪幫助他人申請難民時是否收取錢財問題

  投訴事項:盛雪多年來為他人辦理政治避難,從中收取大量好處,包括她家里的大電視、攝影器材、大冰箱,以及一處公寓。

  調查組認為,盛雪是知名民呷耸浚嗄陙斫哟ミ^或在家里接待過無數民呋蚓S權人士,包括因各种原因受到中共迫害的人士。她 為她認識的難民申請人出庭作證并無不妥。与任何出庭作證的證人一樣,她出庭時必須宣誓,保證她的證言在其所知道的范圍內是真實、完整的。調查 組沒有資格和能力對她在法庭上的表現進行調查。調查組所要調查的,是她在此過程中是否有不當行為,比如向申請人收取錢財,作假證等等。

(1)調查組為盛雪家的冰箱來源,采訪了 王女士。

  据王女士介紹,2005年10月,她的生活遇到很大困難,入住了盛雪家的地下室出租屋內,包吃包住,沒付房租。兩個月后, 她的生活狀況有了改善,就給盛雪一千元沖抵房租,盛雪不要。當時盛雪家冰箱正好坏了,于是王女士說:就拿這錢去買個冰箱吧。盛雪就收下了錢, 又添加了一部分,買了冰箱。王女士并且提到,投訴人劉劭夫也居住在盛雪家,包吃包住,大家聊天談事都在一起,他不可能不了解這件事情的真相。

  后來王女士繼續租住在盛雪家,每月付租金500元。

  調查組根据王女士所述情況認為,冰箱名義上是王送的,實際相當于兩個月的房租,与盛雪向王女士提供的其他幫助無關。盛雪在 幫助王女士申請移民的事情上沒有不當行為。

(2)關于盛雪家的電視机的來源,調查組 成員采訪了當事人李先生。

  根据李先生講述,李先生初到加拿大時,經濟比較困難,想做生意,沒有資格貸款,就向朋友借錢,其中向盛雪的丈夫借了 2000元(也可能是2200元,李說記不清了)。后來李先生家出了點事,盛雪就說,你們挺困難的,借的錢就別還了,算是我們資助你了。李心 想,借錢咋能不還呢,你不要錢,我就給買個電視机吧,于是花不到$2000買了個電視机送給盛雪家。李說:“后來由于生意不順,盛雪夫婦還用 房屋作抵押,貸款借錢給我,現在還沒還清呢。”

(3)關于攝影器材,盛雪的先生董昕強 調,是用他獲得的一個攝影獎的獎金買的,与別人無關。

(4)關于湖邊公寓,盛雪及家人說,那是 他們自己買的,不是別人送的。

  調查組認為,購買公寓是盛雪家的家事,我們沒有資格調查。但是,由于此事的特殊性質,我們建議盛雪向調查組提供證明,以證 實該房產确實是他家自己買的。盛雪及家人同意。

  盛雪向調查組提供了該与房產交易有關的所有原始文件,以及銀行轉帳記錄。

  文件顯示,這是一個售价約二十三万加元的公寓。按照該樓花銷售規則,買方應預付兩千元,十天后付售价的5%,一定期限后再 付兩次各5%,共15%,到單位完成可住時,再付5%,然后向銀行貸款,确定付多少首期。

  調查組查看了房產從樓花到成交的每一筆交易記錄。所有記錄均顯示,是盛雪家的人与房產公司在文件上簽字,与買房有關的所有 花費都是從盛雪家的銀行賬戶轉出的,最原始的購買者姓名為盛雪及其丈夫,沒有轉名轉售記錄,所有交易未經由第三方之手。

  調查組未發現盛雪在該房產交易中有不當行為。

(5)盛雪為他人申辦假難民問題

  關于加拿大提供難民庇護的事項,調查組知道,加拿大政府在考慮是否為難民申請人提供庇護時,必須确認該申請人在原居住國是 否會因某种歧視性原因而可能遭受到迫害。我們認為,凡是參加反對共產專制活動的人,在中國都是有危險的,因此加拿大政府應當為這些人提供庇 護。民呷耸繛檫@些人作證并無不妥。

  二十多年來,盛雪在民呋顒舆^程中非常活躍,結識了加拿大政府和各种社會團体及組織中的很多人。因此,有關人士申請難民時 請她出庭作證的情況很多。在接受調查組訊問時,盛雪說,她也記不清幫助過的人的确切數字,大約二三十人,包括難民听證或提交證明信。但從未收 過任何費用。

  調查組沒有能力獲得請過盛雪出庭作證的難民申請人的名單。因此,只能在所知道的范圍內,對最近几年申請難民的七個人進行調 查。被調查的人都否認給過盛雪任何費用或禮品,也沒有人認為盛雪在作證過程中有作假證行為。

  調查組知道,由于難民申請人本身也是當事人,如果他們与任何人有違法交易的話,他們不可能公開承認。調查組只能按照自己的 能力,盡量在訪問中獲取最接近事實真相的內容。而且,調查組也知道,比我們更有能力調查、處理作偽證等違法行為的是加拿大法律机构。

  調查組建議,任何人如果知道某人在申辦移民過程中有撒謊、作偽證等違法行為,直接向加拿大相關部門舉報。

  有的人在難民申請被批准后,不再參加民呋顒樱@是他個人的選擇,別人包括盛雪不可能強迫任何人參加或不參加民呋顒印�


六、結論

  經過多方采訪、取證、討論,調查組得出如下結論:

  1、民陣加拿大自2010年以來的財務基本上是清楚的,收入、花費都很詳細,花費內容大都符合民陣加拿大的正當業務,沒有 個人貪污現象。但同時,調查組也注意到,有兩筆不當花費(共計五十多元),由賬務管理人向當事人追回。

  2、調查組沒有發現盛雪有生活作風問題。

  3、調查組沒有發現盛雪在為難民申請人作證時有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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