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就芦笛《吕氏春秋•離謂篇》证伪为胡适辩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驴鸣镇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就芦笛《吕氏春秋•離謂篇》证伪为胡适辩   
黄天蚩
[个人文集]




性别: 性别:男

加入时间: 2008/07/23
文章: 83

经验值: 3047


文章标题: 就芦笛《吕氏春秋•離謂篇》证伪为胡适辩 (827 reads)      时间: 2013-11-28 周四, 上午2:27

作者:黄天蚩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芦笛先生在大作“胡适《先秦名学史》中文版中的一个低级错误”里论证,《吕氏春秋•離謂篇》所述邓析事迹不可靠,进而批评胡适没有坚持不引用不可靠文字的原则。芦先生的分析可谓丝丝入扣,但期期以为仍有可商榷之处。

芦先生论证的要点大致如下:
1) 当时的技术,不可能挂什么宣传品;
2) 即便可以挂,没必要挂什么。

为了讨论时方便点,把吕氏春秋•離謂篇》那一段的原文再拷贝一遍:
“郑国多相县以书者,子产令无县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是可不可无辨也。可不可无辨,而以赏罚,其罚愈疾,其乱愈疾。此为国之禁也。故辩而不当理则伪,知而不当理则诈。诈伪之民,先王之所诛也。理也者,是非之宗也。”

古文简短、含混、往往多义,给后来的读者带来许多困扰,这一点“众所周知,毋庸置疑”。而胡适所引用的那段文字,重点不在说邓析之事,而在说邓析之善辩,便更加让人不明就里。如果我们结合古籍,把前因后果串起来,应该可以更清楚些:

春秋末期郑国的子产,是个名相。公元前536年在子产主持下,郑国制定了刑法并铸于鼎上。这是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引起春秋各国巨大反响,大多都是反对之声。晋国大夫叔向专门洋洋洒洒地写了一封长信,强烈反对。主要理由就是,咱们一直是以礼治国啊,刑不能上大夫的。你这么一搞,老百姓都知道了做什么事犯什么法受什么罚,动不动要打官司,天下不就不太平了吗。另一方面,郑国大夫邓析却对这部刑法很不满意,自己另起炉灶起草了一部刑法,不过他没钱铸鼎,只能抄在竹简上,故称为《竹刑》。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私人起草的法律。邓析也是个大能人,不光是名家、法家的先驱,还是个大律师。他自己收钱替人打官司,还招徒授课,培养讼棍。所以叔向担心的事还真出现了。老百姓把法律挂出来,官司也越来越多。于是子产禁止挂出刑法,可邓析想了个办法,就是私下抄写流通,子产又禁止私下抄写流通,邓析便把刑法条文夹到其他书里,等等。反正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得子产头痛不已。子产死后二十年,另一个郑国执政大夫驷歂用另外的罪名杀了邓析,但开始采用他的《竹刑》。(另一种说法是,子产最后把邓析一杀了之)。

这样看来,挂什么内容的问题比较好解决了。老芦对散发、传递的疑问也容易解释。

不过,这刑法写在什么东西上,如何挂起来?一种可能是写在木牌上。《晏子春秋》记述的是春秋时代的事,其中“婧女救父”里,齐景公就用过木牌告示(也可能是木柱,古文啊)。另外一种可能,就是老百姓并不抄出刑法全部条文,只是摘出自己需要的一条,比如小贩把“城管不许打人”,写在竹或木简上挂于摊位。不许悬挂之后,当然是如其他文章一样,写在竹简上了。

如果这样的说法能自圆其说,胡适便不算不察了。

钱穆在《先秦诸子系年考辨•邓析考》中,也引用了《吕氏春秋》叙述,并没认为不可信。这当然不能算证据,只是钱穆也是个认真的人,不会随便全盘接受什么,比如在这篇考证文章里他便认为《吕氏春秋》所说子产杀邓析说是错的。

作者:黄天蚩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黄天蚩离线  发送站内短信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驴鸣镇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可以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1.539109 seconds ] :: [ 29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