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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衡量政治的成功是其结果不是其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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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衡量政治的成功是其结果不是其理想   
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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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衡量政治的成功是其结果不是其理想 (545 reads)      时间: 2014-10-30 周四, 上午12:22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衡量政治的成功是其结果不是其理想

进坛后读到测试网友给出的大量信息,十分感激,多谢了!对于老稀的批评“河大人将特区政府等同于64时期的北京邓大人政府 而且假定了没有民主改革的可能性”,下面有潜水多年的跟贴,从读者的角度提出他看不出我有这样的观点,我想老稀或许是将别人的观点混淆到河小人头上了。我在《摒弃“你死我活”》中,特意强调了“香港政府的责任是通过香港的法治予以界定的,香港政府并不等于北京中央,两者的利益所在也有不同的地方,不能简单地把港府冠以‘港奸’之名。”我很赞同老稀的“其实特区首脑应该是借出“占中”的民意基础,转身代表香港与北京沟通协商谈判”的理想,不过理想毕竟是理想,它不等于现实,但也不等于没有可能变为现实。民主改革的可能性在任何地方都有,二战以来选择民主制的国家不断增多就是证明。我从来没有假定过香港没有民主改革的可能性,而是强调不能通过破坏法治来追求民主,因为历史纪录了太多的这样的悲剧。

回到测试的帖子,我想谈谈我读了他给出的各种信息后的一些想法。

一、梁振英的报告里有没有提出要修改“提名委员会”这一设置?

这是我在《摒弃》里提出的问题。读了测试给出的梁振英的报告,发现梁在报告中以他对民意咨询得到的结果就“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一项总结说,“主流意見認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其提名權不可被直接或間接地削弱或繞過。”

显然,梁丝毫没有对“提名委员会”的设置提出质疑。接下去的说明里,有关提名门槛问题,梁有这样的报告:“有不少意見認為參選人須至少獲得一定比例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支持才可正式成為候選人,藉以證明該參選人具有提名委員會內跨界別的支持、體現「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並符合提名委員會作為一個機構作出提名的要求。有一些意見則認為應維持現行選舉委員會的八分之一提名門檻。亦有一些團體和人士提出其他提名門檻和提名程序的建議,當中包括在提名委員會之外引入「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建議。”

在“提名门槛”之前的一段,梁还报告了关于“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我在此略过。以上两段引述说明了两个问题:梁振英没有质疑过“提名委员会”问题;对于提名门槛有不同的看法,但是里梁的话很模糊,“少数服从多数”和“八分之一不变”和“其他的建议”等三种意见究竟各占多少比例无从知晓。

就上述两个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比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中“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的规定,可以看出“提名委员会”实为普选而设。所以,既然梁没有向人大提出过这个问题,那就只能认为人大决定提名必须通过“提名委员会”并无违反《基本法》。那么,梁为什么不提这个问题?在各种可能的回答中,至少梁振英可以说他是按照《基本法》行事。至于上述第二个问题,在梁报告的三种意见中,人大不会考虑“其他建议”,因为那就等于废了“提名委员会”。人大选定第一种意见使得“提名委员会”对于普选的影响更为增加显然背离了普选的一般原则,我在《抛弃》里已有分析。

所以,在现有的法律下面,我以为港人应当努力的是如何使1200名“提名委员”更具代表性,如何使提名门槛保持不变,而将其他的目标放在这一目标之后。因为人大是在法治框架下行事,你如果要从法治外行事,那就意味着你认为法治已经失效了。在香港,没了法治还剩什么?

二、人大违反基本法的原则问题

测试认为,人大的2017年普选决定不符合基本法原则,主要在于不符合基本法循序渐进的原则。我同意测试网友的基本观点,正如我在《摒弃》里说的,“《基本法》一定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是这种改进只能依法治途径,离开法治途径来解决问题只能是倒退。”我虽然坚持这个观点,但是在初读《基本法》的特首普选中设“提名委员会”时就心里不舒服,因为你只要仔细想一想就知道这将是一个难题。难在两点:第一点是《基本法》里把“提名委员会”定义为普选所需的“循序渐进”的“最终”结果,即逻辑上它是“循序渐进”的产物,而不是这个过程中的一个临时设置,所以修改这一设置需要通过修改《基本法》。第二点是《基本法》的修改必须照《基本法》的一百五十九条: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看明白上面的纠缠,我才会想知道这个设置开始究竟是如何写进《基本法》的。只有弄清这些问题的来龙去脉,才能想办法提出修改。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港人的多数认同,需要民间和政府的合作,尤其需要立法委员的参与。这些问题的解决,最好的途径在哪里?“占中”是最好的办法?

三、对于港人生活水平的大跌和无形之手的蚕食

测试提出数据表明港人过去十五年生活水平下跌,认为大陆的优惠最终给了香港的一些财阀。我想,测试的看法可能完全是对的。但是,测试缺乏数据来说明两件事:
1、香港普通民众过去十五年的生活水平大跌是否是大陆的优惠政策造成的。
2、大陆的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大财阀的。

我们知道,贫富差别的急剧增大在过去十多年里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普遍现象,原因在于自由经济的内在流动性,以及科技的急速进步和资本的快速流动几大要素。我不是说贫富差别大不是坏事,更不是说港人生活水平下降不须关心。我想说的是我们要弄清楚真相才能找到对症的方法。

再说中共对于香港的控制的不断加强,这是人人皆知的事情。但是,你也不能否认,人家玩的还是法治内的游戏。以香港的法治之健全,港人难道没有权利自己办电视台和报纸与之对抗?中央电视台现在都办到美国来了,一个开放的社会又有什么办法来阻止合法的行为?报上刚刚公布波士顿地铁改造工程由中国北铁中标,我们没法说这就是中共的渗透。

香港有那么多的富人,陈方安生不是亲共的吧?还有其他的富人,他们不能联合起来和普通市民一起找到共同的利益交接处达成一致的行动通过合法行为作出自己的抗争?富人未必都是亲共的不是。

四、香港的年轻人

香港的年轻人是香港的未来,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天下的年轻人都有一些弱点,并且是相似的。由于享有不同的信息自由度,香港的年轻人的政治头脑会比大陆的年轻人更成熟,但是未必会比美国的年轻人更成熟。如果以大家常说的350万之数的香港合格选民来考量“占中”这样的争取普选权利的运动,我们恐怕应当问:承担这样重大的社会责任的最为恰当的人选是数万青年学生?我钦佩香港青年人的勇气,我也对于他们每年六四都不忘纪念深怀感激。但我不相信,他们就一定比大陆的青年人更勇敢,更不怕屠杀。人会变的,参加万人游行所需要的勇敢不等于面临武力镇压时的无惧。更何况,我们不能忘记,正是香港独有的法治才使得香港年轻人有比大陆年轻人有更多的自由,港人的见识、公德、守法精神,都是香港法治的成果。

最后要说的是,欧美对于“占中”的评论其实是有很大分歧的,政治毕竟最后要通过结果来检验,取得可能的最好的结果才是一项政治运动的成功标志。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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