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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文明自由谈 (十五)一切归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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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明自由谈 (十五)一切归于自由?   
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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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文明自由谈 (十五)一切归于自由? (1067 reads)      时间: 2014-4-01 周二, 下午11:54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十五、一切归于自由?

(1)
1918年,在一个宪法里写有言论自由的国家,一位工会运动领袖向公众发表了反对政府政策的演说。演说事先经过仔细斟酌,避免使用可能引起政府问罪的用语。但是演说人还是遭政府起诉,被法院判入狱十年。

如果让你猜测这个事件可能发生在下面那个国家:英、美、法、德、日、中、俄,你会选谁?答案或许让你吃惊,这事发生在美国,时隔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出炉的1791年近130年。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一致同意驳回申诉。大法官中有一位名叫奥立佛-霍尔姆斯(Oliver  Holmes),他的名气不小,担任过麻省最高法院法官,并在任上经手过一桩某警察因为发表政治言论遭开革后的上诉案。霍尔姆斯驳回原告的宣判中有一句话是:“宪法给了你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没有给你当警察的权利。”

霍尔姆斯大法官后来成为美国历史上堪与美国开国先贤比肩的人物,为的不是他上面的那段名言,而是他在1919年11月10日在最高法院判决阿布拉姆斯诉美国政府(Abrams vs. United States)一案时首次公开与其他大法官分道扬镳,宣示了公民批评政府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由此封杀了一年前政府制定的《反叛论法》(Sedition Act of 1918)。此判决前的第三天(11月7日)最高法院曾有三名大法官联祛来到霍尔姆斯府上企图说服他放弃自己的立场,霍尔姆斯不为所动,终于开启了美国重新理解第一修正案―――也就是言论自由的历史。

美国虽然有第一修正案,但当年公众对于自由的理解到霍尔姆斯之前也是“自由就是我可以做我想做的事”,和中国人的理解并没有本质的差别。从这个对自由的界定来看,个人自由的实现和政体形式无关。换言之,不论谁是统治者,只要一个人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这个人就是自由的。如果社会没有法律的强制,人与人之间的自由的界限的划分依赖的就只有道德判断和习俗的约定,这种约束的主观性决定其无法在利益冲突时发挥如法律那样的强制作用,冲突双方互不买帐,只有通过暴力互动最后建立一套“隐形规则”来规范相互间的自由界限。而在当时法治的美国,主要是法律而不是道德被用来规定各方的自由所依赖的自身能力所应遵守的界限。公民有自己的权利,社会也有自己的权利,法官如何理解宪法决定了公民和政府的相互关系。

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那时曾经多次否决了各种劳动条件法,包括最低劳动时间法和最低工资法等。他们认为,劳资双方达成的关于劳动时间和工资的协议就是各自的自由的体现,制定法律来加以规定工作时间和工酬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公民权利法)。霍尔姆斯常说的一句话是,社会的维持必须以生命为代价(Every society rests on the death of men.),法官的任务首先是为了社会的福祉。霍尔姆斯曾说,“如果我的公民同伴想去地狱,我也得协助,这是我的工作。”可是谁也没想到的是,他竟然会一转身重新理解个人自由的涵义,使言论自由自此在美国法律界获得全新的解释。当时美国的威尔逊总统决定参加欧洲国家对于俄国的共产主义革命的干预,美国国内对于共产主义的恐惧使得《反叛乱法》这样的法律可以顺利通过,霍尔姆斯在这个时刻采取的立场显示了他的勇气和那个制度所包含的演进能力。

(2)
严复翻译密尔的《论自由》时,严复已经认识到中国的传统制度和等级思想既没有对于权力的界定也没有对于权力的限制,所以属于专制制度无疑。孟德斯鸠认为,如中国这样的专制制度对于皇帝没有任何约束,皇帝“独自一人凭着自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治国”,“只有君主一个人是自由的”。但中国普通人的生活在不是重新争夺权力的年代,如同林语堂或辜鸿铭描述的生活情形都有,其中难道没有自由?孟德斯鸠的论断显然不符合中国古代社会的一般情形。

我猜想,孟德斯鸠的成年后生活在18世纪,恐怕未必清楚地知道中国从来没有典章化的律法,也没有过中世纪那样的教会对于人的思想的积极控制。他的判断可能是基于对欧洲中世纪以来曾经发生过的暴政的理解,才会将“东方专制”的控制能力扩及对平民生活的控制。如前面(十三)节的分析,关于思想自由的概念只会在对于思想的积极控制下才会产生。中国尽管有过“文字狱”,但那还是属于对于行为的控制,而非思想的控制,所谓“可以想,不可以说”。孔子的最高“思想自觉”的境界也就是“吾日三省吾身”而已。在古代中国的君臣父子的等级体系下,皇帝从来不用越过“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一关系来直接插手百姓的生活,更无须如同基督教那样控制百姓的思想。

但不论不同的社会中的自由是如何体现的,自由的一般意义在不同社会里是一样的:个人在社会中所能得到的社会所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活动空间。自由永远是对于个人而言,自由的社会不过是对于个人自由予以确认和保护的社会。这就触及到了问题的本质:只有把个人的价值放在首位的社会才有可能有真正的自由,而把集体价值置于个人价值之上的社会里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而这里所说的“真正的自由”的前提条件是社会里个人的活动通过法律来规范。

理解了这一点,再来看孟德斯鸠的另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公民有权做法律所不允许做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因为其他公民同样有这个权利。”它的逻辑十分简单:如果法律不允许打人,你如果无视法律照样打人,那么别人也就可以打你,剩下的除了混乱,直到最强者胜出,谈不上任何出之文明社会才有的自由。(这就是关于文明的任何话题都必须在人为的秩序的框架下才有意义的原因。)在中国的君臣父子的等级关系里,除了君在最上层外,其他所有人在社会里都没有独立的地位,所以个人自由便无以谈起。而一旦奉行起“天高皇帝远”时,必然是在君臣父子隐去的条件下,即人为秩序被破坏了的条件下,个人行为不再是依据法律的,至多是依据个人的道德判断,因此不是真正的自由,不过是“丛林法则”和道德约束的交叉重现而已。(所以中国社会的秩序设计必然带来“一乱一治”的社会表象。)

霍尔姆斯重新解释言论自由的1919年,中国处在北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共和国,个人自由的空间之大是历史上从没有过的,思想的活跃和创新也是从未有过的。但无可否认的是,中国当时并没有建立全面的法治,法律保障下的个人自由的实行是极有限的,局限在西方文明影响较大的城市和地区,其他地方的自由应当都是处于“天高皇帝远”的状态,具体而言就是各种血腥的搏杀。中国虽有1914年的民国宪法,但在具体的法律实施上离法治还有太大的距离。在外敌入侵和普遍的“丛林现象”的情况下,代表西方提供的专制模式的一派最后结束了中国的第一次共和努力,开启了现代化的第二次努力。

(3)
欧洲宗教改革以后出现的世俗化和科学及工业革命接着开启了启蒙运动,表现为科学的昌明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到1850年时,英国已有50%的人口城市化,欧洲其他部分的人口也在快速城市化。比较文艺复兴开始时的95%的人口都是农业人口,可见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为个人自由提供了物质条件。

针对法国发源的启蒙运动是德国发源的浪漫运动,也同时漫卷欧洲。浪漫主义崇尚的是真情的流露,直接的感受,不受理性控制的情感表达,是那种惊天地、泣鬼神的灵魂表露。所谓文化和历史就是植根于人的灵肉深处的东西,只有这些东西才是值得表达的东西。民族是独特的,只有完全生活于自己的民族中一个人才有他的文化的归属。走到自己的民族中去,活得真实、自然才是真正的生活。自给自足,与自然为伴,要成为“高贵的野蛮人”。

浪漫主义崇尚情感、自由解放、文化、民族主义;对应于启蒙运动提倡的理性、科学、进步。这是欧洲文明里的又一组两极文化要素。

欧洲文明真是一个怪物!
1、欧洲文明源之两希文明,可是希腊人处死了苏格拉底,希伯来人处死了耶稣。
2、罗马人建立了第一流的法治。
3、不能同根生的两希在罗马人那里合流。
4、野蛮的日耳曼人在欧洲打垮了拥有最先进文明的罗马人,开创了千年之久的欧洲中世纪。
―――没有历史负担的日耳曼人继承了基督教
―――基督教保存了希腊理性,并用它建立了基督教神学
―――日耳曼人的国王和基督教的教皇的欧洲共治中断了罗马皇帝的专权制度
―――用希腊理性建立的基督教的神学对欧洲的思想控制导致对于古代希腊理性的复归和耶稣的基督教的复归
5、复古运动导致思想解放和政教分离、自由和个人主义的泛滥。
6、现代科学方法的出现否定了古希腊的理性求真方法的可靠性,质疑人是宇宙的中心的信仰。
7、接踵而来的启蒙运动和浪漫主义运动再次把欧洲推入冲突。
―――基督教思想家批判基督教随着现代运动的发展而失去个人主义的基础
―――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证明废黜国王和赶走教会迎来的却不是一个更为理性科学的新世界,而是流血、屠杀、独裁
―――19世纪中(1859年)《物种起源》的发表再次把欧洲人卷入疯狂

我们可以沿着这条线索继续向下、向外扩展,那就会有全球殖民、世界大战、时空可变、原子弹、细菌武器、DNA双螺旋、等等,这一切都是源于那个黑暗的千年中世纪所培育的“三合一”,没有任何一个其他文明与其有任何可比性。

到了今天,传遍世界的欧洲文明似乎正在把各样问题归结为简单的问题:什么是人的自由?自由的界限在哪里?人类争吵的一切问题都可以归于自由问题吗?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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