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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文明自由谈 (十七)“天赋权利”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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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明自由谈 (十七)“天赋权利”辨   
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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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文明自由谈 (十七)“天赋权利”辨 (1132 reads)      时间: 2014-4-04 周五, 下午11:34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十七、“天赋权利”辨

在古代人眼里,自然是神奇的,也是神圣的。自然既美丽,又狂暴,除了提供人生存的资源,并且还有一种秩序,例如昼夜交替、季节循环。所以人的社会应当效法自然,也应当有一套秩序,可以称之为“自然法”,简单的干脆就叫做“天道”。这样一来,人定下的规矩就有了公认的权威。当然还有的人想到自然应当是神的创造,于是通过和神立约来将权威赋予各种秩序,那样就更有说服力了。

当人的能力和“自由”联系起来后,人的一切所作所为也就成为“行使个人的自由”了。这样一来,人们之间的一切冲突也就是人们的自由的冲突。诚如严复的理解:“人得自繇,而必以他人自繇为界”,否则社会必定乱成一团。因此,人一出生进入社会,就既受自然的制约,又受社会的限制,从此“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而现代社会的秩序的维持是政府的工作,人的种种枷锁,没有比政府的暴力对个人的压迫更为严重的,所以弄清楚政府究竟是个什么怪物,又是如何对公民施暴的,该如何把政府管住,就成了洛克在英国光荣革命后的研究课题,成就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论政府》。

洛克的思想在美国,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的开国先贤,表现在美国宪法的制定。孟德斯鸠在《法的精神》里对自由在文明社会的形式作了清楚的解释:自由就是法律赋予公民做某样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禁止的事情,那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所有人也都可以违法。这里说的很清楚,个人自由即法律授予和保护的个人权利。没有法律,社会是野蛮社会,人的行为和相互关系就倒退到动物世界。显然,社会的人不可能拥有所有的自由,必须放弃一些自由来保证互不侵犯,换取社会的有序运行,从而大家都有自由。杰弗逊等人争论了很久的一个问题是:究竟有没有某些自由是个人必须拥有的、不可少的?洛克的思想对他们回答这一问题的影响,使他们相信有些自由是人不可少的,因此法律必须授予和保护公民的与之相对应的权利。这就有了后来的权利法案,这些权利被称之为“天然权利”,意即其对于个人的重要性和必备性是无需辩解的。

不过这些“天然权利”后来逐渐被理解为“人生来就有的权利”,汉译为“天赋”的权利,它们和自由的内在联系反倒被切断了。其实,只有自由是人的天赋能力,权利只是自由的法律语言,并没有什么“天赋”的权利。社会总是根据需要界定它赋予公民的权利。例如,公民在服兵役期间的权利和平民的不同(所以法庭也不同);战争期间公民的权利和和平时期不同。但是,人的自由,即个人的能力却是稳定的。最极端的例子莫如杀人了。社会在和平时期严禁杀人尽管人有杀人的能力,战争发生了就会赋予社会成员杀人的权利去使用杀人的能力。

美国人将法律权利逐渐理解为天然权利和司法制度的设计也有关。在“法律未禁止的都可以做”的社会中,人自然会保有自己的全部自由,只交出法律禁止的自由。所以美国宪法中保护基本权利的做法是要求议会不要制定会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这和孟德斯鸠所说的法律赋予人相关的权利有所不同,反映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别。但这并不改变权利乃是自由的法律语言这一内在逻辑。

老哈介绍的霍尔姆斯禁止智障人生育的判例,其内在逻辑在我看来是建立在个人自由不应当成为社会的负担的基础上。美国60年代的权利运动的后果除了为被歧视的人群争取到应有的权利外,对于权利的强调逐渐模糊了权利和自由的关系,很多权利被列入了“天赋”权利,所以才会有70年代的翻案。因为一旦某个权利被认为是“天赋”的,那就不再有讨论的余地,而是人必须有的权利。不久前有个报道,说的是一位已满18岁的女青年不听父母的劝解,执意按自己的想法行事,父母于是决定不再向她提供经济支持,要求她自己负全责。结果该女要向法院提起告诉,理由是她的父母侵犯了她的权利。

窃以为关于权利的概念的混乱在西方已经经历了两代人之久。由人的基本权利推出的动物基本权利就是一个例子。本来人的自由是和人的智慧相关的,动物的活动和人的自由完全是两回事。动物固然是生命,但是仍然是属于自然的,动物没有人的智慧可以脱离自然生物链而生存。人和动物的关系属于和自然的关系。人在利用自然的同时必须保护自然,利用动物的同时必须保护动物,但是不等于大自然(包括动物)也有一个法律权利。权利只有通过主体的行使才能得到体现,否则就是空的。

权利概念的混乱还造成不同阶层人群之间协调谈判的困难。如果一方有天赋的权利得到种种的社会福利,那么另一方为什么没有天赋的权利只管自己赚钱?反之亦然。如果上帝已经死了,道德不过是主观判断,权利是天赋的,那么法治的基础必然会被削弱,因为权威已经没有了。谁都有很多权利时,即等于谁都有很多自由,结果必然是太多的冲突。这和专制下的个人拥有太少的权利恰如社会运行的两个极端。

(待续)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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