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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依法惩治强占公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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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依法惩治强占公署罪   
crane






加入时间: 2012/10/18
文章: 79

经验值: 4006


文章标题: 依法惩治强占公署罪 (665 reads)      时间: 2014-4-09 周三, 上午5:21

作者:crane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针对学生占领立法院,日前马英九总统发表谈话称,对学生和群众强占公署,要依法追究,绝不会视而不见。

此言一出,许多法界人士感到愕然。因为,“强占公署罪”原自戒严时期的《惩治盗匪条例》,早已被废除。2000年,民进党政府试图修补该法废除后的漏洞,提出刑法修正案,把“强占公署罪”加入到普通刑法中。结果,案子送到立法院后,在司法委员会里面,国民党立委联手民进党立委,把这条修正案枪毙了。

他们的理由就是,“强占公署”入罪,会侵犯到人民的游行示威自由---尤其是人民到立法院、总统府和行政院等单位示威的自由。最有意思的,他们当年还明确指出,民众通过和平手段、以占领公署方式表达理念的行动,不能当作刑事重罪来处理。

这里提到的所谓《惩治盗匪条例》,于1944年制定通过,后来多次延长时效。其第二条规定,凡“强佔公署、城市、乡村、铁道或军用地者”,一律死刑,没有二话。

到了2000年,废除《惩治盗匪条例》进入立法程序,作为配套措施,扁政府法务部另提出刑法修正案,在普通刑法中增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一“强占公署罪”:强佔公署、铁道、公路、车站、机场或其他公共场所,而犯第一百三十五条(即妨害公务)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年此案在立院司法委员会审议时,国民党籍立委高育仁首先质疑这一条的规定过于严苛:

对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一的修正条文,我认为其中的规定可能太苛。
其中的“其他公共场所”到底是指政府机关,还是只要是公共场所就算在内?
现在人民对于各种权利的主张常常会透过游行示威的方式,甚至于会稍微
脱轨而进入了公共场所,如果这种行为被解释为公然聚众强佔公共场所,
而且要处以非常重的罪,亦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实在是不得
了的事情。

上万人在游行的时候,如果场所有几十个人或几百个人不小心走到公共,
算不算是强佔公共场所?如果解释为是强佔公共场所,是很严重的事情,
任何人都随时可能触犯这项条文。这种情况在国内很常见,甚至在国外
也很常见,没有人把这种情况当作这么严重的事情。

民进党立委戴振耀则进一步从根本上反对增订这一条。他指出,“强占公署”入罪,与游行示威法规定的3年以下轻罪相冲突,会被用来损害人民向政府示威的权利,并且告诫说,“我们不能身为执政党就通过这样的条文”。以下是当年的一段对话:

戴委员振耀:立法院、行政院及总统府都算是公署,如果民众到这些
地方陈情抗议,经举牌警告制止三次仍不听从,首谋就得被判这么重
的罪。

蔡司长碧玉:经制止不解散可能是集会游行法所规范的,而刑法修正
条文第一百三十六条之一的重点在于强佔,是以强暴胁迫的手段。

戴委员振耀:假使是硬闯、硬冲,可说是强佔,但如果只是在门口抗
议算不算是强佔呢?首谋者若因而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
在太重。我们不能身为执政党就通过这条条文,因为不止是在野党,
社会团体表达意见时也可能触法,所以我们必须慎重处理。

此后的审议中,戴振耀还特别发言说明,群众采用和平非暴力手段、通过占领公署等方式来表达理念,不应被判以重罪。他说:

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如果群众拿刀拿枪强佔公署、铁道、
公路、车站或机场等公共场所,固然是恶意,但是若群众非出于不法
意图,只不过是为了表示理念而有类似行为,难道也应该适用本条吗?

农民因为没有农保而到立法院、总统府或行政院门口陈情、抗议,农
民的陈情若相关单位不予理会,甚或要求驱离,那麽就很容易引发冲
突,像五二O事件就是一个实例。本席也因为此一事件而被引用陆海空
军刑法而判刑三年,我从头到尾不过是举一个牌子上书“反对剥削农民”
而已,六个字换来三年徒刑,换言之,一个字就是半年的牢狱之灾,
本席为了表达理念,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后来,政府立法实施农保,
本席提桉发放老农津贴也通过了。

再举一例。日本名着“金阁寺”的作者三岛由纪夫,为了表达其所主张
的军国主义理念,率领一群人佔领警视厅发表演讲,并于演讲结束后
切腹自杀。类似此种理念表达的行为,不论是过去、现在或是未来都
所在多有。例如劳工运动者曾茂兴,为了替受工厂负责人恶意倒闭,
无法领取资遣费的劳工伸张权利,遂策划以卧铁轨方式进行抗议而被
判刑也是一项实例。

请问蔡司长,“首谋及下手实施强迫胁迫者”究竟如何解释?我不过是
拿个布旗罢了,为何会被判三年徒刑?

在当年的讨论中,类似的发言还有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到了2001年5月22日,朝野协商得出最后结论,“第一百三十六条之一不予增订”。这一条就此被毙了,再也没能提出。

所以,确切地说,台湾现在的刑法中对一般人已经没有“强占公署罪”(军法中可能还有,现役军人三人以上强占公署,乃是重罪)。马英九总统要惩治学生们“强占公署”,只有通过其他的罪名。

刑法上与此最接近的是“侵入民宅罪”。只是这一条属于告诉乃论。如果立法院长王金平不提告,就不能适用。何况,把立法院当民宅,听上去也似乎有点别扭。

与此相关的如“毁损公物罪”,好像也是告诉乃论。江宜桦的行政院,已经对3月23日晚闯政院学生和群众提出“毁损公物”告诉。但是,王金平的立法院会不会提告,尚未决定。

另一个可能罪名是违反集会游行法。只是这部集游法刚刚被大法官宣布违宪。如果告上法庭,还有得辩论。而且判下来,也是轻罪。

再一个就是“妨碍公务与强制罪”。这一条,台湾几乎所有搞社会运动的人都犯过,陈为廷、林飞帆二人身上大概已经背了七八桩妨碍公务案子了。以往经验,这类案子在法庭上一般会判六个月以下徒刑,得易科罚金。基本上就是交钱了事,不愿交钱就进去坐半年牢。

其他还有一些罪名,但看上去都不是那么严重。如果马政府真想严惩学生们“强占公署”,恐怕在司法上还有硬仗要打。

====
当年立法院讨论刑法修订的记录
http://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final/pdf/89/69/LCIDP_896902_00003.pdf

作者:crane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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