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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美国”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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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 [个人文集] 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5/12/05 文章: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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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边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拯救美国” (1)
说实话,聊了这么多的关于什么是自由民主的话题后,我自己首先就觉得厌倦,因为我真正感兴趣的还是民主制度的腐败问题。道理很简单:我生活在美国,美国政治制度如果不断走向腐败的话,我的生活、我的后代的生活质量都直接受到影响。今天和诸位网友谈谈这个话题,就从“拯救美国”说起。
本文的“拯救美国”不是我的呼吁,而是指美国一家“政治献金组织”(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 PAC),它自名为Mayday(即海上遇难的紧急呼救词),网名是mayday.us,所以翻译过来应当就是“拯救美国”的意思。这家组织属于政治献金组织中的大鳄,所以它的的全名恐怕应当译作《拯救美国PAC》才算准确。各位有兴趣的话,上网键入其网名就能找到它,看看它的自我介绍自能知道它的宗旨等等。下面暂放下《拯美》,先说说政治献金(或政治捐款)。
我多次强调,自由的个人的生活不过更显露人性的方方面面,而不是自由的人总是更高尚。(尽管被奴役的人更容易变得“下贱”些恐怕是个事实。)所以,美国的政治腐败并不因为个人自由多点就有政治人物的清廉。其中最为人们诟病的是众所周知的金钱政治现象,表现为政治人物竞选必须依靠大量的资金支持来扩大影响,打击对手,在选民中制造影响,让选民知道自己的主张,否则别想在政界混。弄政治要花钱,不论是民主政治还是专制政治,弄政治都不能没有钱,因为人总要吃饭,在现今的传媒时代,金钱更是方方面面不可少的润滑剂。
话虽如此,民主制度下的金钱政治却很不同于专制制度,差别在于法治的作用。民主制度下多实行法治,所以玩金钱政治,一定要合法,金主得名正言顺地依照某条某款法律法规出钱,出钱的时间和数量都有规定。违反了规定,自然是犯法,抓到了就进去了。人治社会中的金钱政治也有合法和非法之分,不过“朝中有人好办事”,法律看人脸色,所以金主只要认准了人,多半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干。人治社会中的腐败因而一般比法治社会中要严重得多。
但是,法治社会中如果因为法律有漏洞,或者不合理,这时候要制止腐败就会很难。因为解决问题既不能“双轨”,又不能“严打”,必须经由法律的修改和订立,要由多数票来纠正,这时候问题就变成了在金钱的作用下纠正金钱政治问题,虽不等同但却有点像要通过一党政治来纠正一党政治的问题,难度很大,更何况自由人的意见总是岐见多多。所以,民主制度下的腐败一样会很猖狂。例如现正竞选联邦议员的前路易斯安那州州长爱德华兹(Edwin Edwards)就曾经说过,除非他被抓到身边有个姑娘的死尸、或是和一个男孩子上床,其他事都不会影响到他的政治前途。(他后来因为被抓到权钱交易入狱七年。)再如不久前刚被定罪的佛吉利亚州州长麦克唐奈尔(McDonnell)在法庭上回答对于他的通过州立大学为烟草公司背书换取金钱的指控时,口气自信地回答说,那不过完全是公民获得政府服务的最基本的常规做法而已。
这些人的嚣张在于他们知道美国有各种关于政治献金的法律条文,只要会运用这些条文的漏洞,不愁光面堂皇地弄钱,弄大钱。这些法律条文中间有一条和我本文要说的故事有关,即1971年国会通过的《联邦竞选法案》(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FECA)。此法规定了上述PAC们如何弄钱,如何捐钱,等等。PAC是一种专为各种竞选和法律公投设立的募款和捐款组织,国会立法规定和限制这些组织的运作如同对于医药公司的产品上市的监管一样,目的本来是保护公民的相关权利。否则,一家大公司就可以用钱来操弄政治的话,自由公平岂不是一句空话。PAC主要有“关联”型和“非关联”型,前者募捐和捐款直接和公司、工会关联,后者主要集中于某些和立法有关的议题。截至2009年,在美国政府登记的PAC有4600多家,公司关联型占1598家,工会关联型占272家,两者合计占PAC的40%,可见美国公司和工会对于政治献金的影响之大。非关联型的(例如持枪权利的PAC、妇女权利的PAC等)有1594家,占总数的35%。可见美国选票制度的复杂和金钱陷入之深。
对于这种情况,人们的不满当然很多,有关政治献金的改革的呼声不断。2002年国会的“联邦选举委员会”两党联合提出竞选捐款的改革法案,几经周折,没想到竟然导致了“超级PAC”的诞生!这一过程主要和2010年联邦最高法院对“公民联合组织(Citizens United)诉联邦选举委员会(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一案的判决有关。最高法院以“政治献金属于政治言论”,认定两党选举改革法案中限制各种公司在竞选最后阶段资助候选人的条款违反了宪法中言论自由的原则,以5-4的票数判决公民联合组织胜诉。著名保守派大将林堡夫(Rush Limbaugh)欢呼说,最高法院总算睡醒了!
在这次判决以前,个人对于候选人的美元捐款限额是5000/年,对于政党是15000/年,对于PAC是5000/年。换言之,个人的直接政治献金是25000/年。最高院的决定容许可以将PAC注册为一种不对政治竞选/投票表决捐款,而是只支持政治活动的捐款组织,这种PAC的募捐对象可以包括个人和公司组织,捐款数额不受限制。所以才有人将这类PAC称为“超级PAC”。本文的主角mayday.us就是“超级PAC”之一。
虽说“超级PAC”不对竞选捐款,但是,政治人物不缺如何运作金钱的本领。2012年大选年美国的竞选花费比较上届2008年一下子飙升近20亿美元!
先说到此,明天再来。
作者:河边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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