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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摈弃“你死我活”!----致曾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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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摈弃“你死我活”!----致曾节明   
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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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摈弃“你死我活”!----致曾节明 (636 reads)      时间: 2014-10-27 周一, 下午10:57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摈弃“你死我活”!----致曾节明

欢迎曾节明先生来这里谈他对于“占中”的看法。读了曾先生的文章,虽然同意并支持曾先生追求自由,但是不能同意他对“占中”分析所取的思路和方法,下面提出我的批评。为使我的观点所基于的出发点容易理解,我下面先介绍一下我理解的香港问题的历史,然后谈谈现今的冲突,再介绍一下我秉持的价值观,然后再批评曾先生的观点。

一、历史的回顾

如果没有改革,很难想象会有1997年的香港收回,因为对于封闭的中国大陆来说,香港的对外联系作用无可替代,而大陆一旦开放,香港的原有的作为大陆对外联系最便利的通道便不复存在,收回香港也就自然成为一大政治成就。可是,就两边政治制度的差异之大而言,即便愿意回归大陆的港人也少有愿意接受大陆的政治制度,所以才有“一国两制”的出现。“一国两制”里面同时做出了50年过渡期和最高主权在中央的规定,作为政治妥协,多少体现了谈判双方都认为时间在自己的一方:英方期待中国大陆随着改革开放,政治体制的性质随改革向香港的政治体制靠拢;中方则相信大陆的进步最终将消除两边的差距,使大陆的制度最终扩展到香港。如果没有这个基本的历史条件,也就不会有后来的一系列冲突了。

在双方同意的《基本法》中,对于香港特首的选举做的是如下规定: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仔细研读这第四十五条,读者不难看出当年双方同意的未来普选本来就不同于如美国实行的普选,因为内中必须要加上一个“提名委员会”,只有通过它提名的人才有机会当选。换言之,不论多数民意如何,过不了“提名委员会”的人是无当选可能的。

这一点,自然所有各方都心里明白。自第一任特首董建华始,2004年他就有任命“香港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研究规划民主问题;2005曾荫权亲自主持研究普选问题;2007年港府发表《政制发展绿皮书》,将普选时间提到2012年,但是中国人大常委会同年底就此绿皮书通过新华社发表声明,表示2012年普选不可行,2017年可以实行普选。中共的否决当然引起很多人的抗议,普选的问题始终是香港的政治话题,2009年港府发表《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

2010年港府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正式发表《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后经与主要是民主党发起的抗议方的谈判妥协,包括中央政府的干预,最后形成政制改革的《政府建议方案》,其中明确“2017年的行政長官普選方案,應由第四任行政長官和第五屆立法會處理”。但是,前面提到的“提名委员会问题”并没有包括在改革方案之内,当然更谈不上如何绕过这个坎。这个方案当时得到了大多数香港党派的支持,中央政府也表示首肯。美国驻华大使和驻港领事也都表示支持。

四年过后,中国人大常委会今年8月31日通过审议特首梁振英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发布同意普选的决定,但在决定中强调,“会议认为,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然后进一步规定了几项选举原则,其中有“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这里做的最大改变是将候选人的资格由现在的1/8以上选举委员提名票提到到1/2以上。显然,“提名委员会”的作用对于选举结果更为重要了。

就是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定引发了“占中”,而牵涉这个决定的关键问题是“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委员会”,我好几个问题不明白:
1、这个设置开始是哪一方的主意,为什么要写进《基本法》而不是具体的选举法律?
2、梁振英的报告里有没有提出要修改这一设置?因为就普选的一般原则来说,这个设置显然会使普选复杂化。
3、在《基本法》的框架里,有无修改这一设置的可能?

“提名委员会”从另一个方面提醒人们中共在香港的影响绝不是毫无民意基础。香港在英国治理时期,一直是一个开放的社会,英国的法治为香港的繁荣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这不等于港人就都没有对于西方的傲慢和偏见的反感。香港中文大学郑宏泰等所作的关于何世礼的研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见 http://www.cuhk.edu.hk/ics/21c/issue/articles/114_0809071.pdf )。港人中亲英、亲台、亲大陆的都有,《基本法》的制定不可能没有港人的帮助。

二、现今的冲突

在进一步讨论目前的冲突问题之前,先看一看上面引述的中国人大对于提名门槛的改动。纵观以往四届特首的选举,不能不说每位特首都是“爱港爱国人士”。即使下面的普选里不做候选人提名门槛的改变,我想选出的人也还是“爱港爱国人士”。“港”是香港,“国”即中央,要在中央的主权下在港行完全不同的制度,当然两面都要爱。以中央之强大,仇恨中央的人难道会相信他/她可能按自己的意愿出来治港?就算有这样的人,北京不难找个理由把他堵到门外。所以,这个改动纯属多余,是党中央一贯的缺乏自信的表现。这个道理,我想港人也懂。所以,这个改动是“占中”的理由,但不是“占中”的根源。根源在我看来是很多港人对于中央治港方法的不满。

港人的这种不满为很多大陆同胞不解:党中央想方设法优惠香港,保证香港的繁荣,你这伙还想如何?这和很多大陆人不理解藏人的不满是一个道理-----给了你们那么多的援助,竟然还要抗议?!他们往往忽视了一个事实:藏人的文化和汉人的文化不同;港人虽然写汉字,但其文化也早已和大陆文化有很大的差别。而中央政府的治理方法很多是基于维护中华帝国的需要-----尽管中华帝国经常是以“国家统一”或“大一统”来表述,而这种来自政府的政治需要和民间长期形成的大中华文化心理正相吻合。具体的做法就是要求各方将“大一统”置于一切之上,漠视或不尊重别人的不同,以施主的心态来对待人家,只要人家听话(和谐)就好,时间一久当然招致人家的反感。只是港人更现代化(完整的法制)、国际化,中共无法如对待藏人那样来对待港人。

中国大陆的帝国心态下的专制因此不可避免地总是把下面的抗争轻易地解释为独立倾向,或者是外来势力分裂中国的企图,因此更加需要有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来推进各项政策,发展经济,依靠强大的国家来形成向心力。所以冲突的双方对于冲突的解读完全不一样,很容易导致冲突僵局,以悲剧收场。香港因为有“一国两制”对于中央政府的约束,而中共至今对于《基本法》都是遵守的,所制造的问题都是在《基本法》的框架内,这才避免了香港各种抗议活动(包括每年的六四纪念)和中央的直接撞车。但是这种局面不是不可能改变的,甚至不需改变《基本法》就可能借助权力以《基本法》的名义对香港实施严厉的军事管制,因为《基本法》已有第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不理会这一条规定是对于《基本法》下的“一国两制”的误读。

三、基本的理念

我完全认同港人对于真正的参政权利的诉求。以中国目前法治建设的落后,香港要保障自己的法治不被侵害,唯有依靠港人自己的参政权利,道理就这么简单。但是,尽管我支持港人的诉求,但我却不支持“占中”的行为。如果仅仅是一个下午的“占中”,或许是可以原谅的,毕竟绝对的公平是没有的。但是长时间的占领公用领地,不顾他人的权利,那就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你的诉求本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只能通过法治实现的自由权利,而你的行为却是在破坏法治,你又如何能达到自己的目标?

我以为刘晓波先生自六四以后逐渐发生的思想转变的伟大之处在于他认识到在法律以外争取必须以法律才能保护的权利是人类争取社会进步的悲剧。所以他后来所实行的抗争不仅是非暴力的,而且是合法的,所表现的意义是将人彻底与动物分开了,因为对于人类社会来说,通过人为的恶法治理的社会也比实行丛林法则不断打破又重新平衡的社会要进步一点。换句话说,奴隶制社会仍然比动物社会要先进一点。这话听起来让人气馁,但却是一个严酷的事实。

我前面在《我看“占中”运动的失误》( http://hjclub.info/bbs/viewtopic.php?p=2864667&highlight=#2864667 )和《说说“公民抗命”》( http://hjclub.info/bbs/viewtopic.php?p=2864863&highlight=#2864863 )已对这个问题有不少分析,不再多说。下面说说不同意曾节明先生的地方。

四、跳出“你死我活”的思维方式

本本转贴了胡平的文章( http://hjclub.info/bbs/viewtopic.php?p=2864932 ),不知是否就是曾先生批评的观点。我完全同意胡平的看法,尤其是他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持的重要性的论述。我所一再强调的个人自由的问题,正是老胡描述的那种日常生活。在香港,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敌人的关系,至少在原则上是通过法治规定的公权力和公民的关系。香港政府的责任是通过香港的法治予以界定的,香港政府并不等于北京中央,两者的利益所在也有不同的地方,不能简单地把港府冠以“港奸”之名。

说道香港的法治,它包括《基本法》和其他各种具体的法律法规,《基本法》的权威是不能随意否定的。《基本法》一定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是这种改进只能依法治途径,离开法治途径来解决问题只能是倒退。把现在发生的学生和港府的冲突类比于当年国、共之争无论如何都是没有道理的。国共之争是争帝国的权力,你死我活,没有妥协的余地;学生和港府的冲突是法治社会里部分公民的权利诉求和政府维持社会秩序的冲突,如何能够比到一块去?关键问题还是曾节明先生对于问题的分析的思路是“你死我活”思路,把争取参政权利等同于推翻现有政权的大革命,本质上和中共将民众的权利诉求一概看作是“分裂国家”是同样的思路。

中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已经取得了巨大的社会进步,这种进步除了经济的发达以外,民众和政府的关系也在逐渐变化,中共对于民众的批评早已不是毛时代那样以意识形态划线来压迫所有的不同意见,而是更多地以“大家长”的方式来实行治理,希望所有的人都能按中共的蓝图实现“中国梦”,或者是“中华名族的伟大复兴”,名字不同,意思一样,就是要建设一个伟大的中华帝国,走出自己的道路。所以中共虽然放弃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但是共产主义理想还要时不时地喊几声,因为其中的“理想”还是可以借用的。这个“大家长”的专制根本不同于毛时代的帝王式个人专制,而是经由邓小平的个人集权后过渡到“核心”统领下的集体专制。它的问题在于向前看就免不了随着现代化造就的人们需要更多自由的压力,回身看却又要面对一个历史留下来的大帝国的统一和复兴的压力。采取任何一项改革都几乎没法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反倒是往往顾此失彼,因为这两种压力本来就是一对冲突。其次,这种治国方式仍然是集权统治,仍然主要是通过压迫实行治理,但是已经不像毛时代那样把人身消灭作为压迫的主要手段了。中共最近的中央全会提出依靠法治治国恐怕是中共历史上第一次有这样的提法,尽管其提出的具体做法还是无法解决权力压迫法律的问题。

严格地说,真正的法治(rule-of-law)是不存在的,因为所有的法律都要通过人来解释和执行。美国最高法院的9名法官中间的5名对于某项公民宪法权利的理解决定了人民是否可以实践该项权利。法治的权威源于公民(包括组成政府的人)对于法律的认同和政府(包括法院)对于法律的解释和强制实行,两者缺一不可。所以,我们所有的人如何认识法治才是法治成立的关键。曾先生在刚贴出的《香港先行民主的条件和时机都已经充分》文章中号召“陈健民、周永康等人须知,当年“六四”学运之所以遭血腥镇压,从自身的角度说,就是没有放手一搏,将局势搞大搞乱——如号召全国总罢工、号召解放军官兵调转枪口。。。等等,须知:规模越大、局势越乱,中共的镇压就越困难,民主化获胜的希望就越大!”这种无视法律权威的想法完全是一厢情愿,不负责任的“你死我活”的思想方法。以加人介绍的曾先生所担负的社会责任来说,如果用这样的行为来诉求参政权利,那将会是又一场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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