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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审判令我大吃一惊(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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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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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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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好戏演砸,既是共军太狡猾,又是国军太无能。在我看来,8月22、23日两天的审判基本失败了,这是因为控辩双方相推相挽,相反相成,离开控方的无能与辩方的给力,薄熙来的翻供都不会成功。
当然,这也不能全怪控方。那两天审理的是薄的受贿案与贪污案。贪污案也倒罢了,受贿案的罪证就很难落实。粗知国内官场“腐败文化”(=腐化)的同志都知道,收受贿赂双方最忌讳的就是留下罪证,漫说文字证据,就连口头把柄都要尽量避免。行贿主要通过双方默契实现,亦即屈原说的:“满堂兮美人,忽独与余目成”,所谓“目成心通”——只需眼睛传情,两心就相通了。在这种情况下,要坐实行贿罪,主要只能靠同案犯的口供,而在各类证据中,这恰是最脆弱的一类。在西方,这称为words against words,辩方只要证明对方的证言不符合逻辑和常理,陪审团就会不予采信。
薄熙来及其律师就充分利用了这一点。他们自辩的strategy是两个:1)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利用官方的说词去discredit证人。2)竭力搜剔出对方证言的自相矛盾与不符合常理、甚至不符合事实之处。在这两方面,他们都做得很成功,不仅薄熙来本人如此,那律师更是给力。
先看唐肖林案。控方出示的公文证据和大部分证言,只能证明薄熙来批准了唐肖林报的几个项目,并不能证明薄熙来收取贿赂。唐肖林作为国企干部,虽受薄熙来领导,但对他本人的经济犯罪,薄熙来顶多只有失察的罪责。正如薄熙来本人犯了罪,不等于他的领导也犯罪一般。如果连提拔重用薄熙来十多年的中央领导的失察罪责至今都没被追究,那公诉人还有什么脸拿唐肖林的倒卖汽车等等说事?
真正能坐实薄熙来收取贿赂的,是唐的证言以及谷开来的旁证。唐自称给薄送了三次钱,第一次5万美元,第二次5万人民币,第三次8万美元。而谷则称那些钱就放在她与薄共用的保险柜里,都被她用了。
但这两个证词都被辩方击破了。薄熙来利用唐肖林是污点证人的弱点,向法庭指出唐本人既然倒卖汽车,那就是个骗子,其证词没有可信度,是为了立功赎罪虚构出来的,而律师则指出,唐自称三次送钱中有两次的时间地点不成立:2002年9月薄熙来并不住在友谊宾馆,薄瓜瓜也已经出国去了,唐肖林不可能上那儿去送钱並遇到薄瓜瓜;唐肖林在录像中自称他在2005年4、5月份将8万美元送给了薄熙来,但其中的1万美元是该年6月份唐才从张文胜手中拿到的,因此不可能是在那时送的钱。
所以,三笔钱里只有据说是2004年送的5万人民币的时间地点没有被推翻,但其数额之小令人难以置信。薄熙来当场就指出,那点钱根本就不够他装修其豪宅。
辩方使用了类似的手段去discredit谷开来的证言。薄熙来本人及其律师都拿审判谷开来时法庭说她精神有问题这一点做文章,声称其证词不能取信。薄熙来本人更利用她是污点证人这一条,声称她犯了杀人罪,再加上经济犯罪就只能被处决,因此为了自救,不惜作伪证。薄熙来更指出她的证言滑稽可笑——谷开来自用的保险柜里的钱要比他俩共用的保险柜里的多得多,就算谷开来专门去那个共用的保险柜里拿钱,那里面无论是美元还是人民币都远远不止唐肖林说的数,光是人民币就有几十万,她又怎么可能知道哪些钱是薄熙来放进去的?律师还指出,根据2002年的外汇出境管理办法,谷开来不可能一次性带走5万美元。
面对这一系列有力质疑,控方的答辩非常苍白无力。对谷开来是否有资格作证的质疑,控方声称谷开来的精神鉴定结论是控制能力减弱,其思维和证明能力并未减弱,且在作证时已经消除了导致其控制能力减弱的条件,所以辩护人认为谷开来精神上有问题不能作证不能成立。这答辩根本经不起推敲:控制力减弱,当然意味着对“靠作伪证争取宽大处理”的诱惑抵抗力的减弱,而在牢里面对死刑前景,又怎么可能视为“消除了导致其控制能力减弱的条件”?检方这种答辩,等于为薄熙来“弱女子怕死而诬攀丈夫”之说作背书。
对时间地点的错讹,控方的辩解是唐肖林口误或是记忆错误。连外行白痴都知道,时间、地点、人物乃是证词中的最关键问题,而检察院在侦察这种大案时,竟然也就会忽略这些关键问题中无法成立之处,要坐待辩方在庭上指出,从根本上动摇了证词的可信度。
最搞笑的,还是检方回答“谷开来怎么可能知道哪些钱是薄熙来放进去的并专拿那些钱”的质问。公诉人说:
“至于辩护人说薄谷开来曾为律师,很有钱,即使是她挣钱再多,这也不能说她这3次她没有拿钱。”
天下能有这种饭桶公诉人么?For God’s sake! 你是控方,责任就是证明谷开来从共用保险柜里拿出去的全是薄熙来收受的贿赂,没有一分钱是她自己的收入(这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可见谷开来这一“旁证”的设计师长的是什么猪脑壳)。岂能说什么“不能说她这三次没有拿钱”?!这不是有罪推定还能是什么?
我这不是说薄熙来没有接受唐肖林的贿赂,而是说检方未能在法庭上令人信服地证明这一点。根据西方“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也是今日中国官方好不容易才接受的“普世价值观”之一),如果是在英美法庭上,而老芦又坐在陪审席里,我只会否定控方提交的证言。
在楼下跟帖中,李大水同志对刻下国内的司法界表示乐观,敝人不敢苟同,这次审判展示的检方之无能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以上所说其实还不是最狗皮倒灶的,不信请看下面这段“实录”:
“唐肖林:我一共送了三次,有一次15万美元,包括汽车配额的8万美元,后来我又添了5万美元。当时我对薄熙来说进口汽车批好了,事办成了,我把钱放沙发上,薄熙来点点头就同意了,我就走了。
侦查人员:钱怎么装的?
唐肖林:两个信封,一个2万,一个3万。当时没有人在场。”
有谁能看明白这说的是什么事么?唐肖林好像是说,他送了三次钱,有一次是15万元,其中有8万是倒卖汽车配额所得,他自己添了5万,加起来13万,尚有2万来历不明。但您若如此理解,下面马上就看不懂了,因为那钱是用两个信封装的,加起来只有5万。即使把“有一次15万美元”看成是“有一次是5万美元”的记录笔误,那也说不通,因为5万美元不可能“包括汽车配额的8万美元”。老芦迟钝,琢磨了许久都无法理解,最后只能毅然决定舍弃这段证词,根据其他段落推定唐送的三次钱数分别为5万美元,5万人民币与8万美元。
看看这就是中国司法以及相关报道人员的水平!据说这次审判是“世纪审判”,然而报道人员连作案时间都有本事打错了。例如“实录”中记录辩护人的发言就写成:“因为杜世岩的证言可以证明,时间可以断定一定是2008年9月中下旬以后。”然而根据上下文可以推知,那其实是“2002年9月中下旬以后”之误。如上所述,作案时间乃是辩护人证伪对方证言的关键反驳,而我们的记录人员就有本事把它往后足足挪了6年!
这些其实也算不了什么。自从拜读过官媒对神探聂海芬的英雄事迹报道之后,我就“曾经沧海难为水”,一劳永逸地失去了震惊能力。我一直都想写篇文章介绍一下这位侦察英雄的先进事迹,但因丧失写作激情而迟迟未动笔,以致拖到失去了新闻评论的时效性。现在看来还是该把那文字写出来,给乐观的同志们稍微泼点冷水。当然,这是题外话了。
【未完待续】
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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